對CPA稅法中的視同銷售行為如何形成易理解的框架?


只用記兩條(下面黑體部分)。
稅法有兩種視同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和所得稅視同銷售。

  • 其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原則是:產品到了企業外部,不再屬於企業時視同銷售。

這裡主要理解的點是,企業是個法人,法人是獨立的實體。
所以比如發給職工個人了,投資到其他法人了,都是視同銷售。

  •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則多了 非應稅項目、代銷和機構間轉移。

其實到這裡已經很容易記憶了,直接記憶就行。

但是如果想進一步理解的話也可以:
項目用於非應稅項目這個很好理解,就是出道增值稅之外了,所以要徵稅。
代銷這個主要是為了方便了,增值稅的優點就是上下控制嘛。
機構間轉移個人理解是為了地方政府收稅嘛,要是你全轉移到一個地方(比如銷售公司)去賣,那製造公司那邊的政府就不幹了——憑啥我們承擔了那麼多污染結果好處全讓你撈去了。

以上。順祝愉快!


視同銷售的框架其實很簡單,現在算上營改增兜底條款視同銷售差不多11項,網上竟然有口訣o(╯□╰)o,個人趕腳還是理解記憶最簡單。

乾貨就是

【鏈條】

鏈條鏈接上的都是視同銷售

鏈條斷了的除【個例】外可以判定為進項稅額轉出

舉個栗子加深記憶:

比如購進的服務或者貨物用於簡易徵收。

從兩個角度很好理解,第一增值稅遵循的是征扣稅一致的原則,征多少扣多少;應稅稅率的服務或者勞務對應的是簡易徵收率不符合征扣稅一致原則,要是認證抵扣了的就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第二,簡易徵收本來就是類似於徵收率徵收,下游按照徵收率抵扣,而簡易徵收環節從增值稅扣稅原理來看,也是鏈條斷了的環節。故不能抵扣

最後再說一下特殊栗子的原理,為神馬營改增中購進的旅客服務、餐飲服務以及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買的,也是符合鏈條扣稅的原理。通俗點,Boss帶著小夥伴們今晚吃雞大吉大利,或者帶著女同志做個Spa,第二天員工效率也增加了,到底界定為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呢還是用於個人消費,稅收征管中難以界定企業和個人的身份,故這類服務都不允許抵扣。

最後把這個口訣放這兒,朗朗上口,讀了兩遍沒記住o(╯□╰)o

感興趣的可以讀一讀^_^

「兩代兩銷非福利、購進投資送他人」

記憶要點:自產委託加工8項是共同的不需要記,只需記住「購進」特殊的即可

解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兩代: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兩銷: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非: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福利: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購進

投資: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送: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他人: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我只談談有關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第一,代銷,委託代銷方與代銷方都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另外把同一會計主體分機構貨物運往另一不同地點分機構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視同銷售,我個人為了記憶也把它視作類似的代銷行為。
第二,自產或委託加工的產品,用於福利,投資,贈送,非應稅行為,等。
第二點理解就行,首先自產或者委託加工這個點要清晰明確,其次要明白為什麼要把它視同銷售行為,理解之後其實並不需要死記硬背,我們說自產或委託加工時是產生了進項稅額的,但文中種種表明並未進行銷售,所以形成了產生銷項的斷鏈終止。這對國家可不利,企業在會計上未發生了銷售行為,卻形成了進項稅額,這始終是國家的損失。所以,我們要把那些物品所有權發生轉變,但並未形成銷項的行為也要當作銷售行為。重點~~~自產,委託加工,產生進項,未行為銷項。
這樣在理解基礎上,好記多了。


除了外內模式,其他基本都視同銷售


我想談談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看法。
這裡的視同銷售要和進項稅額轉出合在一起看,道理是一樣的。
我覺得判斷兩點,1、不屬於企業核算範圍;2、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
不管是材料,半產品,產成品,動產…都會出現上述兩種情況…
這時候自然要徵稅了_(:_」∠)_
至於是進項轉出還是視同銷售就看有沒有增值,有增值就視同銷售,沒增值就進項轉出(進項轉出就看成是和進項一樣金額的銷項)
嘛,發生自然災害這種事情大家都是不想的嘛,所以郭嘉就優惠了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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