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講,判處人販死刑對販賣兒童的犯罪率是提高還是降低?
一種觀點認為: 改死刑後,販賣兒童的價格必然大幅度上漲,因為罪犯承擔的風險變大了,肯定有更多的人鋌而走險加入販賣兒童的行列;
另一種觀點認為: 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犯罪成本就更高,而兒童的價格會飛漲,普通農民可能買不起孩子,這樣沒人買了,也沒人鋌而走險,犯罪率會下降。這兩種觀點一個是從供給出發,認為抬高價格必然會使供給上升;另一個是從需求出發,認為抬高價格必然會使需求下降。但問題在於,供給上升、需求下降最後的結果就是使價格再次下降---降回原來的位置。所以能不能說判處人販死刑,從經濟學角度講,實際上對於販賣兒童的犯罪率---長期來看,沒有任何影響?
注意,這是一個經濟學上的【實證性】問題,跟」是否要判處人販死刑「這類問題不同,後者屬於法學、社會學問題。這個問題希望得到的答案僅僅就是:究竟會使犯罪率提高,還是下降?
@慧航 大概這幾天被朋友圈刷屏了,想的還是被瘋狂轉發的那幾篇文章吧。
但這個問題其實跟那幾篇文章講的不是一個東西。這是個簡單的微觀練習題……
第一種觀點是錯的。
題目中說改死刑後,販賣兒童的價格必然大幅度上漲,因為罪犯承擔的風險變大了,肯定有更多的人鋌而走險加入販賣兒童的行列。
但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成本上漲並不直接造成價格上漲。販賣兒童跟酒駕之類的其他犯罪不一樣,它是有一條需求曲線的。
成本上升會導致供給曲線上移,於是原本的均衡價格下供給減少,需求無法被滿足,於是價格上升,形成新的均衡價格和供給量。均衡點從A移動到C。均衡點必然在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上,因而價格上漲和均衡供應量增長是不可能同時出現的。
在這種情況下,價格上漲的直接原因是原均衡價格下的供給減少。「更多人鋌而走險」,是在一部分成本過高的生產者被逐出市場之後發生的。也就是說,雖然相對於B,C點的供給增加了,這是在B相對於A供給先減少的情況下發生的,而C相對於A,供給是減少的。
簡單說,就是價格上漲不可能導致犯罪總量增加,因為價格上漲是由犯罪總量減少導致的。因而保持其他條件不變,加重懲罰不會造成犯罪增加。即使如 @風舞軒轅 所說,加重懲罰可能並不改變連續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但只要需求曲線向下傾斜,價格上漲和犯罪量上升就不可能同時發生。
謝邀。
關於「人販一律死刑」這件事情,其實從很久以前就零星出現在我的朋友圈裡,主要是我的家長輩們在分享。前兩天不知道是怎麼回事,突然就火了。
最開始我是堅決反對「人販死刑」的。然而當我真的動手去查閱一些資料的時候,卻發現這個問題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
當然,法律的制定以及量刑等等都是非常專業的事情,由於非專業人士,所以僅僅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此外,最開始主流的反對聲音主要集中在「如果判人販死刑,那麼人販會殺死被害者」這個論點上。但是這個論點經不起太多的推敲。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為罪犯被逮捕時可能已經錯過了殺死被害者的時機,所以以此來反對死刑,顯得比較蒼白。
犯罪的經濟學分析可以追溯到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Becker的一系列重要的貢獻,而後的經濟學家們在這一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工作。比如EconPaper專欄裡面, @馮晗曾經介紹過這麼一篇論文:嚴刑峻法能減少犯罪嗎? - EconPaper - 知乎專欄,該論文發現增大對酒駕的懲罰力度的確可以降低犯罪。
然而這個結論並不是絕對的。不同類型的犯罪可能有不同的特點。所以在沒有好的關於販賣人口罪犯的數據的情況下,我們不妨轉向對罪犯行為的理論分析。
這裡我們follow Brown and Reynolds1973年JET上的論文,《Crime and 「punishment」: Risk implications》,使用一個非常簡單的框架,來分析罪「死刑是否能降低販賣人口的犯罪率」。
現在假設一個潛在的罪犯的收入為W,如果他選擇犯罪,那麼會以p的概率被抓捕,以1-p的概率逍遙法外。犯罪的收益為G,而如果被抓獲,罪犯將會得到L的損失。所以我們可以輕易的寫出罪犯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E(U)=pU(W-L)+(1-p)U(W+G)
其中U為效用函數。當犯罪的期望效用E(U)&>U(W)時,潛在的罪犯就會選擇去犯罪。
有了這個設定,我們關心的問題就變成了:如果增大L,犯罪是不是會少,或者E(U)會不會顯著的變小。我們把以上的期望效用函數對L求偏導,可以得到:
?E(U)/?L=-pU"(W-L)&<0
我們會發現,L對於期望效用的影響是依賴於p的,也就是說如果罪犯被抓捕的概率提高,那麼增加對罪犯的刑罰是非常有用的;然而如果罪犯犯罪之後被找到的希望很小,那麼增加罪犯的刑罰所帶來的作用微乎其微。
這也就是為什麼增大對「酒駕」的處罰那麼奏效的原因:對於酒駕來說,其被發現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稍微增加一點懲罰力度,選擇酒駕的人都會減少很多。
然而拐賣呢?治理拐賣的難點不就在於其難以被發現么?電影《親愛的》裡面,黃渤夫婦是幸運的,最終找到了自己的小孩,然而不要忘了,其背後還有更多的找不到孩子的父母們。如此低的概率,增大懲罰力度真的可以帶來犯罪率的顯著降低么?我想這一點是存疑的。
更進一步,另外一個問題是,什麼樣的罪犯對懲罰力度更敏感呢?或者說,如果我們可以增大懲罰力度,或者提高概率p,誰的作用更大呢?
我們可以從兩個彈性來考慮,分別是懲罰力度L增大1%所帶來的犯罪的減少,和概率p增大1%所帶來的犯罪減少進行比較,兩個彈性的計算如下:
進而,比較這兩個彈性可以發現,究竟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更有效,取決於潛在犯罪者的風險偏好。對於一個喜好風險的潛在犯罪者(U""&>0),增大概率的效果更加明顯;而當潛在犯罪者是風險厭惡的,那麼究竟哪種手段更加有效是不確定的。
所以究竟採取什麼樣的手段更加有效,是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在沒有充足的數據的前提下,我們目前無法回答。但是至少我們從理論上說明了,一味的增加懲罰力度有可能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有效。特別是對於那些喜好風險的罪犯,增大懲罰力度還不如增大抓到的概率p,而既然是罪犯,其風險偏好程度恐怕是高於常人的。
那麼有一個問題是,不管怎樣,只要p&>0,增大L仍然會降低犯罪率,為什麼不做呢?我想這要從犯罪的成本來考慮。
犯罪的量刑等問題不僅僅要從犯罪的危害程度來考慮,還要考慮其社會成本。一個理性的政府應該是盡量最小化犯罪的社會成本的。而犯罪的社會成本不僅僅是被害人的損失,還有政府的損失,以及罪犯的損失。
比如復旦大學陳碩等人2013年的論文《中國轉型期犯罪的社會成本估算》估算了各項犯罪的成本,其對於拐賣人口的犯罪成本計算如下:
可以看到的是,從社會來看,我們不僅僅要考慮被害人的損失,還要考慮到罪犯方面的損失。朋友圈轉發的內容可以說非常有煽動意味,然而其思想還是脫離不了傳統的「報復型」的法律認識。然而罪犯也是人,我們難道就可以因為他犯了罪,販賣了人口,就否定他是一個「人」這樣的事實么?這樣的邏輯是不是還停留在「殺人償命」的認識階段?
從這點來講,當一個罪判被定刑的時候,我們必須考慮這個罪犯,這個人,在出獄之後是否會改過自新,對社會做出貢獻。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是,這個人是不是可能成為「慣犯」。比如在酒駕、偷盜等類型的犯罪裡面,慣犯的確存在,但是在拐賣人口的罪犯裡面,有多少刑滿出獄還繼續拐賣人口的呢?如果這些人能夠洗手不幹改過自新,為什麼還要趕盡殺絕呢?
此外,根據陳碩等人的估計結果,拐賣人口的社會成本不及其他類型的犯罪。那麼,如果政府是以降低犯罪的社會成本為目標,理性的政府應該將多少資源投入到降低拐賣人口這一問題上來呢?從邊際意義上,增大對拐賣人口的處罰力度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的增加,與其可能的降低犯罪率而導致的社會成本的減少,究竟是大還是小?
此外,對於限制拐賣人口犯罪這一問題,相對於簡單粗暴的增大懲罰力度,可能有更多的更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為了增大拐賣人口罪犯被發現的概率,可以完善人口登記的政策。此外,以上只討論了犯罪的供給方面,從需求方面下手,我們的政府仍然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比如我國現在的領養政策,在給定部分居民有領養需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簡化手續、降低門檻?此外更多的拐賣兒童的需求來源於欠發達的農村,政府是不是應該考慮完善欠發達地區農村的養老等保障機制,防止他們「買兒防老」?比如《打拐為何屢打不止——拐賣婦女犯罪的特點, 根源及對策的調查分析》這篇文章中提到的,農村嚴重的男女比例失調造成了大量的拐賣需求,政府是不是可以考慮從限制人口的政策方面保證農村的男女比例平衡?
總的來說,簡單粗暴的「拐賣死刑」政策,是否能真正震懾潛在的犯罪者,或者說效果究竟有多大,仍然是存疑的。儘管在實證中發現了在諸如「酒駕」等犯罪中增大懲罰力度是有效的,由於罪犯被發現的幾率不同,這個結論很難擴展到拐賣人口上來。而為了降低拐賣人口的犯罪率,政府仍然有其他可能更有效的策略,比如增大打擊力度(增大發現的概率)和從降低人口買賣的需求,與之相比,增大處罰力度反而可能是相對無效而高成本的。
參考文獻
Becker G S.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M]//Essays in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NBER, 1974: 1-54.
Brown W W, Reynolds M O. Crime and 「punishment」: Risk implication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73, 6(5): 508-514.
陳碩, 劉飛. 中國轉型期犯罪的社會成本估算[J]. World Economic Papers, 2013.
崔小鳳, 陳斌儒, 鍾志芬. 打拐為何屢打不止——拐賣婦女犯罪的特點, 根源及對策的調查分析[J]. 北京統計, 2000, 1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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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複習到這塊,用城市經濟學分析一下。
假設某個人具有合法收入,行竊收入作為補充,用來提升收入水平,進而提升效用水平。收入增加,總收入增加,總效用增加但增速減慢。
而對於社會的總犯罪數量,是犯罪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點
邊際成本上升必然造成均衡數量減小,即死刑有助於減少嬰兒拐賣事件發生。
但問題不在於拐賣兒童,在於該項調整的影響:
如上圖所示,增加入室行竊的懲罰力度確實會讓入室行竊數量減少,但卻會使得搶劫數量提高——具體需要將合法收入、入室行竊、搶劫三者前後總傷害變化疊加算出是否產生正收益。
回到這個問題。如果我們將拐賣兒童的邊際成本提升到與殺人、販毒等惡性犯罪一樣的程度,拐賣兒童會減少,但殺人、販毒等惡性犯罪數量卻會增長。但是最後需要衡量殺人、販毒等造成的社會成本和販賣兒童之間的比值與二者數量變化的差異最終得出總犯罪成本的變化,具體因素會很複雜。本人無能為力。
結論,將拐賣兒童定為死刑會降低其數量,但卻會造成其他惡性事件如殺人、販毒數量的增長(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死國可乎?),而最終需要通過計算總的犯罪成本來判斷設定多大的刑罰。
其實目的減少犯罪數量主要有兩個途徑: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在提高犯罪成本角度,有延長刑期、改善預防措施、增加犯罪抓捕概率等等。降低犯罪收益上主要有提升合法收入等途徑。拐賣兒童問題不僅僅有死刑一條途徑可以解決,很多方法都可以。慎用死刑。「抓住通通槍斃」真的能減少犯罪么?
政見這篇文章介紹了復旦陳碩和章元老師對中國數據的研究。比較了增加犯罪分子被抓的概率(被稱為確定性策略)和抓住他們後施以嚴厲的刑罰(被稱為嚴厲性策略)的效果。
經過實證模型分析,研究者發現「嚴打」和「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重」與犯罪率的關係均不顯著,但是破案率卻可以顯著遏制犯罪:每增加1%的破案率可以降低1.4%的犯罪率。
一個試圖通過「通通殺光」來解決問題的社會,一定既充滿了暴戾之氣,也缺乏直面問題的勇氣。研究結果已經告訴我們,「通通殺光」並不是降低犯罪率的有效途徑。當我們足夠冷靜的時候,也應該捫心自問:在高呼要用「通通殺光」這種最極端的嚴刑峻法來解決拐賣兒童問題的時候,這個世界上是否真的再沒有比拐賣兒童更惡劣的罪刑?而假如我們真的可以用狂熱的情緒處死所有的人販子,是不是我們可以用同樣狂熱的情緒處死其他令我們厭惡的群體?更諷刺的是,在一個婚介網站都能用如此簡單粗暴的口號煽動驚濤駭浪的社會,如果再不用科學和理智指引方向,我們離極端的狂熱還有幾米的距離?
不才,發表愚見,求指點。大學時學曼昆經濟學中就記得一個供求曲線,我們假定的前提是人犯的犯罪成本增加,那麼對供求雙方的影響會怎樣?
我們先假定需求不變,成本增加,那麼無論供應是否不變,成本轉移,價格上漲。供應方如何變化我們還不確定。
如果我們先假定供應不變,成本增加,那麼價格會上漲,相應的,需求方會下降。
如果我們假定價格不變,那麼需求方數量不變,犯罪成本增加,供應方會下降。
我們可以發現我們有三個變數,可以確定的是犯罪成本增加。那麼,價格會上漲。
那麼現在,簡單的將這三種情況放到現實生活中(對於假設中不變的量會有變化)。
第一種情況,成本轉移,該賺的錢不會少(或者比之前多賺一部分),價格在買方可接受範圍內,對需求方會有一定變化(在原基礎和下降中波動)。那麼對於賣方就是看你願不願意賺。基於此,只有以此為生的賣方會堅持,賣方總體數量會下降。價格和需求如上。
第二種,為了吃這口飯,該做的生意還得做,風險高回報也要高,價格上升,買方數量下降。虧本生意不好做,反作用於賣方,最後趨向於第三種情況。
第三種,價格抬不上去(或者增加的價格達不到成本增加量),賣人口這碗飯不好吃,人販子數量下降,剩下的供應方供應市場上買方。總體供應方數量會下降。價格會上升但不會達到第二種情況的價格。情況趨於第一種情況。
對此我個人的分析是,賣方總體數量會下降,但對犯罪率的變化,我們應看的還是需求方。畢竟推出買賣的人口販子為剩下的人口販子空出了貨源和客源。沒有需求自然不會有供應,也就不存在拐賣人口。對人販子實施死刑,對需求方沒有限制,那麼綜上,成本增加,價格上漲,騙來的人總要賣出去,該買的媳婦孩子咬咬牙還得買。
需求變化影響人口犯罪的犯罪率,犯罪率會比原來下降,但是不會像參與買賣的人販子下降的多,曲線波動,動態平衡。我覺得給出公式和統計數據計算犯罪社會成本固然是不錯的一個研究方式,但是在效用公式裡面應該考慮受害家屬的精神傷害吧。
偷孩子和其他一般盜竊不同,對於孩子家屬的精神和情感打擊有多嚴重那些計算社會犯罪成本的研究者有考慮過嗎?或許只有他們可以在這種犯罪發生到自己身上的時候,可以用對社會成本很小這個理由來開脫?單單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提高刑罰相當於提高了這個行為的成本,成本的變化影響供給意願,使供給減少。價格的上升也是因為供給減少而引起的。如果考慮一個橫軸是數量縱軸為價格的坐標系的話,應該是需求曲線不變,供給曲線上升,也就是在相同的價格的情況下供給量減少。這樣最後的新的供需平衡點是一個價格更高,數量更少的點。
但是還有個問題就是,犯罪不同於其他產品,他本身的固定成本(第一次犯罪)是很高的,而邊際成本是很低的。如果提高刑罰是提高固定成本,因為總成本幾乎可以說是確定的(死刑),那麼邊際成本肯定下降,供給曲線就變成了向下移動。新的供需平衡點就成了價格更低,數量更高的點了。舉例來說,如果一碰上人販子就直接死刑,這意味著除了第一個單位以外的產品其後的產品的邊際成本就接近於0,那麼他願意提供的產量就幾乎是無限大。那麼可以想見會引發更多的犯罪。
個人認為這是純粹的經濟學討論了。
最後發一個私貨,分享一個車浩老師的回答《人販子一律死刑?沒那麼簡單!》,雖然這個回答更多的是出於法律的角度,但是個人覺得他重構了分析的基點,比太多零散的評論好了。
「救救孩子」特輯 · 獨家首發︱車浩:人販子一律死刑?沒那麼簡單!
所以真的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這是個激勵的問題。
可能的寬鬆的量刑相當於對在確定的拐賣事實下的對兒童相對友善的行為的激勵。因為這個激勵的存在減少了對拐賣兒童的二次傷害。如果沒有這個激勵的話二次傷害的比例會非常高,因為在那個時候殺人滅口等等行為的邊際成本變成了0,而邊際收益不是,幾乎可以確定會有更多的兒童受到傷害。「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說的就是這個事兒,不想讓更多而兒童變成啞巴,不想讓更多的案件成為懸而未決的懸案,自首從寬等等條例就必須存在。
在外面攻城略地的人都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虧本的買賣沒人做。
如果販賣嬰兒還是生意,只是抓住了要殺頭,可能的情況是,嬰兒漲價。刑罰和破案率結合,才有效果。對犯罪者來說,風險等於刑罰乘以破案率。提高破案率,同時配合較重的刑罰,是最有效的。
同時,也要抑制需求。例如,現在大量少女懷孕,多次墮胎,這些孩子被白白殺死。如能提供合法途徑,由公安局備案,政府提供補貼和獎勵,換取當事人放棄墮胎,然後孩子由國家尋找需要的家庭正式領養,為了節省納稅人開支,可以採取拍賣制度。這樣一來,一方面能避免這些少女無謂的墮胎,挽救了本來難逃一死的嬰兒,另一方面也抑制了人販的市場。
提高破案率,可以通過強制DNA登記、進一步城市化來實現。
提高破案率的同時,應該加強刑罰。這樣一來,破案率和刑罰如果都能提高到2倍,犯罪風險會增加為4倍,提高刑罰,可以使破案率提高帶來的效果更上一層樓。相似的例子就是酒駕。
如果破案率提高了,為了犯罪嫌疑人合作而選擇減刑寬大處理,那麼固然可以多解救目前的兒童,但犯罪風險可能由以前的1*1變成2*0.5,乃至2*0.3,破案率提高了,風險反而減少,這就不利於提高犯罪成本了。如果實行配合解救兒童就算立功,就能輕判的政策,犯罪者可能會採取多拐賣幾個的對策,以便被抓後能多立功。已有研究表明,判處人販死刑並不能有效降低販賣兒童的犯罪率。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經濟學季刊2014年7月的一篇論文。《治亂無需重典:轉型期中國刑事政策效果析》
作者考察了1989-2009年間的犯罪數據,發現加大懲罰力度的方式對降低犯罪率並沒有效果。
公安部門在1983年施行了第一次嚴打後,又在1996年、2001 年和2010年分別實施了三次大規模的 「嚴打」,並且擴大了對死刑的適用面:可以判死刑的犯罪類型由1979年的28種,在1997年新修的刑法中上升到了68種。按照經濟學理論的預測,如此加大懲罰力度會提高對非法活動的威懾進而達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但是事實和理論的預期相反,數據顯示,這20年期間幾乎所有類型的犯罪率都經歷了迅速的增長。 排除了宏觀經濟等外界因素之後,作者得出結論,「嚴打」和「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重」對抑制犯罪來講效果均不顯著,但是破案率的提升卻可以顯著遏制犯罪。據統計,破案率每增加1%會使犯罪水平下降1.4%。
經濟學家將犯罪行為視作基於個體效用同時考慮一系列犯罪約束條件下的理性選擇。對於人販子而言,販賣人口的預期收益=兒童價格-刑罰力度×破案率,作案與否取決於預期收益的多少。所以這裡面的邏輯就十分簡單,如果破案率很低,那麼增加懲罰力度對於降低其犯罪意願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根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低於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所以對於販賣兒童而言,如果以抑制犯罪率為政策的制定目標,那麼合理部署警力,建立完善的兒童走失機制(如全國公安機關打拐DNA信息系統),最終提高破案率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漲價的邏輯就是供應少了,那自然是少了啊。這個可以參考賭品,但是,惡性犯罪多了啊,毒販怎麼也得有點槍支彈藥什麼的吧。
歪個樓,就不能提高供給啊,領養制度完善一下,孤兒院還不少呢。放開計劃生育,直接從親戚那裡過繼什麼在我國,雖然沒有見到詳細的統計資料,但以下基本事實大體可以說明死刑缺乏一般預防的效果:現行刑法對盜竊罪廢除了死刑,但現行刑法施行以來,盜竊罪發生率並沒有增加;現行刑法對故意傷害致死等情形沒有廢除死刑,但現行刑法施行以來,故意傷害罪的發生率也沒有降低,而且1998年當年明顯上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死刑沒有變化,但近幾年其發生率明顯下降;在1983年增加了傳授犯罪方法罪並規定且執行了不少死刑後,當時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仍然猖撅,現行刑法仍然規定了傳授犯罪方法罪,但沒有判處一起死刑,卻基本上沒有發生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
感覺有些人分析得好傻, 用膝蓋想也知道,改死刑後販賣兒童的事會因為風險增大而減少。
這是毋庸置疑的,任何反對者的理由都是在狡辯!
但是,是否有必要這麼做呢?憑心而論,販賣兒童的刑法已經很重了,即使再加重,也改變不了太多。
明明可以從其他方面解決。
例如,大力推廣治療不孕不育,能減少買方需求50%以上呢。_(:з」∠)_
還有完善領養制度,人口登記制度等。
小偷死刑,也會讓小偷數量減少,但這樣有些不合適吧?
這也是同此。
總而言之,從其他角度下手更好。
把人物化,作為可以估價的東西用經濟學的角度去衡量,題主,你好棒哦
按照這個邏輯回答問題:
如果販賣人口即死刑明確立法的話
販賣一個孩子給普通家庭是死刑,販賣100個孩子做雛妓運毒品也是死刑,那麼。。法令出台後更多人販子會選後者
風險加大了受害者的價格會提高,那麼普通家庭買不起(孩子媳婦)不以為意其他犯罪物質買不起。。。利用孩子偷竊運毒賣淫。。。新的供需關係形成了
更多受害者將遭遇更大的災難。
題主,注意安全哈
撇開 彈性 來談論供需變化,真的有意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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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篇前幾天的扯淡
當然,「人販子一律死罪」我是肯定反對的:世界上哪有一定要怎麼樣的事情呢?謀殺就一定是死刑嗎?實踐中是不是真的如此?我不確定。
我認為,在一個複雜的社會,「xxx一律xxx」的法律我覺得一點討論的意義也沒有,純傻逼才會這樣想。
但是「人販子最高量刑是否可以是死刑」這樣的問題,卻具有討論意義。可惜看了一圈各種法律人的科普,我沒有看到「為什麼人販子最高量刑一定不能是死刑」,似乎大部分的反駁都針對「人販子不能一律死刑」——這TM根本不值得思考。不得不說,對我國法律界人士還是有一點遺憾的。
有人說,如果強姦可以判死刑,那麼其中一些(很多)普通強姦就會變成姦殺。這當然有其道理。但是不要忘記掉:強姦可以判死刑,邏輯上來說在另一方面,必然可以降低普通強姦發生的概率。不曉得法律工作人士會不會否認這一點?
假設上述兩個推論都成立,那麼其實下一步應該比較的是:第一,如果強姦的最高量刑可以判死刑,那麼:普通強姦會降低多少?姦殺會提高多少?第二,我們是希望雖然普通強姦很多但是姦殺畢竟少,還是希望強姦較少但其中不少甚至一半以上是姦殺?
前一個大問題是技術問題,後一個是價值問題。很可惜,法律科普者也沒有為什麼解答這兩大問題,甚至連細緻的分析也沒有。又一次不得不說,有點遺憾。
以上關於強姦的論述,只是一個類比。回到販賣孩子的問題,當我們試圖計算成本的時候——這樣說起來真的顯得很狼心狗肺但是很遺憾社會科學就是要這樣提出那些礙手礙腳的私人情感——我們不得不考慮一個最現實的問題:
孩子的需求彈性。
為什麼一定要考慮這個問題?首先,當提高對人販子的量刑時——比如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有一個普遍的推論是:被拐賣的兒童會變少;或者我們不要這麼快一步到位,至少,拐賣兒童的成本會提高吧?所以價格就會上升,因此供給曲線就會左移。但是供給曲線左移,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需求呢?以及,價格的升高,主要是誰在承擔呢?這就跟需求彈性有關。
需求彈性,就是說,價格升高帶來的需求變化有多少。價格的變化引起需求的變化越大,彈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舉例說,鹽這種東西,並不會因為今天賣2元一斤我們就多吃,明天賣4元一斤我們就少吃,因此價格變化對鹽的需求基本沒什麼影響,這就屬於彈性基本為0,也就是所謂剛需。但是類似LV包,如果今天降價到100元一隻,那麼購買的人就會大大增加——比如我就會買一堆準備送人,因此這種東西的需求受到價格的影響就很大,彈性就很大。
那麼對於購買孩子的人來說,他們對孩子的需求彈性是怎樣的呢?
第一種情況,假設彈性很小,甚至在相當程度上是剛需,那麼價格的變化對於需求來說影響不大。也就是說,孩子一萬塊錢一個,和兩萬塊錢一個,對於孩子的銷量(也就是人販子拐賣人口的數量)並沒有太大影響,而且提高的那部分價格,都將由消費者(也就是買孩子的人)來承擔,而國家並沒有從中收取稅收,因此實質上這是在給人販子增收,那麼就會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這個行業中,高風險高收益嘛。同時這樣還加重了購買方的負擔,由此可能導致更加嚴重的問題,人說貧賤起盜心嘛。
第二種情況,假設買孩子的人對孩子的價格非常敏感,也就是說一萬塊我就買,一萬二我就不買了!那麼由於加重刑罰而導致的增加成本最終提高了價格,就有力地降低了對孩子的購買需求,甚至有可能孩子將成為一定程度上「有價無市」的商品,慢慢地,拐賣孩子的人就會減少(確切地說是,被拐賣的孩子會減少)——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所以我們發現,其實購買方對孩子的需求彈性,決定了刑罰的實際效果。至少這種情況在理論上是存在的,或者說,很可能實踐中是這樣的。
而且更複雜的是,影響需求彈性的,除了價格,還有很多因素:
可替代品——孩子有替代品嗎?說實話,這樣看購買孩子的人為什麼要買孩子:如果說為了增加勞動力,那麼可替代品就是廉價易得好用的機器;如果說為了養兒防老,那麼可替代品就是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如果說因為不孕不育而要傳宗接代,可替代品也許是方便低價的試管嬰兒技術或者商業代孕(只要這些成本低於孩子價格)……
觀念因素——額……
收入增長——如果收入增長高於孩子價格增長,那麼依舊該買還是買。
諸如此類。
不論是法學的還是非法學的,討論「人販子是否可以最高死刑」的時候,如果試圖討論「這樣做會產生哪些後果」,我想上述問題都避不開的:需求彈性大嗎?如果是相對剛性的,哪些東西可以改變這種彈性?這些問題,是立法者,或者我們在討論一項立法是不是應該推行或者說怎麼樣去立法的時候,應該考量的。張嘴就來的那種討論,實在一點意義也沒有。
那說了這麼多,到底孩子是不是剛需呢?這個問題有待經濟學家對購買孩子的人進行研究——很難想像這項研究怎麼做。但是我來提供一點不一樣的素材:
在我小的時候,我們那邊很多條件不太好的家庭的男孩子,如果本人本事也不是太好,就會畫八千一萬的錢,從落後省份(就不點名了,以防引起圍毆)的農村或者山村「買」一個老婆,這種需求在我的觀察,基本上是剛性的。
最後從感情上來說,拐賣孩子的人,真該千刀萬剮。但是幸好,我們這個世界,並不怎麼經常感情用事。
好了法律問題我不懂但我對一個問題很感興趣,不妨思考:
制度A:每年發生1000起強姦案其中有10起是姦殺。
制度B:每年發生500起強姦案但是20起是姦殺。
如果你有權力安排制度,並且假設制度A和B執行後就是這樣的結果,你選擇哪一種制度?
我不支持一律死刑,不代表我支持「價格上漲」這個理論。
我認為現在人販子的存在,是應該由執法而不是立法來解決的。
人販子的目標顧客不是養孌童的富豪,是窮苦山區連車都不通的農民。你價格上漲了,他們支付能力就上漲?
在我看到的幾個報道來說,目前販賣人口的價格已經挑的很高的,敲骨吸髓的高,也就是說,提高刑罰能帶來的價格上漲幅度很有限,如果價格變高了很多,必然會有很多人已經無法支付的了購買費用。
事實上現在就有很多農村人有購買意願,而無購買能力。
偏遠山區誰家有個百八十萬拿出來娶媳婦?你逗我?
我家家政的老家,聽她說法,全村首富的家產連房帶地是30萬,假設全村一個女人沒有,要結婚只能買,那麼如果售價是30萬,全村就一個能買得起的,而且是傾家蕩產的買,跑了死了就沒第二個了。
如果價格是10萬,那麼可能有三家會傾家蕩產的買。
如果價格是一萬,可能每家都會買。
這個時候你說因為媳婦是剛需咬咬牙還得買,沒用啊,你還能跟房子一樣去銀行貸款啊?
剛需又怎樣?吃飯的需求剛不剛,不是還有人餓死。就是沒錢買。
ps,雖然家政她老家已經算貧困村了,但是還沒到需要買人的地步,可想而知,那些買人的村子,大概是更窮的
我只知道價格會大幅提高。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幾百年前西方先賢就已經認識到了,我們還在喊打喊殺。
會減少,因為會轉成殺人犯了。拐賣與殺人,犯罪成本相同的情況下(都是死刑),殺人滅跡更不易被發現,因而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是:拐賣過程中一旦有被發現的風險,立即毀屍滅跡。
兒童拐賣,是兒童收養的替代。供需兩旺是客觀存在,當收養的成本過高時,會轉為拐賣,當然也還有信息因素。人販做的,一是繞開監管,二是信息配對。所以解決拐賣問題的關鍵是降低收養檻。想想,關稅低了,還需要走私嗎?至於信息因素,一旦前者放開,互聯網會解決之。
至於為什麼收養成本如此之高,是因為《收養法》制定的初衷,不是為了規範收養行為,而是防止通過收養逃避計劃生育。《收養法》實際上成為計生法的附加條例。
現在,是時候改了。請給人販一個從良的機會吧!
應該是嚴懲 收買者 才對!
有需求 就會有供給!
無路怎麼嚴懲 出售者, 只要 利潤 和風險 成正比,那麼一定會有很多人 鋌而走險的。
殺頭的生意 有人做, 賠本的生意 才沒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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