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我是銀行信貸員,經辦的貸款中有不良貸款,而我現在提出離職,銀行要求我清收這筆貸款或者找人接收這筆貸款才同意我離職,這合理嗎?
不邀自來。
首先同意@meta的觀點,離崗稽核必不可少,為行里負責,也為自己負責,因為虛假調查最多是可以關進去的,而銀行可能會因為銀監會後續收到的舉報再次起訴你,這樣的例子我不是沒有碰到過。
其次,不良貸款的出現和解決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好意思,我沒碰過太短的,如果你懂不良貸款的定義),責任認定是一定需要的,資料和責任的移交也是肯定的,但需要你收回,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太差,還是題主的表達有一點點問題,正常的銀行絕對不會讓你實施的。試想,一個將要離職的人,還要要求你做客戶經理最困難的部分,還是利益相關方,這樣的想法實在讓人捉急。
再次,現在銀行業在推一種概念,很多銀行都在實施,國有銀行可能慢些,叫風險補償金。類似押金,在風險出現後就要扣收,不管你是否離職。這種手段合理與否,暫且不論,但國有銀行在一段時間內對於責任人為逃避清收責任或是調查責任離職的行為,實在缺少制衡手段。
ps:作為一個過來人,勸題主耐心,盡職免責,就題主的表述來說,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問題,有些事急不來的。
謝邀。廢話,這是基本的離職審計內容好嗎。
別說不良了,就是正常貸款也要有人簽字接手啊,連這個要求都沒有那大家都胡亂放一堆貸款然後辭職你覺得可以嗎
看到這個問題,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我這種寫作障礙也可以做信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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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句:離任時要求信貸員參與處理的貸款肯定是沒有走完責任認定程序的,為防有些同學看不懂補充這一句。我很希望有銀行人力和風險管理部門的同學提供更加專業的答案,但不喜歡小朋友知道點皮毛就過來瞎扯。
這屬於離職審計的一部分,因為如果不良貸款要核銷,基本都要找第一責任人出來。
不過這種情況不同的銀行處理方式也不一定一樣。不合理。
對信貸人員的離任審計思路如下:首先得對該筆不良貸款進行責任認定,看是否人為主觀原因造成:若是,構成犯罪的,需移送司法機關,非構成犯罪的,根據行內標準懲罰後可辦理離職手續;若無,屬客觀原因的,應允許離職。
實際操作中,因審計部門為銀行內部機構,外部缺乏監督申訴機制,導致信貸人員的責任實際上由銀行說了算,明顯存在不合理情況。而且,銀行掌握員工的檔案、戶籍等,員工輕易也不敢離開。但是,信貸從業多年者,形成不良貸款的幾率根據行業概率也在1%以上,很少有一直未產生不良貸款的。如有,則可能審查過嚴,錯殺了不少承貸戶影響業務發展。
因此,如果都以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為託詞而阻止信貸人員擇機發展,則屬於霸王條款,不合法合規,可向相關部門申訴。
銀行要求我清收這筆貸款或者找人接收這筆貸款才同意我離職
其實你們銀行已經跟你說得很清楚了。我不了解你們銀行的具體情況,在我以前那家銀行只要你人緣不是太差,不良金額不是太高,都有人肯接收。反正我離職是提前三個月跟我們行長說了,讓提前安排好我的工作交接。同時我也跟將要接收我貸款的同事挨個見過所管客戶,挨個檔案檢查解釋過。當然,接我貸款的是我兄弟,沒什麼抗拒心理,其他人未必沒意見。
你現在只能是找人接收,否則什麼責任認定根本無法進行,你走了倒好,這不良誰理。或者你就站好最後一般崗,加快清收起訴處置流程,把這事了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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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題主做多久信貸,這離崗審計的東西是基本的。沒有了這個約束,怎麼要求信貸員盡職做好貸前調查。那些扯什麼層層風控的才是真扯淡,信貸員真有心作假串通客戶突破後面審查沒有你想像那麼難。還有,誰告訴你們確定信貸員責任其他人就不用負責了,只要簽了名的,個個有份。
對於這個問題,各家銀行內部在制度設計方面均有所體現,一般對於不良認定運作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性重於合規性,另一種是合規性重於安全性,前者一般在離任審計時要求較高,後者相對寬鬆。
出現這種情況讓題主承擔相應責任是正常的,但要求題主清收或找人接收則不一定。
我在五大行,對公信貸離職,沒有離職審計,認識的盆友離職都沒審計(別的五大行)。應該是支行長及以上才會出現審計。也可能是因為名下都沒掛不良,所以不用審。
根據題主所說的情況,名下出現不良貸款,肯定是要進行責任認定的,沒人定完也不會讓題主離職。由於題主沒具體說清楚情況,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責任。
如果是盡職盡責的話,該筆不良應交接給別的客戶經理或保全部門,然後就可以離職了。
如果題主有未盡職的情況,那估計得接受一定的處罰,處分之類的,如記過,罰款,批評,開除之類的。然後也可以離職了,不良貸款的處理同上。
如果更嚴重,出現了主觀錯誤或作案嫌疑,則估計銀行會報案,移交司法機關之類的了。不良貸款的處理得看案件具體情況了。
無論哪種情況,讓一個離職中的人清收自己的不良貸款或找人接手都很扯淡好嗎。
題主的情況讓我想起一些小地方的銀行,出現不良不做責任認定,讓客戶經理找別的殼公司接下來,惡性循環下去。
最高票的答案不應該鄙視題主,現在客戶經理的素質是低,但不是他們的責任。前幾年銀行擴張,大量招人,這批人很快被抓出來做信貸了,培訓不足,經驗沒有,基本上都是被趕上架的,接了客再說,很多常識性的東西都不知道。最壞的是銀行,別責備苦逼的客戶經理,即使你乾的比別人好,那是你厲害。如何維持信貸員的業務能力應該是銀行要考慮的,是需要制度保障的。
同樣是不邀自來,從業五年對公客戶經理4年,零售風險管理1年,國有股份制銀行。按照我行的制度對公客戶經理在進行離職時,需要將發生業務部門過程中的相關部門的領導的同意離職的簽字全部簽全才能離職。而題主發生了問題貸款,在問題貸款沒有完全收回或者該筆貸款沒有做責任認定的完成,一般是無法離職的。在實務中風險管理部門和法律合規部門都不會同意在離職書上簽字,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跟部門領導進行協調。另出於對私人考慮,客戶經理作為問題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如果不參與清收不良貸款,將會給銀行和儲戶帶來很大的損失。即便離職成功,在後續責任認定的過程中將你的違紀信息放入檔案之中,對題主的職業生涯也將造成影響。同時告誡各位朋友,在銀行字最好不要隨便簽,我行發生多起代簽貸款損失,責任認定客戶經理開除的案例,客戶經理完全不了解具體情況,礙於情面簽了字,最終都特別無辜!
位低權輕責任重
之前在的公司是做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事之中有做營銷的客戶經理,也有信用審批專員。其中客戶經理離職的會比較多,公司通常會很人性化的對待,大多會將該客戶經理的逾期客戶明細進行整理分析,若沒有特殊情況(比如由於該員工涉嫌違規操作、故意放水、協助客戶進行欺騙等行為造成的),都會如期辦理完員工的離職手續,並把相關的催收名單移交給同組的其他同事,或者交給渠道資源繼承者進行日後催收。
而信用審批專員離職的情況真的很少很少,部門經理一般都會很寵他們(原因做過銀行貸款的親們應該都會明白吧...)。而在這行做得久了,每人名下都會有或多或少的逾期客戶名單,經過催收後,有的馬上就能還上,有的則永遠會堅強的駐留在名單上。。這些都是信用審批過程中無法避免的現象,因為金融行業是永遠也不可能實現零風險的。
前段時間一個信用審批的好姐妹決定辭職,手續還沒辦,和經理談了話,經理的意思是理解並同意,年後回來整理一下手頭的工作就可以離職了。至於她名下的逾期客戶名單,每個名字她都清晰的記得當初是如何審批並放款的,她可以對自己當時的判斷完全負責,但時至今日,風險性暴露出來,也不能把她強扣在公司進行催收吧?
還是那句話,盡職免責。如果每筆貸款你都充分發揮你的專業技能審批了,也沒有任何違規操作,那麼你就可以問心無愧的遞上你的辭呈。
曾經記得有這麼一句話,職業是自己選擇的,而不是企業可以留得住的。同樣不論是國家幹部還是銀行信貸從業者。既然已經不再去堅持了,就不要認為銀行有義務和你講人性(正如結婚一樣,好的時候是夫妻,不好的只能是仇人)。千萬別為擔心離職會帶給你什麼傷痛,但至少,我他媽不要干這份工作了,你要怎麼滴。愛怎麼,怎麼。充其量,自己創業自謀生路,離開銀行或離開金融業就會死的人,不在其例!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同時,離職應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無法找到新工作,可以要求原單位賠償損失
您現在哪裡呢?不良有追責么
我也遇到這種問題,可以放款後將資金從賣方直接轉進買方賬戶,行內監測到這條數據,貸款變成不良,銀行要求提前收回貸款,客戶不同意提前還,結果一直僵持不下,客戶經理如今要申請離職,銀行以清收未完成為由拒絕客戶經理的交接工作,所以離職手續辦不了
允許私營銀行,允許銀行破產,建立存款保險制
看看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題主真得抓緊時間了。
早不都是終生責任制了么?
出了問題只要你是簽字經辦第一責任人的話不處理好或者甩出去以後還要在金融系統混?
現在是好像只是銀行間有共享信息,以後和保險、證券、信託之類共享信息
或者直接在個人徵信報告記上一筆不見得是不可能的事情
你們的不良不進行責任認定嗎,如果認定是你需要負責的那就沒法子了。這個本身就是這個崗位的風險和職業
樓主你離職了嗎?我遇到了跟你一樣的狀況,求介紹經驗。
不管合不合理,起碼不合法了
從法律上來說,勞動法明確了你的權益,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那麼,銀行就必須在一個月內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即便銀行不肯放,那麼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也可以得到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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