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情節嚴重應該判死刑嗎?
由此延伸出的幾個問題如下:
經濟犯罪情節嚴重如何定義?
經濟犯罪情節嚴重可以在某種意義上說剝奪、破壞很多家庭的經濟穩定從而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嗎?
在參與進行這種經濟犯罪的人員中,主犯所造成的破壞可以量化嗎?
對犯罪程度的量化的困難程度是否影響到量刑輕重?(即是否因為對犯罪程度的衡量困難,導致目前經濟犯罪不適用於死刑?)
蟹妖。本文謝絕轉載!文中內容系本人個人觀點,社會科學答案不具備確定性,各位看官見仁見智!
在分析問題之前,暫時先將這個問題展開一下,我們先分別解決兩個問題:
- 何為經濟犯罪?
- 設定死刑的目的何在?
- 何為「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並非《刑法》明確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從狹義觀點來說,所謂「經濟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中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廣義的「經濟犯罪」則還包括《&<刑法&>分則》中第5章「侵犯財產罪」以及第8章「貪污賄賂罪」。具體來說,涉及到死刑的「經濟犯罪」主要有以下罪名: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假藥罪(A141);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144);
3.走私武器、彈藥罪(A151);
4.走私核材料罪(A151);
5.走私假幣罪(A151);
6.走私文物罪(A151);
7.走私貴重金屬罪(A151);
8.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A151);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A153,A151);
10.走私固體廢物罪(A155,A151);
11.偽造貨幣罪(A170);
12.集資詐騙罪(A192,A199);
13.票據詐騙罪(A194,A199);
14.金融票證詐騙罪(A194,A199);
15.信用證詐騙罪(A195,A199);
1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A205);
17.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A206);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18.搶劫罪(A263);
第八章貪賄犯罪
19.貪污罪(A382,A383);
20.受賄罪(A385,A382,A383)。
對於上述罪名根據侵犯的客體再次進行分類可以分為
- 僅侵犯財產權益的犯罪:
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貪污罪和受賄罪等共計15項罪名。
- 可能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受到損害的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共計4項罪名。
- 直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犯罪:
搶劫罪共1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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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死刑的目的何在?
死刑作為一種刑罰的極端處罰方式,其根本來源於「同態復仇」的一種報復形態,就其目的性,總的來說,在世界範圍內死刑的設立主要存在三個目的:
1.對於犯罪行為人本身而言,給予其最為嚴厲的刑罰處罰,使其不致於回到社會危害社會,將其永遠隔絕;
2.針對潛在的可能實施犯罪的公民而言,進行威懾,打消其犯罪意圖;
3.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而言,對其內心進行安撫,使其內心得到平衡。
簡單來說,死刑設立的目的即是:懲治目的、威懾目的和社會公正目的。
那麼在進行分析之前,先進行立場的設定:
在本題目中,對於是否應當廢除死刑以及如何慎用死刑問題不做任何展開闡釋,僅建立在「死刑的設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這一假設論調之上。
在上述立場設定成立的基礎之上,我們分別來看三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首先,對於直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犯罪,在這裡僅限於搶劫罪一種犯罪,由於搶劫罪是一種嚴重暴力性犯罪行為,因此不僅是在死刑的設定上做到了「不拋棄,不放棄」,搶劫罪也同時作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8類重大暴力刑事犯罪之一。在侵犯法益方面,一般認為其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危害結果要遠高於對於財產權益的侵犯結果,對於搶劫罪是否應當適用死刑,個人認為目前確有必要。
其次,對於可能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受到損害的4項犯罪,假使行為人實施了這4項犯罪,會將不特定的公民個體置於一種危險之中,但究竟對於這種「可能性」的犯罪是否應該適用死刑,個人在此不作過多的研究,每個人心中都會有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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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主要焦點放在狹義的「經濟犯罪」上面來看,從犯罪要件方面來說,此類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的,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公民的財產權益,並未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問題。
請原諒我的啰嗦,這裡恐怕又要展開兩個問題:
Q1:上述這15種犯罪中詐騙類的案件,也有可能導致公民個體生命健康權的損害,為什麼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利?
刑法學講求嚴格的因果關係,即犯罪事實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繫。但在詐騙類犯罪行為中,詐騙罪確定、一定以及肯定會令被害人死亡么?
Q2:在「可能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受到損害的4種犯罪」中,與上述15種狹義的經濟犯罪有何不同?
這兩種都是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某種可能性,但前者的可能性在於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其涉案物品一旦接觸到普通公民,則必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受損,並且此種結果的造成不由被害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此種可能性存在於涉案物品是否接觸到普通公民這一環節中;而後者的可能性則決定於被害人是否會在主觀上採取放棄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因此前者對於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性要高於後者。
在狹義的「經濟犯罪」上面來看,是否具有適用死刑的必要性?
我們再次回憶上述展開的結論:
- 狹義的「經濟犯罪」其侵犯的客體為單一的財產權益;
- 死刑設立的目的為懲治目的、威懾目的和社會公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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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治目的
死刑作為一種極端的刑罰處罰方式,無疑對於懲治犯罪行為人的角度上而言是具有明顯效果的,但現代刑法要求一項最基本原則:罪刑罰相適應原則。即是說犯罪行為人所受到的處罰必須與其犯罪行為本身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結果相適應。在這一點上,與第三個目的「社會公正目的」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一會兒在第三點目的中將予以闡述;
- 威懾目的
死刑對於狹義的「經濟犯罪」的威懾力究竟有幾分?
引用來源:經濟犯罪該不該判死刑
假定該數據真實而準確,那麼從數據上來看,死刑的設定與否與降低經濟犯罪率並不具有嚴密的關聯性,那麼姑且將這個問題定義為變數。
- 社會公正目的
既然死刑的設定其目的之一是保障社會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對於犯罪行為人苛以死刑,那麼其侵犯的法益就應當等於或大於其生命價值。
從社會價值角度來看,公民個體生命的價值高於一般的經濟價值,而且樸素的觀點認為,以命抵命是一種合理的方式。我們經常聽說「命比什麼都重要」之類的言論,對於生命個體價值大於經濟價值這一點,想必應該能夠得到認同。
那麼犯罪行為人其行為所造成的經濟侵害的結果,是否足以達到以其生命作為等價交換的產品呢?社會俗語將「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我們從未聽過「欠債償命,殺人亦償命」的觀點。而在狹義的「經濟犯罪」內涵中,並未產生對於公民個體生命健康的侵犯,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權益大於其侵犯的法益。所以個人認為,無論從犯罪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法益來說,還是社會公平正義角度來說,在狹義的「經濟犯罪」內涵中,適用死刑的話,未免有些過了。
那麼綜合情形來看,在懲治目的與社會公正目的兩個角度來看,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侵犯的法益並未等於或大於其生命的價值,而威懾目的之中尚存一個不確定的變數,在定量和動量並存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採取輕刑主義的觀點。
謝邀~本來打算考完試來答的,結果忘了拖到現在←_←拖延症別解釋了
以下為搜集的資料和大家分享,嚴禁轉載。
一、經濟犯罪的定義
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給出「經濟犯罪」的定義,因而「經濟犯罪」並非是一法定術語,只是理論上習慣於將某一類犯罪稱為「經濟犯罪」。學界主流觀點是當代中國的經濟犯罪大致範圍一一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為核心,這一點 @高萌Goal 的答案列舉已經很全面了,但是個人不是很同意將搶劫罪歸為經濟犯罪。
二、刑法修正案對於經濟犯罪處罰制度的改變
前七次《刑法修正案》的內容均未涉及死刑的廢除。
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 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這13個罪名分別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其中前9種犯罪屬於經濟犯罪。至此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中還剩下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等7個死刑罪名。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其中前5項為經濟犯罪,而如果這5個死刑罪名最終得以取消,破壞經濟秩序罪名下將僅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項死刑罪名。
因此從立法趨勢來看,我國立法者對逐步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應該是持支持態度的。
三、個人贊同逐步廢除經濟犯罪死刑
原因如下:
第一,「以血還血、以牙還牙」這種報應的思想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因為人們可以認為生命同生命具有等價性。但是對於經濟犯罪這樣的法定犯來說,它侵害的是一定程度上的經濟利益乃至經濟秩序,即使有學者認為它最終侵犯的是國家、社會的經濟利益,但任何人也無法從「質」或「量」的標準中找出經濟犯罪所侵犯法益同犯罪人生命權利的等價性。
第二,死刑對經濟犯罪的威懾力畢竟是有限的,市場活動中的經濟犯罪本質上是一種超越市場規範的界限而牟取超額利潤的行為。就特殊預防而言,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雖然能夠剝奪罪犯再犯罪的能力,但同時也剝奪了其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是以剝奪、懲治功能犧牲教育、改造功能而換取的特殊預防。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並非遏制嚴重經濟犯罪的唯一手段,這樣的特殊預防對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來說極不經濟。
第三,不符合世界上死刑的發展趨勢。
第四,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
後兩點都闡述得比較多了,就不再贅述。
四、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可行性
首先,我國對經濟犯罪配置死刑時間不長。經濟犯罪大多是我國自改革幵放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策以來方才出現的犯罪現象。我國1979年《刑法》實際上也並未對經濟犯罪設置死刑,只是由於後來經濟體制轉軌造成的經濟犯罪泛濫,當時更多地出於威懾的考慮,而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走上正軌,並有其他規範來穩定市場秩序,設置經濟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已大大降低,現在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較易為公眾所接受而不致引起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
其次,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對國民感情影響有限。相對於自然犯(如強姦、殺人、放火)來說,民眾對於法定犯(違反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的犯罪行為)並沒有那麼強烈的死刑訴求,被害人更多的關注的是自己所遭受的損失,若損失得以及時挽回、市場秩序得以及時規範、犯罪人得以及時被懲處,相信民眾對於犯罪人是否被判處了死刑並沒有那麼關心。
再次,國外立法實踐證明廢除死刑對犯罪率影響不大。
在法國,從總體上看,廢除死刑後的犯罪率與廢除死刑前沒有多少差別,具體到各種犯罪,有的犯罪下降了,如針對軍警人員的暴力犯罪、劫持人質的犯罪,有的犯罪上升了,如外來移民的犯罪,但這都不是死刑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而是有著更為深刻的社會和政治背景。在荷蘭,死刑廢除後的第一個10年即1870年一 1880年間,謀殺罪的犯罪率較之廢除前10年的犯罪率有較明顯的下降,雖然在1880年以後謀殺罪的犯罪率有上下波動,但是其犯罪率都沒有超過1860—1869年間的犯罪率,而且,1921—1927年間其謀殺罪的犯罪率下降到了前所未有的低值。在西德1949年死刑廢除之後不久,要求重新引入死刑的呼聲很高,並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多數民眾都積極主張恢復死刑。不過,就犯罪率而言,死刑的廢除並沒有給犯罪率造成多大的影響。
參考資料:【宏觀?政策】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對經濟犯罪有哪些影響?;
廢除經濟犯罪死刑;
經濟犯罪該不該判死刑;
關於減少經濟犯罪死刑的思考= 作者余楊,南京師範大學2012年碩士論文。
同意 高萌Goal 的回答前半段,很專業,但本人的觀點不同。
簡單地說以下幾點:
1.高萌的邏輯中有個假設前提,即只有針對人身的犯罪才應該適用死刑,但沒有論證原因,至於這點是否正確,我也只能同樣說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我印象中最初經濟犯罪沒有適用死刑的,但在2000年左右有了,而且中央台還專門採訪了這名詐騙犯,罪犯是名女性,新聞標題大概是「騙死人也償命了」之類。
2.死刑數字對比那項,基礎數據不能確定正確,自然也不能作為推論基礎;而且,即使數值正確,得出的結果也應是得不出相關性,而非圖片裡帶有偏向性的結論。「如無必要,勿增實體」,一項制度運行沒有問題,如須更改,要說明更改制度如何有利。放在本題中,即應由反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方得出類似「適用死刑,經濟犯罪不減反增,或不減不增」的觀點。
3.經濟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法律是國家層面的,從國家層面上來說,經濟犯罪造成多項交易成本提升,效率下降,比方說律師費,項目速度慢等。其他危害性就不展開說了。
4.是否適用死刑考慮的更多是穩定。一項社會制度合理與否,除了真實的社會效果,還有民心所向。而從我這個角度看的社會群體,多數是支持的,而且是絕大多數,論證這一點只要隨便問問身邊的人就可以。不過也不要被身邊的「精英」迷惑了,北上廣的「採訪」結果比重要縮小,這畢竟是全國性的法律。也不要說什麼這是多數人的暴政,社會治理說穿了就是這回事。
這裡說下工作中遇到的些學者,一個案子沒辦過,還主張這主張那的,還喜歡給自己找個台階下,說自己主張的超前,說得好像早晚會適用他們的主張,只是決策者笨似的。可根本就沒有什麼超前的主張,只有是否合適的主張。在適當的時候做適當的事,這才是重中之重。
說得很零散,簡言之,經濟犯罪危害性大,且有社會基礎,如果後果嚴重應該適用死刑。
經濟犯罪情節嚴重如何定義?主要是數額。
經濟犯罪情節嚴重可以在某種意義上說剝奪、破壞很多家庭的經濟穩定從而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嗎?對。
在參與進行這種經濟犯罪的人員中,主犯所造成的破壞可以量化嗎?很難,法官自由裁量。
對犯罪程度的量化的困難程度是否影響到量刑輕重?(即是否因為對犯罪程度的衡量困難,導致目前經濟犯罪不適用於死刑?)影響,畢竟疑罪從無。
應該。
我支持對所有犯罪都嚴刑。死刑是極端的嚴刑。
大部分經濟犯罪其實是對弱勢群體的剝削,只是大家感覺不到。
我母親曾經被偷了錢,差點去自殺。
在保護犯罪人員的人權前,先保護好受害者人權。
在經濟犯罪的受害者能夠得到國家賠償前,我都支持嚴刑。
某騙了我的錢,無法追回,但是死刑了,好吧,我認了。
某騙了我的錢,無法追回,關三年出來了,老子心理不平衡。
認同@高萌Goal觀點,我從偵查視角聊兩句看法。
欺騙是人類智能的標誌之一,是現在人工智慧所要挑戰的一大難關。商業就是人與人之間智力比拼遊戲,其中一些欺騙涉嫌違約,另一些涉嫌違法,還有一些涉嫌犯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幾乎遍及大部分經濟犯罪。
然而,定義犯罪時損失數額是關鍵之一。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做小生意的人不論多麼喪心病狂地欺騙得利,一般不會招致牢獄之災。而做大生意的人,任憑你經驗豐富,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地經營,一旦市場風險實現後,損失責任往往記在經營者頭上。(仇富是另一個話題)一些靈活變通的經營手法,想在商業圈子裡混就必須遵守的人情世故要求的經營手法,這些手法經營良好的時候,別說犯罪,就連違約都夠不上。市場風險實現後,這些手法就會像遙控炸彈一樣,身邊的人被按下起爆按鈕,成為犯罪的客觀方面之一。加之沒有償還能力,數額巨大,分分鐘構成嫌疑。(具體是什麼手法一說就泄密)
這樣一來,做大生意的人交易風險過高,一項需要承擔風險的交易,其中不但蘊含了商業籌碼的損失,還有刑事責任風險,最起碼還有應訴風險。而刑事應訴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聲望損失,討債能力損失,強制措施下人身自由損失,企業群龍無首說黃就黃的風險。願意承擔風險並從中獲益是商業邏輯的支柱之一,依照法律調動國家暴力讓商務主體承擔如此高昂的風險,對經濟是有損害的。該風險越高,對經濟的損害越大。況且就是殺了這人,其他人仍然會照例實施在商業圈子裡混就必須遵守的人情世故要求的經營手法。
在這樣情況下,不但要求司法機關嚴格審理,也要求立法嚴格限制國家權力,最起碼留人一條性命。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設置,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於經濟犯罪死刑存廢問題的廣泛熱議。這是我國刑法頒布以來首次對死刑進行削減。201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次修正案欲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是否必要以及如何看待死刑存廢,草案一出就又一次引起了社會關於死刑存廢問題的輿論風暴。哦,對還有吳英案:吳英案 曾成傑案:曾成傑這樣的大案,每每出現都是各大律師學者出來博眼球的時候啊。
私以為,一個國家的刑法涉及公民的生殺予奪之大權,是一個國家的公器,刑法修正關乎民眾切身生命財產安全,「廢除死刑罪名」更當慎之又慎。在社會治安態勢並不樂觀的當前,對於社會危害大的死刑罪名不能取消,而應通過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嚴格複核來實現少殺慎殺避免錯殺。
「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
可見,貝卡里亞將死刑的不人道性作為廢除死刑的前提或首要理由。在該書中,他從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權、死刑是殘酷的刑罰和死刑是不必要的刑罰三個方面論證死刑的不人道性。 當今世界越來越把廢除或限制死刑適用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顯著標志。然而,講尊重和保障人權就必定要廢除死刑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權」被誤解為犯罪者權利的風潮蔓延開來,要對犯罪者表示「理解」,站在他們的立場思考,尊重他們的人權,加害者於是單方面地受到兩重、三重的保護。反之,遭受到殘忍暴行後喪命,或者因事後殘留的後遺症而無法正常生活的被害者心聲,卻一直遭到忽視。到最後,這個社會竟出現了忽視安分守己人民的真正人權,而惡人卻借著「人權」一次恣意橫行的怪異現象。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方式,相對於其他強制措施而言,對犯罪人是最強烈的痛苦,這是刑罰的懲罰性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對犯下慘無人道罪行的人而言,對其適用死刑,是其應得的懲罰。
目前我國刑法專章規定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並保留對此兩類犯罪運用死刑,其著眼點是: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徹底轉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實現及其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刑法維護。這表明在現階段有必要發展更大作用,促進經濟的順利發展。不但中國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能穩定社會治安。1929年至1993年美國因受經濟危機的衝擊而使犯罪急劇上升,社會動蕩不安,1985年,美國輿論調查表明:美國市民警72%贊成死刑。期間,死刑的適用也達到了美國歷史上的最高峰。死刑是會適應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還不能完全淘汰死刑,只能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和逐步減少死刑適用。
統計數據也表明,國家司法機關加大了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但經濟犯罪特別是重大經濟犯罪的發案率始終居高不下,當前廢除死刑根本不具備經濟條件。刑法修正案(九)目前不應該取消那9個死刑罪名,中國的死刑罪名減免進程,應該根據中國的社會發展、治安態勢而合理設置進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國際潮流而倉促推行。畢竟,民意寬容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行為本身。
另外,從死刑程序上來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把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法,這本身就是限定濫用的過程。
。。。上面的回答不覺得。。不能自圓其說嗎????!!真的是,經濟犯罪分三六九等。嚴重的貪污了上億,枉顧了多少民生?何不死刑大快人心?!去特么什麼人的生命價值大於經濟價值。。你價值再大能到2000億?!!說白了其實廢死刑的原因是。。能貪污等經濟犯罪到死刑線的人。會是個智障?!被發現前會沒有社會資源?會不留後路?死刑的作用只會使他們出國移民。轉移資產等等避免一死。。人可能抓的回,槍斃,可那些被轉出去的錢可就瞎了。。現在起碼死刑廢了,他們就不用挖空心思轉移資產出國移民。增加自己的暴露風險了。。還是不清楚就參照遺產稅吧。。
不能直接廢除,而是應該給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強制加以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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