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救人而殺人對嗎?

比如有一輛火車,前方有5個人,如果車不停,車會撞死那5個人,正好你身邊有個胖子,如果你推下這個胖子擋住火車就能救這5個人,問是否應該推下這個胖子。故事有點牽強,但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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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的話你怎麼做?詳細可在哈佛大學公開課"公正-該如何做是好?「看到(謝謝@土肥圓等)

我把我的想法補全
實際上這是個犧牲小眾救大眾的問題
如題目,如果前方不是5個人,是10個、50個、500個甚至是1w個
你會不會推那個胖子下去? 如果你選擇是,那麼火車前方有多少人你會選擇推胖子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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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問問大家佛教怎麼看這種問題?誰能告訴我邀請作答的話可以邀請誰


這是一個標準的倫理學兩難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難題是因為道德體系本質上是非理性的,即矛盾的。

我們可以把問題類比成這樣兩個律令:
1、你必須看著我。
2、你不準看著我。

道德不負責任的下了兩個完全矛盾的律令讓我們遵守,而無論我們怎麼做都是錯的。題主有興趣的話可以百度一下半費之訟,這裡不贅述這個雙重標準的邏輯問題了。理性的解決方案就是必須在相互矛盾的兩個判斷標準中當機立斷的選擇一個,並毫不猶豫的拋棄另外一個。

以上是從形式邏輯給出的答案,如果辯證的來看這個難題。貌似高深的說法是:因為無論怎麼選都是錯的,所以無論怎麼選都是對的。

按照佛教的業力說,殺人造業,不救人也造業,不過你之所以會遇上這種倒霉事,是因為你前世做了更大的孽。所以,為了下輩子別再那麼倒霉,這輩子一定要多做善事。不過從這個角度分析是沒有幫助的。佛教中更核心的理論應該做如下理解:

最後給出佛教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佛法的終極目標是消除煩惱,而煩惱的根源在於我們的執著。在你提出的難題中,你執著於兩種信念:
1、不能殺人。
2、必須救人。
如前所述,這兩個信念在這裡tm是矛盾的!佛法給出的解決方案是,放下這兩個信念,然後按你的本心去做。無論怎麼做你都不再會有煩惱。

結合全部上述回答進一步分析,這個世界是非理性的存在(無明,無常),把所有的信念都拋棄之後,包括把對錯這對範疇全部都拋棄。你就不用煩惱了。這就是佛教給出的終極答案。


這裡是一個對比問題。生命權是平等的,基於這一點,如果以一人的生命與數人的生命相權衡,應當選擇保全生命權之和更大的一方。


建議看看哈佛大學的一個公開課,叫《Justice》
鏈接如下:哈佛大學公開課:公正
有詳細的討論這方面。


題主用這個案例來表達這個問題有點牽強,我來列個新的例子吧。

一部船沉沒後,一部容量為10個人的救生艇已經裝了11個人,這個時候再裝一個人就要沉沒了,這個時候有個人游到船的旁邊,他的求生欲執意要令自己爬上船。然這個時候和他溝通解析基本沒用的了,你的選擇只有兩個。


A讓他爬上船,船上的人一起完蛋。


B直接推開他,讓船繼續保持航行,獲取求生的可能。


這個時候引用下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釋義:第129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現實和緊迫的危險,行為人不得不採取的一種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和正當防衛一
樣,緊急避險也必須遵守法律的限制條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須以合法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迫危險為前提;其次應該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沒有別的辦法)和
緊迫性(時間上來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為了保護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後,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以儘可能小的損失保護更大的利益為限度。如果不滿足這些要
件,就會演化為違法行為,需承當責任、賠償損害。


可以去看看&<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悲戀湖傳說殺人事件


功是功,過是過,佛陀有一輩子為了救人殺了強盜,然後受罰了。


樓主所說的這種情況成立故意殺人罪無疑,涉及的是道德困局,所以,把法律的標籤撤下,去看前面有人提到的公正吧


不做。。。說句自私的話 五個人的死跟我有什麼關係 我就算有錯 那也只是不作為但是如果我做了我就變成殺人犯了呀!!!


題主好,看完桑德爾的書後我也對這個問題思考過很久,然後成功想蒙了……
後來讀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才算有了點頭緒。康德在書中提出,動機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不同於當代法律中結果正義才是正義)。雖然行為導致的結果不是道德的,殺了人,但動機是為了救人,所以這是種正確的行為。
然後就該有人問同樣是救,為什麼不能選擇救少數。這就要談到康德道德論證中的第一原則,除非我願意我的行為成為一項準則,否則我不應該這麼做。如果我是那個被犧牲的少數人我當然會很不爽,但對於其他的大部分人來說,保存多數更適合種族的延續。同理,我們能犧牲多數去保存更重要的少數,比如戰爭中的士兵能為了主帥的安全主動獻身,就是因為這麼做有利於群體的延續。為群體而犧牲是進化論保存在我們基因上的本能,沒這本能的人種估計已經滅絕完了。所以我們會在本能的控制下做出最利於群體的選擇,即使它對少數人很不公平。因為有大多數人在大多數事情上都是大多數的(有點繞,但我也沒更好的說法了),所以這種選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利於我們自身的,也就是應該成為準則的,也就是道德的……
有人會說,不去救人不犯法,為救人而殺人就犯法了。在這點上我強調人間的道德大於世俗的法律。至於什麼是人間的道德,請參看上文或翻閱《道德形而上學》。
有人談到我沒有奪取他人生命的權力,但結合上兩段談論的,我也沒有權力去坐視多數人的死亡。即使袖手旁觀在法律上無罪,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對的。而殺一個人去救多數人,在法律上不對,在道德上卻仍是極為正確的。
綜上所述,應該去做有利於整體的抉擇。

佛教我雖然不懂,但也知道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一說。為救人而殺人,活人一命,孽障歸我,不正是佛的做法么?

以上~


這不是哈佛大學公開課"公正-該如何做是好?"的內容嘛.....

至少我不會推胖子下去.沒有把胖子推下去,雖然會造成更多傷亡,但是人類還是存在的,就因為胖子沒有被推下去,"遊戲規則"沒有得到修改,就會保證即便是小團體,他們的利益也不會因為大團體的需要而受到侵害.讓我引申的想到即便是微弱的個人,我們也不會懼怕絕大多數人甚至國家機器的利益需要建立在犧牲個人的利益上的情形的出現,因為"遊戲規則"還在.典型的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如果你推下了胖子,有一天作為土豪的你就會被無數人從你的財富寶座上踹下來,因為這樣會救更多的人.


A Vietnam veteran was overheard rebuking the Vietnamese Buddhist monk, Thich Nhat Hanh, about his unswerving dedication to non-violence.

"You"re a fool," said the veteran - "what if someone had wiped out all the Buddhists in the world and you were the last one left. Would you not try to kill the person who was trying to kill you, and in doing so save Buddhism?!"

Thich Nhat Hanh answered patiently "It would be better to let him kill me. If there is any truth to Buddhism and the Dharma it will not disappear from the face of the earth, but will reappear when seekers of truth are ready to rediscover it.

"In killing I would be betraying and abandoning the very teachings I would be seeking to preserve. So it would be better to let him kill me and remain true to the spirit of the Dharma."


http://www.bbc.co.uk/religion/religions/buddhism/buddhistethics/war.shtml


這個例子最早出現應該是用來攻訐邊沁的功利主義的。
邊沁提倡法律是維護「最多數人的最大福祉」。但是有人提出,為了「多數人的最大福祉」,能否犧牲掉個體的利益呢?這對個人而言是否公平。
這個問題涉及到不同法哲學流派的辯論,從價值上說也是法的公平與效率兩大價值的對抗。不是一言兩語能說清的。
不調侃的說,這是一個哲學上很重要的命題,你從現有的法律,宗教甚至倫理都可以有自己的解讀。但是,沒有一種答案是絕對正確的。
在不同的時代,解讀是不同的。在崇尚集體主義的年代,你絕對服從犧牲個人利益來滿足集體的利益。在個人自由散發著光輝的年代,沒有人覺得個人有必要為集體作出絕對的犧牲。
在不同的地區尤其是東西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解讀也是不同的。張藝謀的《英雄》,斯皮爾伯格的《拯救大明瑞恩》,反映了東西方兩種價值取向。
馬克思說,事物的發展總是波浪式的前進和螺旋式的上升。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的答案,因地區而異,因時代而變,因每個人心中的價值取向,而有所取捨。


muder is muder,這是毋庸置疑的。大陸法系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法律層面,你推下胖子,你就是故意殺人,而你什麼都不做,對不起,本來你就沒有救助義務。
題主的問題還有一個前置問題,如果我是司機,有兩個軌道,原軌道,撞死五個人,分叉軌道,撞死一個人。個人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跳車,別笑,這樣你就可以減輕責任了。如果覺得跳車必死,那你按照原軌道開,車子不能剎車這個事實必然有原因,必然不止你一個人來承擔撞死五個人的責任。而如果你撞一個人,你就是直接故意,主觀惡性在公訴方看來絕對大於你撞五個人。英美法系關於類似的問題的爭論,一來是因為習慣法的存在,影響司法審判,二來政治哲學。
我近期就在看公開課的課程。說到底,沒有一個正確的答案,每個答案都是你的觀點,結果主義亦或是絕對主義。
我的觀點取決於中國法律,但是中國法律的設立,初衷,如何評價善惡,這個又需要結果主義的觀點來分析。第一集後半部分有說到一個例子,一個醫生,面對五個病人,分別需要五個不同的器官移植才能存活,而醫院中正好有個器官都健康的病人在熟睡,為了五個人的生命可以放棄一個人的生命嗎?如果可以,故意殺人罪;如果不可以,法律中對於醫生救不了病人,不懲罰。從社會危害性角度來說,如果醫生救活了那五個人,這個醫生的社會危害性極大。
以上只是個人看法
補充:題主可以看一本電影,《守望者》,為了救人而殺人到底是對是錯,電影剛看完,很深刻


你有什麼權利把胖子推下去?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380130


稍有常識的人都不難看出,如果我們的火車繼續前進這個螳臂當車的少女,難道能夠阻擋的了嗎ヽ(`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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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存在什麼對或者不對。
首先,我是不會推這個胖子的,至少從我的角度來說,我推這個胖子,那就相當於我殺了他,至少我是不願這麼做的。
如果這是一個××爆棚,勵志拯救全人類的人,我想,他能推動這個巨大的,能擋住火車的胖子,那他自己也能擋下,那好,既然你也可以做到,那你憑什麼讓別人去送死。
最後,問題只考慮了胖子和火車前面的人,難道就不考慮運行中的火車,一頭撞到一個胖子身上,火車上的人怎麼辦?


對於這種做也說得通,不做也說得通的事情,請按照你內心深處所想的去做,不要想為什麼


生命不是利益,沒有大小之分。


本身這個「對嗎」就有多個判斷標準,是在什麼領域下的「對」呢?是法律範疇還是道德範疇?是動機導向還是結果導向?我認為這樣的問題,無論回答對還是錯,都是相對意義下的。

如果你問我,我還是比較相對偏向於回答這是錯的。因為這個抉擇是出於你自己的判斷,但犧牲的是別人的性命,拯救的也是你自認為更值得的拯救的東西。如果我換一下問題,變成,那5個人是全國殺人的通緝犯,那個胖子是一個慈善家呢?你的判斷標準會否發生改變?因為,這只是出於自身的判斷,無論是從量上,還是從質上去對比生命,都是有失偏頗的。


這個問題問的一點意義也沒有,根本沒有深刻的觸及道德與人性的矛盾。就這道題而言答案顯而易見,不推。從人性的角度,不推與你無關,你沒責任。從道德的角度,你無權決定別人的生死。

我想如果換一個問題可能會更能表達「為了救人而殺人對嗎?」這個問題。
問題我改編自《戰略特勤組》,看完電影我就想到了這個問題,比電影里的情況可能更複雜。

假設一個恐怖分子在鬧市區安放了一枚炸彈,炸彈爆炸會死十萬人。而你手上有恐怖分子和他兩個5歲大的天使一樣可愛的無辜的雙胞胎小女兒。恐怖分子知道解除炸彈的密碼,但是意志堅定。你是否會為了救那十萬人而通過虐待他的女兒來逼問密碼?

也許很多高尚的人會說小孩是無辜的。對,這就是道德。

但是如果加一些額外條件在問題里呢?比如,如果炸彈在你家附近,你最愛的人,也許是父母、妻子、丈夫、或者子女會被爆炸波及。你會怎麼做?

也許大多數人會回答不知道。不知道是最沒有意義的回答。因為這個現實的世界不接受這麼幼稚而又逃避現實的答案。

假設你們已經找到了炸彈,但是根本沒有時間疏散任何一個人,炸彈還有1分鐘爆炸。你是否會通過虐待甚至殺死他的女兒來逼問密碼?一邊是他完全無辜的天使一般的女兒,一邊是無數生命,這其中還包含你最愛的人。而時限只有1分鐘,不做決定炸彈就會爆炸。

作為一隻動物(叫禽獸不太好)單純的利己考慮,為了保護自己的親人,做任何事都是可以接受的,而我認為自己是一隻動物。

抱歉,好像越寫越遠,幾乎自己開了一題了。不想當穿衣服(衣冠)的動物(禽獸),也不想說假話。雖然可恥的匿了,不過讓高尚的炮火來的更猛烈些吧。


看過《公正》公開課,這應該是裡面提過的一個案例。

一、我對公正的理解是這樣的:

  • 公正是一種價值觀。
  • 公正是有目標的,目標維度因個體不同而有差異。如問題中提到的場景,有人認為目標是公眾利益至上,主張把胖子推下去,有人認為目標是個體公民生命權至上,主張順其自然。又如禁止捕鯨這個議題,日本人的公正目標是維持傳統習俗,美國人則是保護鯨魚。
  • 相同的公正目標,目標尺度因個體不同而有差異。如在醫療保障方面,目標都是為了提高公民抗擊病痛的能力,緬甸實行零保障(假設),中國實行有限保障,俄羅斯實行全額保障(假設)。
  • 綜上所述,同一場景,個體間的公正目標及其尺度可能是不同的。

二、由上可推測,個體的公正目標可能與群體(多數人)的公正目標背道而馳,而群體的公正目標往往上升為法律法規。在本問題中,我覺得大多數國家的公正目標是保障個體公民的生命權,那些想把胖子推下的人,可要掂量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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