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員工購買 BVI 公司的股票會不會被認為是非法集資?

背景:
1:公司去年從納斯達克私有化成功;準備近幾年在國內或者其他什麼地方上市;
2:現在準備做一些長期激勵計劃。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二是員工有權以私有化時候的半價購買一些限制性股票;
3:現在國內準備上市的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沒有進行股份制改造,沒有股票可以給員工(現在給員工的協議裡面說明股份制改造之後會以改造後的主體重簽文件。你問為什麼不直接等股份制完成之後再簽?時間問題)。所以現在跟員工簽訂協議只能以BVI公司簽訂。
問題:
以BVI公司跟員工簽訂協議,公司會不會被認為存在詐騙或者非法集資之類的嫌疑?(贈予的股票還好說,員工半價自購的股票是需要員工付錢的)
假設一個以半價購得股票的員工因為種種理由(例如離職,業績條件等)沒有獲得理想收益之後,以公司詐騙或者非法集資之類的理由起訴公司,公司會有風險嗎?


不存在非法集資的問題。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這個情況最好的解決方案是用員工激勵信託,而不是簡單的使用股票的形式。

這裡我可以簡單提供一個思路。

設立一個離岸信託,信託的目的是員工激勵,信託的設立人是BVI公司,信託的資產是部分用於激勵的股票,信託的受益人是需要激勵的員工。公司的創始人或CEO可以成為保護人,並有增加和刪除受益人的權利。

這樣的好處如下:

- 員工沒有獲得股票,所以不用為股票的轉讓的合法性以及股票的投票權等問題頭痛
- 信託本身可以設置員工什麼條件可以獲得股票的收益,不用擔心調整整個公司章程
- 公司的CEO做為保護人,可以根據公司政策隨時增刪受益人
- 不僅僅是股票,其他權益也可以放入信託,如公司車輛的使用,宿舍
- 這部分資產是信託持有,信託發放,如果計劃得當,如每個員工通過離岸公司受益,可以做的更加靈活和私密
- 公司本身也可以做為受益人,這樣公司就有機會把不希望放入信託的股權又重新放入公司

員工激勵信託當然是很複雜的結構,以上算是對其常見的好處的一個綜合描述吧。


萬一要起訴只能起訴BVI公司,那這可行性就。其他都沒啥問題。


重慶天硯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平引導成都地區的人買原始股和資產包是真的能賺錢嗎?


員工應該沒有風險,自願購買,半價購買股票成本也比較高了。對於員工來講基本沒有風險,因為它的董事沒有任命,股份沒有分配,公司沒有開始運作

股份沒有分配的情況下,進行集資,的確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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