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這四項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4項資產總是理解不了,死記硬背定義和賬務處理但是很快就會忘記。請問各位前輩,有什麼幫助理解的方法嗎?


簡單的說呢:

  • 長期股權投資——是為了從被投資單位的長期經營中獲利的投資(子公司、聯營、合營);
  •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出售以差價獲利,有公允價值的投資;
  • 持有至到期投資——按名字理解,就是拿到到期日的一種投資,一般是債權投資(股權沒有有到期日);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準則直接定義為其他投資。

此外,上面某個答案里說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在2014年之後的新準則,已經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而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鄙人在舊作中已經闡釋過金融工具分類,現直接搬運過來:

對於長期活躍在金融市場的人士來說,他熟悉的金融資產可能是:股票、債券等基礎工具;或者是遠期(forward contract)、期貨(futures contract)、期權(option)、互換(swap)等衍生工具(derivative)。
這些可以說是按照金融資產的內在性質劃分的,我們最好能夠熟悉這些名詞的含義。

但是在會計上,卻又是另外一套分類體系,準則第22號規定,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是應當劃分為:
A)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financial asset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典型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 held for trading)
B) 持有至到期投資 (held to maturity financial assets)
C)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available for sale financial assets)
D) 貸款和應收款項 (loans and receivables)

從名稱和定義上來看,這些主要是按照有無市場價+持有者的意圖+回收金額是否固定或可確定做為依據的,之所以會計特立獨行,完全是因為關注點在於如何去分類處理才讓會計核算最準確。
1)假如活躍市場無報價(without quoted price in an active market)+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D 貸款和應收款項
2)假如活躍市場有報價:
2.1)短期持有,投機獲利---》A (交易性金融資產)
2.2)持有至到期+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排除了股票)---》B 持有
2.3)介於前面兩者之間----》C 可供
再分析下,金融方法和會計方法之間的對應關係:
1) 股票:A 或 B
2) 債券:A、B 或 C
3) 衍生工具: A(交易性金融資產)後者按照其他處理方式,非B、C、D。
4) 債務合同形成應收款項等:D

除了初始分類外,金融資產還可能存在重分類的情況:
1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參與重分類
2 準則提到了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2.1 兩種情形,持有--》可供:a 企業持有意圖或持有能力改變 b 重分類OR出售大額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剩下的要被重分類
2.2 上一條的例外情況有3種:a 時間上,基本上已經持有到期了 b 大部分金額已持有到期 c 特殊的、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
2.2 兩年的限制,假如2014年5月重分類,那麼可供--》持有,需要2017年才有可能。
重分類的會計處理,後面再補充。

因為CPA不含金融考試,因此,對於分類的考點,掌握到以上地步已經足夠了。

但教材對於這一部分做了大篇幅的專業解釋,大部分讀者包括我在內都是看的雲里霧裡,費勁腦筋仍然似懂非懂,因此,我把這些作為附加討論,後期發表,歡迎好奇心強的童鞋一起探討,如果有專業人士賜教,那就更好了。

附加討論1:衍生工具的處理

衍生工具由於是「衍生」出來的,最大的特點就是它的價格是由「宗主資產」的價格變化決定的;非衍生工具,相比而言,其價格一般是由供需力量決定的(個人理解,準則22號給出的3個特點是更完整和準確的)
比如商品的期貨,假如某商品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期貨的價格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外匯期貨由匯率變化決定,期權由標的股票的價格決定。
對於衍生工具,分類的規則是,除了某些極特殊的情況外,統統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這些極特殊情況是(讀十遍還都是白茫茫一片,一句比一句抽象):
a. 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effective hedging instrument)的衍生工具(解釋:套期保值是企業用來規避風險的常用方法,這種業務對應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不在本章範圍內,當然不屬於本章任何一種金融資產了;會計處理上也有3101衍生工具這個科目,在第十章中我們也可以看到)
b. 屬於財務擔保合同(financial guarantee)的衍生工具(解釋:準則22號第33條有說明,財務擔保合同後續計量交由《或有事項》和《收入》準則去負責)
c. 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linked to and must be settled by delivery of an unquoted equity instrument(without a quoted price from an active market) whose fair value cannot be reliably measured )(解釋:。。。求專業人士指教。。)
好了,偏離主線太多了,我們只要知道衍生金融工具:
1 肯定不會計入其他三種金融資產
2 大部分是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3 不計入交金的情況有3種,套期、財務擔保合同和其他。如要進一步研究,推薦這篇專業文章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0El-mbtsXtdXWwuIG0_JDlmqidyESGNUEoWnQ3xJ8wTS9bI55tudKrLd2ugRdJPBPaQzZQmbkh-vqiBvih8xKVYHTYS3QFspZ12fArY1YKy
(這些可能對於金融業人士來說,理解才更為準確吧;之前提到CPA研究對象主要是上市公司,這裡進一步修正,應當是上市的非金融公司)

附加討論2:其他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對於本章的第一類金融資產:A)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除了我們耳熟能詳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外,教材中還特地說明了,有一些資產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企業可以指定為A。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面對這樣的長句,只後悔當初對語文不夠重視,類似這種句子還有很多。編者大概也體諒大家的難處,因此,馬上會給一個例子,這個例子我轉述如下:
這是一個金融企業的例子,金融企業裡面經常有一些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注釋1);
假如其中某資產A和負債B關係密切(注釋2);
如果企業將資產A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負債B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那麼A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所有者權益,而B則計入了當期損益,這樣不能反映交易的實質(注釋3);
而如果讓A的公允價值變動也計入當期損益,那麼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注釋4)
下面是注釋:
1. 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利潤變化,這些資產和負債的收益/支出情況也變化,如浮動利率的債券,這是一個專業術語。
2. 關係密切:我能想到一種「密切關係」就是企業借入負債B來買入資產A
3. 為什麼不能這樣做? 我們設身處地來想一下,假如企業借入金融負債B為1000元,用來投入金融資產A也為1000元;如果,B金融負債價值變為900,資產變為了920,我們算一下,這樣的一個操作讓我們損失20元;但是,B是作為可供,那麼其80元價值變動(損失)計入了所有者權益,而A作為交易性金融負債,100元變動(收益)計入了當期損益,那麼在利潤表上反映的是100元收益,是不是嚴重扭曲了事實的真相?
4. 因此,只能也把A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但不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或者金融負債的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人員報告。解釋不清楚了,開始舉例:
某企業集團對所轄的全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風險敞口進行集中管理以總體控制財務風險,採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管理,每日均以公允價值對該組合進行評價及及時調整組合來應對財務風險。管理層對該組合的管理也以公允價值為基礎。
其實,理解了情形1,情形2也類似了。這裡舉的是風險管理的例子,風險敞口即指企業還沒有採取應對措施的風險,因此企業採取金融手段管理這些風險。因為,這些資產和負債的關係密切,因此,採用統一會計計量基礎顯然更為合適。(實在想不出具體的例子,求高手指教)
我覺得教材這個例子舉得不好,我想解釋一個投資策略的例子,比如企業購入了一個投資組合包含了許多股票,其中某些股票是放的長線,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條件,有一些則是短線則符合。但是,創建這個投資組合,當然是要考核組合的收益,不是僅僅考核短線的收益,因此,那些長線持有的股票,也要把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樓主對金融也是半知半解,以上解釋得很費力,但難免有錯,希望專業人士指正,也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理解這些難點。

附加討論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

有如下特徵:
1)到期日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2)企業有意圖持有至到期,需要了解下列表面無意圖的情況:
第3點,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也就是說,繼續持有的話會被低價清償,那麼,肯定不會有這個意圖去持有到期了。
第4點,其他情況。例子也是一個發行方可以贖回的案例,假如投資者可以要求發行方提前贖回。既然都可以要求提前贖回,那麼投資方根本沒意圖持有至到期,應當這樣理解。


一、投資的對象不同。
1.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是債券投資,也可以是股票投資。
2.持有至到期投資主要是債券投資。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債券投資,也可以是股票投資。
4.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是股票投資和股權投資。
二、投資的目的與特徵不同。
1.交易性金融資產:
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投資。主要目的是為賺取差價,具有投機性。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特徵是有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獲取各期的利息收益。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指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其持有期限長於交易性金融資產,但不準備持有至到期,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包括股票,債券等,但不包括衍生金融工具。
4.長期股權投資:
包括:對子公司投資,對合營企業投資,對聯營企業投資,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若是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應該根據其持有意圖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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