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女生為公司擔保貸款,公司破產後個人欠銀行9000萬」事件?
大學畢業某女生在一家擔保機構任職,月薪不到4000. 公司向銀行貸款9000萬,在上司壓力下該女生作為自然人擔保這筆貸款。公司老闆向女生承諾,可以擔保一段時間,再找其他人替換。
一年後,公司經營不善破產,該筆9000萬貸款無法償還,銀行向法庭起訴該女生要求其償還9000萬款項。至此,該女生背上9000萬債務。
新聞鏈接:
大學畢業女生工作3年負債9000萬 父親:誰敢娶她
評論里質疑新聞的真實性,找到原始來源:某地市級城市黨報。文字內容與前一個鏈接一致。
原標題:背著巨額債務的青春。作者:駱志雄 簡雪鳳。
第 B2 版:法制陽光 20151102期 三明日報自然人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
提問:
1.該女生月薪不足4000,是否有為9000萬作擔保的資格?銀行在簽訂自然人擔保合同時,是否應審核其有充足的代償能力?假設銀行未審核,銀行內控失職,銀行客戶經理是否自身也應承擔責任?
2.自然人擔保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
3.目前國內無個人破產制度,該女生作為自然人無法償還此債務,有什麼其他途徑處理?該女生能否起訴公司老闆欺詐?
4.該女生聲稱因為有這筆債務,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這與法院將拒不償還債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有關?
5.如果自然人要做擔保,有什麼注意事項?
謝謝邀請,關於問題的答案,樓上答案答的已經很清楚了、、說說關於這件事情的看法,沒事不要給別人做擔保,沒事不要給別人做擔保,沒事不要給別人做擔保,重要的話說三遍,自從入了這行,因為擔保被拖下水的見太多了、、、
父母給兒子貸款擔保的,兒子跑路了,父母拿養老錢還款的、、、丈母娘拿房子抵押給女婿貸款擔保的,女婿還不上了,丈母娘賣房替女婿還貸的、、、夫妻雙方參與借款的,壓力太大了,男的留下一個錄音莫名奇妙失蹤了,留下女的和嗷嗷待補的孩子,天天被債主堵門的、、、
總之,現在經濟形勢下行,生意不好做,口袋有多少糧做多大的餅,不要總想著一口吃成胖子,就不怕被噎著了,萬一被噎死了呢、、、
踏進這行業第一天,父母就在耳朵旁邊叮囑,不管什麼時候,不管是誰,都不要跟別人擔保貸款,也不要拿別人東西,要對你自己的崗位和良心負責、、、
最後,我想說,如果我BOSS給我施加壓力,要我幫忙代持股或者貸款,那我想,這份工作不要也罷、、、因為從不相信會有無緣無故的恩惠,不相信天上會掉餡餅,就算掉了,也不會砸到我頭上來。
銀行信貸員明知擔保人無力擔保,為了客戶達成貸款目的,還是同意擔保,這不是她老闆和銀行信貸員聯合詐騙嗎?
這個擔保人肯定是不合規定的擔保人,信貸員審核擔保人資質的時候如果明知故犯,那就顯然是因為和貸款人有利益交換啊。為什麼不把信貸員抓起來呢?
還有一點,她這個擔保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如果是職務行為的話,不是應該由公司負責么?
看到不少人在糾結【姑娘本來就沒有償債能力】的問題上,這種事情你們能想到,黨國怎麼可能想不到嘛。
擔保法解釋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換言之,當粗你只要被掛上去了,事後別指望以這個理由脫身...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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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修改
我看其他回答或評論中很多人好像以為銀行和那個老闆在合夥坑小姑娘來著...
事實上並非如此
銀行對公司貸款一般來說只是評價公司的償債能力;一般為了防止個人利用法人身份騙取銀行資金,所以作為附帶的風控措施,銀行會要求所有股東同意負連帶責任(即公司垮了股東也不能以公司破產為理由拒絕償還銀行貸款),所以不管某個小股東有沒有償債能力(事實上銀行也不會去評估小股東是否有償債能力,最多看一下企業和大老闆的狀況),只要你在股東名冊上,都會被銀行要求附帶這個擔保責任........
至於公司那個大老闆為什麼把這個小姑娘弄成股東我也不明白,因為看上去完全是損人不利己,並不是說這個小姑娘被連帶了他自己就能跑了(連帶責任中沾邊的誰也別想跑,並不是別人墊背你就一身輕鬆了...坑一個完全沒有積蓄的小姑娘進來對這個還款貌似沒有啥幫助的樣子,完全就是損人不利己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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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貸款是面向公司的,銀行評估的是公司的償債能力,股東個人擔保是附帶的風控措施。
2. 合同我沒看過,不過這種一般式無限連帶責任。
3. 這明顯不叫欺詐,你是頂不住人情壓力簽字的,又不是被騙的。
4. 有關。
5. 自然人沒事別去給人作擔保。
試著回答:
1.該女生月薪不足4000,是否有為9000萬作擔保的資格?銀行在簽訂自然人擔保合同時,是否應審核其有充足的代償能力?假設銀行未審核,銀行內控失職,銀行客戶經理是否自身也應承擔責任?
答:不要女生女生的叫,你是成年人!
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歲)就有擔保資格,與財產、收入無關。這種9000萬級別的貸款,主擔保方式一般為法人保證或抵押,小姑娘作為股東的擔保,只是附加擔保措施,不是銀行審核和風控的要點。銀行內控肯定有問題,但內控問題的關鍵是9000萬貸款去哪裡了?和借款人聲稱的用途是否一致?客戶經理肯定要承擔責任,不過一般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自然人擔保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
答:一般是無限連帶責任。
3.目前國內無個人破產制度,該女生作為自然人無法償還此債務,有什麼其他途徑處理?該女生能否起訴公司老闆欺詐?
答:無途徑,沒辦法,債多不愁,下半輩子堪憂。
女生是股東之一,因此和老闆之間最多是按經濟糾紛處理,可以走法律途徑,不過沒有任何意義。
4.該女生聲稱因為有這筆債務,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這與法院將拒不償還債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有關?
答;現在還在考慮坐高鐵飛機嗎?
5.如果自然人要做擔保,有什麼注意事項
答:仔細看擔保合同和借款合同,衡量一下成本和收益!牢記:第一,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第二,自己是成年人,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債權方是什麼時候瞎的啊,審查合同的合規部門什麼時候瞎的啊?
首先回答題主的問題:
1①有,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法解釋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應當,並且是銀行風控的重要內容,然後實際操作中銀行並沒有那麼多時間去具體審查,所以一般要求的自然人保證是在這麼一個範圍內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管,股東,關聯公司負責人及以上人群的配偶)。③是,但是並不影響和削弱保證責任的承擔。
2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有限無限全看自己約定。如未約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①我想不到,也許可以去終南山修道。②可以但無意義,首先缺乏證據起訴能否勝訴是個問題,其次老闆能查到的財產銀行一定會榨乾,他沒錢了,搞死他也沒有用。除非某天你發現了某項隱藏的財產。
4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5不要亂簽字。不要亂簽字。不要亂簽字。重要的事情說三遍。當然人生難免有人情,避不開的建議量力而行。9000萬好大啊,我工資才三千啊,要不我給你擔保個23333元的?(保證人確認在23333(大寫::))元範圍內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一個月。)(說來能同意以上條款的應該都是不審合同的,畢竟法盲騙法盲。誰瞎誰受罪。)
關於這件事:限定在新聞報道內容的範圍內:突破口個人認為在這個法條: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其中(一)應該是整個案件的主攻方向。然而由於當事人證據不足,這個方向是攻不下的。從民事方向來看沒有證據就繳械投降吧。(另外建議,在被要求做出任何超越自己能力的決策之前,先說一句:好的,讓我先考慮一下,明天詳談的。然後第二天帶好錄音筆,找個咖啡店談談心。有時候收集了也許沒有用,但有用的時候沒收集才是最傷感的。)另外建議可以去刑事走走:刑法一百七十五的騙貸,一百九十三的貸款詐騙,由於具體案情不知道,很難判斷是否符合其中之一的構成要件,但九千萬數額不小,可以向經偵舉報試試運氣,說不定能打個翻身仗,總比坐以待斃好。
寫的倉促,歡迎討論。
我去,剛剛翻到這個問題,這件事當時我專門寫過一篇的哦可是:
今天又有一則悲慘的報道吸引了笨虎的注意力:月薪僅3800元,剛工作3年多的年輕女孩小陳,卻已經欠下銀行9000萬元的債務。
現在小陳高鐵、飛機都沒法坐了,想考公務員也不能報名;這一生的前途就這麼毀了?
原來,小陳大學畢業後進入一家公司工作沒多久,總經理老蔣就找到她,希望她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小陳雖然不解,但覺得這反正不是壞事就答應了。
2013年,小陳所在的公司成立了一家殼公司,專門向銀行貸款。有一天,老蔣找到小陳,讓她幫忙在一筆銀行貸款上簽字。
老蔣說:所有手續都辦好了,就差你的了;沒有這筆貸款公司就破產了。本來小陳很猶豫,可又有好幾個同事都勸小陳,讓她幫幫公司,小陳就答應了。
小陳不知道,她一簽字,就等於給這筆貸款做了自然人擔保。
2014年這筆貸款到期,公司卻經營不善還不上錢;於是老蔣又找到小陳,說要續貸一年讓她再簽一下字。小陳雖然不懂,但本能的覺得這事有風險,就拒絕了。
可是銀行的客戶經理又找到小陳,告訴她這是很正常的流程,大家都這麼做;如果她不簽公司就會破產,還說自然人擔保不會有什麼問題。
於是,善良的小陳又答應了。直到今年,小陳的公司破產,按照法律,銀行開始向擔保人小陳追討這筆9000萬元的貸款。
在這則報道的評論區,大家卻都一致認為:這是個假新聞!紛紛質疑銀行怎麼會讓小陳這樣一個沒有資產、收入又低的人做擔保呢?
這種質疑忽略了一個關鍵細節:小陳已經成為了這家公司的股東,而這可以在會計科目中對應長期股權投資這一科目的資產。
而公司股東是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對本公司貸款做擔保人的。
此外,小陳滿足做自然人擔保的所有條件:
(1)18-65周歲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穩定職業和收入來源(公司可以為小陳開證明)
小陳說,她所上的大學並不入流,卻能輕易找到這麼一個在當地薪資還算不錯的工作當時挺意外的;現在看來,這可能是老蔣一開始就設計好的陷阱。
這個案例給我們最大的教訓就是:字可不能隨便簽,即便是自己的公司/領導讓你簽字。別一不小心就變成「股東」和「擔保人」,代價可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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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件事
老闆請女秘書吃飯,去
給女秘書送禮,要
帶她出去玩,玩
上他的車,上
去他的家,去
夜裡去,去
要上床,女秘書不肯,老闆一巴掌打過去:你他媽早點說不肯啊
此擔保非彼擔保,不必糾結當初審查人員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審查是否有瑕疵。本案中,個人作為自然人為貸款提供擔保,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第二還款來源,而是追加的擔保人、附加擔保人或者叫作內部擔保人,意思是該筆借款的審批已經符合相關政策和流程,只是為了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增加一個或若干個擔保人對借款人加以牽制。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
借款人的主要股東(一般是指占股份20%以上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銷售負責人等都可能被要求提供擔保;
借款人的主要關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主要下游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主要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借款人用於結算貨款的個人銀行賬戶所有人、借款人固定資產的承租人也可能被要求提供擔保;
還有很多,具體要追加誰,就看審批人的偏好了......
法律依據是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乎用戶:你知道哪些隱藏的財務數據造假細節?
知乎用戶:如何確定未上市企業的利潤真實性?
知乎用戶:怎樣理解「現金流比利潤更重要」?
知乎用戶:為什麼財務報表分析就分析兩年或者三年?
第三方抵押物的是與非
從「一女多嫁」看資產調查的重要性
借款人的負面消息
房屋的現場調查
"What do you do for a living?"
"PLEASE..."
==========================================
沒想到抖個機靈還能排到這麼前面。
各位點完贊去看看這幾位寫的吧,比我這個要實用多了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160543/answer/70779246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160543/answer/70762553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160543/answer/70777068
求摺疊。
從法律專業角度回答如下:
該女生的行為構成《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擔保
本案中,女生為公司的9000萬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係為公司提供個人保證。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女生無權以不具償還能力為由主張擔保無效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案中女生月薪4K,明顯不具有為9000萬貸款提供擔保的能力,是否可以以「不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為由進行抗辯,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現有內容來看,本案不具有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證合同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時才可能被認定無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17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18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法》52條);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52條);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法》52條);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52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52條)。
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脅迫,公司是否與銀行惡意串通,都需要女生承擔舉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間和保證期間
如果簽署的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期間,則女生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應根據保證期間是否屆滿確定。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女生有可能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進入司法程序後,女生是否會被判令承擔保證責任,應當結合更多的案件細節確定。
銀行放貸人員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在9000萬元貸款面前,任何人都應該知曉一名月薪4k的員工沒有能力提供保證。銀行放貸機構作為專業人士,有義務對保證人的償債能力進行審核。銀行的行為可能違反《貸款通則》、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更可能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
《貸款通則》10條,除委託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通則》27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貸款通則》65條,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186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女生無法乘坐高鐵飛機
由於女生並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並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因此是否會被採取限制消費由法院自主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與法律相關的問題,享法回答如上。至於對女生的惋惜,享法和各位答友的看法是一致的……
做「好人」的代價
換句話說,懦弱的代價
這件事情看著有些奇怪。根據以往的經驗,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性,銀行有時會要求自然人提供擔保。但是對自然人的資質是有要求的。通常是與公司有利益關係,如公司股東等,並且具備擔保資質的,即這位自然人得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確保借款人一旦無法償還貸款,能夠代償。現在銀行頻出不良,對擔保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居然會讓完全沒有償債能力的自然人擔保如此之巨額債務。這其中的關係。。。。。
目前回答還不多,試著回答下。但該新聞是作為社會新聞來寫的,各種細節都並不詳細。我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回答就只能大致參考下。
1. 該女生月薪不足4000,是否有為9000萬作擔保的資格?銀行在簽訂自然人擔保合同時,是否應審核其有充足的代償能力?假設銀行未審核,銀行內控失職,銀行客戶經理是否自身也應承擔責任?
雖然說,擔保法條上寫「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但是,根據擔保法,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並且,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 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讀到這個新聞,我也很奇怪銀行為什麼會讓一個月薪4000的大學生來進行擔保。從銀行的角度說,銀行客戶經理對自己貸出去的貸款所發生的壞賬是有責任的。尤其目前銀行壞賬比較多,銀行內部對於壞賬的處理還是比較嚴格的。銀監會也會採取一些措施。
據我在銀行工作的親戚介紹,有些銀行是不允許背著很大壞賬的客戶經理辭職的。如果離職後壞賬爆發,當初貸款的相關責任人也是要回來配合調查的。銀監會也會按照嚴重程度對客戶經理個人出示黃牌、紅牌。嚴重的會永遠禁止從事金融活動。這方面詳細的還是請銀行的工作人員來回答比較有說服力。
2.自然人擔保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
無限的。因為國內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3.目前國內無個人破產制度,該女生作為自然人無法償還此債務,有什麼其他途徑處理?該女生能否起訴公司老闆欺詐?
新聞中說女生沒有請律師,這是非常不理智的。應該好好請一個律師,請專業人士來進行處理。
我自己能想到的兩項:
第一、擔保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並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那麼可以讓律師從以上三個方面來進行。按照女生的描述,客戶經理和老闆是有「串通」的嫌疑的。至於「欺詐和脅迫」,我覺得應該可以用欺詐來起訴免除保證責任,只是可能舉證方面有一定難度吧。
這個要請專業律師來看了。
第二、銀行貸出這麼大款項,一般都是有抵押的。如果是債務人自己的資產做的抵押,那麼銀行應該先執行這部分抵押。如果是第三人的資產做的抵押,銀行可以選擇找自然人或者第三人的資產的抵押。
按理來說,銀行最後的選擇才會去找這麼一個明顯沒有償債能力的人來進行起訴。
還有,我在想,當初貸款的空殼公司的其他股東呢?女生明顯只是掛名沒有出資,那那些實際出資的股東呢?是否盡到100%的出資義務?那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公司的破產是否有責任?
我不太懂法律的程序問題,但我想律師是否可以從這方面入手,至少減輕女生的債務責任也是好的呀。
4.該女生聲稱因為有這筆債務,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這與法院將拒不償還債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有關?
百度了下,以下為百度內容:
自2014年7月1日零時起,凡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失信被執行人,將無法購買機票乘機,全國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將和有關部門的網路信息系統聯合起來,達到互通、互聯和信息共享。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行為:
①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②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④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⑤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⑥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者」以下行為是被禁止的:
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等;
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失信者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
5.如果自然人要做擔保,有什麼注意事項
呃。沒事兒別給人做擔保啦。
「誰敢娶她」???
父親擔心的點好奇怪絕對假新聞!!!
銀行對貸款的保證人審查非常嚴厲,不要說一個月薪四千的女生、月薪四十萬的高管都沒資格,就連董事長本人做保證人(無限責任)銀行也不會同意,必須配合有物的抵押權才可以!
又是哪個無知的小報小便搗鼓出的垃圾新聞!!!!!!!!!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
謝邀,這是在知乎上第一次被邀請答題,小激動~新聞我之前也關注過,正好我的工作主要就是做銀行貸款方面的訴訟,所以結合自身經驗針對題主的問題來闡述一點自己的看法。
1.該女生月薪不足4000,是否有為9000萬作擔保的資格?銀行在簽訂自然人擔保合同時,是否應審核其有充足的代償能力?假設銀行未審核,銀行內控失職,銀行客戶經理是否自身也應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所以只談保證擔保方式。關於擔保人資格,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八條和第九條是對保證資格的禁止性規定,但並不涉及到公民作為保證人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具備保證擔保資格。這跟月薪無關。誠如其他答案所言,銀行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的股東作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並不會嚴格地去考察審核股東個人的資產狀況,因為借款人是公司,不是股東。股東當保證人只是附帶地對銀行的債權多一重保障,雖然這種保障有時候是虛無縹緲的。那麼銀行傻嗎?當然不傻。因為在決定是否放貸之前,會針對公司作一系列審查,這些審查都是非常繁瑣的,涉及公司資產與經營狀況的多個方面(這才是銀行審核的重點所在),直到銀行認為符合貸款條件,才會跟公司簽借款合同。那麼現在出事了,借款公司還不了錢,銀行蒙受損失,就一定是銀行內控失職嗎?不一定。因為有些風險是無法通過貸前審查發現的,再嚴格再繁瑣的審查都不可能杜絕一切風險。當然,大部分損失的造成是因為銀行內控失職,但是這種失職也並不一定能構成犯罪。在本案中,除非能找到銀行具有明顯的違規操作放貸行為的證據,否則,想追求銀行或者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是不現實的。
2.自然人擔保承擔的責任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
可以這麼說:只要是屬於女孩的財產,除了滿足她基本生活所需外,都有責任還給銀行,銀行也可以隨時找她要求還款,直到所有債務還清。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種責任是無限的。當然,女孩還了多少錢,就有權利向作為借款合同債務人的公司追償多少錢。能追到多少就要看女孩的本事了。法律規定見《擔保法》第六條:「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三十一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目前國內無個人破產制度,該女生作為自然人無法償還此債務,有什麼其他途徑處理?該女生能否起訴公司老闆欺詐?
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保證擔保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否則除了乖乖負債外沒有其他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顯然,按照新聞所描述的案情,公司老闆並不構成欺詐,因為女孩是明知的。退一步說,就算存在欺詐,要舉證起來也很難。最重要的是,欺詐啊,不是你什麼時候想主張都可以的。誠然存在欺詐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這裡的一年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請求撤銷合同有一年的期限為限,過期不候。根據案情描述,這個期限早過了吧。可是還得要解決問題的呀!怎麼辦?只能夠想辦法挖掘債務人公司和其他保證人的財產線索提供給銀行,讓銀行找他們去吧。想必銀行也不會老為難一小姑娘。如果這樣還不行,我只能說句與法律無關的話了:姑娘,想辦法嫁個有錢人吧,讓他幫你還!什麼?你爹說誰敢娶你?不不,別這麼灰心,生活還是充滿無限可能的。如果真的做不到,那就好好愛自己,該怎麼過還怎麼過,不要有太大心理負擔。這年頭,欠債的才是大爺嘛不是?告訴自己,我是大爺。我的美好生活才剛剛開始。
4.該女生聲稱因為有這筆債務,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這與法院將拒不償還債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有關?
有關。以後可能不光是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還會有其他消費限,比如某些高檔消費品(腦補各種名牌吧)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消費。
5.如果自然人要做擔保,有什麼注意事項?
不要不仔細看合同就簽字,不要不仔細看合同就簽字,不要不仔細看合同就簽字。重要的話說三遍。看合同的重點是:債務總共是多少,是否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範圍。千萬不要顧及什麼親戚、朋友、上司的情面稀里糊塗簽合同,要對自己負責。最後,如果可以,保證方式選擇一般保證,不要連帶責任保證。
以上。
樓上好多說銀行這裡問題那裡問題的,我從另一個角度虛構一下這個故事。
近兩年小企業融資難,本身作為銀行從業者就不會太盲目放貸,當然有種情況例外。
能融資9000萬的公司必然不是小企業,至少在面子上做的像個大企業,客戶經理只要不瞎,就知道他能不能貸這麼多。
但是,考慮到部分企業對地方財政等方面的影響,企業需要貸款時,政府各部門會對銀行施壓,通過其他方面的威脅強迫地方銀行發放貸款。從公司主動找員工擔保來看,這個放款條件應該是經過多方面溝通決定的。一般企業融資需要抵押+實際控制人擔保即可,這裡有追加了這位員工,可見實際控制人擔保有了問題,很有可能不能直接擔保。
企業給了政府壓力,政府給了銀行施壓,銀行壓向了客戶經理,客戶經理也是受害的一棒,現多數銀行中,客戶經理是貸款第一責任人。不要輕易的說你不辦這筆業務不就行了?現實生活沒有鍵盤俠們想的那麼簡單。
最終貸款放出,當面銀行業績上去了,政府財政有收入了,企業人有錢了,但是不知道用去哪了。
企業經營不當死了。政府我沒責任,我只是推薦你們銀行辦業務,銀行領導可能也換人了,最終坑了莫名擔保的主角和客戶經理。
至於貸款流程審查會不會幹掉銀行內的某些員工不知道。
但是簽字擔保的人跑不了,詳細見他人回答。
沒事別亂簽字,別亂刻章花最大價錢找個最好的律師,想法搞到這筆貸款幕後的利益鏈的證據,然後和銀行要求和解。剩下的錢銀行自己去清算公司財產吧。
貸款九千萬,還是這種公司,銀行行長沒拿錢我打死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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