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什麼情況下是合理的?

一直覺得人肉搜索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合道德的。然而身邊人跟我講說,假如有人做了過分的事情,那麼就應該讓ta受到人肉的懲罰。我問她,那麼法律保護人的隱私意義何在。

那麼有沒什麼情況,人肉搜索是合理的?合理的範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不是「存在即合理,時間即正義」的道德範圍內。

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文允許某種情況下的人肉搜索或者類似的行為?

假如允許,那麼隱私意義何在?即使是罪犯也不允許透露其所有信息吧。


謝邀。

你問的是「合理」,但題目內容又涉及法律,所以還是綜合來談。


一、法律上對於「隱私」的相關規定仍然比較空白

「隱私」一詞,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內容,它還包括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法學和人們日常 生活習慣,以及地域、歷史、文化、民族、傳統等多種因素。

在法律上,隱私和隱私權仍然是很模糊而沒有明確定義,理論界對隱私權的認識也存在分歧:

有的認為,隱私是個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和干預的私人生活,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個人生活 不受干擾、個人私事決定的自由。

有的認為隱私就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

有的認為隱私就是與公眾無關的私生活,包括私人活動、私人活動空間以及有關私人的一切信息。
綜合來說,一般認為「隱私權」包含了隱私保密權(個人病史、婚戀史、健康狀況、家庭成員等)、私人生活安寧權(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允許他人非法窺探和干擾)、個人隱私使用權(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隱私維護權(排除他人干擾自己的侵犯),但仍然沒有很明確、爭議不大的定義。這些觀點,包括普通公眾對於「隱私」的理解,都有兩個問題:一是以個人主觀好惡、感受為依據,並以此排斥公眾知情權、言論自由等公共利益;二是忽略了不同的個人信息對主體的價值不同,對社會公眾知情權、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等公共利益的價值也不同。理論上把這稱為「極端個人主義隱私觀」。這種觀點的形成,與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相關。

然而,我們現在說的是法律,而法律上的概念,必須是內涵明確、外延清晰的範疇,所以我認為,比較客觀和中立的標準應該是「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是否與人格尊嚴有關」。
與人格尊嚴相關,如祼照、性生活信息、患有某些疾病等,一經披露或為外人知悉,即對主體的尊嚴、名譽、社會評價、內心情感等造成傷害或消極影響。
與人格尊嚴無關,如姓名、電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教育背景等等,披露這些或正常使用並不會對主體造成影響。真正造成影響的是後續的非正常使用行為,如打騷擾電話或發騷擾簡訊,到家庭或工作單位鬧事,歪曲教育背景或工作經歷,等等。
但是,在此同時還要考慮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即社會基本道德規範所維護的利益。如官員、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婚外情等私生活不檢點,又或雖然不是公眾人物但涉及公眾事件,雖然涉及人格尊嚴,但也不宜納入「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當然,要承認這一標準仍然很粗糙,對於邊界問題(如微博大V是否公眾人物,開房信息是否涉及人格尊嚴)也沒有很好地解決,但至少這是一個界定標準的方向。不過這方面不必再深究了,我一家之言也未必就有太大的權威。
總之,個人信息的範圍很大,而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中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只是一部分個人信息

二、人肉搜索的合理(法)與不合理(法)探討
既然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都受保護,那麼人肉搜索就有了合理與不合理的區分。(我下文中的「合理」文字表述是不予區分「理」與「法」的籠統表述)
人肉搜索,其實是以人工方式對互聯網上的信息甄別真偽,或者提供、搜查、查找信息的一項群眾運動
我說是「群眾運動」,而不是「群體」/「不特定多數人」的「活動」,因為人肉搜索這一行為,很有某些特定歷史背景留下來的痕迹和特色。
網民進行人肉搜索,是言論自由的表現,也是對《憲法》賦予的公民監督權的行使(你想要法律條文,其實我覺得《憲法》中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公民監督權的條款就已經包含了這種「人肉搜索」的內容)。而且我認為公民的監督權行使是最重要的。在過去的年代,因為信息傳遞速度、渠道上的障礙,公民能行使多少監督權在於被監督的對象願意讓你行使多少。而在現在這個時代,每個人隨時都可以通過「自媒體」傳播信息,這監督權的行使才更加真實。正因如此,人肉搜索是有積極的一面,如曝光腐敗、造假、食品安全等社會不良現象,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意」——人民群眾最樸素的價值觀。
但與此同時,人肉搜索也有不理性的一面,尤其是在造謠和侵害他人隱私上。但這不代表要全盤否定這一行為,而且歷史的發展也決定了新事物的產生不可阻擋,因此我們要考慮的是規範,而不是否定。
1、對象和內容上的合理與不合理
上文已經提到,越涉及人格尊嚴的內容,就越不應該被「人肉搜索」;越涉及公眾利益的內容,不被「人肉搜索」的限制就越低。
不合理的內容很多,我不舉例了。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的同時還給人貼上標籤,什麼」最牛XX「之類。
合理的內容,如周久耕_百度百科,被網友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條的天價香煙,戴名表、開名車等問題。雖然他被人肉搜索出來的信息涉及隱私,但基於其身份,這種人肉搜索仍然是監督權的行使,未超出」合理「的範圍。

2、手段上的合理與不合理
假如只是憑生活經歷、專業知識等等基於個人合法途徑獲得並可自由支配的東西,向「人肉搜索」提供信息是很合理合法的。事實上知乎的很多問題與回答都是一種「人肉搜索」。
至於以偷聽、偷看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隱私,以「據說」、「聽人說」或者匿名方式編造謠言,以掌握公共資源的工作便利(如電信行業提供電話號碼和用戶名、住址,教育行業提供教育史,婚戀網站提供相親史,公安提供開房史,醫院提供病史,等等)提供個人信息,無論信息本身是否侵犯隱私,這些非法手段都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順便說明一下,這些非法手段涉及的刑法罪名是第253條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本罪所保護的」個人信息「是廣義上的,甚至超出了」隱私權「所保護的內容(我在本文觀點中所認為的那部分)。

3、使用上的合理與不合理
不合理使用,我認為這才是」人肉搜索「現存的最大弊病。
人肉搜索中,提供者可以匿名,追責困難,所以提供者往往超出」正常「的界限提供信息;而使用者是一整個網民群體,有」法不責眾「的想法,自然也可以更加強烈地宣洩自己的情緒,而不去考慮後果。網路上人肉搜索出」小三「之類的婚外情後,網民謾罵、騷擾等行為導致被搜索者自殺的例子有很多。
在解決途徑上,我也只是粗淺地認為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規範網路,逐漸把網路與現實等同並納入法律可以規範的範圍,引導和限制這種人肉搜索;二是將一部分責任轉移給網站(人肉搜索的信息載體),強制網站對不合理使用的情況加強監控和管理,並及時進行屏蔽和刪除。
當然,這種對人肉搜索的限制必然會伴隨著一定的權力濫用,不過這已經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以上。


謝邀。
人肉搜索的合理性不做討論。因為根本就看不出哪裡有一丁點兒的合理性來。題主要明白,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合理性要分析利弊,分析行動的成本與收益,但是合法性只需要考慮是否違法。
人肉搜索沒有半點合理性,產生不了任何合理的收益。(把別人隱私曝光讓躲在電腦屏幕後面的鍵盤俠爽一下這不是合理的收益)
至於合法性問題,只要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的。比如你扒別人已經擺在網上的他本來就自願公開的信息,這是不違法的。比如天涯最愛對某些明星深度掘墳,翻出他n年前的微博、博客、或者是節目訪談,不僅對明星,對普通人也是一樣,這不違法。
但是你把別人的開房記錄、身份信息等這些僅有公安機關能依職權查詢的信息、並不對公眾公開的信息扒出來公開了,那就是違法了。
侵犯隱私權的就是違法的,至於什麼是侵犯隱私權,在實務上比較難一言兩語說清,簡單來說就是每個人不願意公之於眾的私密的信息,不管是什麼信息。


反對最高票答案。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
這個高中生都會背吧?


這沒什麼合不合理,就看你想不想查了。


因為不合法,所以不合理



感覺都啥時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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