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購鹽違反了什麼規定?

【戶縣小餐館西安買鹽被處罰】小宋在戶縣開的餐館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還罰了200元。小宋很疑惑,從西安買鹽也算跨區域嗎?鹽務局的人說,他們從鹽袋包裝上的區域代碼確定這是區域外違規買的,所以跨區域用鹽要處罰.ps:真是聞所未聞.天下奇觀. via老馬時評

請注意,戶縣歸西安管轄。


從現行法規來談這個問題吧。
我們國家仍然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根據1996年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託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2012年國務院已要求此項行政許可下放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託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了,該行政法規確實要求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當地取得食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在當時的立法語境下,此規定其實意味著,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不得異地購買食鹽。因為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到異地購買食鹽的,鹽業主管部門是不會為其核發食鹽准運證的,若擅自託運或自運食鹽會被處罰。當然,這個「當地」,是僅指當地縣級行政區劃、市級行政區劃,還是鄉鎮級行政區劃或者省級行政區劃?該行政法規未予明確,基層執法實務一般會認為是當地縣級行政區劃,但當事人可以一爭。
該《辦法》第二十二條還存在一個漏洞:該條所查處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從條文字義來看,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擅自到外地合法有證的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雖然違反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但不屬第二十二條的查處範圍。當然,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肯定不會如此理解,他們大多通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將從異地合法有證的食鹽批發企業購進的食鹽,也會認定為私鹽而進行查處。但鹽業主管部門此觀點能否成立、是否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立法意圖,確實可以爭論一番。
地方鹽業主管部門可能還會認為,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到異地購買食鹽的,只要不能提供食鹽准運證,就構成《辦法》第二十五條查處的「無證託運或自運食鹽」行為。如果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主張該食鹽是在本地購買的,就會陷入另一難題:無法證明該食鹽是從本地哪一有證批發企業購進,從而構成了《辦法》第二十二條查處的違法行為。
就本事件而言,小宋所開的餐館屬於「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這應當無多大爭議。他購進的食鹽若確實是跨縣購進的,則能夠抗辯的不外乎這麼幾點:1、《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當地「應當包括設區市級甚至省級行政區劃;2、《辦法》第二十二條查處對象,不包括從外地合法有證食鹽企業處購進食鹽的行為;3、在本市範圍內跨縣運輸少量自用食鹽,不屬食鹽准運範圍;4、鹽業主管部門不能證明自己構成《辦法》第二十五條查處範圍。
從該事件來看,食鹽專營制度尤其是劃定食鹽批發企業經營區域、限定用鹽單位購鹽區域及對象,確實非常不合理,相關人士也一直在討論該制度存續的合理性問題,希望能夠早日順應形勢予以改革。


我覺得題主的問題其實是:為什麼鹽這種東西還要國家專賣!

以此理解為基礎我貼三個新聞,附上鏈接,請大家觀賞一下:

首先感謝著名扯淡網龍空土星板塊的 雲愁1 妹妹(?)
的細心整理!

以下是正文(有縮減)

新聞1

廣東食鹽專營新模式:八百鹽政人員執法轉督導

  人民網廣州8月17日電 記者張翼鵬、通訊員馮啟明報道: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廣東省鹽業上半年經濟分析會上獲悉,隨著鹽業政企分開改革全面鋪開,今年下半年廣東原有鹽政稽查隊伍將轉變為市場督導隊伍,開展鹽業市場巡查訪銷活動。廣東是全國第一個將鹽政執法隊伍改編為鹽業市場督導隊伍的省份。

  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的綜合試驗區,廣東於1994年底率先增掛食鹽專賣局牌子,同時組建了一支800多人的專業化鹽政執法隊伍,2003年底該省率先撤銷食鹽專賣局牌子。

下略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4562/2716819.html

新聞2

粵童智商低於全國平均值
衛生部首次將智商納入消除碘缺乏病必測指標,專家稱碘缺乏病是影響智力因素之一

 

 為什麼廣東8—10歲兒童智商會低於全國平均智商?昨天,中國地方病協會常務副會長陳吉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到,碘缺乏會對智力造成影響。今天是全國第十三屆「防治碘缺乏病日」宣傳日,這次的活動主題是:「普及碘食鹽十年,人口素質提高」。

  專家指出,影響智力的因素很多,碘缺乏引起的碘缺乏病是其中之一。

  據了解,去年衛生部首次將智商納入消除碘缺乏病監測的必測指標,對31個省份的37288例8-10歲兒童進行了智力測查,全國平均智商為103.5,處於正常水平。北京、上海和浙江等省的平均智商在110以上,而且高智商所佔比例明顯增加,與此同時,這些地區的平均碘鹽覆蓋率在94%以上。海南、貴州、青海和寧夏4個省份的平均智商在95以下,而這些地區除碘缺乏病病情較嚴重外,非碘鹽率也較高。監測結果顯示,廣東8-10歲兒童智商是101.1。

  據介紹,廣東早在2000年就已經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的階段性目標,但據衛生部組織的全國消除碘缺乏病檢測結果顯示,廣東從2004年開始出現大幅反彈,非碘鹽率遠超過10%,重新淪為不達標地區。特別是2005年,廣東合格碘鹽食用率跌至75.1%,重新淪為不達標地區,碘鹽覆蓋率跌至79.9%,為全國倒數第四,雙雙低於90%的國家標準,而8—10歲兒童的尿碘中位數低於50μɡ/L的比率也由2002年的5.9%下滑到了2005年的12.5%。陳吉祥表示,目前廣東沒有一個地方不缺碘,只是缺碘的程度不同,粵西、粵北山區屬於重度缺碘,沿海和珠三角部分地區屬於輕度缺碘,其他地方則屬於中度缺碘。

  據悉,最近幾年,世界衛生組織和醫學專家研究發現,碘元素是智力元素,碘缺乏最為嚴重的危害就是造成胚胎、嬰幼兒、兒童的腦發育不良,造成不同程度的智力損害,而且這種損害是無法彌補的。(來源:南方都市報)

http://news.163.com/06/0515/10/2H5JIV250001124J.html

新聞3

 食鹽放開後面臨品質隱憂

 

 食鹽專營放開雖可讓百姓享受到低價實惠,但也面臨品質如何保證的難題。

  重慶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市鹽務管理局局長陳逸根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全國鹽廠多達近4000家,但拿到食鹽生產許可證的只有96家。陳逸根說,很多鹽廠都經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將鹽業推向市場,肯定會有不法分子將工業用鹽當成食鹽賣而影響老百姓健康。

  鹽業公司有關人士還舉了這樣一個例子。2004年,廣東省就撤銷了食鹽專賣局。然而,僅過兩年又恢復了這一機構。究其原因,主要是專賣局撤銷後市場加碘食鹽合格率直線下降。

http://news.hexun.com/2010-01-07/122276653.html


鹽務專賣,養肥了鹽務局——百度里搜「鹽務 腐敗」可以開眼界;
煙草專賣,養肥了煙草局——百度里搜「煙草 腐敗」可以開眼界;
氣象專賣,搞了許多專門報天氣的公司;
石油壟斷,天然氣壟斷,高鐵壟斷,高速壟斷,通訊壟斷,銀行壟斷……


嘗考歷世鹽法……及漢武始立榷(專賣)法,為牢盆(國家發放的煮鹽工具)之制。自是歷代皆踵行之。計其利,于軍國之費略於半,唐宋及元因之。有加無瘳(減損),大抵率由養兵多而資費廣,故不能革也。


假如我居住a城市,到b城市旅遊,過程中在超市購買了食鹽,帶回a城市的行為就屬於違規?


考究歷朝歷代鹽鐵法及商稅法,皆有以管控為形式,以規範為目的,以法辦為震懾,此乃鹽鐵鑄幣為國之築基。國務院相關法規頒布目的在於禁止鹽的區域性流通,因為各地區飲食習慣致使鹽管局會根據具體情況適量投放碘物質等。這個規範很有必要但是可以適時調整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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