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德國倫理委員會贊成兄妹或姐弟的婚姻非罪化?

非罪化和婚姻合法化差距很大,請大家注意區分。


謝謝各位的支持。有些朋友希望我能就此問題展開說,但我最近比較忙,沒空認真寫東西。好吧,給我點時間,爭取寫一篇能上日報的誠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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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堅持不在知乎答題的,但這問題正好撞在我的研究方向上,手癢得不行。我在德國的LL.M.畢業論文寫的就是這個。憲法法院對兄妹案的判決書和倫理委員會的意見書也細讀過全文。這裡可以簡單說一下我論文中的觀點:


對於道德問題,我們會通過一種「道德直覺」,不加思考地得出一個道德判斷,然後,針對這一判斷,我們再去找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來
為這一判斷證立。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根本不是理性思考的結果,看上去是理性思考的那一部分,只是些事後找到的、用來說服別人的借口。這種機制是進化遺留下來的一種本能,但未必適應現代社會的結果。比如跨文化的亂倫禁忌,原先的確是為了防止低質量後代的出生。但在當代,若還是堅持這一點的話,就違背了刑法的最大抑制性和憲法的平等保護。

法理方面,1、在現代的避孕技術支持下,亂倫並不一定意味著有小孩;2、即使亂倫生出了有遺傳病的小孩,我們也不應因此禁止亂倫。否則,同理應禁止某些高危人群生小孩,如HIV孕婦。這裡違背了憲法規定的平等保護。3、即使沒有通過刑法來禁止亂倫,我們已經有天生的心理機制來阻止這種行為的發生;若對亂倫行為入刑,無疑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社會壓力。這是一種沒有必要的刑罰措施。

生理方面,亂倫禁忌的這一生理本能是由童年時期的共同生活而觸發的,沒有這種觸發情境,這一本能就不會被激活。這對兄妹童年時候根本沒有見過面,所以想讓他們從本能上意識到這一點是一種過分的要求。


第一次答題,不知有沒有人看,懶得多寫。從這點推開來說,還能得到很多大尺度且有意思的結論。待我有空可詳說。另,憲法法院的多數意見中,大法官們認為,亂倫這種行為,在同性的兄弟/姐妹間、無生育能力的或無血緣關係的兄妹間(如再婚、收養等形成的)是不被禁止的(BVerfG 2 BvR 392/07, Rn. 55-56),這可真是……


參考文獻只提一篇:Jonathan Haidt: The Emotional Dog and Its Rational Tail. in Psychological Review, 2001 Vol.108, No.4, 814-834.


如果你接受功利主義的道德觀,那麼你就認清了道德的本來面目,然後一定會走到道德虛無主義。作為 hardcore 虛無主義者,對[道德滾出立法]運動的又一次前進感到喜聞樂見。

生物學角度上,近親繁殖的缺陷是後代存在隱性遺傳病的概率高於非近親繁殖。但是,立法禁止近親結婚並不能真正阻止近親繁殖。真正想要近親繁殖的人仍然有辦法隱蔽地近親繁殖,只要裝作不知道父親是誰的私生子就可以了。同理,近親結婚、近親性交、近親繁殖三者之間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只是它們同時出現的概率很高,而基於 A 與 B 在統計上的相關性立法禁止 A 以期望實現阻止 B 的目的並不理性。這個不理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上:1. 不能達成其目的;2. 傷害了無辜者(例如並不打算繁殖的相愛的近親)。

近親繁殖與普遍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盜竊、搶劫)等不同,一旦發生即不可挽回,因為近親繁殖的後代與非近親繁殖的後代的生命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人權。導入計劃生育那一套方法顯然是不可取的。所以實際上立法和司法對近親繁殖行為 technically 無能為力。立法機關應當承認這種無能為力,並放棄通過立法來阻止。

那麼接著說,個人自由。論斷:與近親結婚這一行為在消極自由範圍內。具體證明暫且不打算詳述。(否則按照我深度優先的寫作風格肯定會扯遠。)

上述討論都是建立在功利主義的框架內的。如果有人認為道德是先驗的,那麼以上論述都是無效的。

真不幸我果然還是扯遠了。。。 繞不回來了就先這麼著了吧(逃


2017.11.28 補充:

道德直覺是自然選擇的產物。自然選擇具有局限性。人類的智慧是超越自然選擇機制的。


德國骨科我不懂,還是聊聊中國的骨科吧。
我國著名的瑪麗蘇主義文學作家金庸先生寫過這麼一個故事,有一個姓段的青年,總是被他爹捉弄,雖然是一代高富帥,但是每次情濃之時,總是要遭到」你妹啊!「的無差別攻擊,堪稱五雷轟頂五內俱焚五體投地五馬分屍,世間慘劇莫過於此。
作為資深的瑪麗蘇主義文學作家,金庸先生還寫過另一個故事,有一個姓楊的青年,性情頑劣偏激,愛情觀嚴重扭曲,因為被人搶走了龍騎士的封號,最後發展到了和禽獸搞基,生理上的殘疾令人同情,心理上的殘疾就真的有點兒可怕了。但是我們知道,金庸先生是一名反封建鬥士,亂倫在這個故事裡,披上了英雄主義色彩,長得帥武功高就可以任性,由此可見,道德話語權主要還是來自於實力,拳頭越大權力就越大。
而在金庸先生的另一個故事裡,金庸先生又創造了一個運氣特別逆天的酒鬼角色,我們發現,搞表妹是不行的,但是搞師妹是可以的,雖然我們說好男兒志在四方,好像也不影響他們吃窩邊草。
在下一個故事裡,就更過分了,有個地痞流氓,一氣討了七個貌若天仙的老婆,這劈腿和採花的本事,堪稱光耀千古,甚至連自己最好的朋友小玄子名義上的媽都給群P了,但是這個主角自帶反英雄主義光環,深受很多人的喜愛。
所以有時候狗血劇給大家看得不是狗血,貫穿其中的,是反對封建倫理道德的精神。
當然了,金庸先生如果早生一百年,他寫的書里,隨便挑一本,都可以滅九族了,他要感謝時代進步,對於道德,人們有了更大的包容性。
(以上部分,屬於戲說,求不打臉。)
所謂亂倫這件事,有必要先搞清楚的是,人們所說的倫,是什麼,法律上所說的倫,又是什麼。
大眾視角里的倫,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師生戀、姐弟戀、黃昏戀、人獸戀,所有我們看上去覺得不正常不舒服的事,都可以被認為是破壞了倫,一種倫理的標準,並不是有沒有實際危害性,而是大多數人是不是能夠接受和同意。
所謂人倫,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係。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強調人權,強調自由意志,這就使我們產生了困惑,就是人與人之間,是不是都存在著一種必須遵守的道德關係,就拿睡覺這件事來說,除了兩情相悅之外,是不是還必須得到社會公眾的同意?
道德之所以存在眾多爭議,是因為沒有明確的邊際。
而法律不能沒有邊際,法律必須是嚴謹而可量化的,在我們國家的《婚姻法》里,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那麼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呢?亂倫的事情發生了,有什麼懲罰措施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判定婚姻無效?這就完了?沒有其他懲罰措施了嗎?這樣不會助長亂倫現象的出現嗎?
感謝大家憂國憂民,但是在法律上關於自然人的概念是清楚的,自然人只規定了人自身的行為能力,排除掉了附加的社會關係,與道德上的社會人,有著明確的分界。
而當法律被用於規範道德領域的一些問題,特別是人類性行為,就必然會出現很多爭議,因為限制人類性行為,有限制人的自由意志的嫌疑,我們國家在有關性行為的法律規定中,存在巨大爭議的就是聚眾淫亂和賣淫嫖娼,因為其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個非常難以理解,因為社會秩序的標準是模糊的,插隊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其行為的危害性更為明顯,但是沒有法律去規範這種行為。
在婚姻法領域,與亂倫一樣有爭議的,還有重婚,因為法律保護一夫一妻的制度,就構成了對贊成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歧視,與重婚相比,亂倫是不是更讓我們覺得無法接受?但是實際狀況是,重婚有可能蹲監獄,亂倫並不會。
前不久美國關於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破冰效應就在於,對於不符合原有社會認可的私人關係,是不是應該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和認定,從美國人民的實踐來看來,要尊重人權,法律就必須做出讓步。
德國骨科提出的血親之間的婚姻合法化,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去,其實質是相同的,所考驗的,就是人類社會的包容性。
在一個越來越多元化的社會裡,能不能接受以往我們不能接受的行為和現象,是對所有人類的拷問。而這樣的爭議,並不會在現在得到答案,從法律的嘗試來看,有些國家更為激進,比如荷蘭的毒品合法化,而有些國家更為保守,韓國剛剛取消了通姦罪,每個國家的法治進程不同,其選擇自然不通,德國人民的事,還是留給德國人民去操心。
我們國家並不對亂倫行為進行處罰,而社會倫理道德,也沒有崩潰。


經濟蕭條影響下,為促進德國骨科發展,德國倫理委員會費盡了心機。


獨生子女表示不予置評!


針對這個話題,真正認真去找原文線索的答案只有一個,且也只找到了英國《獨立報》的報道。其實原文就在德國倫理議會的官網上,下面我來詳細扒一扒,看看兄弟姐們亂倫是如何被合理化的。

首先看原文,Deutscher Ethikrat: PRESS RELEASE 08/2014。可以看到,這個聲明發佈於2014年8月份,距今已經將近一年。那麼針對這份聲明有什麼最新的進展嗎?

答案是,完全沒有。

更進一步,根據倫理議會的慣例,詳細的說明會發布在下面這個頁面上。Deutscher Ethikrat: Opinion

點進去看看會發現,裡面針對這個投票的說明只有德文版,英文版將近一年都沒有出版,尤其可見,倫理委員會已經意識到了這個事情的影響,採取了非常謹慎的態度。

現在,我們根據議會發表的英文說明,結合《每日電訊報》和《獨立報》的報道,還原一下整個事情的經過。

首先介紹一下德國倫理議會這個組織。這是一個由政府任命的專家組織,成員有26名,一半是聯邦議會任命,一半是聯邦征服任命。議會的主要目標是評估倫理,社會,科學,醫學和法律,尤其是生命科學對個人和社會造成的問題和後果。下面曬一下投票時的26位成員:

Prof. Dr. med. Christiane Woopen (Chair) Wolf-Michael Catenhusen (Vice-Chair) Prof. Dr. theol. Peter Dabrock (Vice-Chair) Prof. Dr. iur. Jochen Taupitz (Vice-Chair) Prof. Dr. med. Katrin Amunts Constanze Angerer Prof. Dr. med. Frank Emmrich Dr. med. Christiane Fischer Prof. Dr. phil. habil. Dr. phil. h. c. lic. phil. Carl Friedrich Gethmann Prof. Dr. med. Dr. phil. Thomas Heinemann Prof. Dr. iur. Wolfram H?fling Priv.-Doz. Dr. phil. et med. habil. Dr. (TR) Ilhan Ilkilic, M. A. Prof. Dr. med. Leo Latasch Auxiliary Bishop Dr. theol. Dr. rer. pol. Anton Losinger Prof. Dr. iur. Reinhard Merkel Herbert Mertin Prof. Dr. med. habil. Dr. phil. Dr. theol. h. c. Eckhard Nagel Dr. phil. Peter Radtke Ulrike Riedel Prof. em. Dr. iur. Edzard Schmidt-Jortzig Prof. Dr. theol. Eberhard Schockenhoff Prof. Dr. med. Elisabeth Steinhagen-Thiessen Prof. Dr. iur. Silja V?neky Prof. Dr. med. Claudia Wiesemann Dipl.-Psych. Dr. phil. Michael Wunder

大家看到一堆牛逼閃閃的 Prof. 和 Dr., 足以說明教授和博士們對性觀念的創新和探索精神和熱情!我腦中瞬間飄過兩個字:悶騷。

根據公告的內容,這次投票的起因是2012年4月12日歐洲人權法庭拒絕了Patrick Stuebing同志的上訴。這位同志的遭遇比較傳奇,他在嬰兒的時候就被領養了,直到24歲的時候回去找自己的親人,遇到了當年年芳16歲的妹妹Susan Karolewski。兩個人可能是一見鍾情,乾柴烈火,於是在 Saxony 這個地方開始同居(不敢結婚),甚至有了四個孩子。2008年,Patrick 同志就被抓走了,根據德國刑法173條,被德國憲法法院因近親亂倫罪判處了3年多。隨後這對夫婦被判強制分居,三個孩子被收養,只有最小的孩子被判給母親撫養。2012年,他們一同向德國憲法法院和歐洲人權法庭上訴請求回歸家庭生活,但是被全被駁回了,因此才有了德國倫理議會「插足」的由頭。

那麼看看倫理議會的教授和博士們的理由。

1. 根據現有的數據,兄弟姐妹之間的亂倫在西方社會十分罕見。然後那些受影響的亂倫者的生活遭遇了極大的困擾。他們的基本人權收到妨害,他們被迫隱瞞或否定自己的感情。我們議會接手的案例都是那些非常特殊的,兄弟姐妹之間沒有在一起成長而是成年後相遇並相愛的案例。

2. 我們認為,刑法不是維護社會禁忌的適當方式。法律的作用不應該是強迫公民遵守道德並對法定成年人的性行為制定禁令,而應該是保護個人不受到不適宜的傷害和不便,保證集體社會秩序不受到干擾。

3. 刑法174ff條款對於強姦犯罪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已經涵蓋了對於近親亂倫早晨犯罪的行為。

4. 對於法定成年的兄弟姐妹們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的亂倫,對於家庭造成負面後果的恐懼,和可能生出孩子的可能性,都不足以構成法律懲罰這類行為的合理性。兄弟姐們雙方自願情況下性交的基本權利要高於對於家庭抽象價值觀的保護。(簡單地說就是我成年我性交我樂意我合理,去他x的家庭和孩子!

5. 我們沒有(不敢)討論雙親和子女亂倫的情況(估計要是討論了就會被人罵死)。

在議會投票結果中有9票反對票,但是多數仍然通過了這一決議。注意這一決議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呼籲,離真正修改法律還有十萬八千里。

那麼教授和博士們高上大的文字有沒有道理呢?

看看 Patrick 和 Susan 的孩子們吧。四個孩子中竟然有兩個是先天殘疾!

議會對此的解釋是:其他基因相近的夫婦並沒有被禁止生孩子。

這是什麼鬼邏輯?我看了兩遍原文,就是這麼寫的!

Two of the couple』s children are disabled, and it is believed that incest carries a higher risk of resulting in children with genetic abnormalities.
But the Ethics Council dismissed that argument, on the basis that other genetically affected couples are not banned from having children

再回頭看看教授和博士們的邏輯,典型的就是用一個案例推翻一條法律。其實道理大家都懂的,為什麼美國大學禁止老師和學生談戀愛?因為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會嚴重影響兩個人對感情判斷。學生天然地就要受制於老師,這種感情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兄弟姐們之間的道理也一樣,哪怕說兩個人沒有一起長大,但是兩個人之間血緣構建的倫理地位差距比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差距只強不弱。一個24歲的成年人,打著親哥哥的名義和一個16歲的少女接觸,相愛,難道不比教授騙學生更加惡劣,更加值得我們警惕嗎?難道我們還要鼓勵這樣的「認親」行為嗎?

最後給出一道思考題:在歐洲哪個國家亂倫是合法的?

答案不是德國哦!

是法國!你猜對了嗎?拿破崙一世時為了滿足自己那點小心思,將亂倫合法化了。

而在德國,據說2%到4%的德國人有過亂倫的經歷!

真的假的?Who knows!不信看原文!

Around two to four per cent of Germans have had 「incestuous experiences」, according to an estimate by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看來德國同志們也很悶騷啊,這種不能開口的痛,大家都懂的。期待德國同志們超越法國,真正成為亂倫大國,亂倫強國!

參考文獻:
Incest a "fundamental right", German committee says
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europe/german-ethics-council-calls-for-incest-between-siblings-to-be-legalised-by-government-9753506.html


以前在打辯論賽的時候,有個著名題目「同性婚姻應該/不應該合法化」,當時準備比賽的時候,就有隊友提出,反方可能會追問,如果道德觀念是變化的,那麼是不是以後近親也可以結婚了?直系親屬都可以結婚了?
有隊友提出將其歸謬到「滑坡謬誤」。而我想的是,本來就是啊,只是我這些愚蠢的評委理解不了而已。

我們在看待「隨時間演進」的事物時,常犯的一個錯誤就是:「把當今社會默認為歷史的終點。」這個錯誤帶來的觀點就是:現在的一切幾乎都是最合理的,如果要改變也只是小修小改,不會有顛覆性的變化。
但實際上,今天,只是歷史長河中普普通通的一個切片,一切隨時間演進的事物,依舊在演進。
古人無法認可男女平等,我們認可,然後我們覺得這是古人的歷史局限性。
我們不認可同性婚姻,然後就會拚命找無數理由說明,我們的不認可是真理,是天理,是歷經歲月變遷也不會改變的天倫!
殊不知,千年後的人類,看著今天的歷史,也在評述著「歷史局限性」。

而近親婚姻,同理。

如果這個答案不幸火了,看官們應該可以在評論裡面看到現場版的「歷史局限性」。


我覺得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人家關起門來,不管是亂倫還是怎麼搞,並沒有危害到他人。
我倒不是支持亂倫。我在這方面比較保守。但是我個人認為這種事情不是法律該管的。法律管這種私人的事情,總有一種中世紀的陳腐味道,和懲罰不信教的人、自慰的人、忤逆不孝的人等等有異曲同工之處。
婚姻問題應該由宗教、禮教、風俗、道德這一類東西管理。當然現代婚姻也免不了要有一點點法律的成分,主要是財產分配方面的問題,以前沒有這些問題的時候婚姻就完全是靠宗教(西方的教堂儀式)或者禮教(中國召集親友的儀式),也並沒有導致社會不穩定。而且宗教或者禮教(神聖或者人倫)是婚姻關係之本,財產分配是婚姻關係之末。
所以,將亂倫非罪化本身並無不當之處。重要的是,並不是法律不管的事情都可以做。
這件事情或許可以解讀為倫理對亂倫有所放鬆的信號,但我覺得這樣解讀理由並不充分,目前只是非罪化。如果真是在倫理上接受亂倫的話,我覺得那將是一個非常非常值得擔憂的現象。


這個委員會是由骨科醫生組成的?


瀉藥

估計最近德國骨科醫生失業率太高了吧。


我就知道,從同性婚姻開始,這就是你們的陰謀!


目測我是知乎唯一一個不支持亂倫的人了


其實,按照這種倫理,你們何必需要婚姻呢?

談畸形幹嘛?要性交,脫下褲子找個安靜角落打開昏黃浪漫光線,可勁上吧!至於性交對象是兄是妹、是嫂是姨、是爹是媽、是驢是馬,按各位的道德邏輯,又有何妨?只要沒傷害他人利益就行了!用力!

噢不對,道德帝們會說:驢和馬沒有自由意志,和驢馬性交是不道德的!和爹媽自願性交,是"符合倫理"的!孩子不畸形就行了!孩子長大後還能教他和妹妹性交。肥水不流外人田,省房子省嫁妝!

幹嘛要談什麼"倫理"呢?兄妹想合體,合吧,一定要玩一個儀式來假裝"神聖"嗎?婚姻幹嘛要兩個人,群婚也不影響別人利益啊?你們幹嘛不三妻四妾五夫六君?一定要扯"婚姻"幹嘛?幹嘛要離婚?不就是分手嗎?為啥要上升到"離婚"的程度,說出去真不光彩!

說到底,你們到底要婚姻的概念幹什麼?

這個"婚姻"的概念,阻擋已婚男人和"紅顏知己"自願性交,阻擋妓女和嫖客自願性交,阻擋男人和男人自願性交,阻擋哥哥和妹妹自願性交,阻擋兒子和母親自願性交,阻擋人和狗自願性交(噢不,這會傷害狗的感情,和狗性交不道德!嗯嗯),阻擋活人和屍體自願的協議性的性交!

這就是你們期待的世界——不影響他人,自願性交。後代不畸形就行。

"羞恥"這個概念應當捨棄,實在傷害"倫理"。傷害交配自由,傷害自願性交,傷害生殖器背後那兩個、錯了,那一群渴望交配的靈魂。


我不認識上面這個世界。

少年人哪,你在年輕時當快樂。
在年輕的日子,使你的心歡暢,
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
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 
上帝必審問你。( 聖經-傳道書11:9 )


難道宅男交際能力已經差到無法結交到妹妹以外的異性了么?


我就知道,彩虹派勝利之後,就釋放了魔鬼。


下一步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母子和父女的婚姻了。


@天樞真人
@天璇真人


有個姐姐,也有個妹妹,所以我堅決抵制這種愚蠢的決定。
想作就自己作去,別搭上自己家人。


先不說倫理道德法律,兩個一起長大朝夕相處的人怎麼會產生愛情?怎麼會區分不開愛情和親情呢?我理解不了這個問題,設想一下和自己的兄弟姐妹xxoo,那酸爽……而且還會導致嚴重的遺傳問題。或許社會就是處在不停的輪迴之中,就像幾十年前流行過的東西現在又開始流行,這個東東也是退回到了古代歐洲的做法。可能很多年後大眾都能接受這樣做,但是我相信現在絕大部分人是接受不了的,就像幾十年前大家都接受不了同性戀一樣。


還是匿了吧。。。我是玻璃心,怕輿論攻擊。。。
我就是和我舅家表妹談了四年戀愛,是的,就是你們所說的亂倫。
我與表妹相差四歲,大概是她四五歲的時候我們分開的,她家搬去了較遠的城市之後的十幾年都沒有見過。之後見面是大二暑假,同學聚會回來發現家裡多了倆人,我媽說:你舅家的,你妹妹和弟弟,不認識啦?我看了一眼,忙說認識認識。然後她叫了聲哥,我嗯了一聲,因為聚會喝了點酒,也沒怎麼說話,我就去睡覺了。
第二天醒來,聊起來,畢竟是同齡人代溝不是太大,很快就聊開了。她是回來辦身份證的。當時表姐也在,天南地北的聊,聊得開心。那年她在我家待了四五天就回了。加了QQ,有的沒的聊兩句,而且特有意思的是,那時候的手機還沒現在這麼發達,網路也不像現在隨時開著,一般聊一句之後,半天才回一句,一個上半天,一個下半天。
之後是第二年暑假。那年另一個舅舅患了病,住院了。她代表她家裡來看望,那年暑假待了特別長的時間,因為爸媽也要去照顧舅舅(那個舅舅沒結婚)所以一般都是我在家照看家裡。做飯、看店。表妹不會做飯,每天都飯點都是,哥,我餓了。。。那年暑假,和她聊了很多她的事,我的事,聊她失戀、聊她男朋友背叛、聊她自虐、自殘。聊得很投機聊得也很心疼。。。算是給後來的事埋下了一個種子吧。
之後她家裡讓她回我們的城市上學。我在另一個城市上大學。那時候她還是在QQ有的沒的發一串的哥哥哥哥哥哥哥,我回一串嗯嗯嗯嗯嗯嗯。有的時候還能看見她自己劃自己的手,看的我觸目驚心,又心疼無比。雖然不久她就會刪了那些狀態。十一的時候,她宿舍一個同學來找男朋友玩,正好她男朋友和我一個學校,我妹也就跟著來了。然後我們四個在一起逛街、吃飯、划船。。。走馬路的時候她就拉著我的手,她同學還調笑說:哇,好像兩對情侶啊!我分明看到了,表妹臉上的一絲紅暈。再之後過馬路就換我主動牽了,因為我覺得讓她同學看著,老是女孩子主動這不太好。
玩了三天,她們就要走了。中間還有個插曲,其實她們原計劃是兩天的,後來我問她為什麼要逃一天的課,她說是捨不得。臨走去車站送她,她說你把手給我,閉上眼,我給你個禮物,我開玩笑的說這幾天一塊逛街好像沒看見你買啥貴重的東西啊,她說你閉上眼一會就知道了。我把手給她,然後換來了一陣劇痛。她在我手上留了一圈牙印。她笑著說,我要你記得我!我吹了吹手,摸了摸她的頭。這是我最喜歡的動作。上車之後,她在車上不停地朝我做鬼臉,在車要走的那一剎那,我分明似乎看見了淚水。
車走了,我卻像有個東西丟了一樣,心裡堵得難受。那個男生對我說,哥,走晚上一塊喝點吧?我勉強擠出個笑臉說不了,我晚上還有事。
坐車回到學校,我終究還是沒忍住,我發了個簡訊,我說走遠了么?她說你又不是不知道我是路痴,不知道到哪了。我說,能在一起嗎?她說,我以為你不能接受。
開始半年,略微有些尷尬,之後,貌似和平常的戀人一樣了。因為大學不在一個城市,所以一般都是攢一段時間我去看她,或她來看我。在一起,從來不會提及兄妹的事,也不想。我們像普通的情侶也吵架、也吃醋、也秀恩愛。她比我勇敢,她的宿舍的人都知道我倆的關係,只是她宿舍貌似還不是很封建,沒有一個覺得這事挺噁心,接受不了的。只是在擔心我對她夠不夠好,擔心我們將來咋辦。我這邊捂得挺緊的,沒有一個人知道這事。
這種簡單的日子,一直持續到我倆畢業後第一次被家裡抓住。
家裡的態度,大家也可以想像的出來。必須斷!
然後我們轉為了地下。還能苦中作樂。
直到第二次抓住,我們更地下了,但她回了她家那邊,我還留在我家這邊。
臨走那天,我偷偷送她去火車站。我們還笑著互相開玩笑,分了啊!注意距離!她過馬路拉我手,然後觸電一般甩開,然後說,臭不要臉,人家和你分了,還拉人家小手。我帶她去吃飯,說好好吃啊,這可是散夥飯。
當然,當時的她和我都不會想到,這真的是在一起的最後一天那麼快樂,隨意的日子了。
我換了城市工作。她仍然在她的城市。我們每天聊天,像往常一樣,聊天打屁。直到有一天,我們正聊著天她突然話鋒一轉說,以後要注意身體啊,還有好好的怎樣怎樣。我回了一句,咋和要分手似的?她沉默了一下說哪有,你想哪去了。我也沒多想。只是第二天我又收到了一條簡訊:我們分手吧。我說為什麼。她說,累了,不想談了。我說我們可以的。她說,法律允許嗎?家裡允許嗎?有人支持嗎?孩子怎麼辦?我無言以對。。。
就這樣我拉拉扯扯中,到了十一。我去找她,她說她不會見我。只是我去了她還是沒狠下心。我想挽回,時間太緊,我只待了一天,看她和我談笑如舊,我以為我成功了。回去的路上我知道我錯了。
過了年也就是今年的二月份,我又去找她了,嗯,一起吃了頓飯,看著熟悉的臉,卻感覺很陌生。我忍了很久,還是說出了那句挽回的話,用最近流行的話說,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我看著她男朋友來接她,然後帶她走。我從沒感覺冬天會那麼冷,不抽煙的我買了煙,拿著煙都哆嗦掉了好多次。我回到賓館,心如死灰。我不爭氣的給家裡打了電話。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打這個電話,話沒說出口,卻泣不成聲。家裡問我怎麼了,我想了好久說,想家了。
第二天坐上回程的火車,是的,奇蹟並沒有出現,她沒有來送我。家裡也一直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我明白,他們應該是猜到了我去了哪裡。
我試著做了挽留,是真的沒什麼卵用。。。QQ刪了、微信刪了、所有的一切都刪了。。。
晚上我媽打電話說,他們同意了,可以接受了。我說,太晚了。。。
今天,我看到了空間里她的舍友曬得她和她的男友來找他們玩耍的照片,然後正好看到了這個問題,就不自覺的近來寫一些,不知寫的目的是什麼,不知是不是心裡的不甘,還是其實已經放下了。時間真是個奇妙的東西,半年時間,物是人非,滄海桑田。
是的,這個故事和主題也沒什麼關係,就當給我們的四年歲月一個葬身之處吧。同時,謝謝她跟我這麼多年,吃了那麼多苦,卻沒喊過累。

故事講完了,結局應該是大家喜歡的結局。一對走錯路的孩子,最後回歸了正途,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希望我的故事不會像那個小三的故事,好像感動了自己,卻深深噁心了別人。但是,抱歉,我卻真的不想刪除這個答案。就像我說的給四年的歲月一個葬身之處,不要讓它死無葬身之地。
我也準備去擁抱美好的明天,只是卻忘了該怎麼談戀愛,容我熟悉一段時間吧。

這件事給了我什麼呢?我學會了換視角看別人,也就是在這段時間我理解了同樣被人不恥的同性戀,這或許叫物以類聚,狼狽為奸?只是有些時候,愛情來的太快,讓我毫無防備,便被拉入漩渦。對他人利益無害的東西,我還是多些寬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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