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盧梭說的「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這句話後面還有一句,全句應該是:「人是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這是盧梭對其所處社會時代人的生存狀況作出的概括性論斷。他一方面原則上肯定了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稟賦和權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現實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狀態之中,飽受種種奴役。人處在原則與事實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為人不能主宰自己。要獲得自由,人必須與套在人身上的種種枷鎖、不平等相區分、做鬥爭。簡言之,人在社會生活中服從經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聽從良心的呼喚,盧梭稱這樣的人為公民,他認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從盧梭的概括性論斷里,我們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義:自由意味著自主,自由並非為所欲為而是要服從自己訂立的規律,為了尋找這些規律,人必須認識自己以與自己的不自覺狀態相區分。
盧梭把自由分為三種:天然的、社會的和道德的自由。天然狀態下,自然人(原人)服從自然法則(自愛和憐憫)。自然人智力低下,理性尚未生髮出來,缺乏自我意識聽憑情感行事。自然的自由體現為感性的任意性,沉醉於大自然里的自我沒有做主人的欲求和意識,原人擁有的自由並不等於自主,更談不上自我認識,他們的自由特指基於沒有私人佔有制下人與人、人與自然和睦相處的平等狀態。社會狀態下人自身的理性得到發展和不斷完善,人們面對現實生活中種種政治、經濟乃至精神的不平等,強烈要求推翻君主專制,廢除因受騙上當而被迫簽訂的社會契約,在人人平等的基礎上建立新的社會契約,新的社會契約使得一個抽象的公共意志凌駕於個人意志之上,公意體現為法律,人們遵守法律,第一次自覺地承擔起了義務,享受著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護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像以往一樣自由。」這種結合形式就是社會契約,它以法律的形式出現。盧梭所說的社會自由實際上等同於社會平等,社會自由的實現需要消除種種不平等現象,社會自由由法律提供保障。
社會自由使人成為國家的主人,卻遠未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盧梭把人自己立法而建立的道德律稱為良心。他認為良心是一切善行、正義、美德的根本來源,而慾念是一切惡行的根源。人只有與本性里的惡欲相區分,運用理性去認識善,聽從良心的指導去行善,才能肩負自己對人類所負的道德責任。從此,人成了自己行為的主人,要為行為後果、價值和影響負不可推卸的責任。上帝、教會、僧侶、禮拜不再是人的道德行為的決定者,真正的心就是神靈的真正的殿堂,人類道德行為的根據被從天上拉回到人間,作為道德、信仰權威的宗教不再享有絕對的權利,信仰成了個人私有的情感和信念,人因做了國家的主人其行為具有正義性,因做了自己的主人其行為具有道德性,這是一個公民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由此可見,道德自由是社會自由的繼續深化和完成。
盧梭將自由分為三種,天然自由著意於說明自由是天賦人權,生而有之,不可剝奪。天然的自由作為一面鏡子,鑒別出社會現實中種種不平等和道德敗壞現象,社會自由的實現實際上是一個克服人性墮落、揚棄社會異化的動態歷史過程,道德自由的實現則是這一歷史過程的自覺化,亦即是人性本身的完善化過程。
盧梭把人分為自然人和社會人,這是人的自相區分的第一種,它與自然自由到社會自由的歷程相一致。人的自相區分的第二種是人的自身相分,即人性內部的區分,它與自然自由到道德自由的歷程相一致。自然人和社會人的區分,揭示了人類社會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天然平等到社會不平等,再到社會平等的辯證歷史過程。通過這種區分,人在社會生活中獲得了平等地位。人不再受自然法則的支配,而是服從經自己同意的作為外在法律存在的法律,人民做了國家的主人,實現了社會自由和社會解放。人性內部的區分則是第一種區分的深化。通過這種區分,人類從對道德的無意識狀態進展到具有高度道德自覺性的社會狀態,人們自己立法建立起了道德律,意志自律使得人們對外在的法律的服從有了自覺性。正是這種區分,深化了人對自身的認識,使人做了自己意志的真正主人,實現了道德自由和人類自由的解放。
盧梭在理論上追溯了自然狀態,描繪了孤獨無依的自然人的生存境遇。自然人獨來獨往、居無定所,他們的活動多半是用來滿足生理上的需要。之所以自由,是因為他們遵循自然法則的兩個原理(自愛心和憐憫心)行事。自愛心促使人自我保存,憐憫心則制約著因自愛而過分自私而造成對他人的傷害。自然人沒有善惡的分別,也沒有道德規範和各種評價標準。「野蠻人之所以不是惡的,正因為不知道什麼是善。因為阻止他作惡的,不是智慧的發展,也不是法律的約束,而是情感的平靜和對邪惡的無知。」自然人的行為雖然超越道德,然而他們是天然善良的。自然人沒有「你」和「我」的區分,沒有語言,儘管生理存在著許多不平等,他們也感覺不到,不平等現象對他們來說幾乎等於零。
盧梭的自由思想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對西方社會都產生過巨大的影響。從理論上來說,天然自由肯定了人的自由權利不可侵犯的神聖性,社會自由闡明了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道德自由啟迪人們的心靈,教育人們走向完善,盧梭的自由觀極大地解放了人民的思想,沖潰了封建王朝「君權神授」、「貴族世襲」的理論基礎,揭露了政權和神權相勾結共同壓迫人民的罪惡行徑。從實踐上來說,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的思想的引導,《人權法案》和《獨立宣言》中閃爍著他的自由思想的光輝。
對這句話的理解一定要放到盧梭所有著述的整體語境中,而不單單是將之放到一句話的語境中『人是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但我並不認同 @Feng Yang 答案中過於簡單地講盧梭眼中的社會自由與社會平等一筆帶過的說法,實質上這裡的邏輯關係十分複雜,而且我也不認同他將自由區分為所謂的天然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的方式。一個很好地問題便是,為什麼在盧梭那裡自由和平等之間產生聯接,為什麼盧梭的《論不平等》一書中在最初論述人的本質是自由,而最後卻導致了不平等的起源。
這個問題要從盧梭對自由的理解說起。卡西勒在《盧梭問題》中認為,尋找人類的本質是盧梭的主要關注點之一。作為對古典政治哲學的回應,盧梭從最基本的人性論處出發界定了人的本質是自由。他將其人的本質稱為「自由主動的資質」以及「心靈的靈性」。自由在盧梭看來就是意志的自由,他在《山中書簡》中寫道,自由不僅在於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於不屈服於別人的意志。施特勞斯在《論盧梭的意圖》一文中提到,盧梭將人的本質界定為「自由的施行者」,以取代「人是理性動物的古典定義」。在盧梭眼中,人由自由而非理性來界定本質。而這種自由在盧梭看來只存在於自然狀態之中。在《論不平等》一書中,盧梭為我們展示了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場景。在這種狀態下,人與人之間處於一種隔絕孤立的狀態中,不存在任何人與人之間的聯合。這種情況,人們之間不會發生意志上的屈服,也就擁有自己的自由。
在此,請大家明確這裡的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是一種『不發生意志上得屈服的自由』,所以與之相對應便是盧梭眼中的不自由實質上是一種『個體在意志上依附於人』。呼應我在開始提出來的問題,這裡的自由才真正是和平等聯繫到了一起。平等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無差別,因此不會依附,因之便獲得自由。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提出了人的兩個依附,即對物的依附和對人的依附。他認為一旦人類進入了社會之中,便不可挽回地因為財富、權力甚至是生存條件而對他者產生依附,這也就是整句話的後半句『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的意義所在。在最根本上,盧梭實質仍舊懷有極大地悲憫認為,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之時便永無止境地陷入了墮落的境地而無法自拔,無法返回到他所認為的『最初的美好狀態』,所以前半句才是有意義的。【這裡的答案要寫全能寫一篇論文,中間的論證過程只能簡略回答,如果要詳細回答肯定要涉及到盧梭的《論科學與藝術》、《論不平等》、《社會契約論》、《愛彌兒》、《山中書簡》、《懺悔錄》等著作的很大篇幅的引用。在此就不多做解答,以後有時間會補充。一般來講,看那些概括盧梭著作內容的文章遠遠不如閱讀原著,將其中的線索理清楚更能明白盧梭的邏輯。當然,我這裡也是自己的理解,如有問題,可隨時提出意見。】
人生而自由+人生而不平等-&>
為了追求新的平等而放棄自由,進入社會,建立第一次契約-&>
為了追求新的自由,建立第二次契約。
不知是否可以貿然這麼理解?
人人都嚮往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卻沒有任何人想回到那個「茹毛飲血」的歷史階段和環境下。這就是盧梭必然要從《不平等》走向《契約論》的原因。
自由是人的最大的權利。哲學家們都把實現人的徹底自由作為自己研究的終極課題,它既包括物質的自由,也包括精神的自由。人類目前尚處於追求物質自由的階段,就不要奢望精神自由了。當然自了漢是個例外。物質自由並不必然導致精神自由,但沒有物質自由必然無法到達精神自由。
自由的本質不是擁有做什麼的權利,而是擁有不做什麼的權利,即沒有人強迫你干你不願意乾的事。追不到美女的痛苦,與別人強迫你娶一個醜女的痛苦,哪個痛苦更痛苦?
《契約論》的目的是要建立社會秩序(或打造一個好一點的枷鎖)。秩序是人類歷史發展的一個階段性的產物,正如它的建立是一個必然一樣,它的滅亡也是一個必然。人的自由問題分兩個方面,一個是有無的問題,一個是多少的問題。秩序的建立解決了有無的問題,那麼剩下的就是多少的問題了。
秩序代表的是所有人的自由的最大公約數,也相當於一個公平指數。最大公約數數值太小意味著秩序的崩潰。人類社會形態的變化也是這個最大公約數從低到高的一個過程,這主要得益於物質生產能力的提高讓更多的人獲得了更多的物質自由。只能說人類要想獲得徹底的物質自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所謂自然狀態下的人擁有最大的自由是哲學家們臆想出來的,把哲學家們扔到原始社會天天被野獸追著跑看他們自由不自由!田園生活詩意嗎?那農民們豈不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一群人了?所謂詩意的田園生活大都是衣食無憂的有閑人所過的日子,不事生產的知識分子們當然嚮往了。所謂「人生而自由」就是一個偽命題,就跟人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假設一樣,都是把人從具體的環境下抽象出來的臆想。所謂「枷鎖」,對於人類發展所處的「叢林」歷史階段來說,正是人獲得自由的一個保護傘。等到了「小康」、「大同」歷史階段,這把傘自然會越來越小。
哲學們就是矯情!還是馬克思最接地氣,不深刻理解「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於改變世界。」的人就談不上真正理解馬克思和馬克思主義。
這是《社會契約論》除序言之外的第一句話。某種意義上,這句話的需要被放在盧梭整個作品的框架之下來理解。我們可以把盧梭作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人類處境的診斷,另一部分是針對這個診斷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第一部分的代表作就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如果從這部分講的話,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這句話是對《論不平等》本身的一個回望與概括。它至少包含了兩層意思。首先,man is naturally good,while is corrupted by society.這個good就包含了自然的自由。其次,社會作為人的枷鎖無法被去除。也即人無法回到二論《論不平等》所勾勒的自然狀態中去。展開來說,二論首先描繪了自然狀態中的個體,這個個體因為不依賴於他人而近乎自足地存在而是自由的。對這個的分析可以參考下Melzer的書:The natural goodness of man前兩章。但此後,因為外部的偶然因素使得人天然具有的可完善性對環境作出反應,引發了一連串的後果,其頂峰就是人類結合為社會並且墮入了專制政府的統治,個體獨居的自然狀態完全被消解了。再說社會,準確來說是社會狀態。盧梭這裡是有一個歷史橫軸的,這意味著人一旦進入了社會狀態,就無法回到自然狀態中去。所以這句話如果按照二論的內容來翻譯的話就是:人原來在自然狀態中是自由的,但是一旦進入了社會狀態,自然的自由就幾乎不可能保存下來,因為社會作為枷鎖與自然的自由並不相容。而且,社會狀態無法被擺脫。因而每個人其實都是有枷鎖的。
再來說盧梭提出的解決方案,只說《社會契約論》吧。既然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那麼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任務就是要幫助人去除枷鎖了?naive。社會契約的目的不是去除枷鎖,而是將枷鎖合法化,社會契約論本身就預示著去枷鎖的不可能性。剛才已說,加索本身就是社會。況且其副標題是the principle of political rights。盧梭想要回答的是,什麼樣的政治體是合法的。他通過約定自由代替自然的自由,進而通過一個複雜的政府構建過程,使得這個社會這個枷鎖合法化。所以從constructive Rousseau的視角上看,這句話的意思是:哥只能通過模仿自然的自由而構建一個政治體,但乃們不要忘記,這個政治體本身仍然是一個枷鎖。這就是施特勞斯所說的,盧梭至死都相信,哪怕是最合法的政體也是一種束縛啥的,原話記不清了。
我認為《社會契約論》中的這句話,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得到了各種角度的完美解釋。
其中一個角度:
在沒有愛情的地方,美麗有什麼用呢?對於沒有語言的人,才智有什麼用呢?對於不互通交易的人,狡詐有什麼用呢?
奴役的關係,只是由人們的相互依賴和使人們結合起來的種種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個人陷於不能脫離另一個人而生活的狀態,便不可能奴役這個人。這種情形在自然狀態中是不存在的。在那種狀態中,每個人都不受任何束縛,最強者的權力也不發生作用。能吃可以,別喊胖。想買也行,別哭窮。
首先這句話出現在書中第一卷第一章第一句話,也就是全書的第一句話,哲學家說話都是很有條理的,第一句話能是什麼?是作者的觀點,以及繼續論述的前提,是理解作者的前提,與作者進行溝通的前提。看看本書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在權利與利益的均衡中探尋合法而確定的政權規則。
權利與利益的均衡是什麼? 我們得到的對方的某種程度上的遵從,並且許諾以一定的利益。
如果我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許以對方某種程度上的遵從,這就是枷鎖。
至於為什麼人生而自由,這個問題自己回答不了。以及人為什麼會犧牲某種程度上的自由來換取利益,這個可以問問自己,為什麼人跳不出這個規則。
下文中所論述的社會秩序的形成需要約定,約定即非強力條件下雙方達成的一種自願性協議,都是以人生而自由為前提的。想一想如果人生而不自由,即生即有所要遵從的規範,社會秩序何須形成呢?
不說了,細思恐極。
盧梭的書看過一本,《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出自《契約論》,得出如此意味深長的話,怕是和路易十五時代的法國社會現實相呼應的。我的感受卻告訴我,如果我們都接受對我們的自由一定的限制以及對我們選擇權的一定減少,我們就都能獲得更大的自由以及更多的選擇權。
交通法規不正是如此嗎?法律法規是我們分享城市道路交通的方法。假使沒有紅綠燈,沒有車輛右行,沒有人行道。。。
公共政策的強制性卻賦予我們莫大的自由。
人們的大量決策都富有外部性,自己卻渾然不覺。
ps:自由的定義是什麼?定義自由是件困難事,自由的反面些許會容易些。
康德說,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不想作甚就不去作甚。既不強制他人,也不受他人強制。
張愛玲說,我愛你,與你何干。
柴靜說,自由就是對真理抱有那麼一絲絲懷疑的精神。
也許自由就是公共精神下的自治,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吧。
自由是一種必然的、時刻存在的秩序。作為對《社會契約論》的補充,勒魯在《論平等》中做出了如下的解釋:人們的自由在於表達的自由,這種自由體現在外界所表達於人,人接受這種表達並對外界作出自己的表達。人們有作出自己的選擇的自由,但必須為這種自由的選擇承擔一切後果,付出代價。正如盧梭說的「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們有選擇的自由,但是卻沒有不參與選擇的自由。加繆對這種「自由」做出了更確切的解釋——人們在自發讚歎的奴隸狀態中發現了一種深刻的獨立與自由。更大的程度上,「自由」是一種警示。
由於實踐理性的緣故,自由不能成為人類終極目標,只能作為超驗秩序而存在。兩個向度:人類理性不可能完全理解自由,只能在自由選擇的層面努力建設,並承擔任何代價;作為一種絕對基準,自由隱現,並為人類理性提供因果關係的邏輯原則。不追求自由的人,是奴隸;承諾全部自由的人,是魔鬼。
從某種程度而言,這種「超驗性」的自由打破了理性的偏見,然而因為缺乏準確的判斷標準,所以只能從思考的角度判斷,而無法從理性的角度證實。群體給的枷鎖和限制
環境(社會規範、他人眼光、經濟地位)就是他的牢籠
我來另闢蹊徑回答一下。
人生來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這句盧梭的名言,我早就聽過。也見到別人發在自己的朋友圈,我知道他想表達的意思——無非是最近遇到了什麼煩心事,受到了來自或家人或朋友或老闆的阻礙,藉此發發牢騷罷了。
可我始終覺得這句話矯情。生活中的「枷鎖」,難道不是自身能力不夠造成的嗎?努力提高能力就能衝破枷鎖,何來「無往不在」這般誇張說辭呢?
盧梭的話,聽起來有故作深沉之感。
直到今天讀了一本不相干的書《寫小說的藝術》,我對這句話有了另外的理解。
書中說文學語言的特徵之一就是拒絕陳詞濫調,製造陌生化。比如,一提到天空,我們會說「蔚藍的天空」,這幾乎成為習慣性搭配,人們不會再去想「蔚藍」是什麼藍。可能在最初描述天空時,「蔚藍」是一個讓人有所感知的辭彙,但濫用之後,人們因麻木而無法感知。再打個比方,說一個人特別焦急,「像熱鍋上的螞蟻」;事情緊急,「都火燒眉毛了」。這些比喻是如此地被人熟知,以至於人們聽到後不會再去想像熱鍋上的螞蟻和火燒眉毛是怎樣的一種情形了。不能說這些比喻不精彩,只是它們太老套了。
文學語言就是要拒絕陳詞濫調。那麼好,很多極品作家就開始作了。為了避免陷入陳詞濫調,作家會刻意給自己的寫作加上任意的、系統的限制。比如我在寫一部小說之前,立下規定,這本小說里決不允許出現「的」這個字(如果是英語寫作,可以規定小說里絕不出現帶有字母「e」的單詞),那麼在這種規定下,語言肯定和平時所用不大一樣,也就避免了「陳詞濫調」。
仔細想一下,這個做法其實是挺矛盾的。作家之所以要自我限制,恰恰是為了擺脫習慣性語言而獲得更多自由的可能。限制和自由,在這裡是角色互換、不分彼此的。
這就聊回最開始的話題。盧梭所言的枷鎖,可以理解為兩個方面的枷鎖:有形的和隱形的,被動的和主動的,相對的和絕對的。前者很容易理解,就是我們生活中遇到的阻礙。而後者是不自知的。拿權力來說,君王濫用權力殺害奴隸,置奴隸於「枷鎖」之中,可他本身也被權力所脅迫。只要有權力,就會濫用,這到底是人在使用權力,還是權力在把人當傀儡?君王何嘗不是權力的奴隸?
再比如,一個年輕人要和心愛的姑娘結婚,可對方父母不同意,這是有形的枷鎖。無形的枷鎖是,你為什麼要結婚?也許只是受到人性荷爾蒙分泌影響,性慾的表達而已。退一步講,你因為愛情而結婚,那麼為什麼一定要採取結婚的形式?為什麼相愛的人就必須在一起?也有很多人不結婚,不在一起,同樣造就了精彩的愛情故事。這麼多的為什麼基本可以歸結為一個原因:受社會環境和人性本能的驅使。
就像習以為常的語言是文學語言的枷鎖一樣,習以為常的慾望也是人性的枷鎖。
所以盧梭才會說,人生來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每個人身上都有枷鎖,如果覺得沒有,也只是你愚蠢沒發現而已。
人自然狀態的身份平等(自然也有不平等),自由,和社會制度造成的人在政治上、法律上、財產上的不平等。參見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http://cn.rfi.fr/%E6%94%BF%E6%B2%BB/20171102-%E6%A2%A6%E6%83%B3%E4%B8%8E%E5%B9%B3%E7%AD%89%E8%87%AA%E7%94%B1%E7%9A%84%E8%BF%BD%E6%B1%82%E8%80%85%E5%8D%A2%E6%A2%AD%E4%B9%8B%E5%85%AD%E4%B8%8A%E8%AE%BA%E4%BA%BA%E7%B1%BB%E4%B8%8D%E5%B9%B3%E7%AD%89%E7%9A%84%E8%B5%B7%E6%BA%90
有趣的是他對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看法,引自上面鏈接作者趙越勝
引用:在盧梭的理論中,有一個「實然」和「應然」的問題。人在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無論是自然的不平等,還是人為的不平等。但人是應該平等的,這是天然權利。他說:「每個人都生而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這種自由的轉讓就是為了達成一種契約,人們出讓自己的權利結成社會,推舉領袖,只是為了更好地保衛自由,而不是去做奴隸。上次我們提到過,盧梭認為這是全部政治權利的基本準則。他說:「強力並不構成權利,人們只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盧梭論證說,如果強力可以迫使人們服從,那麼人們也可以憑強力打破這種服從,這是依據同一個邏輯。可是有人說,專制暴政可以為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呀,像我們中國人有一句老話:「寧做太平犬,不做亂世人」,只要平安無事,像狗一樣活著也沒關係。這種價值觀和自由的理想是天差地別的。我在想,像這種話,實際上是那些專制者造出來的,它為了讓人永遠臣服,不作自由之想。盧梭馬上就問:「如果這太平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麼人民能得到什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很不錯嗎?」在盧梭看來:「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
覺得是說人與社會的關係吧,天賦人權但要以社會規範加以限制(否則自己的權利便會因別人不受限制的自由而受到侵害),這也是需要XX存在的原因,好像後面又論述了公權力、私人權利、XX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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