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將維基解密人士的 Gmail 郵件交給法庭,合理合法嗎?如何分析?

報道:Solidot | Google將WikiLeaks聯絡人郵件交給美國
稜鏡好像也不違法了:稜鏡泄密案的關鍵問題

Google的隱私政策:Google 服務條款
其中提到:
如果我們確信:為了實現以下目的而有必要訪問、使用、保留或披露相關信息,我們就會與 Google 以外的公司、組織和個人分享用戶個人信息:

  • 滿足適用法律、法規、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強制性的政府要求。
  • 執行適用的服務條款(包括調查可能存在的違規情況)。
  • 查找、預防或處理欺詐、安全或技術方面的問題。
  • 在法律要求或允許的範圍內,保護 Google、Google 用戶或公眾的權利、財產或安全免遭損害。

材料提供如上,不做評價,想看看大家怎麼想的。互聯網隱私一直是個大問題。
相關:Google 可以把我存的東西拿去用嗎?如何理解 Google 的隱私政策?

希望這個問題能不局限於Google是否違反法律即司法角度的討論上(當然這個也值得諸位專業人士引經據典討論一下),希望大家能在相關法律也未必正確的基礎上即立法角度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這體現了人類社會永恆的衝突:自由與安全的取捨。

這件事情是2011年美國法庭簽發搜查令,要求Google提供兩個賬戶的數據,並且要求Google在規定時間內保密。在保密期過後,2013年,Google及時把法庭的搜查令和相關的信息通知了用戶。可想而知,目前還有未知數量的數據請求是未曾被公開的。取證過程是符合程序正義的,當事人參與過泄露美國機密文件的行動。

2015年微軟拒絕美國法庭搜查令,認為電子郵件是用戶私人財產不屬於微軟拒絕提供,最終勝訴,最高法裁定海外數據中心的數據美國法庭的搜查令無效。Google這樣做是有瑕疵的,同時也說明,權力都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不付出期待搭便車活該失去一切。

如果期待安全,就需要捨棄便利性。TOR和i2p,GPG加密才是正確的選擇。


Google 透明度報告 - 用戶信息披露要求 (https://www.google.com/transparencyreport/userdatarequests/legalprocess/#whats_the_difference)

如果你們收到了與我的帳戶有關的法律要求,會通知我嗎?根據我們的政策,如果Google收到了針對用戶帳戶的ECPA法律要求,在披露任何信息之前,我們都會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相應用戶(如果該帳戶是Enterprise Apps託管的最終用戶帳戶,相關通知可能會發送給相應網域的管理員和/或最終用戶)。這麼做是為了讓用戶有機會向法院或要求披露數據的一方提出異議。如果相應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我們會儘力整理一份被要求披露的信息,然後再通知用戶。

不過,上述政策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例外:

  • 法規、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限制可能禁止Google將此類要求告知用戶
  • 在存在可能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危險的特殊情況下,我們可能不會發送通知;
  •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實際的帳戶所有人收不到通知(例如,帳戶已被盜用),我們可能不會發送通知。

在應對收到的每項要求之前,我們都會對其進行審核,確認它是否符合適用的法律規定和Google的政策。在某些情況下,無論用戶是否決定通過法律程序提出異議,我們都會駁回相應要求。

很多知友提到微軟和Apple在遇到美國政府索取用戶數據時選擇了抗爭而非交出數據, 對比之下顯得 Google 對用戶很不負責。其實那兩個案子和 Google 的有很大區別:

  • 在微軟的案子里, 由於用戶數據是存儲在海外伺服器上的。 美國法庭對其他國家是沒有管轄權的。 這給了微軟的律師很強的反對依據。
  • Apple 的案子區別就更大了, 用戶數據是存在用戶手機上而非 Apple 伺服器上, 搜查令不管用。FBI 是想讓 Apple 在加密演算法上開後門,但這種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打個比方,法庭的搜查令可以強迫銀行交出用戶的保險柜,但無法禁止保險柜製造商製造出執法部門無法破解的保險柜。
  • 微軟 和 Apple 的案子是普通刑事案件(毒品案), 可以向社會公開。 這意味著IT巨頭們可以利用民意,輿論,和他們強大的公關力量來破事政府取消類似請求。但 Wikileaks 的案子是下了封口令的。
  • 由於是普通刑事案件, 不差錢的微軟 和 Apple可以利用美國冗長的司法審判流程,把案子不斷拖下去。 從事實上造成搜查令無效。但涉密案件只有指定的秘密法庭才受理,這個流程被極大地壓縮了。

此外, Google 並非什麼都不做, 就交出了 wikileaks 的郵件, 相反 Google 做了很多抗爭:

  • 2011 年秋, 法庭在索取一名 wikileaks 的數據時, 沒有附帶封口令, Google 立即通知了那名用戶
  • 2011年, Google 兩度在成功法庭上推翻了針對 wikileaks 的搜查令。

來源: 華盛頓郵報 Google says it fought gag orders in WikiLeaks investigation
更逞論當封口令失效後, Google 立即向公眾披露了此類用戶信息披露的詳情。

最後, 題主 希望大家能在相關法律也未必正確的基礎上討論Google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就明確告訴你,沒有啥合不合理的,當法律本身就不道德的情況下, 指望商業公司通過違法行為來糾正去糾正公權力的錯誤, naive !


合法,google在每個國家都依照相關法律採取相應的隱私策略。
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存在法律依據應當提供信息的,要提供,另一方面是不存在法律依據應當提供信息的,則不提供。
同時堅持這兩個方面,乃是google的不作惡。
拿知乎舉例而言,如果以不作惡的標準來看,知乎刪除廣告,謠言,不算不作惡。
但是刪除如下信息,就屬於明顯的作惡,


報道:(私以為標題起得不恰當,法庭不代表美國,也不代表政府)Solidot | Google將WikiLeaks聯絡人郵件交給美國

沒什麼不恰當的。 問題就在於美國政府要看外國人隱私谷歌給不給和中國政府要看美國人隱私谷歌給不給?


所謂「隱私」,只有「隱」的一面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私」的性質。「私」就是說這是私事,與公眾無關。感謝@陳詣文 指出了一處錯誤:與公眾相關的隱秘信息,即便需要被相關機構獲知,也仍不失為隱私。例如:某郵件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由國家安全機關獲知其內容就已經足夠,普通公眾對此並無知情權。所以,應當是對隱私權的限制,而非根本上不構成隱私。

無論是騰訊、Yahoo! 還是 Google,按照法律規定,遵照法律程序,將用戶的身份信息、發布傳輸的與公眾有關的信息遞交給相關機構的做法無可厚非。

(刪去「這跟隱私權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屬於對隱私權的合理限制

----------------------------------------題主希望不以法律具有正當性為前提進行討論---------------------------------------
1. Google和用戶的服務協議中明示了:

  • 滿足適用法律、法規、法律程序的要求或強制性的政府要求。

表述當中並未對法律、法規、程序性要求和政府要求的正當性做出限定。
我並不認為 Google 有權依據自己對法律的正當性判斷來行事。這是人高於法,不是法治。Google 在認為中國政府的強制性要求缺乏正當性時也沒有拒絕執行,而是選擇退出中國市場。這說明 Google 是尊重法律的,即便是惡法。(對此爭論很大)

所以,僅在以下兩種情形下 Google 的行為是正當的:
1. 法律是正當的,Google遵守了法律;(法律是正當的,Google 違法,顯然是不正當的)
2. 法律是不正當的,Google退出了相關市場。(法律是不正當,Google 遵守了法律也是不正當的)

然後就沒有辦法討論了,因為涉及到了非常細節的問題,比如:
1. 什麼樣的法律及程序是正當的?
2. 何為公共利益,對其被侵害危險的緊迫程度有何要求?
3. 什麼樣層級的法律有權規定對隱私權的限制?
4. 什麼的樣的程序能夠保證這種機制不被濫用?
5. etc


美帝可沒有我國對於格式條款的保護,你點了我同意,那就真的同意了。


嗯,主要要看是中國政府還是美國政府,中國法庭還是美國法庭。

總之,Google一定會保障大家的隱私不被中國政府拿到的,大家可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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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糾正一下提問者的三觀,法庭的確不代表政府,因為法庭/司法機關是政府的一部分。你把行政機關和政府混為一談了。


而且,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被法庭索取郵件的兩個人根本就不是美國公民(而是冰島人)。所以美國法庭索取非美國公民在美國伺服器上存放的郵件,稱之為被美國索取顯然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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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我們再來溫習一下這篇聲明吧,我覺得真心很應景,否則有些人不知道我在說什麼:

轉載自:
谷歌聲明原文-谷歌聲明,Google,Gmail,谷歌退出中國

今年1月12日,我們曾在本博客上宣布,谷歌(Google)和其他20多家美國企業成為來自中國的一場複雜網路攻擊的受害者,在就網路攻擊進行調查的期間,我們發現有證據表明數十位與中國有關的人權活動人士的Gmail帳戶經常被第三方侵入,極有可能是通過放置在他們電腦上的「網路釣魚」或惡意軟體實現的。我們還明確表示,這些網路攻擊及其所暴露出來的監視活動──加上過去一年中試圖進一步限制在華網路言論自由的企圖,包括持續不斷的屏蔽Facebook、Twitter、YouTube、Google
Docs和Blogger等網站──這些讓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我們不能再繼續審查http://Google.cn的搜索結果。

原始鏈接:
http://www.google.com/press/new-approach-to-china/update.html


當年google不配合中國政府,作為國外企業,挺正常的
面對美政府,態度完全不一樣了,也是挺正常的

然而一個兩面派,為什麼還能被冠上自由平等不作惡的桂冠呢?這我覺得就有點不正常了
都是政府的狗,為什麼自己家的就是條癩皮狗,別人家的就是純血貴族犬呢?


感覺沒人罵我啊……那就取消匿名了

谷歌是美國公司,條款上也說明了可能會應政府要求披露某些用戶信息。不管怎麼說谷歌都是沒問題的。至於當年為什麼谷歌不披露藏獨分子郵箱給中國政府?廢話,人家又不是中國公司。

我覺得吧,你既然要干某些隱秘的有危險性的事,為什麼要用gmail呢?為什麼期待谷歌不會披露你的用戶信息?對我來說,喜歡用gmail是因為它不會像qq郵箱一樣被入侵,收一大堆垃圾郵件。就這麼簡單。

既然要干隱秘、危險的事,就不要寄希望於商業公司。


這個美國大選啊,算是把所謂民主自由的臉皮赤裸裸撕破了。

同意希拉里是民主自由,支持川普砸爛你的狗頭(不是比喻)。
不作惡保護隱私偉大節操出走中國的谷歌啊,也會把異議人士的資料交出來。

我覺得應該授予阿桑奇一個孔子和平獎。然後放一把空椅子。


既然條約上寫了這,谷歌把用戶賣了從法律上講的確是合法的。但這實在是有違互聯網精神,尤其是和之前蘋果拒絕提供用戶密碼相比,谷歌你這不光是把用戶賣了,而且連聲招呼都不打,還害得用戶有牢獄之災,實在是過分。當然之前阿桑奇說要開始揭谷歌的底可能也是谷歌報復的原因之一吧。


Google是配合派,有(美國的)搜查令就給。
微軟是數據是用戶的派,有搜查令也不管。


不奇怪,Google和美國政府的合作是非常密切的,當年在中國那些「不作惡」純粹是被夾在了兩國政府中間以後選擇了一邊站隊而已


...
走法庭強制執行劃你財產和官老爺一句話就拿走你的錢能一樣么


你點過同意,授權Google去access和使用了,有什麼可討論的…

難道你覺得任何免費的東西都是義務?


不讓中國政府看是正確的,讓美國政府看是錯誤的。那麼簡單的道理,因為是同一家公司做的就看不清了?
這種很容易導致政府權利過度擴張,普通人無法從政府手中保護自己並維護自己權益的事情,作為一個公民,肯定極力反對要。
當然,如果廣泛公眾由於社會現狀出於安全考慮願意讓出部分自由和隱私權,那是另一回事。

現在連人都不再扁平化看待,對於那麼錯綜複雜一個公司還單純用evil不evil來看待。


看了一些民逗的評論,其實和五毛一個德性啊。反正Google和美利堅就偉光正,做什麼都民主自由。

這件事簡單的不能再簡單了,它沒有按照自己的鼓吹的價值觀行事(其實也不是這一天)。說它名不副實是逃不掉了。

商業公司配合政府調查,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所有政府都在監聽人民,你可以單方面喜歡美國,但是把美國的所謂正義掛在嘴邊未免有些可笑。


2011年Wikileaks泄露共和黨布希的伊戰秘密信息,民主黨叫好。

2016年Wikileaks泄露民主黨希拉里郵件,民主黨當局要抓他們。

看看誰是雙標。


合法,但不合理。谷歌已經在助紂為虐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了。


看了這麼多就想說一句: That"s why we need blackberry.

黑莓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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