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消協對於老虎傷人事件回應「消費者違規≠經營者無責」?
本報訊 (記者楊召奎)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3個月後,受傷遊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即使賠也是出於人道主義補償。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在責任主體中,經營者是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
根據北京市延慶區委宣傳部的消息,造成一死一傷的猛虎傷人事件,是當事遊客在自駕車遊覽猛獸區時私自下車,突遭老虎攻擊所致。動物園曾與遊客簽署《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協議書》,「進入園區的自駕車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猛獸區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餵食物,嚴禁下車」、「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
對此,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表示,保障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首要義務,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必須落實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自駕車遊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遊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攻擊範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遊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說明、簽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於涉及消費者生命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與危險程度相當的更有效措施,如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簽訂了協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這話說的沒毛病,主要是很多人犯了極端邏輯謬誤的錯誤而已,把A≠B等同於A=非B,把「消費者違規≠經營者無責」強行等價於「消費者違規=經營者有責」。
如果A是大前提,B是結論,那麼中間還要有小前提「調查結果C」作為支撐才能推出結論B。
即大前提:A,小前提:C,├,結論:B。
換成語言就是「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同時調查結果顯示經營者存在責任(無論是過錯還是無過錯責任,一般還是連帶責任),那麼即使消費者違規,經營者也是有責任的」。
而很多人在小前提還沒有出確定的結果時就把小前提擅自加入,從而錯誤的推導出了結論,誤會了消協想表達的意思。
所以消協這句話說的是沒錯的(同時這也是一句廢話。。。)
從純法律角度上講這話沒錯(複述法條怎麼可能錯呢),錯在沒考慮具體案情。
我們再把調查結論看一遍:
調查組對事發原因認定稱,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在事發前進行了口頭告知,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趙某簽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猛獸區遊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
結合原因分析,調查組認定「7·23」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結論說的很明白,該起事故不屬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也就是說動物園一方是無過錯的。相反該女子違規下車才是導致事故最終發生的主因,而且這一點連你消協自己都清楚。那你還替這傻娘們掰什麼掰?
再看消協有關負責人關於動物園責任的說法:
對此,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表示,保障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首要義務,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必須落實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自駕車遊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遊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攻擊範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遊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說明、簽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於涉及消費者生命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與危險程度相當的更有效措施,如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簽訂了協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看完之後我只能說這個人不是智商有問題就是壓根沒看之前的調查報告。首先消法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說明和警示危險這不假,問題是動物園難道沒跟那傻娘們做說明和警示么?告知單也發了,合同也簽了,警示牌也安了,你還想動物園怎麼樣?加裝防護裝置?先不說需要花多少時間和成本,你問問那傻娘們會同意動物園改裝她家的車么?挖壕溝?你挖窄了沒用,挖寬了那還叫個P的野生動物園?配備自衛工具?你給那傻娘們一把麻醉槍你看看她會使么?
至於格式合同,合同法和消法確實有相關規定,問題是你怎麼證明動物園提供的格式合同違反合同法和消法了?你不會想說禁止消費者在猛獸區下車是限制消費者權利吧?退一步講,就算該格式條款無效,那本案的本質也是侵權之訴而非違約之訴。那調查報告里說的很清楚,動物園不存在過錯,該女子下車存在過錯,你說動物園該不該承擔民事責任?
我是沒什麼心情給動物園洗地,不過我是覺得法律應該是保護合法權益的,不是保護腦殘的。反正現在動物園應該是把自駕游取消了,所以那些有心自駕游的人該噴誰你們應該清楚了吧(doge)。
誰是消費者,消協認認清楚啊。人家去動物園強行推銷虎飼料,擅自投喂,還要強賣。。。
打擊無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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