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認真閱讀並同意……」究竟有怎樣的法律效用?

裝軟體都有這個,相信沒人會認真看的吧。

那這裡究竟能有多大的效用呢?

比如說在條款里寫一個「同意軟體私下搜集我的個人信息」或者「同意支付給軟體製作方50萬美刀」之類的,是有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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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條款或甲方佔據絕對優勢條款必須已明顯的方式標記,並讓用戶有足夠的認知度。前一陣某某狀告淘寶霸王用戶條款,淘寶敗訴。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淘寶公司提供的《淘寶網服務協議》內容繁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大量繁瑣資訊中,未能以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客戶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轄協議條款不符合經營者「以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標準,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本案應依法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謝 @藺佳 邀。

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通常情況下,一般來說司法實踐中會從三個遞進的層次來考慮這個格式條款的問題。

第一層次,提示義務,許多重要的條款諸如免責條款等,格式條款的制定方一定要提示,用明顯區別於其他條款的字體或者顏色提示,否則就可能被認定未對另一方生效。這種情況很好理解,比如青島大蝦事件,或者有的店家用特別小的字體在不顯著的地方坑消費者。作好提示後,消費者才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監管部門其實應該督促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盡到此義務,比如台灣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就規定信用卡合約某些條款必須用幾號字體,等等。

第二層次,說明義務,許多條款,即便提示了,合同相對方可能看不懂,這時候有必要進行詳細的說明。比如保險條款中那麼多術語、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投向、計算方式,有許多消費者是看不懂的,應該由業務員向其進行解釋與說明。象這類合同,合同相對方單純簽名是不夠的,往往要求其手抄一個已經說明清楚的條款,就是這個道理。如果抄寫之後簽名,再推翻就比較難。當然,有此術語或者條款解釋起來有歧義,如果一方是消費者,應當採取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第三層次,公平合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什麼是公平合理,每個人眼中都有自己的標準,因此爭議較大。比如快遞不保價三倍運費賠償,保險對有些事項不賠,是不是都不公平而無效?未必。如果都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認為不公平不合理,要求無效,其實就違背了契約自由的精神。因此,只能根據個案判斷,根據締約方地位是否平等、行業規則等等,作出認定。有時候,法律會偏向消費者一方,但如果雙方都是地位平等的企業,則很難推翻格式條款的約定。

關於這一問題,有過一篇相關案例及學理性的研究,如果感興趣想進一步了解的可以點擊:
運輸合同保價條款的適用 - FU Wang"s Law - 知乎專欄


親愛的用戶,我是你爹


對於個人幾乎沒用,因為新版消法已經把這種做法否決了。


法不法律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如果我不同意就裝不了~


按照法律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安裝軟體時彈出需要用戶閱讀並確認同意的權利義務條款,一般也是格式條款,但並不是必然有效或無效的,需要根據實際內容進行判斷。

如果格式條款是免除軟體製作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或者沒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該條款才是無效的。

例如:
「同意軟體私下搜集我的個人信息」:這涉嫌排除了消費者的隱私權,由於隱私權是消費者的重要權利,所以該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無效。
「同意支付給軟體製作方50萬美刀」:這個是價格確認條款,一般是有效的,消費者若不接受可以選擇其他同類軟體。


我們在註冊網站或下載軟體時,經常會有《用戶註冊協議》、《用戶服務協議》等條款。如果不點擊「我同意」就無法進行下一步。而對於協議本身的內容,我們基本不會去閱讀。如果事後我們發現協議內容侵犯了我們的某些權利,比如通信權、隱私權、名譽權、財產權或訴訟權利,我們可以採取的辦法有哪些呢?讓我來梳理一下:
1、請求法院確認《用戶註冊協議》部分條款無效。《用戶註冊協議》屬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為了方便用戶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之間締約,有利於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條款並不當然無效。相反,按照《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只有在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時無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所以,要想讓法院認定某一格式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就必須找到證據證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不公平的加重你方責任、排除你的主要權利(必須是法定權利)或者沒有以顯著方式進行提醒,比如字體太小,沒有加粗,字體排列太滿,或者選擇不同意的程序太繁瑣等。
這類條款存在是基於互聯網服務的普及,互聯網平台的用戶基數大,又不可能與每個人單獨制定合同,用戶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為了規避風險,同時又為了更快捷的合作,所以它有存在的意義。而且,如果進行了合理的通知,又沒有以上三種情形出現,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裁判文書網中可以發現,各地法院對互聯網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做出的判決結果有很大差異。當事人要在個案中證明以上三種情形,同時可以根據合同法中的同意制度進行抗辯。
2、向互聯網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投訴。如果你認為互聯網用戶註冊協議的某一條款侵犯了你的利益,你可以向社會組織投訴,由行業協會制定更高保護的政策,促使互聯網平台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改變。
3、充分發揮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在國外,《紐約時報》等媒體的社會監督對facebook、通用磨坊等改變隱私權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迅速,媒體的反覆報道和質問使得互聯網平台產生巨大壓力,不得不改變用戶註冊協議。相比之下,中國的媒體在這方面還比較弱,所以要加大媒體的社會監督,使樓主擔心的不公平政策減少到最少。
個人拙見,歡迎交流。


感謝邀請

"閱讀且同意"就是法律術語中常說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做筆錄時這樣意思是所記錄的與你所說的一樣,你同意被記錄,承認這份記錄的真實性,在app網站等註冊時會出現勾選某種協議,然後成為會員等形式,這個勾選視為你已經同意對方與其簽訂某種協議,如使用協議、註冊協議,但如果其中涉及到加重用戶的責任和義務,侵犯用戶的權益,故意去掉用戶的權利等內容的,必須加重和單獨提醒用戶,一定要讓用戶知悉具體內容,不然有可能會無效,知悉內容後簽字就視為你已經同意。
如果在付款環節,出現勾選「已經閱讀並同意支付「的,用戶自己當心就好了,不同意就不支付,難道還會強迫交易不成。

當然具體還要個案分析,我只是從法律層面客觀分析,不涉及具體案件事實。

比如:大家熟知的保險,簽合同時,重要內容要加粗、加黑、特別提示,業務人員必須口頭告知,還要你親自簽字確認已經閱讀且認可。這才確保合同條款的有效性。一個道理。

-----------------------------------------------------------------------------------推 之



民事法官必須搶答這一題
沒有用哦
這個屬於格式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中增加對方義務 或對對方不利的部分 必須要進行特別提醒
打個比方 買保險的時候 如果有些免賠事項 那麼這些免賠事項必須特別提請對方注意 而特別提請對方注意這一點 需要由製作格式合同一方來舉證說明哎


推薦去看《南方公園》第15季第1集。


說個對比的例子。
辦理信用卡,證券帳戶開戶,理財賬戶開戶等情況,辦理的申請書,合同等文件的確認條款都是一段要求必須客戶手抄的段落。高風險產品還要求客戶朗讀風險並錄像。

這些情況下僅勾選已認真閱讀並同意顯然應該是無效或者法律效力偏弱(有這種說法么?)的。因為假設有效的話,銀行,券商不會多此一舉,費力不討好的要求客戶做這麼麻煩的確認。


安裝時:親愛的用戶,我是你爹。

出問題時:爹早就告訴過你,你不聽。


大概就是這樣。


格式條款,參照相關法律規定


當然是為了出問題後打你臉的!


就是苦肉計。。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試圖避免將來被指控存在欺詐或重大誤解等合同可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性,表明簽署者未受欺詐、脅迫、意思表示自由等等,但如果是作為格式條款,則該條款的效力仍存疑。


在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地方,如此規定無效。譬如知悉並同意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此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看這篇文章吧,一文了解電子合同的法律邏輯: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675509/answer/75538083


我已認真閱讀並同意,其實是對一方發出的要約的承諾。其法律後果是,使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在當事人雙方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當然,不可否認這樣的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即為了交易的方便,一方為了重複使用在訂立合同時事先擬定好的,在訂立合同時未就這些條款與當事人進行磋商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原則上是有限的,但是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於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應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並依照對方的要求作出說明。故對於違反提示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提供人,當事人享有撤銷權,但是應該注意,撤銷權的行使僅是使格式條款無效,並非整個合同都無效。


這種霸王條款只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是保護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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