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交社保,每個月發補償可以么?


不邀而來。

作為勞動者,如果公司主動提出不買社保,你當然可以同意。但是要注意的是,社保其實包括養老、醫療、工商、失業和生育五大類,建議你可以要求公司除養老保險外,其餘還是購買齊全比較好。因為說不定你就工傷了,說不定你就被炒魷魚了,如果有相應的保險,就准能獲得法定的賠償。

譬如如果不買工傷保險而你受到工傷,按照法律規定當然是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但是即使你起訴單位告贏了,萬一單位是個空殼無法執行呢?可能你最終還是無法得到賠償的哦。所以雖然要從自己的工資中扣一部分錢,我還是建議勞動者除了養老保險外,其餘保險都讓單位買齊吧。

什麼?單位什麼保險都不買?那你就自己掂量一下,看能否承擔萬一發生意外的風險,以及發生意外後能否在單位那兒獲得賠償咯。如果你覺得還是小心為上,你就不要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如果你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我只能祈求你能平平安安了。

讓單位不買養老保險有個好處,就是萬一你不想幹了,你大可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申請書,說因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而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這樣的話單位還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呢。主動辭職還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這麼好的事兒你怎麼可能錯過。

當然,你也不會蠢到留下字據,確認是自己主動要求單位不購買社保的,對么?

說完勞動者再說用人單位,如果你是用人單位,我還是建議你為員工購足社保吧。別的不說,起碼員工不能以沒購買社保而炒你魷魚還要你給錢。而且萬一員工有什麼事故,你也不需要掏錢,由社保基金擔著呢。

如果員工堅持不讓你購買社保,那你就得讓他留下字據,確認是他主動要求不購買社保。這樣的話他就沒有理由說因為你不購買社保而辭職還要你給經濟補償金了。

如果員工堅持不肯留下字據怎麼辦?呃...我覺得三條腿的青蛙難找,兩條腿的勞動者不難找吧,那就別請這位員工就行啦。

好了,員工留下字據了,你也將購買社保的錢當作工資發給員工了,但是員工也可能轉頭來起訴你,讓你補繳社保。別拿字據說事,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而言,你的確有義務補繳社保,因為購買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私下協議不購買的。

然而別急,雖然你有義務補繳社保,但你也可以起訴員工,要求其返還那部分當作工資發放的原本用來購買社保的款項。但是我也希望你們的工資表能夠清晰明了,能夠分得清哪一部分是原本用來購買社保的。這個工資表要是有員工簽名 那就更萬無一失了。這樣,雖然你需要補繳社保,但是員工也需要向你返還繳納社保的費用,最終你也沒有什麼損失嘛。

最後,作為法官而言,如果每個勞動者都按規定買足社保,我們的案件會少很多的。

就醬。


謝邀。
法律規定不行,從長遠看無疑是對勞動者利益的損害。
但是很多時候用人單位並不會按照法律規定做,勞動者也願意要拿到手的現錢,而不是將來的不明確數額的保障。


謝邀。不可以。從兩個角度回答問題:
1.這樣做對勞動者不負責。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題主不參加社會保險,會影響到今後領取養老金。即便繳納滿十五年,也會影響到養老金的金額。
2.這樣做對單位不負責。
這一點主要是指勞動者出現工傷的情況下,單位將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賠償責任就會輕很多。對於生產型企業而言,尤其建議要繳納社會保險,不要抱僥倖心理!
3.這樣做對社會不負責。
社會保險法,從原理上與商業保險類似,其中包含了集眾人之力將其整個社會成員的風險。不繳納社會保險,其實就是沒有盡到自己作為公民的法定義務。


可以。
錢這東西,拿在自己手裡最穩當,放在官府那兒,就跟在狗窩裡寄存燒雞一樣,到你想吃的時候毛都沒有幾根了。


我是做人力資源的,這個問題還是很有資格回答的,今天我主要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上發表意見,因為勞動者不買社保還可以去買商業保險啊,出了事一樣可以報銷,但是用人單位就不同了!

首先我肯定有不少用人單位都會遇到有員工說不用單位買社保,單位把買社保的錢給員工,員工自己去買,然後還說寫個證明,表明是自己不讓單位買社保的。有些用人單位沒經驗或者不了解的就會覺得好啊,我還懶得去社保局開賬戶呢,然後還每個月給你算社保費公積金,每年調基補差額之類的,這樣算下來我輕鬆不少呢~~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先不說員工是不是真的拿自己的工資去買社保了,就算他買了也只能買養老和醫療(醫療包括大病和生育),工傷和失業是買不了的,樓上很多人說失業不重要,是最廢的一個險種,但是你要知道萬一你失業了(前提是單位開除,不是主動辭職),你可以先靠失業金撐一段時間,現在工作那麼難找,你也不能保證一出來就能馬上找到合適的新工作吧(當然啦,跳槽除外)。沒工作的這段時間你每月能領到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失業金,拿成都舉例,今年目前為止最低工資標準是1400,每月失業金就是980(這是主城區的,郊區要少一點),再加上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賠償金,也足夠支撐你找到下一個工作前的開銷了。工傷相對就簡單了,隨便買一個商業保險出了事都可以報銷的,至於商業保險能不能在你失業時每月給你一筆生活費就不知道了(我沒買過所以是真不知道)

那萬一員工自己沒去買保險呢?有些員工剛來公司時工資比較低,就不想再花錢去買社保,想先撐過這段時間再去買,但是正所謂人算不如天算,誰能保證自己下一秒是怎樣的,我遇到過幾次這種情況,就是員工今天才來上班,社保還沒來得及買呢第二天就工傷了,這種情況還算特殊,可以諒解,但是如果員工都上班幾個月了還沒買社保那就說不過去了,一旦員工耍混倒打你一耙(很常見的手短,員工自己買了商業保險,工傷後得到一筆可觀的賠償金,但是住院費很貴,可能付了醫藥費後就沒剩多少了,這時候員工就會打工傷保險的主意了,他想讓工傷保險來報銷大部分的醫療費,然後剩下來的就用商業保險賠償金支付,最後還倒賺了一筆)說你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導致員工報不了工傷,這時候你還覺得不用擔心,因為公司有員工的親筆書信,證明是自己不讓公司參保的,根本怪不到我們,如果你真這麼想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事一旦鬧到社保局,說你沒給員工參保從而導致工傷無法報銷,社保局必然會交給仲裁機構來處理,他們可是不會認員工的那封證明的!!是不會承認的!!不承認的!!這時候你咋辦呢?傻眼了唄!

情況好一點呢仲裁機構最後的結果就是讓公司自行承擔員工的醫療費用,然後還要補繳員工的社保,要是他們因為這件事盯上你們公司了的話那就是會稽核的,懂的人自然懂這個稽核意味著什麼,那東西可不是鬧著玩的,接下來一段時光是應付勞動局的稽核都能忙死你!而且我可以說沒幾家公司能拍著胸脯說自己是經得起稽核的。

所以在這裡奉勸各位用人單位,錄用員工一定要買社保,而且是從試用期就開始買(這個是法律規定的,但是沒幾家能做到),如果遇到員工不想買社保的,或者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及時為他參保的,別猶豫,立刻跟他解除合同,這種人不能用有風險,中國不缺人,又不是非他不可。至於勞動合同那就更是必須得簽了,而且不能拖,一旦超過一個月沒跟員工簽合同那就是埋下火種了,至於這把火能燒到多大就全看這個員工懂不懂了,懂的話他不會說,等到時機一成熟就去勞動局告你,到時候的麻煩可不會比這個小。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站在誰的角度、在什麼地方、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如何。
風險無處不在,我們能夠做的,就是降低風險、規避風險。從法律上講,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書面放棄要求單位為其辦理社保,單位也不可能因此免責。所以,若是單位將用於給員工辦理社保的費用的一部分發給員工作為補償,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法律風險是很大的。不為員工辦理社保,員工可以隨時離職,並主張經濟補償金,並可以到社保行政部門要求單位補繳。其次,若單位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則員工在工作期間一旦發生工傷,則員工在工傷期間應享受的一切待遇,由單位負責。同時,因為單位未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導致員工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如生病不能報銷、失業不能領取失業金、生育不能報銷、不能享受生育津貼等損失,則單位均需承擔賠償責任。
有風險就有收益。單位若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則每月至少可以節省近四分之一的成本。因為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單位承擔20%)、醫療(單位承擔8%)、工傷(單位承擔0.5%)、生育(單位承擔0.5%)、失業(單位承擔1.5%)五險。並且如果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以下,則單位只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而非實發工資。因此,可以看到,五險如果全部購買,則企業的負擔相當重。
再者,風險終究只是一種潛在的風險,能不能發生,還有很多因素左右。就拿筆者執業所在的西安來說,因為經濟發展階段的相對滯後,勞動者維權意識的相對淡薄,當地中小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現象大量存在。除非員工告到法院,否則,若員工想通過勞動監察則近似死路一條。即使到了法院的,員工也因為自身原因未必能夠舉證證明損失存在(關於社保的征繳,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屬於社保行政機關的事情)。一句話,企業違法風險是有,但違法成本不大。但同樣的情形,放到北上廣,則會是另一種情況。同樣是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的學歷不同、年齡不同,單位所面臨的風險就不同。
所以,單位這麼做,行?還是不行?那是要單位在明確法律責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權衡完違法收益與守法成本之後,作出一個理性的決定。單位還可考慮為員工辦理一個商業險以以進一步降低自己的風險。
站到勞動者角度,員工不要求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並因此取得部分補償,行不行呢?當然可以。違法是單位的責任,不會追究到勞動者本人。但是員工得想清楚,社會保險的五險中,任何一個險,都有其特殊的目的。不辦理養老保險,退休之後怎麼辦?不辦理醫療保險,生病之後怎麼辦?不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辦?不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之後怎麼辦?尤其是工傷和醫療,除非員工能夠保證自己身體足夠強壯,工作足夠小心,不會出任何紕漏,否則,單位不辦理醫療和工傷保險,對勞動者自身而言,風險相當大。儘管最終,這些都是由單位承擔,但是事發當時都需要勞動者本人先墊付。
所以對於勞動者而言,其行為也是有成本和收益的。其成本就是其所面臨的風險,其收益就是每月的現金補償。為了降低風險,建議勞動者每年給自己購買一個商業保險。
總之,不論是單位還是勞動者,在作決定的時候,均應當將收益與風險(或者叫成本),結合相關因素,綜合考量之後再作決定。不能簡單得說行還是不行。
哈哈,看到自己最後的答案,發現說了等於白說。


不可以,新農合,開發區,看規章


人生在世,都有生老病死,就算不生,也有個意外可能。你公司給的補償,也許遠遠不夠報銷你生病的花銷。
舉個例子吧,我有個醫保病人,重症肺炎,進ICU住了好久,總費用30多萬,但是因為有醫保,個人只負擔6萬多。你覺得你公司能給你30多萬補償嗎?
再說另一個病人,大學生,不知道什麼原因沒有買醫保,結果高空墜落外傷截肢,花了得有快10萬了,全都得自己出。
人有旦夕禍福,醫保是個重要保障,你覺得自己省了一年幾百塊錢,但是你想想,你哪怕交上100年都是只有幾萬元而已,如果真生了病,這省下來的幾萬塊根本就不夠花。
所以,一定要買醫保!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因為存在縱向隸屬關係,所以不能用普通民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來概括。同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義務,即使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相關免責字據(協議)也因違反國家強制規定而無效,而且屬於自始無效,不需要任何主張,畢竟勞動者不能「代表」國家簽署免責協議。


第二,有人說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告員工,要求員工返還「繳納社保」的費用,甚至還可以通過工資明細表來讓員工確認云云。

首先,從後腳跟進行思考,用人單位發放的社保費用肯定比應該要繳納的費用少,即使追回也不能彌補相應缺口。

其次,從所有權來說,這個費用應該是歸國家所有,自然用人單位無權以國家的名義追繳。如果要追繳,那應當另案提起國家對個人的訴訟,或者說與本案無關。

第三,從財務角度講,為員工繳納社保,甚至購買額外的補充保險,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這,我就想不通了,為什麼有用人單位寧願把錢無償交給國家而不願發放給自己的員工呢?是智商低還是智商低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0年前一個月工資500,社保10元,現在…………未來…………,按照70歲退休,我覺得我這輩子沒機會領社保


不可以。

原因很簡單,因為社會保險關係涉及三方,企業、勞動者、還有個國家

因此,在社會保險法中對於社保費用使用的是.徵收.這一術語

企業作為被徵收主體及代繳義務主體,到時候該賠的照樣賠,該處罰的照樣罰

看到下面某位法官的解答,我只能嘆口氣,說句真話,中國的法學教育頂呱呱


不可以啊!社會保險不是想交就交,不想交就不交~不遇到事兒,不老去是不會體會社保的用處的。


社保是法定,必須繳納。公司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屬於強制性的保險,不可以協商處理不購買。這樣今後對公司不利。即使寫了不購買社保申請書,以後發生糾紛,公司也不能避免再次補交的可能性,建議公司根據勞動法等規定按時給員工繳納社保。放棄購買社保仍然不能免除公司的責任,除非員工已在別的地方購買了社保。

所以這種事你想都不用想是不可能的,除非你的公司不正規,或者你自己已在別的地方購買了社保028網;而且不要公司交社保對你又沒什麼好處,還有不小的作用「養老:退休年齡後可以領到相應的待遇; 醫療:生病住院可以報銷,卡里的錢還能買葯; 失業:與企業離職後可以領取失業金;生育:女,生孩子能報銷。男,妻子如果沒有生育險,其生子時也可報銷一半費用 ;工傷:出事了有人拿錢了;公積金:買房能用它,也可以體現。」你還是安心的讓公司繳納社保吧!


按照現在的社保存繳比例來看,如果單位不交社保,和交社保的工資成本相差40%~50%。
所以你們公司給你的補償有你原到手工資的將近一半這麼多麼?
如果僅有5%10%的就喊他們滾粗吧。
當然除非你因為種種原因一定要在這家單位做。


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行的,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但實際上一些用人單位通過讓勞動者承諾不願辦理社會保險、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等方式來規避法律,但這樣以約定或者承諾來排除用人單位法定強制性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勞動者訴至法院,可以說是事實清楚,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可以,但實際上,公司不交社保的話,會把這筆錢給員工的很少,他只是不從你賬戶扣款罷了


個人社保專業辦理


從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的角度來說,是不可以的:
1、當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在對方不同意補繳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參保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根據本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拒絕為當事人補繳社保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起訴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曾經覺得划算,後來想明白了,其實就是坑。貪小便宜吃大虧,說的就是你!!!

公司不給你上社保,本身就侵犯了你的權益,你還能覺得划算?

你上下班中途,出了車禍,責任算誰的?這個時候公司會站出來給你負責嗎?

上班生病了,去醫院看病,醫藥費貴的要死,公司會給你安慰資金嗎?

如果你是女的,生孩子了,國家本身可以給你的生育津貼,公司會給你嗎?

說到這裡,你才恍然大悟,我曹。。。。原來這是個坑


我們單位要流拍,社保自己一直沒願意交,想請問,單位有賠償金給自己嘛?


推薦閱讀:

跨區域購鹽違反了什麼規定?
租房後發現隔壁是精神病該怎麼辦?
我在公共廁所便便時,被人公然騷擾甚至侮辱。有沒有法律依據來處理這種事件呢?
在知乎上黑羅布斯,會不會收到律師函?
請問游雲庭律師: 同事欺壓,導致精神問題,公司未買醫保,如何維權?

TAG:法律 | 勞動法 | 法律諮詢 | 社會保險 | 法律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