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美、日本,韓國、台灣地區有關特殊兒童心理評估的法律條文?


謝謝邀請。對於這條問題的回答首先要明確什麼是「特殊兒童」,什麼是「心理評估」。

其他國家不熟悉,簡單說說美國;其他領域不熟悉,簡單說說教育領域。

美國的法律分聯邦和地方兩個層面,地方法不得與聯邦法衝突,但教育這一塊地方有很大的自主權。而且,美國的法律體系屬於英美法系,法律條文和判例都可以作為依據。限於篇幅,我只介紹聯邦法律,而且只介紹條文法律,主要是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Section 504),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NCLB),
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 (FERPA)這四大法案。

在美國的教育領域,評估就是為了對學生做出某種決定而收集信息(數據)的過程(Salvia,
Ysseldyke, Bolt, 2013, p. 4)。根據不同類型的「決定」,所需收集的信息不一樣。教育領域有關學生的決定主要有三個類型,分別通過三類評估回答:

1、篩查評估:這個孩子是否需要全面深入的評估以判斷其特殊教育資格?

2、資格評估(診斷評估):這個孩子是否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3、教育評估:這個孩子具備哪些技能,下一步需要學習什麼技能,正在實施的教學是否讓孩子獲得了進步?
IDEA法案對這三類型的評估都作出了綱要性的規定,各州本地法案進一步細化這些評估的執行過程和評估標準。對於不符合IDEA服務對象資格的其他特殊兒童,則參考Section 504中有關反歧視的條例保障其與全體兒童平等享有教育服務的權利,教育服務包括評估服務。
NCLB在評估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從全體學生的角度要求開展全員教學效果評估,不能落下任何兒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也要參與教學效果評估(類似我國的達標統考),其成績也必需達標。可想而知這套法律對中小學教師帶來了多大的壓力。
FERPA主要是從保障家長在其子女受教育的過程中的各項權利,包括在評估中的同意權、參與權、知情權、共同決策權以及隨時索取子女教育檔案記錄(包括大小測驗成績、教師寫下的任何教學評語等)的權利。
我剛接到這個問題的邀請時,也有與 @李老西同樣的疑問:資料都在那兒,幹嘛不自己查?但是回想起來,我剛剛進入這個專業領域時,也苦於找資料無頭緒,渴望著有經驗的前輩指點迷津。雖然我不打算代替問主找到對這個問題的全部答案,但我樂意盡自己的一分力量提供有價值的搜索方向,起碼有這幾部法案的名字,並知道了這三個類型的評估,再去搜索挖掘資料,比較有效率。對於我不了解的其他國家,請恕愛莫能助。


謝謝邀請,我不知道。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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