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聯合國使用的羅伯特會議規則開會時有什麼缺點?

對於目前大多數常規委員會使用的規則,你認為存在哪些不足,以及你認為應該如何改進該不足。


缺點是阻礙了對於真正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理解

如果
「羅伯特議事規則」等於「大多數常委會使用的規則」
那麼
「擁有大數據時代下的互聯網思維」等於「會用支付寶」

開個玩笑。多數開會的人,只粗略看過標準規則。這樣的標準規則,不可以理解為羅伯特議事規則,只能被認為是知道了這個規則的一個衍生品而已。由此來回論羅伯特的正確與否,是不恰當的。


樓上的幾位已經把國內模聯常委常用的規則體系不是羅伯特議事規則這個問題說的很清楚了,那麼這樣的規則有何利弊呢?其實開過常委的都知道,如果死板的跟會議規則,發言名單有無動議問題有主持磋商發言名單有無動議問題自由措施的話,會議往往拉的冗長而不能很好的解決手頭的問題或者危機。常委會場上所模擬的聯合國和外交只是現實世界中的外交中的冰山一角,而往往在一次集中的國際會議中,各國的外交官還在會場外不斷的進行著雙邊和多變會談,時常發生的quid pro quo的條件就是這樣的會談裡談好的,模聯沒有這個,於是就有了自由磋商和夜搓。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其實與會前準備和角色扮演問題分不開,也就是前面說到的對外交過程的簡單化。一場會上,美國代表不知道簽了多少雙邊多變的條約協議共識(或者並未成文,也即是口頭協議),往往是全都做數了,一場會開下來代表殊不知其實不少主席也不知)美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協議等等都須提交國會確認,國會確認之後方才生效。相應的,英國代表不顧外交部長可能被下議院罵死(請不要來問外交部長為什麼會在下議院),中國代表不顧回去以後可能要被關秦城,德國代表不顧其所作所為會對執政的基督教民主黨(第一次打成母豬黨了不好意思)的選情有何影響,因為所有的這些,會場上沒有。如果沒有充分的學術準備,代表不知道這些,甚至很多主席也不知道。
或許就是因為這樣的問題,促使一些有志青年去發展聯動(那個會議體系,不是組織)體系,把內閣或者議會代入這個過程,但是聯動有聯動的問題(依然不是那個組織),不對應此題,故不做贅述。


沒別的意思
羅伯特議事規則包含專有名詞有盡二十頁
開會你能說夠一頁頂天了
我們用的不是羅伯特議事規則
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羅伯特議事規則(霧)


謝@Lemon Lim 邀
模擬聯合國使用的規則【不是】《羅伯特議事規則》,原本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有200多頁,模聯的常用規則一般只有十幾頁。自然不可能是一個東西。

模擬聯合國的常規議事規則(美規),是繼承了羅伯特議事規則【精神】的議事規則,由美國人編寫,所以又稱美規。美規是一個系列,不同會議的美規大體相同,細節上多有出入。美規也是通行程度最高的模擬聯合國議事規則體系。
但在中國的大部分模聯會議,美規已經被所謂的「改良」毀至面目全非了,大部分自稱使用美規的會議實際上用的是經過歪曲的美規,這些規則並沒有很好的繼承美規的原則,點到為止。

@李銳恆 表示了對美規和羅伯特議事規則存在繼承關係的懷疑。我貼一張圖,這幾個搜索結果都是美國主流的模聯意見。可見模聯發展歷史和傳承上,中國模聯相比美國模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如果把大部分胡亂改編規則的中小型會議使用的「美規」去掉,只看美國和中國一線會議使用的較為規範的改編或繼承,那麼美規的特點還是比較明顯的。
缺點是比較死板,非常強調程序正義,主席的權利很小(主持中立),主持起來比較累。
但是這也是優點,美規擁有優雅的會議秩序,對主席的限制保證了公平。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宗旨是「教會普通人用民主原則展開討論」,其教科書式的程序架構設計相當嚴謹,教育意義非常重要。學會了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基礎原則,可以運用到任何需要集體決策的民主討論中,其規則是普適性的。
而真實聯合國中,不同機構都擁有不同的議事規則,甚至很大一部分議事規則在模聯不具備可行性。從模聯活動推廣成本和教育學習的角度來說,自然採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普適性的規則,比採用不同機構的真實規則要合理。

取捨不同而已。規則不是最大的限制,限制發揮的最大因素永遠是個人實力。

另外一位同學@Small Q 的回答我很贊同。現在99%批評羅規的人,都沒讀過羅伯特議事規則原本,更不能理解羅規的精妙之處。跟風吐槽罷了。

推薦聯動計劃《模擬聯合國會議學術指導手冊》,裡面對羅規和模聯美規做了比較系統的介紹。利益相關。


瀉藥 @Lemon Lim

上面 @季嘉宇寫得很好,但是我不完全贊同他的觀點。如他所說,模聯普遍使用的美規並非是羅伯特議事規則。不過考慮到譜系學上的狀況,我也不同意美規體現或應該體現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精神。 @SmallQ的答案實際上指出了這一點。

我們所謂的美規基本上是源自北大引進並加以修改的哈佛規則。我不清楚哈佛規則原版如何,但可以確定的是,自從北大引進這套規則開始,限制和制約主席權這一羅伯特議事規則的關鍵原則就沒有存在過,只有個別地區的個別改版恢復了這一原則,而且並不是採取重新引入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規定,而是引入外交會議真實規則的實踐。因此,中國模聯幾乎從未使用過羅伯特議事規則或符合其精神的衍生規則。

甲魚同志指出提出了關於美國的美規版本的資料,在此表示感謝。不過,我其實不是如他所說懷疑這兩者的傳承關係。事實上,我是認為,中國習慣上講的美規實際上不具備羅規精神,而這種規則所基於的規則文本,或者說美國的美規是怎麼樣的我壓根不清楚。我是一個喜歡研究安理會的規則與慣例的人,而不是一個研究議會規則,羅規和模聯美規發展史的人。這一點甲魚同志遠強過我。不過,最早的中國美規版本,即北大規則,就不允許像羅規一樣將主席的裁決交付委員會表決作為上訴裁決,實踐上主席似乎也沒有刻意採取任何自我限制的辦法。因此,主席的決定權,不論是行政性,立法性還是司法性的,都成為了任意的。如果說仍然存在對主席權力的制約,就只能是行政體系下請求學術總監的干預了,這已經超出了委員會規則的討論,應該不予考慮。

有鑒於此,題主的問題實際上不成立。如果說上面誰回答得最好,應該是 @林煌翔。同時,我要指出的是,我認為現在的規則(我不稱之為羅伯特議事規則)實際上也阻礙了模聯人了解真實的外交活動。但是,要如何修改,採用什麼規則,恐怕也要因會制宜。如果我們起初就大量採用了真實外交的辦法,或者直接採用了較為標準的羅伯特議事規則,那麼問題也許會簡單很多。但我們必須面對大家的思維已經建立在現行美規基礎上的現實,再考慮委員會希望實現的效果去決定這個問題。

我同意甲魚同志說的,聯合國各個機關的規則都不一樣,有些不具備模擬可行性。不過,聯合國規則(只談政治機構,不含專家機構,顧問機構等),甚至是外交會議的總體設置都具有某種遠遠不同於羅規的特質,就是從不強調公開透明,也不強調靠制定成文的程序規則規範會議事務。這種特質從安理會大量採用不適用議事規則的閉門磋商,大部分會議程序又體現在《慣例彙輯》而非《暫行議事規則》中就可以看出來。在這一點上,美規對代表的限制也是很大的,確實很影響發揮。如果要模擬國際關係,還是可以簡化介紹一些擬真規則來開的。

我記得當年江舟大叔說國際關係模擬會教壞小孩子,當時挺不屑的,現在想來不是全無道理。不過,我也不打算否定這樣的做法,因為我們需要更認真的調查孩子們受到的影響究竟是怎麼樣的。畢竟大一的國際關係新生恐怕也沒和高中生有多少差異,我也沒覺得他們的道德水平因為學習國際關係發生普遍下降。

當然,是否採取模擬規則也取決於我們的目標是什麼。早年間我也認為民主討論是模聯教育的重要意義,但現在我愈發覺得未來的模聯會回到小圈子化,國際關係愛好者化的狀態。很多人都應該知道我最近一直認為模聯藥丸。在我看來,這個活動幾乎已經不具備任何讓參與者主動學習的能力,而其外部的效用,比如好玩,比如申請大學的加分,愈發被其他活動,甚至是很多從模聯脫胎而生的活動所取代。你怎麼能指望一個刷刷人人,多刷幾場會就能成為大神的活動承擔促進知識學習的重任,或者批量增進參與者的責任心?所以我對依賴於活動的缺乏獲取大批參與者的模聯活動已經失去任何信心。相反,模聯圈未來的道路就是走向解體,想玩國關或者學習危機處置的做聯動,想做法律的開模擬法庭,想體會民主政治的玩BP或者模擬國會,有多重興趣的人可能也會聯合起來搞一些合併產生的東西,但不會太多。其中那些純粹想鬧一鬧的人大概會逐步遠離這裡,而想做公民教育的人也會找到其他合適的位置,比如模擬一個聽證會談論公共政策,或者舉辦直接的公益活動。總之,既然現在的模聯已經不能承擔公民教育的重任,我也不求一定要它承擔,希望在將來。所以我也沒想像甲魚同志一樣用羅規幫助代表學習民主程序,而是用其他的東西讓他們學做公民。而狹義的模聯,那就讓我玩點國際關係學生喜歡東西的罷,推廣和教育我就省了。

好像說了很多和題目不直接相關的東西,大家就當做純粹是我答題的背景罷。以上任何言論由我本人負責,與我供職的任何組織均毫無關係。


就我個人接觸過的模擬聯合國活動來說,模擬聯合國的規則並不是羅規,只是部分借鑒了羅規。羅規對於程序和各類事項的規定可以說是很詳細的,單單動議或者投票這樣的項目就有許多非常細緻的說明,以供操作。而模聯的規則(不妨稱之為模聯一般規則,對應英文的general rules),則只是它的超輕量簡化版。
這套一般規則有什麼缺點呢?個人認為,就是由於它偏向美規的特徵,導致會議依賴辯論(這裡其實指發言)而不是外交手段和政策配合,這就能夠解釋在不少英文會議里,英語好的代表表現很搶眼,而他未必言之有物,只是貌似強大但足夠他獲得主席肯定甚至拿到獎項的原因。當然這是模聯本身的缺陷,因為現實國際關係的複雜程度不是模聯能夠模擬出來的,就算理想化操作把聯合國的東西(聯合國的東西相較於現實國際政治簡直已經是純良得不得了了)拿過來放在模聯里,效果可能也不是太好。
對於模聯一般規則的缺陷,我個人是有些感觸的。我曾經是在上外的SIMUN主持過安理會和人權理事會,完整參與了學術籌備到會議主持的全部過程。發現我們把聯合國的東西拿到會場上來,即便只是拿了一點點過來,就讓開過會的代表無所適從了,變成了明明給了更多更好的權利,結果代表卻很難理解規則的用途和方法這樣的現象。所以我認同現在應該有創新,而且應該通過創新把思路打開,即便我們是做不到和現實世界的高度同步,至少也有一部分是相似的,能夠通過會議讓大家玩得開心又有所收穫,這就足夠了。
就如同聯合國的議事規則大多沒有細節而需要看具體實踐的案例一樣,模聯規則也是要一點點通過實踐來完善的,如何既保證規則的可操作性又能夠提升代表參與度,這是一個長期的命題。


一句話:現在的模聯會議,99%用的都不是羅伯特議事規則,主席裡面,99%連羅伯特議事規則都沒讀完。


本來想先解釋一下「《羅伯特議事規則》」這個用詞的,但看了樓上七位的回答,就不過多贅述了。

作為一隻萌新小菜雞,我不敢貿然說現在通用的規則有多大的漏洞或多大的不足,但僅就我所開過的會、看過的會和自己對美規的理解,我認為,美規最大的不足有兩個:一個是會議進程依靠動議推動,而側重點分歧較大的國家集團間的對立,有可能讓討論本身就不被通過,會議被動陷入僵局;第二個是在標準的美規(幾乎沒有特殊議事規則和文件)環境下,文件推動會議所需要付出的代價,或者說對文件撰寫人能力的要求有些過大,尤其是會議討論本身比較密集的時候,文件所能發揮的作用很有限。

有人可能會說,分歧大的時候就不應該進行辯論,而應該進行自由磋商啊;也有人認為,文件本來就該是休會期間的產物,屬於錦上添花的東西。但我要說,這種看法有失偏頗。

兩個團隊的幾名leader之間能夠在自磋時進行高效地討論,但是其他國家的?幾十人圍一個小圈,還是直接無條件服從leader?自磋時間就這麼多,為何要聽那一個人的演講或幾個人的辯論,而不能發表我自己的觀點呢?為什麼我非要圍著那幾個人轉,而不能自己悄咪咪做些事或乾脆不理會他們呢?每個人不同的自我觀點和現實中代表們或積極或消極的預料外狀況,都有可能使得這一套議事規則難以高效解決會議分歧,在有限的時間內最大限度促進思維的交流。因此,美規最首要的問題,就是過分強調發言權的平等,而不能考慮到會場實際存在的積極度和學術水平的差異,在會議出現僵局時為有合理構思的代表或集團提供一個簡短快捷的發聲方式。

另一方面,在美式規則中,文件主要有五大類型,非危機委員會則在會議期間幾乎只有工作文件和決議草案,而且決議草案還一般是作為會議最後時期才正式提交的文件。換言之,使用標準美式規則的常規委員會在會議期間,就文件這一方面來講,約等於只有工作文件一種形式。在此基礎上,因大多數會議對工作文件有印發全場的要求,而撰寫本身、主席團文件審核和印發,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工作文件很難在會議進程中現場撰寫提交通過,尤其是在以動議推動會場、會場討論速度較高的情況下,這一狀況更為嚴峻。這對會場主要的負面影響有二:其一,發言的時間有限,而且因為不能明文展示,對許多具體的遣詞難以斟酌推敲,說白了就是會議成果的確定最多只能到問題解決方案的措施上,而對於措施的具體實行方式則只能通過會下或無組織討論來完成。其二,議題拆分有等級之分,同一等級的子議題,其先後順序或重要程度也是不盡相同的。當會議方向整體出現了一定偏差,甚至完全背離了會場職權、會議目的時,在默認主席團不進行干涉的前提下,僅僅依靠平等的發言許可權,某位或某幾個代表很難將會議方向撥回正軌。而這一點在美規中的唯一救濟,就是工作文件對整理會議思路、下一步會議討論方向的建議這一功能上了。因此,在美規的實際操作中,不能不考慮如何加強文件所能發揮的作用、減少文件審核期間的時間消耗。

再次重申,作為一個萌新小菜雞,我並不能確定這兩點是否真的是美規的不足之處、也不能保證我的預想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漏。只是如果以上思路正確,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我大致有這樣兩種設想:其一是推舉發言制度,由會場20%多數代表以聯名簽署意向條的形式,推舉某位代表上台進行一定時長(三或五分鐘)的推舉發言。這項議事規則的優勢在於,只要能夠集齊20%多數——足以稱為國家集團的最低限額——的代表,就算會場上出現了一個達到簡單多數的巨型國家集團或絕對多數的超大型國家集團,又或者是兩個較大的國家集團死抓某一問題互不相讓、會場冷場等非常規的情況出現,作為代表,也能夠有途徑在會議進程中對全會場所有國家表達己方的意見。而且因為只有一個人、相對個人發言時間較長,發言內容可以更為全面詳細,也能用於縮短本來可能需要十分鐘甚至更長時間的有主持核心磋商所承載的「明確共識」這一任務,畢竟簽名推舉本身就是觀點統一的標誌。

另一個設想,是成果展示制度。大體上,這可以說是工作文件的異化版:省去全場印發的環節,簡化文件撰寫的環節,由代表將會議成果或是個人意向——必須是對會議發展有推動作用的設想——的要點簡略的寫出來後提交,主席團對大致內容予以肯定則立刻給予一個展示環節。在這個環節中,代表可以展示自己撰寫的具有大綱性質的文件,對文件進行補充解釋,並且允許有提問環節,以此來加強文件本身對會議進程的影響力。

這兩者在設計目的上是相似的:讓思路更加清晰、更能細化成果的少數派代表擁有在平等發言權基礎上的救濟方式,避免會場被提出違反事實或高度不合理提案,但以此聚集起來的多數派完全把控。只是它們的形式和主體不同:推舉發言是依靠正式的發言,成果展示是依靠文件來推動;推舉發言以國家集團為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聯名簽字確認國家集團的存在;成果文件以個人為基礎,屬於緊急情況下的文件形式,不推薦在會場上頻繁出現。

儘管應該不會引起歧義,但我還是在最後註明一下,這兩種規則並非原創,都是現有的但並未作為如輪席發言或自由辯論一般的常用備選規則、隨時可能因代表申請而被批准作為正式規則的特殊議事規則。這裡只是將兩者具體化了一下,並且認為它們基本適用於所有稍微大一些(三十席以上)的常委——或者說以平等發言權為基礎、適用美規的獨立會場和部分比較規範的特殊會場,所以希望將其作為美規的主要補充形式之一在更多會場中出現。


羅伯特議事規則,我曾經專門買了這本書,厚厚的600多頁,幾近詳細完備。但是模聯怎麼可能模聯出來?咱們模聯一般性的傾向於美規或者中國特色羅規,還有圈內一些大佬自己制定的特殊議事規則。。。單純的羅規在模聯中很難運用

外交學院最近一直推崇北京議事規則,我雖然不太清楚,但是感覺很好,大家不妨學習了解一下。


規則嘛,是人定的,怎麼舒服怎麼來。個人覺得羅規作為一個基石規則也無可厚非,上面還可以蓋樓嘛!(有羅規的原則和思想的規則不見得不好)(彷彿離題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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