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性看待夏俊峰事件?

夏俊峰事件


當年摔嬰求殺,今日小販罵重。
寫歌的人最無情,聽歌的人假正經。


Yolfilm那個答案本質上就是在質疑的「程序正義」,沒有人去反思「執法機關許可權」,
沒有人去追究改善,作為「行使財產扣押權力」的公權力機構應負起的責任吧。
我這裡集中釋疑一下,大家還是理性一點,知乎太容易被煽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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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六個證人獲准出庭又能如何?她們的證言即使被認可依然不能改變任何結果。
在辦公室被毆打的說法
1,證言,僅有夏的證言,其他證言都是反面的。
2,證據。夏的傷檢根本沒有頭部淤血——如果被毆打頭部,即使表面看不出來,皮下淤血是必然產生的。如果是連淤血都沒有的傷,何來威脅他的生命安全一說?那又何來的防衛?事前防衛/事後防衛=故意傷害/殺人,這個難道不是法律常識?根本連防衛過當都不可能算。
申、張二人屍檢只有刺傷沒有劃傷,沒有運動傷。背部有刺傷。背部傷的產生個人推測是兩種:1,背後偷襲刺傷;2,申、張轉身逃離,被追殺刺傷。毆打必然是動手的,如果是防衛毆打,用刀子劃傷對方手臂的傷痕更有說服力,而不是對對方胸腹位置刺五刀。

在證據證言全部失利的情況下,企圖使用6位證人建立「在街上打人→回辦公室也打人→正當防衛」這樣一個證據鏈體系,證據鏈本身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言的情況下的一種補充證據,既然直接證據如此明確,糾結這6個人的證言有何用?

6名證人的證言最多能說明街上的情況,對辦公室的情況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個人認為法院是依照

(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不讓她們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6位證人證言應該屬於口供,而屍檢報告屬於證據。死人是不會撒謊騙人也不會看錯記錯什麼的。

崔英傑案一是在街上拉扯時,相對符合激情殺人一說;二是只捅了頸部一刀,也比較符合激情殺人一說。
夏捅一人五刀,捅另一人兩刀,最後再捅趕過來的人一刀,兩死一傷然後號稱正當防衛,他捅的是星矢?正常人被胸腹位置捅一刀基本就失去侵害他人的可能性,基本反映應該是雙手捂傷口等救援才對吧。

老百姓不懂法,不代表法院沒有按程序走,我不解這裡「程序正義」如何沒有得到體現?執法機關許可權又如何了?


發表些個人看法吧

1、吳英案,未執行死刑的複核裁定才用了3個月;而曾成傑案,二審宣判時間為2011年12月26日,死刑複核時間為2013年6月14日,疑難複雜案件,歷時一年半。夏俊峰案,2011年5月9日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而核准死刑的裁定是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用了將近兩年的時間,這個時間很長了。
根據以上事實可見,夏俊峰案的死刑複核時間是相對較長的,說明在死刑複核過程中,對於是否核准死刑,存在一定分歧。

2、是否核准存在分歧的另一依據,來源於死刑核准裁定書中關於事發原因的認定。
下圖:

來源:夏俊峰案死刑複核裁定書

其中,對於發生衝突的責任,表述為『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這在非評價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場合,是比較罕見的。說明,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在本案中是爭議很大的問題,有必要在「本院認為」部分中予以著重強調。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證明,合議時,這一問題也是一大爭議焦點。應該是有合議庭成員提出了不同意見。

3、核准死刑背後的邏輯

夏俊峰案不論個案如何,在當前語境下,已經被符號化了,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夏俊峰,被符號化為反抗者,而城管,被符號化為壓迫者。
由於我國司法對政府(黨)的依存度很高,司法很大程度上被當成了另一種「政府行政」的手段,故而司法裁判在本案中,不可避免的將「行政權威」作為非常重要的價值作為判斷前提。
實際上,在一些跟進報道中,我們已經能夠看到這個案件對「行政權威」帶來的影響。

報道:夏俊峰案死刑複核3年多仍無果

  在桃源街擺攤3年的一名六旬小販告訴南都記者,3年來他們每個月交納三四百元即可,但就在前一天,桃源街管理人員召集他們開會,稱由於次年8月瀋陽將舉辦全運會,擬對街道擺賣進行全面清理,即不管交多少錢,攤也擺不下去,他即將面臨失業。

  令人詫異的是,對面的南樂郊路卻沒有收到這樣的消息。正是在這條路路口,3年前夏俊峰被城管帶走,之後兩名城管被殺,現在這條長約一公里的街道全部被上百名小販佔據。

  多名小販向南都記者證實,他們每天只需要向街道相關管理人員交納20-30元不等的「管理費」,就沒有人再管他們,既可逐日交納,亦可按月交。

  瀋河城管分局相關宣傳人員對南都記者反覆強調,夏俊峰案是一個「極個別的個案」,不會因此而上升到要改變城管管理模式,對於目前南樂郊路的變局,他表示並不了解。

  而在兩年前的採訪中,瀋河城管分局一名副局長反覆對南都記者表示自己的不理解:「明明是我們的人被乾死了,外界咋還揪著我們不放?」她還介紹說,此事發生後,不少城管隊員管理的積極性明顯受影響,「不怎麼敢管了」。

如果夏俊峰沒有被核准死刑, 某種意義上,是反抗者的勝利,壓迫者要付出性命的代價,而且反抗者還不需要償命,這無疑是對「權威」的極大削弱。在當前保持「黨的領導」和「一切以維穩優先」的政治邏輯下,這種結果出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P.S:需要說的是,僅就案件本身而言,故意殺人,兩死一重傷,死刑判決,除非有特別有力的其他從輕量刑情節,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不能說是畸重。

4、也許

也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出於另一種政治考量,夏俊峰未被核准死刑,並且伴隨著政治領域對個人自由的進一步尊重,也許管理方式中疏導的部分變得更多,市容、衛生等公共價值和個人謀生之間用另外一種方式互動,普通公民能夠民主參與,真正決定什麼是他們需要,抑或在尊重個人謀生權利的同時,可以接受的「市容」、「衛生管理」等公共價值。威權進一步後退,自由進一步放開。

5、但,我們的世界沒有也許,現實終究是殘酷的,我們社會前進的步伐也是蹣跚的。我們可以用幾十年走過其他國家幾百年的經濟發展道路,但,想用同樣的速度走過他們幾百年的政治發展史,恐怕遠沒有那麼樂觀。

路還很遠,雖然很難,我們仍需要保持向前。

以上。


微博上的人戾氣太重,剛看到一句話:這就是刑法存在的意義,被害者和被害者家屬承受過的痛苦,定要讓加害者和其家屬再承受一遍。覺的挺好。


一、
殺人償命,實乃天經地義。

二、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激情殺人」實有不同。

三、
民眾有知情權。

四、
不談事實,何來「理性」?

——

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瀋陽市瀋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瀋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後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據夏俊峰稱,二人曾拿不鏽鋼的杯子砸毆打夏俊峰頭部,夏俊峰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於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扎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在執法局,夏俊峰刺死、刺傷3名城管,他稱是遭毆打後自衛,但現場無其他目擊者。11點左右,夏俊峰在濱河街行政執法中隊的辦公室里,刺死了執法隊員申凱和張旭東,隨後出來又刺傷執法車司機張偉。

被捕後,夏俊峰稱自己在辦公室遭到上述3人毆打,因此被迫用隨身攜帶的小刀自衛,殺死了2人。夏俊峰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稱,進入辦公室後,有3名執法隊員,曹陽沒有動手打他,後來去上廁所。申凱罵他,然後動手打他,「他用拳頭打了我頭部兩下」,張旭東隨即也來打他,申凱還用茶杯打他。

「這時我急了眼,從右褲兜里掏出刀對著他們亂扎,然後就跑了。」夏俊峰說,他還削斷了自己的一根手指。

在辦公室現場,目擊者只有3人,其中兩人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

申凱的母親李佩霞說,事後聽申凱的多名同事介紹,申凱和張旭東沒有打夏俊峰,當時申凱在開處罰單,夏俊峰突然扎了張旭東,申凱上前阻攔也被扎了。夏俊峰的辯護律師範玉龍指出,申凱的屍檢鑒定中,其身上有多處傷痕,而申凱在街頭並未參與毆打夏俊峰,那麼這些傷顯然是在辦公室與夏俊峰發生衝突時留下的。

「夏俊峰在鬧市被打不還手、東西被搶不還手,反而在辦公室里,執法人員說服教育時卻無緣無故用刀傷害申凱和張旭東,這合常理嗎?」范玉龍在辯護詞中稱,該案是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執法並毆打夏俊峰導致的,夏俊峰具有自衛情節。「我們兩個隊員都是一米八幾,如果不是沒有防範,怎麼可能兩個人都被他殺死?」瀋陽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一名副局長認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兇,報復執法人員。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夏俊峰被毆打,因此不具有防衛情節,最終判其死刑,並賠償受害人家屬65萬餘元。終審判決書中指出,當天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後,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於毆打。而且在二審調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法隊員回隊里,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在法官宣讀判決書後,夏俊峰高喊「不服,他們亂說。」

但是,這個案子的判決關於一個人的生命,更是一個受到矚目的重大案件,所有證人都不出庭作證實在說不過去。經過了當庭質證,這些證人的證詞才能算「經得起推敲」,對於案件的當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義。顯然,這不符合正義的要求。

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必須出庭,證詞必須要經過當庭質證。如果不解釋為什麼不允許辯方證人出庭,卻對控方證人證物一邊倒式採信,那麼人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審判在基礎上就失掉可信度,好比讓一個不守規則的裁判來執法比賽,比賽中的判罰還有任何合法性嗎?

  • 一審判決

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
2009年5月16日瀋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2009年11月1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在與城管執法人員因擺攤佔道問題發生爭執後,持刀在被害人辦公室行兇,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 終審判決

2011年5月9日上午,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夏俊峰稱,自己在勤務室被申凱、孫旭東兩名城管隊員毆打,一時激怒拿刀亂刺。但遼寧省高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

且由於目擊證人被禁止進入法庭,夏俊峰的自衛殺人一說成為孤證,終審法庭未予採納。

2011年5月9日9時,在瀋陽市看守所的臨時法庭,法官宣讀了上述刑事裁定書。夏俊峰的妻子張晶旁聽了宣判。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據張晶介紹,在法官宣讀期間,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讀完裁定書之後,夏俊峰情緒失控,大喊「你們撒謊」。張晶表示,「目前最後一關只剩最高院複核了,我們將繼續向上申訴。」

  • 核准死刑

2013年9月25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時,瀋陽小販夏俊峰妻子在自己的微博稱,法院來人,送達家屬最後一次會見夏俊峰通知,正趕去看守所見其最後一面。

  • 案件疑點

疑問一:為何沒讓6名證人出庭?

辯護方沒有證人出庭,成為網民質疑二審程序公正的一大問題。夏俊峰被抓捕後,一審開庭前,妻子張晶給律師提供了6份證明「在風雨壇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辯護律師說,在一審和二審,6名證人均沒被獲准出庭。對此,遼寧省高院此案主審法官苗欣介紹,庭審中,這些材料均進行了宣讀;但6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採信

疑問二:扣押煤氣罐時,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審中,辯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卻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二審法庭對此進行了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詳細地訊問了上訴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

按照順序,是辯方首先詢問上訴人。辯護律師詢問:「在風雨壇路口,行政執法人員打你了沒有?」夏俊峰迴答:「沒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據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氣罐時,推搡是存在的,但沒有毆打行為。主審法官介紹,6份證言在一審、二審均宣讀了,但由於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這個最直接的證據不一致,所以未予採信。法庭據此認為相關證人沒有必要出庭

有網友認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個打人證據。在庭審中,辯護人詢問夏俊峰:「鞋怎麼掉了?」夏俊峰迴答:「推我上車時,鞋不知被誰踩掉了。」

疑問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

苗欣介紹,夏俊峰在到案後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說事,不行我和你們回隊里,再接受處理」。他對當時城管執法隊員的處理不服,想討個說法,同意去辦公室處理,在二審庭審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執法人員脅迫、甚至於非法拘禁夏俊峰的問題

被害人在辦公室內是否毆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殺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這是本案關鍵。
庭審中,控方(檢察院公訴人)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執法隊員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在辦公室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因此無法證實夏俊峰進入辦公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為。

對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毆打後,亂劃傷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說,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為扎刺傷,穿透了身體,而且要害部位並無劃傷,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據此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峰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更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另一位審理法官劉娜娜介紹,夏俊峰左前臂內側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時,夏俊峰主動要求公安機關拍攝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傷情,夏俊峰也會出示。而在被抓捕當天的入監體檢顯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稱是殺人時緊張自傷造成)並無其他傷情。

正當防衛的一個要件是要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與兩個城管在辦公室里究竟發生了什麼,沒有充分的證據和證人來證明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法學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構成正當防衛,要具備法定條件,即面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針對不法侵害人採取了抵抗或反擊行為,並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關鍵是,是否存在著城管人員實施的緊迫性、攻擊性的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現有證據顯然不支持這一點。退一步講,即便是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如果不是採用致命手段並且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後果的,也不能認定夏俊峰是正當防衛。因為從後果來看,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的行為,若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是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當時從夏俊峰的傷情上看,只有左臂前側有小塊皮下出血,不能證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從夏俊峰刺殺手段、程度和結果上,明顯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疑問四: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針對夏俊峰的行為構成何罪問題,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遼寧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認為,夏俊峰持刀連續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並直接導致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從兇器類型、刺擊部位(心臟)、力度、次數(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11分鐘,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不存在及搶救不及時的問題。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時08分左右,而送到醫院搶救的時間為當日11時19分,從被害到就診所用時間大約11分鐘左右。從法醫鑒定結論證實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疑問五:夏俊峰和崔英傑案是否可類比?

辯護律師和一些網友認為,夏俊峰這個案件和北京崔傑殺死城管判死緩可以類比,但邢志人認為有很大區別,尤其是後果上不一樣。崔傑殺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兩條人命和一個重傷,屬於多人死傷,後果特別嚴重,在排除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激情殺人等因素後,判死刑可以說量刑適當。

追問:如何保障公眾在法律領域的知情權?

瀏覽關於夏俊峰案件的媒體報道、評論和網路留言跟帖、微博,記者發現絕大多數人,對作為弱勢群體、社會底層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給予了同情和關懷,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遺憾的是,多數評論者轉述的基本是辯護方的觀點和材料,而一審和二審法院,由於種種原因卻處於失語狀態。事實上,很多人質疑的一些情況,在二審裁定書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權力機關對待媒體的態度已明顯不適應當前輿情發展規律。此案在成為公共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後,有不少記者申請採訪當事法官和城管部門,卻由於種種原因被回絕。相關部門錯失了就敏感問題、公眾關心的問題,最好的澄清和解釋機會,也使質疑的聲音不斷放大。

「法院等權力機關,應對媒體和社會公眾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覺得只要在法律層面上站住腳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輿論反應。」張思寧分析,「公眾的知情權,當然也包括法律領域,它不會因為法院的內部規定而自動停止。就本案來說,成為公共事件後,法院對基本事實的介紹,相關敏感問題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動溝通、引導輿論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說公眾在法律領域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

一、
想起電影《十二怒漢》里那位八號陪審員,他從沒講過那孩子「無罪」,他只是想說,他無法確定那孩子「有罪」。在他的推理以及幾位陪審員的幫助下,大家將原來確定那孩子「有罪」的幾條證據一一推翻,讓那個孩子從「有罪」變成「不能確定有罪」,最後無罪釋放。

而眼下的現實剛好相反,所有的法官將原來能斷定夏俊峰「正當防衛」的幾條證據一一推翻,讓夏俊峰從「正當防衛」變成「不能確定是正當防衛」,最後被判為「故意殺人罪」。且推翻的過程中,諸多疑點都是模稜兩可的。

二、
無論真相如何,民眾有質疑的權益,尤其是當法院沒有公開透明一切的時候。法院越不透明公開,民眾的輿論就越大。就算事實證明夏俊峰理當死刑,法院的這種態度已經讓民眾失望透頂。

說到底,民眾諸多非議,在某種程度上,並非矛頭直指司法是否公正,——每個人心裡都有自己的一把尺,不懂法律的民眾更容易讓這把尺子當作偏見。——但最最關鍵的,還是司法的不夠透明,不能說服那些非議的民眾。

管中窺豹,不只是夏俊峰這一件事。


轉一個郭玉閃以前的採訪講夏俊峰案子和崔英傑的案子,為什麼崔英傑活著,夏俊峰死了

以小攤販殺城管的案例來說明。06年的崔英傑案子,被小攤販崔英傑刺死的城管李志強在崔英傑一案的法律程序尚未結束的時候,北京市委就認定李志強是革命烈士,這意味著在政治上已經判崔英傑死刑了。但最終辯護律師依然保住了崔英傑的命。因為律師在一開始時採取的辯護策略就是直接進攻城管的「出生證」,並且在對手沒有反應過來之前就完成了取證:人大蓋印的證明,北京市沒有批准城管的正式編製。如此,城管不就沒有執法資格,那豈不成了攔路搶劫的路匪?更妙的是,律師並不直接拋出此證據,而是捏在手裡與北京市討價還價:你留住崔英傑的命,律師就不強攻城管的身份。在強大的輿論關注壓力下,北京市不願個案發酵成對城管制度的否定,最終選擇了妥協,這才給了崔英傑一條活路。

09年的夏俊峰案就沒有如此好的結局。夏俊峰案有上中下三種策略上策同崔英傑一樣,律師應當對城管的出生證去取證,並在同樣強大的輿論關注下以此與瀋陽地方博弈,留住夏俊峰一命。但此案所有的律師都沒有針對此策在最快的時間內取得鐵證。中策是暫承認城管的執法權,轉而攻擊城管逾權:城管可以執行工商權,但因警察權不能委託執法,城管沒有任何權力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從他們把夏俊峰帶走的那一刻開始,非法拘禁就開始了,夏俊峰就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了。若採取此策,律師也有非常多的針對性取證,當時街頭圍觀的人群證言,街頭夏俊峰的鞋子(若夏俊峰自願去城管辦公室,怎會光著一隻腳去?)等等,在強大輿論壓力支持下也可展開博弈,甚至可以告訴對手,不針對城管制度取證是律師留出的餘地,同樣律師要求對手也給夏俊峰的性命留下餘地等。下策是集中辯護「室內八分鐘」,即夏俊峰被帶到城管辦公室後如何在辦公室內正當防衛。陳有西律師最後選擇的正是此策略,此策略很鮮明,他完全避免了對城管制度的任何挑戰,在表明這種政治態度後選擇應用他個人的「體制內健康力量」資源來為夏俊峰留住性命,但缺點是拋棄了最有力量的輿論公意,將夏俊峰案子的結果委託在最高法一些法官的良知上,從而使得辯護變得相對被動,結果也相應不可預測了:只要最高法沒有一個法官願意承擔判決的責任,案子就會遙遙無期的拖延下來。

(案件回顧:09年5月瀋陽小販夏俊峰被城管帶走後,在勤務室內用隨身小刀刺死兩名、重傷一名城管,終審被判決死刑,辯護律師為滕彪。與該案類似的06年崔英傑案則在律師夏霖的辯護下判處死緩)。

策略的重點是要鮮明,只有越鮮明,傳達給對手的信息才越明確,博弈也越明朗。所以辯護策略絕不能一鍋粥,比如滕彪的辯護詞,把上中下策都寫進去了,但實際上策略是模糊的,看不出重點在哪裡,自然也就沒有博弈了。一旦輿論公意的壓力沒有被律師的策略轉化為現實的博弈力量,輿論就只是輿論,對手自然該怎樣做就怎樣做。所以最終二審結果夏俊峰死刑,案子才最終走到讓最高法複核的程序上,而在複核階段,律師能起的作用就相對更小了。

夠理性不?


從法律來講,判死沒有問題。夏殺死兩人,重傷一人,情節比谷要嚴重。如果這樣都不判死,法律更沒法相信了。
此事摻雜了民眾對城管的憤恨之情,如果能以此為契機,對城管制度進行改革,才不枉夏的在天之靈。當然,這只是「中國夢」


三個家庭的破碎,本不想論是非,可憐一樣都是社會底層,身後卻要繼續遭受非議。我們給了當事人太多的壓力,也給了受害者太大的批判。法律的問題不應該讓平民承擔,任何一個人都承擔不來!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綜合各方面信息,加上個人理解,盡量梳理如下。
首先,案件發生、處理的經過是有爭議的:

  1. 是否屬防衛行為?先明確一點,案件發生在城管局勤務室,而非街口。這裡沒有目擊者和明顯的證據證明夏遭到了城管隊員的暴力對待,唯一的皮下出血也不能確定是否在勤務室內先於血案發生之前形成。相反只有城管隊員作證說夏率先進行了攻擊,當然有利害關聯的人之證詞可否完全採信需要法庭根據實際情況斟酌定奪。可惜這是刑訴案,否則雙方社會實力懸殊個人認為足夠適用舉證倒置。
  2. 是否適用防衛過當?即使屬於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要看當事人生命安全是否受到威脅,對方是否正在從事嚴重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的行為。從事後的表現和結果來看,夏在案發後成功逃脫,警察逮捕後也未檢出身體有較大損傷,除了兩個無法證明來源地點和時間的皮下傷。因此若假定城管隊員毆打夏屬實,存在主觀傷害的故意(我想城管隊員應該不會有主觀殺害的故意吧)在先,夏的行為也是過當的,因為對方主觀傷害的故意不足以威脅當事人生命安全。個人認為,律師在這件案子中實不該作無罪辯護,一意孤行要定性為正當防衛,結果法庭認為正當防衛不成立,所以採納了檢方的指控。說不定作防衛過當的有罪辯護,還有一點希望。
  3. 調查過程是否顯失公允?主要矛盾集中在辯方證人問題上。六名證人未予出庭作證,檢方也沒有採為證據,皆因六名證人所述經過(街口衝突)與案件核心(勤務室衝突)並不是同一個過程的持續,沒有太大的直接聯繫,兩次事件並不相關;而且六名證人屬事後證據,證詞也有諸多矛盾,法院認為可信度較低且無關緊要未予採納。

其次,這個案件本身的法理依據也有疑問,也主要是輿論關注的原因:

  1. 城管執法是否具有暴力的授權?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除了司法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得到來自法律認可的暴力,詳見《社會對城管存在哪些誤解?》。這一點也可參考一篇工商部門執法工作報告《工商部門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產生原因及其對策》,從中可以看出,工商執法一樣沒有「人身強制權」,遇到暴力抗法需要「求助於公安」。如果執法過程中涉及暴力,應該第一時間讓司法機關介入,可惜我國法制建設不健全,執行層面有些混亂,越權和不作為太常見……有點跑題了……如若發生城管隊員行使暴力,無論何時何地皆屬非法(勤務室也不例外),故意/過失致人傷害/死亡、搶奪、毀壞公/私財物等等均適用於城管隊員個體行為。除此以外,城管執法屬行政執法,執行的是地方部門的規章制度,無法與法律相提並論。在這個基礎上的暴力,即使讓司法部門介入(比如讓公安出面強制扣押物資),也是沒有根據的。
  2. 拋開同為社會底層的城管隊員與小販的身份背景來講,該案一定程度上容易被解讀成我國行政公權力與民眾個體利益之間的矛盾。將城管作為希望借規章制度在法律之外拓展行政權力的政府代表(雖然個人認為城管隊員並不能夠代表體制內的公務員),將小販視為以身犯險挑戰官本位利益模式的民眾代表。如果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發生偏差,為了結論的合理性、正當性往往還有所加強(不追究也是一種形式),但也往往會讓民眾產生抵觸情緒並逐漸喪失對法制的信心。
  3. 最後就是輿論因為對不同判罰的比較得出「同罪不同罰」的觀感,是對體制公正平等開放的訴求體現。但其實輿論和社會影響也是自由裁量考慮的一部分,而且更偏重於長久的社會影響。此次輿論出現質疑,一方面由於法律專業性較高,多少有點挑戰權威的意義,另一方面是對司法程序和法律體系缺乏公開透明精神的抗議。此次判罰沒有像以往一樣向輿論低頭,個人認為一定程度上也有重樹法律自信、獨立權威的意義,可能本來也就是出於這種需求吧,雖然很有可能適得其反。餘下的還有一些就是對死刑的爭議和思考了。

1. 夏俊峰故意殺人判死刑沒問題。

2. 有疑問的是,同樣的故意殺人,為什麼對百姓都是嚴格執法,對公務員都是從輕判罰。

3. 這種事沒什麼可討論的。


最不理性的人往往就是每天把理性掛在嘴邊的人。
這些人平時整日高呼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到雷政富之流受審宣判不是死刑就高呼些類似國家完蛋了,官官相護,中國的社會主義道路盡頭是深淵這樣另人聽不太懂的話。
但是一旦是自己,類似自己,自己喜歡的人犯案,這些人就又有新一套的口號了,什麼法外開恩,諾大的中國竟然容不下一個xxx了么?
對於這些為了反對國家就把臉和智商一起丟棄的「有良知和理性」的人,我只能說一句,我去年買了個表。


擱國外估計直接被警察擊斃了,,哪還用得著判刑這麼麻煩。。。


我不懂法律,但我覺得理性的看法或者做法就是:無論我自己怎麼認為這個事情,我都要先看看判決書是怎麼說的,想想這麼判決有沒有道理。擴大一點說,無論輿論怎麼看待這個案件,都不應該影響司法的判決。

人們看到了夏俊峰的妻子,家人,兒子以及兒子的畫,又一想起人家是小販,朝九晚五不容易,擺個攤還要被收繳被毆打。同情心泛濫,上了微博說,他不應該被判死刑!進而又說「被打急了,我也要拔刀子啊。兔子急了還咬人呢」,然後引出中國體制多麼落後,一屆不如一屆。(賀衛方評夏俊峰案:對最高人民法院失望)有多少人被這一股煽情的浪潮吹暈了頭。難道就是因為身份是一個小販,有一個不富裕的家庭,就要減刑么?(賀衛方作為一個教授,難道不應該擺事實講道理給民眾科普法律知識,讓大家知道究竟是怎麼回事么?這麼攪混水和稀泥讓我實在是沒法信服他說的話。)

試想,如果是城管捅死了小販,大家可能都要希望這個城管被凌遲一千遍了。如果判了死刑,那也許都要解氣的喊三聲「好」了!

人情冷暖是多麼感性的一件事情,但是現在人們卻希望用這樣感性的事情來決定他人生死,來左右法律的裁決。我覺得,法律能夠無視民眾的輿論而獨立產生判決,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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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說。法律不僅不應該被輿論影響,也不應該偏向階級。這也是為什麼這個案件會產生這麼多的疑點。上邊很多人有很深入的分析。鑒於我對法律知識不了解,也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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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理性,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思考事情不能片面。事情發生成這樣,頭功應該獎給媒體,以鼓勵他們在日後發生大事的時候能勇敢地在第一時間站出來搬弄是非,唯恐天下不亂。

一搜夏俊峰的新聞,有多少是報道他的家庭多麼心酸,妻子多麼悲痛,兒子多麼堅強。又有幾個新聞真正從頭到尾將事實毫無偏向的陳列出來。我真是不由得想起08年新疆事件的時候,國外媒體搬弄是非把救護車的照片翻譯成維穩警車,引起多少震怒。天下的烏鴉一般黑,在這種信息爆炸的時代,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別人給你看啥,你就傻盯著啥不放。人家城管家屬不傷心嗎?那到時候看到人家城管家屬傷心就要把小販大卸八塊了?在這奉上一個很出名的圖片,希望每次看到新聞報道的時候,人們都能先冷靜,再思考。

(http://simlecompte.blogspot.ca/2011/11/how-media-can-manipulate-our-viewpoi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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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我知道這個答案一出來又要有人說我五毛了。我承認我是個自帶乾糧的五毛。這種感覺就好像,我有一個特不好的媽,但是就算再怎麼壞,我也不願意聽別人說她。


判死刑的原因是,當局擔心殺害執法人員如果不判死刑的話,會助長這種風氣。
畢竟現在的社會怨聲載道,在這個節骨眼不警示一下,恐怕某些地方的鬧事苗頭當局hold不住。


看過的一句話:強者並非永遠正確,弱者並非道德無邪。


累了感覺不會再辯了。

黑城管的人,願你們的住所永遠被小販簇擁,願你們的街道永遠被攤位阻塞。
不過其實也許很多人也會真心覺得便利吧。


時代不一樣

山西運城有個青年,賣大棗為生,遭盤剝和數十保鏢圍打,怒殺之。他叫關羽。
湖南有個青年賣鹽,被百般欺壓,拎兩把刀殺了稅官,搶了十幾條槍,叫賀龍。
一男孩因大戶打死了他的夥伴,提大刀搶了糧倉,叫彭德懷。
今年,一小販因不堪城管毆打,殺死兩名城管被判死刑,他叫夏俊峰。


不是學法律的,所以無法從法律專業的方面討論,單純說說我的看法:
1、同意 @迷人的人生贏家 的第2個觀點,見過太多官民同罪不同罰的情況。例如同樣是貪污十幾萬,刑期會有很大差別,雖然都在法律規定的刑期範圍內,但是一個靠近上限,一個靠近下限,判罰的依據可能需要有法律知識才能理解,但是作為普通百姓,判罰結果給人的直觀印象決定了最終感受;
2、根據基本國情,我註定無法了解到事實的全貌,夏俊峰殺人是否是因為當時城管的某些行為引起的,已經不得而知。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沒有證據表明城管有不當的操作,至於事實么,呵呵。在我看來,這個案件至少表明個人的力量在法律面前的渺小,再次驗證了我對法律的看法,法律只是打著公平正義的幌子的統治工具。


我的看法是:
1、夏俊峰當時身上有沒有傷口、三人是否有打鬥痕迹,這些是可以調查的,但警方沒有給出答案;
2、這樣就無法斷定夏是否為正當防衛,根據無罪推斷,不至於判死刑;
3、夏在殺了二人後,又衝出去刺傷司機,屬於故意傷人;
4、如果當時二人有毆打行為,是否到了傷及夏生命的程度?我似乎覺得夏有點防衛過當了。
結論:會被判刑,但決不至於死刑。


哪怕系統內的每個人都沒有個人品格問題,或者可能私下都不是壞人,而且都在做自己職權內的事情,但是每個人做的事情加起來的後果一樣讓你無法反抗,無能為力。
假如每個人都在拉車,但是車在後退,那一定是方向錯了。


~
昨天,一個人被執行死刑,一個人被判死刑。
對於這兩個人的家人來說,這是不幸。但是對於我們來說,這是一個好消息。我們的法律還沒有被一些人所謂的「民意」強姦。

法律要保護的是我們十幾億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我們十幾億人的生活制定基本的秩序,不是少數臭公知手裡的玩具,不是幾個人,幾十個人,幾千個人,幾萬個人,幾十萬個人所謂的「防衛過當」、「正當防衛」、「城管該死」之類的想法來肆意踐踏的。


如果了解過夏的案子,那麼相信他「故意殺人」的事實是毫無疑問的。
如果知道他在殺人之後的表現,那麼就該知道他是似乎沒有道歉認罪的意思的,自始至終都在做無罪辯護。

城管就該死嗎?
如果不是城管,而是兩個普通路人呢?那些說夏無罪的人還會說他無罪嗎?
那些人究竟是在仇視城管,還是真的在擺事實講道理?
他們宣揚夏的行為,彷彿他成了一個反抗體制的英雄。事實上,夏不過是一個死不悔改的殺人犯。


夏不過是一個被公知們利用了的可憐蟲。公知們用他的命來進行了一次表演。

@Ryat 引用『Legal High』的一段話真好,讓我忍不住想分享一下:

我們不是神,包括我在內。我們不過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斷犯錯的再渺小不過的生物而已。同是這樣的凡人,能夠判決別人嗎?不,不能。因此,代替我們,法律來做判決。不管多麼可疑,不管多麼可憎,不帶任何感情,只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決,這才是我們人類經過悠久歷史而得到的法治國家這一無比珍貴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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