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能產生的憲法學啟示有哪些?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重要性之前的人已經提了很多,但是補充一個知識,算是潑一點冷水。本案是美國憲政史上的第一個違憲審查判例沒錯,但美國歷史上第二個違憲審查的案例是在幾十年後才發生的。換言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雖然可以被理解為為司法審查權開了一個大口子,但不能簡單的以為有了這麼一個案子,法院就開始進行違憲審查的活動了,違憲審查制度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事實上真正將違憲審查發揚光大,成為美國憲政制度有活力的一部分是相當晚近的一件事情。


答案摘自我的文章 從馬伯里案到布朗案——再看美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 Toil Let - 知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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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兩位開國元勛聯邦黨人,時任總統的亞當斯與共和黨人傑斐遜為下一任總統激烈競爭,最後傑斐遜大獲全勝,不僅收穫總統寶座,還控制了參眾兩院的多數席位。亞當斯總統在任期間最後時刻孤注一擲,晝夜不停地委任了一大批聯邦法官,史稱「午夜法官」。不料由於疏忽,一批簽署蓋章完畢的委任狀沒能寄發出去,直到傑斐遜上台後才發現。手握立法行政兩權的傑斐遜總統對亞當斯把司法權作為聯邦黨人最後的政治堡壘的做法非常憤怒,命令時任國務卿的麥迪遜扣留委任狀,並稱該委任狀未發出即為無效。馬伯里等得到任命卻無法獲得委任狀的太平紳士們一紙訴狀告到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強制麥迪遜發出委任狀。


這個案件表面上是要求獲得任命,實際上是兩黨爭鬥的產物,也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對抗。法律理應是公正不涉足政治鬥爭的,但法官們有著自己的政治傾向,何況這一屆聯邦高院是聯邦黨人的最後堡壘,兩股力量的角力在馬伯里案一觸即發。


儘管當時尚未有聯邦最高法院對抗聯邦政府的先例,違憲判例只在州法院出現過,但傑斐遜總統未敢掉以輕心。他通過國會立法,削減了聯邦法官的規模,給了司法機構一個下馬威。由此,司法權和立法權也交上了勁。

以一敵二以弱對強已經不容易,再加上黨派意識形態,整個案子變得非常棘手。如果馬歇爾大法官判定國務卿麥迪遜必須遞送委任狀,雖然贏得了一時的勝利,但必將被指責這是黨派意識形態侵蝕了司法獨立性,而且會遭到立法行政兩權的迎頭痛擊,可以想像國會會試圖彈劾大法官(不是沒有發生過),會修憲進一步削弱司法權,甚至會引發兩黨分裂造成內戰。年輕的合眾國政治制度的堅實程度其實遠低於後人的想像。但若是判決結果支持行政權,那無異於司法權自甘低人一等,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法治憲政精神將遭受重創。這也是美國的一場民主危機。


黑雲壓城的憲政危機如何應對?馬歇爾大法官的應對之道的精彩程度勝過任何一部律政劇。


47歲,剛擔任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以親切溫和的口吻開始宣讀判決。在座的來賓將會聽到最高法院並不漫長的歷史中最為冗長的一份判決書,將近9400字篇幅。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清晰地把整個案件分成三個子問題:

  1. 申請人是否有權獲得他所主張的委任狀?
  2. 如果他有權獲得委任狀,並且這一權利遭到侵犯,我國法律是否為他提供了救濟途徑?
  3. 如果這種救濟途徑確實存在,是否就是由本院下達職務執行令?

所有人都明白,如果這三個問題答案都為「是」,那這就是歷史上首次最高法院與總統的對決。

接著,馬歇爾大法官手術刀般地一個個剖析問題。他先對整套官員任命流程的每個節點進行法理分析,認定了不同時間節點的法律意義,並「反覆考量種種可能的反對理由」,最終在第一個問題上完全站在馬伯里一邊。隨後,他把第二個問題從「公民自由」角度切入,將問題轉變為一個公民的個體權利遭到侵犯時,一個法治合眾國政府是否應該提供救濟?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首席大法官通過憲法分析,將總統自由裁量權的政治權利和委任狀遞送給獲任者的義務進行區分,擲地有聲地斷定「其因為獲得任命而取得的諸種權利也就獲得了法律保護,不再受總統干預。行政機關無法剝奪上述權利……馬伯里應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


到了最關鍵的最後一個問題。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把第三個問題分成兩個子問題:

  1. 當事人請求法院下達的令狀是何種性質?
  2. 本院是否有權下達這一令狀?

在回答第一個小問題時,馬歇爾抓住機會駁斥了對最高法院僭越行政權的批評,並強調本案並非政治性問題。對首席大法官而言,本案並不複雜,馬伯里享有上任就職的法定權利,他有權獲得救濟,而由法院下達職務執行令則是恰當的救濟途徑。走到這一步,就差最後一句話了:「本院可以下達職務執行令,要求傑斐遜政府執行法定義務。」


所有人都很清楚,一旦說了這句話,馬上會引發一起國家危機。但馬歇爾找到了一個兩全之策,不僅避免國家兩大權力分支陷入災難性的對抗,又可以建立一個長期適用的重要原則。


這一神來之筆卻來自於先拿自己開刀!馬歇爾法院得出的結論是:最高法院可以推翻國會的法案,恰恰是因為改法違憲地授權最高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申請職務執行令案。

馬歇爾根據對合眾國憲法的文本解讀,提出最高法院是一個上訴法院,只有在明確規定的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能充當初審法院。而本案中,國會在本案之前明確授權了最高法院擁有該案的初審權,同時也享有上訴審管轄權(因為這是一起針對行政機關行為的上訴案件)。兩黨沒有一個人意識到這是一個問題。


首席大法官在整個判詞讀到最讓人血脈噴張的時候突然給所有人澆了一盆冷水。他強調國會違憲地授予了自己不該擁有的權力,而憲法作為立國之本,決不能因為立法機關通過一個普通法案就被修改。於是,壯士斷腕後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提出兩個重要論斷:

  1. 在成文憲法的締造者眼中,憲法顯然是本國至高無上的根本大法。因此,憲政政府的核心理念必然是:抵觸憲法的立法法案當然無效。這一理念是這部成文憲法的必然產物,因此也是本院視為我們這個社會的一個根本準則。
  2. 解決憲法與法律之間的衝突的最終裁決者是司法機關。

判決結果令人震驚:威廉·馬伯里的合法權利被侵犯,他有權尋求救濟,但最高法院卻因為國會的違憲授權而無法給予職務執行令下達要求,最終輸掉了官司。但藉助這一判決,最高法院獲得了第一次宣布國會立法因違憲無效的判例,確立了憲法審查權,成為了真正能與立法、行政鼎足而立的第三權。同時,這一奇妙的判例讓兩黨陷入困惑與迷茫,不知該如何評價。似乎沒有人輸或者贏:共和黨的行為遭到痛斥,卻贏得了官司;聯邦黨雖然判決書上吃了虧,但其領導的司法權獲得了空前的地位。


這一偉大的判決無論從法理推理還是政治平衡能力都達到了完美的高峰。另一重要啟示是:聯邦最高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權要獨立於黨派利益之外。


確立了憲法的司法解釋權。用我們老師的話說就是:『給憲法這隻老虎按上了牙齒。』


首先熱烈祝賀我國新憲法誕生30年(198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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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憲法學啟示在於:
第一,憲法高於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這個至關重要的權利與立法部門無關。立法部門不得隨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與法律有關問題的最終仲裁者。
第二,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部門。司法部門有權判定最高行政當局的行為和行政命令是否違憲,對於行政當局一切違憲的行為和命令,司法部門都有權予以制裁。
第三,最高法院的裁決一經做出,即成為終審裁決和憲法慣例,政府部門和各州都必須遵守。
第四,確立了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內容包括1)聯邦法院是聯邦立法和行政部門立法和行為合憲性的最終裁定者;2)聯邦法院是州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立法和行為合憲性的最終裁定者;3)聯邦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州法院的刑事和民事程序法規,以確定這些程序法規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的要求。

由於美國屬於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國家,其法律體系是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結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則,「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將作為憲法慣例被後人永遠引用和遵循。


作業要自己做。一聽你這問問題的口吻就有點像研討課。知乎不是百度知道。
純屬瞎猜。。。


就是明確了最高法擁有憲法的最終解釋權,那樣就可以否定國會立法通過總統簽字的法律,慢慢達到了真正的三足鼎立。之前的憲法中已經有條款了,其實暗示了最高法院是永遠司法解釋權的。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條就說了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了由於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根據合眾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有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其實這一個條款就是說司法權,即法院一方擁有審理憲法和一般法律的糾紛問題,那麼自然而然,他們的裁決也就相當於對憲法和一般法律的解釋。

同時,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小條規定,最高法擁有上訴管轄權,也就是說這些關於憲法和一般法律的解釋如果大家不服來到最高法院,那麼最高法就有最終解釋權。

其實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裡面也有對司法權進行更詳細的解釋,具體的記不住了。可以看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這本書,有中文版的,裡面第一個案子就是。

說回來,就是美國立國之初,白宮有槍,國會有錢,最高法什麼都沒有,而且國會白宮的人還都是人民選出來的,人民認可度更高。最高法動之以情沒人理,曉之以理沒人懂。只能靠這個案子明面上限制了最高法的權力然後又對白宮妥協,使得白宮和國會都不能也不會反駁從而代表認可,承認最高法的權威。

其實這個判例最好笑的是,最高法之所以能出裁決書,是靠著一條在這個案子里被否定掉的法例,貌似是1789年司法條例中的一條,詳細都忘了,可以去看看我說的那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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