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廬江群P事件」那麼多人在「亢奮」?
原圖神馬的,知乎ers應該可以找到的……
(群p主角是否為廬江的官員尚未確定……)補充假設前提:雙方你情我願
說下我的觀點:
1.群p不違法
2.就算是官員,就算這官員貪污,群p也不違法
補充觀點: 很多人認為群p危害了公共秩序。但是,群p是事實,傳播才是導致這一事實影響到公眾的直接原因啊,應當負責的是傳播者吧。
問題:為什麼很多人都要求人肉以及對群p進行懲罰?
根據答案補充:
1.(龐東明):
我國現有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秩序罪)第301條第一款,廬江的官員們(假設主角是他們的前提下)犯了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09年南京某大的馬教授就曾因此罪而被判刑。2.(欲三更):
摘自百度百科: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301條。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樓主連相關法律也不查,就脫口而出官員群P不犯法。 無知者無畏。
這事即使發生在美國或日本或其他現代國家,也絕對是醜聞。我按照lz的邏輯來簡單解釋下。
lz的邏輯:群P不違法(假設這個成立)+當官不違法——&>官員群P不違法。但上lz少羅列了一條,那就是「傳播。」圖片如果傳播開來,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所影響的就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了。因為官員首先自身需要起到的是榜樣作用(儘管在天朝這是奢望),其不論道德標準亦或是其它的各方面標準都應該更高於普通民眾。如果出了「艷照」這種挑戰道德底線的事,這一進一出,和他的道德標準反差甚大,自然會引起公眾的不適。
舉個例子,冠希哥。按照lz的邏輯應該是這樣理解:你說玩女明星違法嗎?不違法吧。拍照片違法嗎?不違法吧。所以推斷出玩女明星的時候拍照片也不違法。但實際上這些照片只要不被傳播開來,也就等於什麼事沒有,可要一旦被傳播開來,所有的民眾首先就會以道德標尺來打他的手心,其次受傷的女明星再紛紛站出來譴責。實際上這是一挺可笑的事,當初拍照片冠希哥可是光明正大的,沒有偷拍,柏芝還不是擺了許多可愛的姿勢配合么?
所以,關鍵的在於那一層薄膜——傳播。但凡這層薄膜被捅破,事情就會一發不可收拾,違法不違法的先不說,做出這種挑戰道德底線的事,光靠公眾的口水都能淹死你了。
另一方面,天朝官員給我們的印象大多是貪污、腐敗、貪財好色等等等等,以這樣的一系列先入為主的觀點來看待這件事,更是會激起民眾心中一直以來的種種不滿。
給了一個讓群眾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俯視和譴責「不道德行為」的機會。而且不用怕被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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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看到很多人在講關於聚眾淫亂罪,我需要補充一下,現在就斷言聚眾淫亂罪為時尚早。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第一,從犯罪主體上說,該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如果事件中,是多名婦女同時進行賣淫的,也不構成聚眾淫亂罪。從主觀方面看,對於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徵。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並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徵。因此,對多名婦女同時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而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就斷言犯XX罪,是不理性的。當然,人們從道德上可以盡情的譴責,反正獲取了道德制高點,對象又似乎是官員,多麼完美的組合,誰又需要關心事實呢?1、有個聚眾淫亂罪的喲親~
2、昨天啥日子,放出這套圖的兄弟也算是有心了。
3、群眾一向對三俗問題是很熱心的,其實你把官員換成:演員、大學生、清潔工...等關鍵字,也是一樣的效果,君不見昨天依然有人記得陳老師嗎?
我想對於上位者的道德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吧。回溯歷史,道德要求是越來越高的,那麼這麼「亢奮」就可以理解了,一部分人是對官員道德低下的唾棄,唾棄者自然是正義之士,無論憤青還是衛道士都是有一部分積極的因素;一部分人是對多P的興奮,這部分當然還是懵懵懂懂,這樣挑戰社會倫理的刺激「遊戲」就讓人hi;還有一部分人是窺私癖了,做為應該是正面積極的代表的官員們玩出這樣的花活怎不叫人窺之精神為之一震?
當人民的代表不代表人民時,就會有這樣的效果
有的說是官員,有的說是換妻,反正是聚眾淫亂;
但那個圖好像不是P的,因為有個圖冊,不可能都P吧;
官方說P的,也就證實了,不是換妻;
這樣的貪官我不信他沒有違規法。
亢奮在於看那些留評論的傻逼(包括我自己)。
先說 「群P」 犯了什麼聚眾淫亂罪,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及社會公德」,「侵犯公共秩序」?法律通常都是滯後的,明顯應該改改了,在這個年代,我寧願更強調人權。只要一切自由自願沒有強迫(具有自主判斷是非的成年人心智),我都覺得合情合理。
再說「傳播」,要說公然藐視法紀侵犯公共秩序之類的,應該就是在「傳播」這點上。如果是當事人自己上傳照片的,那的確有點說不過去(但我仍然認為不至於犯罪,頂多是違法),如果是「被傳播」的,我覺得實在無辜。
那些認為「當官」應該「當榜樣」的人,TMD哪兒來的道德標準,純粹就是「反正我窮得吃不上肉了所以你也得吃素」.......這種人多了以後,那些「不顧子女生死挽救國家財產」什麼的雷鋒故事又會出來了。可以仿製把和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關係的罪訂成嫖幼女,
這個就叫多人行為藝術什麼的,估計就不違法了,再判發照片的人散播謠言,捏造事實,侵犯隱私等等
一直都是領導們批評教育屁民,現在終於有機會讓屁民們批評教育一下高風亮節的領導們了,能不興奮嗎?
有權貴,有色情,有網路技術討論,有政治鬥爭,有烏龍,黑色幽默。有倫理討論…讓我怎能不亢奮
原來我看的那套圖還有這一官方叫法啊·····實際圖片放出有一段時間了吧,比爆出來的早···摺疊吧。
另外肯定不是PS的圖,因為還有很多生活照和半果照···相當真實可信·······盡他媽扯淡,有時間不去干點正經的。管老百姓跟誰打炮呢?
樓主請先查一下國內的刑法、治安條例等等,是否存在群P不犯法的說法吧。
1、違法。
2、官員的身份。
3、道德的缺失。
至於法律是否合理,另一個問題。
再增加一個點,這些人是組織的人吧?
組織上的紀律還是有要求的,而且這些要求也是相對公開和不斷自我標榜的。
一眾小民看到這些標榜的那麼多的人居然是這樣的,關注和插座是必然的啦。
有一部分少見多怪,有一部分想做好人好事,有一部分不能提。
1、其實大家心裡都有群P的念頭,都想追求一種刺激感,不過這種刺激感需要衝破道德約束,一直被壓制著。
2、官員群P 只是個導火索,引發了大家對心裡那點事的聯想和憧憬,所以自然會興奮或者亢奮,甚至看其照片去聯想。(食色性也,別跟我說你沒這麼想過)
3、這種事情的存在肯定不是一天兩天,只是這次正好是這幫人中槍了,加上有一定身份特徵,照片被傳播的更快,更廣,人心裡的惡又出來作怪,本身對官員的偏見也又作怪,可能會用嘲諷和偏激的視角去看待他們。
4、人的生活出於穩定期的時候,每天面對的更多是平淡,可以說每天都在簡單的重複著昨天的生活(這是一種常態),人需要有不斷的刺激,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這種刺激到來的時候,必然會出現興奮甚至亢奮的情緒。
1. 群眾做牛做馬這麼長時間,好不容易撈到一個有興奮點的問題去指責官員,像楊歡說的,終於可以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批鬥不道德行為;
2. 亢奮主要是因為官員做了我們想做,但沒辦法實現的事情;群P本身就是刺激性極強的事件,冠希哥不是官員,且只是1V1,大家不還一樣亢奮;
根據現行刑法,群P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不僅是違法了)。
PS:原圖已經欣賞過了,這裡就不予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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