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警方為什麼公布碎屍案受害者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是經過受害者家人許可的嗎?
了解到加拿大碎屍案後,除了痛心、憤怒之外,第一個就是疑惑:為什麼受害者的姓名、照片等詳細信息全都公布了出來,一般情況下不是最多用林X來代替么。而且個人覺得公布受害者信息難免有傷害家屬情緒和干擾其正常生活的可能。由於不太清楚其中具體的過程及新聞發布方面一般的流程,希望能有新聞公關或法律方面的大師來解惑。另外就擔心是不是存在國別歧視,因為聽說碎屍視頻在網上傳開的初期加拿大警方並不關注。
提問者,在「國別歧視」這個問題上,您想太多了。
我是門戶新聞編輯,每天接觸的國際新聞,除了奧巴馬扮兔子穆巴拉克嗝兒屁以及希臘債務危機,就剩各種各樣聳人聽聞的刑事案件了。
&在我的印象里,美國、加拿大等國,是默認要披露刑事案件受害人身份的,除非受害人是未成年人。&
經@Raymond Wang 提醒,我的「印象」確實有偏差,應該說,有相當數量性質惡劣、廣受關注的案件,受害者身份是公開的,碎屍案並不特殊。
舉例:
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維基百科上記有詳細的受害者年齡、國籍等信息: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97%E5%90%89%E5%B0%BC%E4%BA%9A%E7%90%86%E5%B7%A5%E5%A4%A7%E5%AD%A6%E6%A0%A1%E5%9B%AD%E6%9E%AA%E5%87%BB%E6%A1%88
但在這個案件里,林俊的信息是首先由媒體曝出來的,警方是在消息鋪天蓋地後,出面確認了一下。
這件事的第一波消息是「渥太華保守黨和自由黨總部收到殘肢包裹」,媒體都瘋了,隨後有人聯繫到此前網上的「殺害亞裔男子並分屍、辱屍」的視頻,而林俊此前已經失蹤數日,於是便被媒體「猜測」與殘肢事件有關,最終由警方確認。
在這個過程里,確實沒有受害者家屬參與的痕迹。
這個信息披露過程比較特殊,請坐等@Raymond Wang 的專業解讀。
提問者說「公布受害者信息難免有傷害家屬情緒和干擾其正常生活的可能」,真是要大笑三聲,還有什麼比「小孩在異國他鄉被害」更傷害情緒和干擾生活?若要不傷害家屬情緒,還不如宣布受害者失蹤,再也找不到了,失蹤可比被殺害分屍要容易接受得多啊。
近年的一些惡性案件中,也有相當數量的受害者及家屬通過微博等渠道發聲。
舉例:
少年求愛不成縱火致少女毀容案,小姑娘還挺活躍:http://t.qq.com/zy1314600
7月孕婦遭引產事件當事人:http://t.qq.com/fengmei1588
甘肅幼兒園校車事故,沒有一位遇難小朋友的家屬驅趕記者,他們向記者展示小朋友生前的照片:
http://news.qq.com/photon/tpyk/xiaoche.htm
記者拍攝遇難小朋友的葬禮:
http://news.qq.com/a/20111120/000215.htm#p=1
但我們曾認為是「百年大案」的雲南連環「失蹤」案,只公布了11人被害而已,沒有任何進一步的消息。
而提問者熟悉的「應受害者家屬要求,隱去真實身份」這種情況,大多數時候是隱瞞真相的借口,從汶川地震到一系列礦難到雲南連環「失蹤」案,都是這樣。
我見過胖子作品《琮》,白紙,鋪滿一整面那麼高的牆,記錄了5196名中小學生死者名字。面對白紙黑字上一個一個具體的名字、住址、年齡,我真切地感覺到,我,作為一個人類,確實需要看到每一場天災人禍里每一個受害者的名字。人類需要同情。
若我的孩子莫名其妙橫死,我會需要出口去疏解我的悲傷,我希望他小小的名字被看到,被默念,被撫摸。人類需要被同情。
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從立法層面看,這涉及到受害人隱私權(the victim"s right to privacy)和公眾知情權(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的衝突。@湖瑪Humar所說「美國、加拿大等國,是默認要披露刑事案件受害人身份的,除非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並不確切。我就讀過不少司法判例,對受害人或其他涉案人以化名指代,在性犯罪中尤其普遍。
遠的不說,日本有《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及實施細則:當發生犯罪案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災害,媒體發布消息時,當事人是用真名還是假名,要由警察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以免對當事人造成再度傷害;台灣也有立法目的類似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覆水難收」,媒體在報道重大犯罪案件時,除了法律規定以外,也應當進行自律,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不能只為了搶奪眼球打著「公眾知情權」的旗號堂而皇之地傷害當事人及家人。
不過@湖瑪Humar提到「所謂「應受害者家屬要求,隱去真實身份」大多數時候是隱瞞真相的借口,從汶川地震到一系列礦難到雲南連環失蹤/食人案,都是這樣」,我倒是非常同意,這點確實比較有中國特色。
補充:信息披露的事情我又查了一些資料,關於受害人向法庭申請不公開報道的禁令,可以參考A Victim"s Guide to the Canadi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Questions and Answers.(http://crcvc.ca/docs...)中Media的部分,這種禁令一般是針對暴力和性侵案的受害者,不公開具體信息主要還是考慮受害者本人的權益,對家屬的保護似乎不是主要主要考量因素,不知道死者家屬申請的話能否得到法庭批准。「個人覺得公布受害者信息難免有傷害家屬情緒和干擾其正常生活的可能。」
其家人對兒子死亡的真相和兇手的道歉才是最終的關注點。
他們渴望正義得到伸張並且也希望各界參與...
個人認為是得到許可的。
相關:林俊的學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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