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為何需要藉助投資銀行來設立SPV?

為何不自行設立,再將產品賣給投行?是否是因為由投行設立更有利於產品的信用評級?


簡單一句話,SPV的設立需要具有信託或者證券營銷資質。
但是在我國《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所以從法律上就把這條路堵住了。
但是這種模式在歐洲是可行的。


跟各國監管法律有關。 美國法律要求第三方設立SPV,因此債券都是表外資產, 歐洲要求銀行自己設立SPV, 因此是表內資產, 澳洲要求銀行和第三方JV設立SPV是半表外半表內資產。 我國法律情況學習美國


我只能就我所了解到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給你一個簡單答覆。我不知道你說的SPV是不是就是我說的SPE(Special Purpose Equity)。我姑且按照SPE來作答。
銀行將自己的一些債務出售,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違約風險(Default Risk)。同時,原來的營收款項也因為這個出售而變成了現金流。對於投資者而言,這是個不錯的消息。因為這種做法大大減少了不確定性,換言之,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
至於你說為什麼要藉助投行,原因是:單獨出售某項資產的意義其實並不大。更牛逼,也更邪惡的做法,就是把一堆資產拿過來重新打包。按照質量分為不同的渠道(Tranche)。其中質量最好的Tranche用來衝擊AAA評級。而最差的則由銀行(這裡應該是投行)自己保留。為什麼呢?他是告訴投資者們:你看,我把最垃圾的放在手裡,如果掛掉,我死的最慘。所以,你們放心的買,我會做好監督的。
希望我的答案能夠幫到你。PS:就是這種不停的打包行為給最近的金融危機添磚加瓦了。這種打包行為有個專業說法叫做證券化(Securitization)。打包完的東西,我不知道中文,英文叫做Structured product。


第三方看起來會更加可信,避免「王婆賣瓜」之嫌。當然,專業的投行券商在承銷方面也會做得更加專業更有效率。樓上提到的各種法律監管也是箇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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