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大眾對葯家鑫案判定死刑分歧如此之大?


老爸也是干律師的。他說如果葯真的是自首,那麼可能死緩或者無期,否則死刑。

也就是說,決定葯生死的是 22 號為何沒有刑拘? 23 號是否是自首?而這個情節似乎根本沒有媒體在乎?

如果葯自首而迫於輿論領死,那麼他就是司法不夠專業,獨立,缺乏公信力的犧牲品。
如果葯沒有自首而通過操作免死,那麼張妙就是司法不夠專業,獨立,缺乏公信力的犧牲品。

而司法如此不堪,還不是自找的。如果,騎自行車的那個案子,
也能如此謹慎,
也能審清楚前因後果,
也能掀起今天這種程度的死刑費存的討論,
也能有這種輿論(南方周末竟然登了「我的同學葯家鑫」,而沒有「我的朋友張妙」,違反基本新聞操守,讓人不齒),

那麼,恐怕不會有很多人對這個案子如此敏感。

所以死刑與否根本不是問題的關鍵,司法不患輕重,患不公


本來多元化的社會,有不同的觀點很正常,但就本案而言,最大的爭議點不在於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無期,而是一如既往地扯上了更深層次的社會矛盾:貧富差距,對於公權力的不信任,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攪在了一起。事情發展到現在,有幾件事情挺令人痛心的:
-就死刑的存廢問題,展開更大範圍的社會討論,本來是一件好事情,但因為葯家鑫個案的惡劣,而抹殺討論本身的積極意義,無疑是因噎廢食,尤其是一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名人發言,過於草率和感情用事。
-這條有點老生常談,受害者的家屬由於擔心會從輕判決葯家鑫,竟然放棄了民事索賠的正當權利,本來是為保護刑事犯罪受害者而設計的條款,卻給了受害者家屬更大的疑慮和負擔,究竟是誰之過?我國刑法從未承認所謂的「激情犯罪」,為什麼這種說法還在鋪天蓋地的傳播?退一萬步講,搶救交通事故的受傷人員,是肇事司機的法定義務,葯某從下車到八刀刺死受害者,期間經過了冷靜的思維過程,何來激情犯罪?
-在很多公眾看來,葯某家很有錢,本人是富二代,且親戚有很深的社會背景,才是本案合適且應當的事實,為什麼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承載了如此多的社會矛盾和群體訴求?面對外界對於司法審判的質疑與擔心,法院採取毫無法理依據的問卷調查,真的能證明自身的公正、獨立和職業操守?


1,該案定罪的確毫無爭議,所有構成要件齊全;應當說,主要的爭議在量刑上;

2,隨意給任何人貼標籤——把反對死刑的人說成權貴階層、溜須拍馬,把支持死刑的人說成沒有理性、瞎起鬨,都是應當反對的!任何人都是根據自己的社會經歷、知識背景、智力水平經過推理得出的,正如上面一位朋友所說:多元化的社會,出現任何分歧都是正常的。
而在中國引起如此大的軒然大波,應該說更多的是社會原因:a,人口太多,太熱鬧;b,司法常識和對司法領域的關注參差不齊;c,社會處在轉型期,信譽社會、職業化社會等都未形成;

3,在量刑上,我認為:

交通肇事罪,因存在逃逸及逃逸過程中傷人,構成法定情節,應當從重——但逃逸是在故意殺人後,所以還應當討論逃逸這一情節是否為交通肇事罪考慮(要禁止重複量刑情節的存在,即一個情節不能在交通肇事上考慮了,又在故意殺人罪上考慮);

故意殺人罪,除手段、結果等,還要提醒考慮以下酌定情節:
犯罪主體罪前社會表現,犯罪主體年齡
犯罪時主觀惡性、動機,
罪後認罪態度、是否坦白交代、自首情節、人身危險性。

如果這些犯罪情節都具有同一個趨向性(如都表明該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則均為趨向加重情節;相反亦然),那麼判斷很簡單;
但本案中,情節錯綜複雜,趨向性混合(如葯家鑫在學校和家庭中表現均不錯,罪後認罪態度很好,首犯,自首情節,人身危險性較小;犯罪時主觀惡性很大,情節惡劣,動機不良)——正因為此大家各自站在不同角度發出不同的聲音。
對任何犯罪情節都應該嚴格審查,不應該絲毫擴大和縮小其作用;犯罪情節之間當然不是平等的,比如犯罪時的主觀情節等對於量刑的確處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出於慎用死刑及刑法引人向善的功能,我認為葯家鑫不是非死不可;根據刑法第八修正案,判處死刑緩期的人實際執行不能低於20年,一般不能低於25年。到那時,葯家鑫已經50歲,不也夠了么?

大家更多的憤怒,同樓上很多朋友說的一樣,來自於對司法的不信任、對富人、權貴階層的仇視,這些源泉是否合理有待探討。

我覺得最正確的態度,是在稍微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之後,運用自己的邏輯進行判斷,排除固有觀念和其他人影響。最容易出現的,也是最愚蠢的思考就是運用雙重標準。正如樓上朋友提到的:如果一個窮人捅死了一個權貴富商,是不是你就會又開始為「免死」奔走相告呢?


似乎很多爭議是圍繞著 「葯家鑫這麼可氣,事實這麼清楚,為什麼一定要在這時討論是否該廢除死刑的事?!」 這很幼稚。

葯的事是純屬個案法律問題。是否該廢除死刑,主要是個社會學問題,但也是法律問題:比如,死刑是否本身懲戒意義不大(總的來說,是否容易被抓到,相比刑罰輕重,更能嚇阻犯罪)、是否因為錯殺了就無法挽回而司法風險太高、是否死刑這種報復性質的懲罰(經常甚至不涉及暴力犯罪)違反了法律本身的懲戒+公正精神。

關於死刑本身的問題,任何時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來。不少平時挺讓人尊敬的名人在這事上主張 「別起鬨。葯應該先殺了再說!」 非常讓人失望。


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法律,但並不是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法律觀。多數人從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並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等他們自己有了主張後再到法條或法理中去找根據。


關於葯家鑫的案子,曾經查過一些資料,弱弱的發表下見解:
1.這個案子怎麼傳起來的?
首先是微博發布+平媒電視媒體跟進+大號轉發聲援,然後鋪天蓋地網友都在關注和評論這個案例。
因為他殺人是確有其事,本身就是極大過錯,其次不排除有些媒體故意使用「仇富」「官二代」「後台」這樣的心理或者字眼,引導網友的情緒和宣洩。
所以那時候全國網名都給認定他是一個有著深厚官家背景,任意玩弄人命的殘暴形象。大有不判葯家鑫死刑不罷休的氣勢,已經給他定罪了。網民只知道他撞了人殺人滅口但是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他為什麼會殺人?他平時是個什麼人?
所以在法律中,判斷是否應該處以死刑這些考慮因素在大眾眼裡是沒有必要去考慮的,換句話說,葯家鑫案件確實有算是民意強姦法律的因素。

2.這個案子怎麼處理的?
結果大家都知道葯家鑫處以死刑。被害者和害人者家庭都承受了極大痛苦,BUT,網民滿意了,因為這個處理滿足了他們殺人了就該死刑,靠權勢的人最終不會有好下場的心理。然後這個事件漸漸消失在媒體和大眾的眼中。

3.如果出現類似的案子怎麼辦?
因為網民的情緒和意見(集體性意見)是比較好引導的,這和媒體在報道事實的時候有目的選擇報道有關。
這個疑問,為什麼媒體會這樣不全面的報道給大眾一個全面的了解?朋友說這個媒體成本有關。大多數比較報道都是一個網站轉載到另一個網站的,隻字不改。這樣比較省媒體的成本,你深挖和深度報告是有成本的;而且重要的是大眾不見得都喜歡深度報道,知道這個事情就可以了..不用浪費時間..

所以給大家一個很客觀的信息展示是以後很必要的避免民意干擾法律的一個考慮點;
另外,其實這樣傷及人命的案件,如果僅僅只是在網友在網上宣洩下自己的意見,然後就讓讓他過去,比起從這宗傷人的案件中,挖掘出原因(我覺得他父親的教育方式對他最終做出這個行為真有很大的直接關係,如果真有這樣的父母應該反省自身避免造成對孩子的傷害),避免自己活著身邊的人出現類似的問題,才是真真最有意義的。

(⊙o⊙)…好吧 我說的和法律貌似沒太大關係


葯慶衛偏執,張顯無恥。
我也不為葯家鑫叫屈,他被判死刑也是在量刑範圍之內的。
只是,其實他有死緩的機會。他老爸迂腐死板,喪失了謀求受害人家屬諒解的可能。張顯足夠惡毒地運用謊言和民意,把個案上升到了權貴、階級的高度。


中國現在很多的問題,本質都是一個:公平公正和利益分配。
中國人不患寡,而患不均。
葯案只是一個縮影而已。


就是大眾言論而已。
只是媒體在引導大家去炒。
一個案子,大家都不是法律專家,自然會有各種各樣的看法。即使不是殺人,不判死刑,也會有不同的刑期的看法。
辯護律師一個「激情殺人」,李教授的一個「鋼琴習慣」,都是個人的看法,都是職業的反映。而大眾的態度,更多的不是在說理,而是在宣洩。這一方面說明了一種內心的東西;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種素質的東西。
姑且看之。


1)有分歧是好事,只要不被權利捆綁的獨立討論都是值得歡迎的,這也是社會進步的一面。

2)「要加薪」一案,非常明確就是故意殺人,但要由法院判定這個罪名的,輿論發揮監督的作用。

3)程序正義非常重要,「要加薪」也有權利申請辯護律師。

4)從某種意義上說,「要加薪」的辯護策略應包括證明要加薪當時正犯間歇性神經病,這也是接受程序正義的不得不面對的弊端

5)「要加薪」與「李庄」案是中國司法進程的兩面潛望鏡,可以折射出這個社會的芸芸眾生相,參與其中的熱烈討論是有價值的。


真理總是越辯越明,有監督和討論是好事。不許討論才是壞事。另外就是沒有信仰的社會,人們逐漸沒有敬畏,就啥都敢做(包括毒食品等)。這才是可怕的。


葯家當時就不應該上央視,更不應該請李玫僅出來說話,因為這樣做就導致性質發生了變化,變成了權力和大眾的博弈,況且葯家背景不夠強,只能死了


說別的都是虛的,自首後很可憐什麼的沒啥用,撞人後殺人才是事實。惡意殺人就要判死刑,哪怕他殺人後悔過成佛了,也不行


我感覺這是從情理法方面分析的。每個人的觀點難能一致。包括法官、辯護律師等等。

1.葯家鑫十分悔過當初行為,讓人看得可憐。或許這個青年人真的意識到錯並且能夠保證將來不會再犯相應錯誤,說要替死者孝敬老人,從感性方面他好似能夠悔過傾盡全力贖罪。但誰能保證下回不在「激情」呢?

2.反過來,說道當時他殺人的惡魔情景,還被提出「激情殺人」說法,不知能夠算作精神失常臨時起意實施殺人行為。算作過失致人死亡?但其沒有精神病史,並且犯意也明顯,即害怕死者日後報復她。完全的故意殺人,當判決死刑。

3.反應當代家庭、學校等對道德情理的教育。不是說人能夠品學兼優就能夠是一個完好的人。

4.要考驗法官獨立判案了。


撞了人,本來就不對了, 不施救,反而殺人滅口, 性質非常惡劣, 被害人沒有任何錯誤行為,所以這絕非激情殺人, 如果他不判死刑, 是對法律和生命的不尊重


當「葯家鑫事件」發生的時候,我沒有想太多,想的只是這個人的失敗也許不光在他個人;今天葯家鑫判死刑,我也沒想太多,只是看見很多人都在高興,是因為又一個人死了?如果想看社會的公平程度,為什麼非要一個人的死來體現?


林子大了嘛。大千世界,大家對同一問題的看法不同也算是正常。你認為是真理是常識的事,在別人看來可能是錯得不能再錯的了。
我們要做的,就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堅持走自己的路。


1、大眾對此事關注,並不意味著「對判定死刑分歧大」;

2、法律從來沒有要求「死刑的判定,要公眾達成一致意見」;

綜上所述,提此問題者,法盲。


說實話,這種事在小地方很常見,只是葯家鑫的行為太愚蠢,用了刀刺死,大部分採用的都是再碾壓致死,發生這種事一般都是私了,一次性賠償了事。
這裡最大的問題就是:葯家鑫為什麼要拿刀刺死傷者,這裡面存在什麼社會問題?是什麼讓這個年輕人喪心病狂?有誰仔細想過?


中國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媒治社會...水軍可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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