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同性戀男子竟被妻子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9天」?

「醫院把我關了19天,並對我捆綁、喂葯,就因為我是同性戀。不知還有多少人像我一樣被這樣對待,他們一定要負法律責任。」余虎對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表示。

隨後,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聯繫到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黨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並沒有聽說過這件事情。

同性戀男子被家人送進精神病院

「從13歲時起,我就意識到了我與別人不一樣。」現年32歲的余虎對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因為從小意識到自己對男生有好感,他覺得自己是個異類,「我一直壓抑著自己,壓抑了十幾年。」余虎說。

在其22歲時,因為家裡人催婚,余虎與現在的妻子結了婚,此後共同經營了10年的婚姻生活,在這10年里余虎努力扮演一個好丈夫的角色,拚命掙錢養家。「在我一直生活的小縣城裡,從來沒有公開過的同性戀,我也一直壓抑著自己,我常常覺得我是得了病,不敢跟任何人說,直到有一天我在網上看到和我一樣的還有這麼多人,從那時起我就決定要對妻子和家人坦白。」

2015年10月的一天,他對妻子坦白了,余虎回憶起坦白的那一刻,妻子表面很平靜,兩人隨後準備協議離婚。

10月8日,這本是余虎與妻子去民政局簽離婚協議的日子,余虎沒想到的是,噩夢般的19天從這一刻開始了。

「當天我和妻子還有哥哥、父母一起本來相約是去民政局簽離婚協議,但是車開著開著偏離了方向,我感覺到了不對勁但也沒有往多的想,直到他們把我送到了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門口,我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當時我已經無力反抗,哥哥和父母把我架著往精神病院門口走,但我沒想到的是我進了精神病院後就出不來了。」余虎說。

男子稱被強行治療19天 期間遭捆綁喂葯

據余虎回憶,被帶進精神病院後,沒進行任何溝通、檢驗,就被綁到了精神病房的床上,隨之而來的是長達19天的強行治療。余虎稱醫院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對他進行強行治療。」

「進去後我被他們綁在床上,到了下午有幾個高大的男子過來強行把我的衣服脫了,並換上精神病房的病服,」余虎回憶他在精神病房的第一天,「我不肯換這衣服,他們強行脫我的衣服時還嘲笑說你是同性戀?讓我們看看你是男的還是女的?」余虎對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他後來得知這幾個高大的男子是院方特聘的「管理人員」。

余虎回憶,隨後的19天里,他開始吃藥,余虎稱他問過給他吃的是什麼葯,但對方並不回答,而是命令他立即吃掉,「我覺得自己並沒有精神病,而醫院也從來沒有對我進行任何檢查,就開藥給我吃。但我除了順從,別無選擇。因為我經常聽到別的病房傳來的叫聲,那是其他病人不服從安排、不吃藥後被『管理人員』毆打的聲音。」余虎稱。

此後,同志平等權益促進會負責人彭燕輝對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余虎男友得知余被關在醫院後每天都跑到醫院要求看望都不被允許,他聯繫了同性戀親友會的負責人阿強,隨後眾多志願者開始幫忙,「他們在當地報了警,讓警察來處理醫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治療的情況。2015年10月26日,醫院才妥協讓家人將余虎送回家。至此余虎已被強制治療19天。」彭燕輝說。

起訴精神病院對其進行強制治療已立案

從醫院出來後,余虎回到了家中,但他每天都在擔心家人又把他送到哪裡治療,在家裡待了3天後,凌晨他從家裡逃了出來,與男友一同到另一個城市開始打工生活。「漂泊的這半年裡,最開始我常常還會驚醒,現在我已經盡量不去想這件事情了。」余虎說。

此後,余虎了解到2014年北京海淀法院一例同性戀治療的勝訴案,當事人因為被心理機構電擊治療後起訴該機構勝訴了,法院還把「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寫進判決書中。

余虎認為,他被精神病院強制治療,對他造成的傷害甚為嚴重,醫院的這種違法行為需要得到相應的處罰,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不僅是維護自己的權利,我相信還有很多跟我有過類似經歷的朋友,我希望我這次站出來能夠讓他們更加了解同性戀不是一種病,我們也要維護我們的權利。」

5月17日,余虎與其代理律師黃銳來到駐馬店市向河南省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狀告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侵犯其人身自由、對其進行強制治療。

據悉,這一天剛好是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雙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手冊中去除26周年。

黃銳律師表示:「我國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被侵犯,包括醫院和親屬在內的他人均不得非法限制其本人自由。在本案中,醫院拒絕聽取當事人本人意願而進行強制醫療行為屬違法行為。」

6月13日,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從律師黃銳處獲悉,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

隨後,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聯記者聯繫到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黨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醫院問了多個工作人員,我們都不知道這個事。」

「未來會怎樣我也不清楚,到現在我還經常被惡夢驚醒,全身冒汗,我再也不敢回去那個地方」余虎說。女子發現丈夫是同性戀 竟將其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9天


一篇新聞能夠包含同妻問題、精神病收治問題、同性戀非病化問題、河南地區歧視問題、網民輿論暴力問題。
很難得……


沒有評論。

我要拿去給我認識的準備找妹子結婚的男同志看。


最應該告的不是他父母和哥哥?!


男方騙婚也是可惡,女方以及他的父母也是對同性戀不夠了解才做出這些荒唐的舉動。


這個新聞反映了兩個問題,男同騙婚出軌和醫院強制醫療。前者是道德問題,後者是法律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男同作為法律上的男性,也沒有不適宜結婚的情形,當然有權利與他人結婚。而涉案的男同據報道在婚姻存續期間履行了丈夫的責任,在法律上殊無可指責之處,也驗證了法律上婚姻更多的是財產的混同,而非感情的結晶。值得討論的是男同出軌是否構成法律上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
一位師兄任職中部地區某縣法官,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女方律師面無表情地提供了大量的截圖證明男方在微信上與他人有非常露骨的對話。
女方律師勝券在握:「根據這些證據,男方對婚姻關係破裂存有過錯。」
男方律師糾結地看了男方一言,硬著頭皮說:「我方對這些證據的合法性表示異議…………」希望從取證合法性角度排除這些證據。
法官就這麼靜靜地看著男方律師。
突然男方站起來大聲說:「我沒有出軌,不信把對方叫過來就知道了!」
法官許之,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對方作為證據出庭,嗯,沒錯,就是個男的……
女方律師擦了擦額頭上的汗:「男方明顯是同性戀,同性戀也是出軌……」
男方律師傲嬌地哼了一聲:「好基友,一起走,不準跟女的說情話,還不許跟兄弟關係好?」
法官表示三觀已毀……
最終法官在分割財產時通過「酌定」的方式讓女方多分得財產,但還是沒有因此認定男方對婚姻破裂存有過錯。
私下裡師兄對我們說:「卧槽那男的絕壁是同性戀,你看那第三者就是個娘娘腔,兩個人打情罵俏多詭異都不知道!」
這個判決存在爭議,但可以看出,法官在認定男同出軌時,態度是比較慎重的,在道德上我們可以譴責男方的行為,但現行法律體系下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而醫院則不同,我對精神病沒有研究,但對精神病院的「欺軟怕硬」要有耳聞。
在一起訴訟中,當事人因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敗訴,此後男方一直騷擾該精神病院,最終精神病院撤銷了之前的鑒定結論。對該案進行監督時,主治醫生悄悄地說:「根據我三十年的行醫經驗,那傢伙一看就是個神經病!可惜醫院頂不住壓力呀?」說著直搖頭。
與之對比,在另外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中,男方為了撤銷離婚協議,四處申請鑒定自己為精神病,最終在某醫院成功被鑒定為精神病!法官在判決書中囧囧有神地說:「原告雖經鑒定確為精神病,但仍未能證明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更不能證明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終於還是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國家要關一個人還得公安立案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監獄審理,精神病院倒好,一家把四家的活兒全乾了,你咋不上天呢?


法律鍋首先應該男子的父兄來背。

醫院要不要一起背鍋,取決於醫院知不知道或者有沒有被告知,該男子被父兄懷疑身患精神病是因為同性戀。

就新聞中余虎的引述內容來看,院方明知或者明確被告知因為余虎是同性戀所以被懷疑精神病,只能說醫院為了掙錢真是夠拼了,院方行為屬於違法犯罪。

當然,如果事實上醫院要是沒有被告知或者明知余虎是因為同性戀才被父兄懷疑是精神病,那麼醫院不負法律責任。

高票答案概括得很好,這個新聞業務層面來說,很棒。


一碼歸一碼,同性戀不屬於精神疾病,不需要治療。
把同性戀者強制送入精神病院的家屬和收治機構都已違法。這是有判例的,這方面我國的司法進步還走在社會之前。
http://xw.qq.com/cul/20141220013345
作為同性戀騙婚實在是不道德。異性婚姻也存在不少沒有感情的交易,也可以說是騙婚。
論罪過,騙婚的同性戀的確比迫於父母壓力而結婚的大齡青年大些,因為市井輿論是恐同的,同性戀騙婚會讓男女雙方家屬都蒙羞,而異性戀婚姻哪怕不是基於愛情,只要能生殖就不會受市井輿論的迫害。
這就形成一個悖論:社會恐同導致同性戀為了避免社會壓力而與異性結婚,受害者變成加害者,使得社會更加恐同。
我並不是同性戀,也不理解同性戀,在大學澡堂里被男同性戀盯著看心裡還是毛毛的。但我認為性取向這種問題於己於人無礙,危害性比公共場所吸煙小多了,沒必要橫加干涉。
如果社會對同性戀多一些寬容,讓他們也能像「嫁錢不嫁人」的部分異性戀一樣公開自己的婚姻取向,大家明碼標價,婚姻就會多一些真誠,少一些套路。受益的還是異性戀。


說好不更新的,又食言了。

是我太高看知乎上的小清新了,幾乎是把所有點都揉碎了,一點一點的說了。他們還是不聽不聽你狡辯,你三觀不正你自私。
其實我知道他們並沒有什麼耐心去思考問題,或者說他們腦迴路太短了,思考問題對他們來說是一種奢侈,只要站隊就好了,和大眾站在一起和道德站在一起就安全了。

其實不光光同性戀問題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社會上很多的新聞事件都能在底下評論里看到小清新們。

就拿前段時間[高考生自殺引發的輿論風暴,記父母仇就是白眼狼]來說,就是很明顯的小清新思維方式,他們在說什麼?
他們說這個孩子太懦弱了,遇到挫折只想到自殺到了社會上遲早出事。
他們說這個孩子太不孝了,吃父母喝父母的竟然還仇恨父母。
他們說……

這個和他們說騙婚的人太懦弱有什麼區別呢?

可能小清新不服了,這個孩子自殺不對但是沒有傷害到別人怎麼能和騙婚的人相類比呢?

是啊,你們說這個人自殺了也沒有傷害別人,但是你們看不到說他自殺讓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還留遺書記恨父母往父母心上捅刀,傷害了父母的人。
是啊,你們說這個人騙婚傷害別人是垃圾,但是你們看不到和他說,我不管你喜歡男的還是喜歡女的,你必須給我找個異性結婚的人。

很不幸的是,後者才構成了他們的生活。

所以啊,我說小清新是幸運的,你們能在這裡討論問題,不是因為你比那些人有多勇敢,不是因為你們比那些人有多高尚,只是因為你們生來幸運而已。

最後說一件事吧,前幾個月我刷微博的時候,看到了一條新聞是說一小孩因貪玩錯過晚自習時間,擔心被家裡人責罵報假警聲稱被綁架。

下面一群評論是
這個孩子打一頓就好了。
應該判刑抓進去狠狠關幾個月就老實了。
這個孩子現在敢報假警長大了肯定都敢犯罪了。
……

他們在對孩子發著他們惡意的時候,不會去想一想

為什麼和父母的責罵比起來他們會選擇去報假警,或者說為什麼他們寧願用錯誤去掩蓋錯誤也不願面對父母的責罵?

這個才是真正的問題,可是這些人看不到,他們在底下狂歡著,臆想著對熊孩子的懲罰。

而知乎上的小清新和這群人又有什麼區別呢?

==========第五次更新==========

腦子是個好東西,希望大家都有。
我在這裡可沒為騙婚這行為開脫一句,錯的就是錯的,我不洗白。

我寫這個答案是因為當時看到這個問題底下大家都在抨擊新聞中的男人,罵他渣男。
這讓我覺得非常可怕,因為在他們的眼中,只看到了新聞中的妻子和男人,可是最為重點的呢?那個造成這一切不幸的罪魁禍首呢?
沒人提及。
這是讓我覺得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就是大家都默許了現在社會上對同性戀的壓迫和歧視,所以他們看到這個事件的時候自動忽略了元兇。

他們痛罵著新聞中的男人,用盡了他們虛偽的正義感。
可是提到元兇的時候是如何輕飄飄的一句呢?
現在社會就是這樣了。
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他們只是不理解同性戀而已。
他們只是愚昧和無知而已。

哇塞,簡直棒級了,不是嗎?多麼搞笑荒誕啊,你們那快要爆棚的正義感呢?

我不是不容忍大眾對同性戀騙婚行為的抨擊。
我不容忍的是以默許這個社會對同性戀的壓迫和歧視為前提對同性戀進行抨擊。
我絕不接受這種成為社會壓迫和歧視同性戀一份子的抨擊。
這些人罵著同性戀的懦弱,可憐他們自己也從不去深究,不去觸碰,也只是懦弱的把正義的刀揮向了更懦弱的人。

這些虛偽的正義戰士。

==========第四次更新==========

簡直目瞪口呆,小清新們覺得一部分異性戀認為同性戀是病是變態是可以理解的,卻認為生活在其中的同性戀與異性結婚是難以理喻的。
什麼樣的土壤結出什麼樣的果實很難理解嗎?

雙標也是玩的一個溜啊。
一廂情願的認為同性戀就都應該知道,不能和異性結婚。
那怎麼不反過來想異性戀就都應該知道,同性戀不是病,不應該歧視同性戀呢?
屁股決定腦袋嗎?
只是好奇,怎麼還有一部分同性戀也跟著後面,是因為解脫了所以可以轉個彎開始對著和曾經自己一樣的人來句,皇軍讓我給你托個話嗎?

現在這個社會對同性戀不夠認可,沒辦法的事,現實狀況就是這樣,可也不能就去騙人家異性戀啊。
所以這是什麼意思?是異性戀是不會變得,但是同性戀必須變?
哈?你們沒辦法了,所以同性戀就有辦法了?
Excuse me?
這個鍋甩的我沒話可說。

是啊,打嘴炮最容易了,動動嘴打打字就夠了,可是你們可是正義的戰士啊,你怎麼只能做這些呢?你應該下鄉啊,去深山老林,去偏遠地區,去那些落後愚昧的地方,你們要去宣傳你們要去科普,你們要救異性戀和同性戀於水深火熱之中呢。不過可是要小心啊,有些地方可是人販子出沒的,到時候被拐到什麼地方去,可能連吃飯都不讓你上桌呢,科科。

==========第三次更新==========

知乎的小清新讓我覺得他們彷彿都是勇敢的正義戰士。

換成他們,他們分分鐘就能在各種社交平台上出櫃,向世界宣告自己是同性戀。
什麼?
有人下面留言罵他變態,有人刪他好友,有人直接訊息辱罵他,老闆看到後開除他,同事知道後遠離他。
但是正義的戰士不在乎,他們用勇敢發電,他們不需要交房租也不需要人際。

他們回到家,當著父母的面就是一番自白表明自己是同性戀。
什麼?
父母不接受,罵他變態,讓他不要亂講話。
但是正義的戰士不在乎,他們能立刻果斷的和舊時代的道德倫理說再見,馬上和父母斷絕關係。

他們當面就斥責著父母的愚昧和無知,表示他們親情以盡,他們要做真正的自己。
什麼?
父母以死相逼,用經濟和情感去綁架,讓他做回一個正常人。
但是正義的戰士不在乎,他們二話不說轉身就往陽台走去,縱身一跳,捨生取義。

真是感人啊。

就是這樣一群在知乎上問著
我的父母向我逼婚我該怎麼辦?
我的男朋友想讓我生二胎我該怎麼辦?
我能不能舉報同學作弊?
我的父母會家暴我,我該怎麼辦?
未婚妻花錢大手大腳,我父母特別不滿,我該怎麼辦?
相戀多年的女朋友不肯跟我上床,怎麼辦?
我和室友相處不好,怎麼辦?
…………
這樣問題的人。

到了這個話題下竟然問著別人,你們怎麼不勇敢?

你們的朋友歧視你們,你們怎麼不勇敢的和他們絕交?
你們的父母厭惡你們,你們怎麼不勇敢的和他們斷絕關係?
你身處的環境都在排擠你們,你們怎麼不勇敢的出國?
什麼?你們沒錢沒能力出國?
但是你們還有勇敢啊!你們怎麼不勇敢的從中國游到美國呢?

所以啊,你們被父母逼婚,被朋友歧視,被社會排斥。
但是你們還有生命啊!你們怎麼不勇敢的去死呢?

這一副旁觀者高高在上傲慢的嘴臉真是令人作嘔。

不在乎社會環境,一味的誇大人的主觀能動性。

你們一廂情願的認為著這個世界並沒有錯,同性戀受到傷害是因為他們不勇敢。

那我想,你們這群勇敢的正義戰士的生活必定是一帆風順,事事無憂咯,科科。

這個世上有什麼是勇敢解決不了的事呢?
什麼?你說有啊?
那就去死好了。

==========第二次更新==========

一個人的命運啊,當然要靠自我奮鬥,但是也要考慮歷史的行程。
脫離時代背景去抨擊,以現在的社會狀況為條件去批判過去人的所作所為,通通都是在耍流氓!

你幸運的生在了一個文明的環境,請不要以為整個世界都是像你生活的環境一樣。
很多你以為的理所當然說的常識,在社會的主流面前依舊是離經叛道,非主流。
所以你應該慶幸,而不是拿著你的幸運去抨擊那些活在地獄模式里的人。
何不食肉糜?

一個人窮不能偷,這是社會常識。
但一個人是同性戀不能和異性戀結婚,這個不是社會常識。
甚至可以說,同性戀是病,和異性結婚說明是病好了。這個才是當今的社會常識。

哦,如果有人想反駁這個不是當今社會的常識,你可以回家和你父母說說你喜歡同性想和同性結婚,看看他們是威武,好,有希望,支持,還是讓你不要瞎說,讓你好好的做一個「正常人」。

抨擊著騙婚渣男的各位首先要意識到,逼著他們和異性結婚的是他們的父母,是他們的背後嚼舌的親戚,是身邊異眼旁觀的人,他們是異性戀。

懂嗎?

一個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在社會的壓迫下步入婚姻,毀掉的是兩個人的人生,這兩個人本應該在他們這個年齡和他們相愛的人在一起。

最後受益的是誰,是抱了孫子心滿意足的父母,是八卦里一本滿足的親戚,是在這個問題底下爆發著正義感的你們。

你們消費著別人的不幸,你們不去反思,也從沒想過去自己去主動改變什麼。

你們想的是什麼?

是異想天開,是讓每一顆種子都在貧瘠的土壤里開出花來。

是點石成金,是要求每一個同性戀者都成為一個道德完人。

說著這樣不切實際的話,打從心底你們就沒想過要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你們需要的只是一個發泄的理由。

==========第一次更新==========

生活在知乎國的各位小清新還真的是傻得讓人覺得可愛。

口口聲聲說著自私的你們,能明白在當下異性戀為主導的社會中,同性戀不管做什麼都可以被認作自私嗎?

在知乎國的你們大概不知道當今天朝以孝治天下,天大地大父母最大。
所以同性戀會遇到什麼樣的情況?

我向父母告知自己的性取向,父母傷心難過,不能享天倫之樂,還要受他人之辱,我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父母的痛苦之上,這是不孝,是自私。
我向父母隱瞞自己的性取向,和其他異性戀結婚,自己不幸也要拉著別人不幸,不仁不義,是自私。

他們既要受著當下道德倫理的壓迫,又要受到代表著你們所謂先進文明正義的譴責。

所以看到了嗎?各位小清新們。
在中國廣大的同性戀者只要他們是同性戀不管做什麼,他們都是自私。
其中的區別就是,你這個異性戀眼中的自私還是別個異性戀眼中的自私。

你們這群小清新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明白,只會高呼著你們廉價的正義感,標榜著你們所謂端正的三觀。

一個個都在裝外賓,彷彿現在我們討論的不是中國而是美國,彷彿同性戀受到的歧視和壓迫不是來自異性戀群體而是自我歧視,被害妄想症。

你們看到了這個問題,不是想著現在身在萬惡之源的這個異性戀團體中的自己能為這個社會問題做出什麼改變,而是要求著所有的同性戀者做一個道德完人。

新聞里沒有說,這個男人在婚內是否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是否有對妻子施行暴力,什麼都沒有說。
但是你們不管不顧,只要他是同性戀,他就是騙婚,他騙婚他遭到的一切傷害就是活該。
你們站在天然安全的高地上嘲笑著一切。

真是傲慢呀。

同性戀沒有所謂的基因傳承,當自己認同自己是同性戀時就會自我覺醒成一個道德完人。

你們對同性戀一無所知。

你們甚至不知道意識到同性戀傾向和自我認同的區別在哪?

你們甚至也不理解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的區別。

你們眼裡看不到他們遭受的苦難,只看到了他們所謂的無病呻吟,看到了他們的自私。

知乎國各位的小清新啊,什麼時候才可以食食人間煙火呢?

=========原答案========

講道理這個答案下的大部分人都沒有說新聞里男子騙婚是渣男的資格。

新聞里的男子是什麼時候開始意識到自己有同性戀傾向的?
13歲。

那個時候是什麼時候?
1997年。

同性戀非病理化是什麼時候?
2001年。

你們能明白那個時候同性戀在社會是怎麼樣的一個生存環境嗎?
在當時你聲稱自己是同性戀是真的會死的,即使不死你也會過得很慘。你會被送去精神病院,受到本不應該承受的折磨,你會被家人嫌棄甚至掃地出門。

那麼現在和當時有什麼區別嗎?
沒有區別。該被當成病的被當成病,被送到精神病院就被送到精神病院,在各大新聞評論區被當成變態,被稱作不正常反自然,噁心。
在中國同性戀非病理化已經過去了15年了,然而同性戀是病,同性戀者是變態的想法依然深入人心,哪怕在知乎上也仍有很多人堅持著同性戀是病是變態非自然。

另外新聞里的男子是什麼時候結婚的?
2006年。

那麼社會上關於同妻的討論是什麼時候?
我找了一些發現最早的新聞里提到同妻的的只有《李銀河譴責:誰是1600萬中國「同妻」的罪魁禍首》,這是什麼時候的新聞?
2009年。

騙婚這個詞是近幾年才出現的,以前沒有同性戀與異性戀結婚是不對的這樣的觀點。
只有男人就應該和女人結婚生子,女人也是一樣。
你們在這個答案下叫囂著的,自以為的正義和文明,在當時是離經叛道是不可理喻。其實也不用說當時了,即使在現在的中國,那些偏遠的地方,三四線城市裡,甚至一些一二線城市的角落裡,仍然延續著十幾年前的價值觀。

我真的挺可憐新聞中的那個男人,在當時社會的壓迫下和一個女人踏入婚姻的殿堂,壓抑自己十年,當他最後選擇放過自己和對方的時候,不僅要遭受當時社會延續下來的落後的親人的傷害,還要遭受現在新時代青年們的正義文明的譴責。他最大的不幸大概就是生在了那個年代。

同妻同夫問題是這個社會所催生出來的社會問題,說到底可以說是異性戀對同性戀的壓迫,但在社會中甚至是這個問題下,大部分人都把鍋甩到了同性戀的身上。
真是可悲啊。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覺得自己有責任。
這個答案下大部分譴責新聞中的男人騙婚渣男的也不會覺得社會裡對同性戀的歧視有自己的一份功勞在裡面。現在就是網路世界和現實生活出現了割裂,知乎上叫囂同性戀是政治正確,矯正過枉出現了逆向歧視,然而現實生活里同性戀的平權之路仍然漫長無期。

異性戀者要慶幸自己是幸運的生來就是異性戀。
幾乎每個同性戀都要面臨一個二選一的選擇,親情或者愛情,能夠兩者兼得的真的是少之又少,更不要說生活中面臨的種種歧視和壓迫。
你們可以站在安全的高地上隨意的對著他們嘲諷,你們看著低下苦苦掙扎的他們是不是很有優越感?

他們怎麼就不懂的潔身自好呢?
他們隱瞞自己的性向是對父母和伴侶的侮辱。
他們坦白自己的性向是對父母的傷害。
他們為什麼就不懂自己讓人很噁心,就不懂得別在大眾面前出現,就不懂得他們的存在會教壞孩子呢?

生活在知乎國的各位什麼時候才肯注意一下人間的疾苦呢?

中國政府從來就沒有正視過同性戀這個群體,也從來沒有意圖去解決同妻問題。
中國大部分地區遠遠落後於,知乎上代表著正義和文明的你們,不要把自己看到的世界就等同於真實的世界。
同妻問題歸根結底是女權問題,在女權被污名化的現在,各位又站在了什麼位置上?

同妻問題的解決。
中國同性戀未來的出路。
找不到答案。
長夜漫漫,黎明何時到來?


最基本回答:男子騙婚是錯,強迫治療是錯。我們不能因為男子錯了,就說男子的家人可以犯錯;我們也不能因為男子犯錯了,所以就說男子「騙婚」可以原諒。
在報道中我關心的幾個問題均沒有答案。要知道我們肯定沒法探究當事人真正的內心想法,我們只能從外在事實去研究。
1.男子是否在國婚內與其他男性保持親密關係(無論肉體還是靈魂)
2.男子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存在過錯,比如無法滿足對方性需求,沒有盡到一個丈夫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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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想和大家討論下「騙婚」這個話題,的確很有爭議,為了盡量達到邏輯自洽,我想了很久。
首先聲明的事,我只討論沒有外觀過錯的「騙患者」,所有違法婚姻法和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不在我談論的範圍。
第一,要給大家說的是我們平時說的「騙婚」和法律上的「騙婚」內涵並不一致。
我們說的騙婚是包括同性戀隱瞞自身性取向這一情形的,然而在法律上的騙婚並不包括這一點。同性戀騙婚問題被輿論提議完善相關立法很多年了,但是法律一直沒有動作,為什麼呢,我個人認為不是因為聲音沒有傳達上去,而是上面根本就決定了忽略這一問題。
可以想像,如果法律要完善騙婚相關法律那就是必須承認世界上存在「同性戀」這個東西。那麼官方該如何界定同性戀呢?你覺得官方敢說同性戀是合法的嗎?不敢,絕對會被保守分子噴一通。敢說不合法?更不敢。
大家還記得川大女博士跳樓那個是吧,我知道你們不記得了,因為你們就這樣。
之後起訴到武侯法院,法院結論是:不構成騙婚,理由是公民的同性戀傾向及行為,法律尚無禁止性規定。因此,無論羅洪玲與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對方或者雙方有同性戀傾向,均不影響雙方自願登記的法律效力。(這個案件中,我不知道程某是否有過錯,我舉這個例子只是為了說明官方的態度。
很可惜,我沒有能在網上查到判決文書。在這個案件中,法官認為同性戀並不是一個可以讓婚姻無效的因素。
還有其他的各色案件,法院的判決大多是這個觀點。我先不說對錯,我們繼續思考下一個問題。
第二,婚姻到底保護的是什麼?
婚姻保護的到底是什麼,是兩個人之間的感情,是兩個人內心深處對於愛的忠誠,還是一些更為世俗的東西?
婚姻法里有一個詞叫做感情破裂,破裂了可以起訴離婚,但婚姻法嘛,不訴不理,不是說你們之間沒了感情,婚姻就不存在了。
婚姻法有無效的情況,(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有可撤銷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上的義務,財產、撫養、贍養等。
然而,婚姻法有要求一個人的靈魂喜歡著另一個人的靈魂嗎?沒有。
婚姻法對於我而言並不是那麼神聖,我認為婚姻的神聖在於婚姻法背後的契約,不容許破壞。
第三,同性戀到底是多麼重要的一個標籤?
首先,有幾個小場景大家可以考慮下。
如果A在結婚前對B的外貌很不滿意,完全無法產生性衝動,但自己也就那樣,找不到更好的對象了。那麼請問A是否能與B結婚?
如果有一天你有一個朋友,對你說,家裡給他安排了一個相親對象,但是自己對對方毫無感覺,不過自己到了結婚年齡了,想安定下來,問你他是否可以結婚。請問你的回答是什麼?
如果有一天你的一個朋友厭倦了婚姻生活和婚姻對象,請問他是否可以提出離婚?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這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可以吧。但如果一旦其中一位是同性戀,那麼問題的答案就完全不同了吧。
我在另外一個問題下做出過這樣的假設
「我心中有喜歡的人了,但是我知道我這輩子不可能和她在一起。我可能會和另外一個女子結婚,我會盡到我作為男人應盡的職責,不會再有任何其他想法。」(並且,他的承諾能做到)
請問,這樣的婚姻算不算得上滿足了社會法律對於婚姻的最低要求呢?社會輿論會不會說「我」不愛這個女子,和她結婚是有錯的呢?
「不好意思,我打錯字了,我之前喜歡的人是『他』。」
「噁心」「騙子」「人渣」「垃圾」,這樣的回答肯定很正常吧。
所以,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同性戀是原罪。不管「我」是否會犯錯,「我」已經先被否定了。
那麼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性戀」是不允許與異性戀結婚的。
第四,性取向這個東西,到底有多重要?
有人知道泛性戀嗎?不知道算了,我是支持者。
突然不想再繼續討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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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於騙婚這個事這麼看?
有人問我「總之,在你的角度,如果男方和女方保持了性關係和夫妻之間各類的應盡義務,騙婚還依然可恥嗎?」
我會說可恥,因為你居然和一個不愛的人結婚了以及你居然傷害了一個無辜的人。但我不會說,可恥你居然是個同性戀還敢結婚。
我不支持「騙婚」,哪怕我剛才說了再多「騙婚者」的過錯沒有那麼可怕。
因為我深知一點,無論你做的多麼完美,只要女方(or男方)知道了你是個同性戀、「騙婚者」,那麼他一定會受到莫大的傷害。我不希望看到因為明知可能給對方帶來傷害,卻為了苟全自己的行為。哪怕有再多借口,都是損人利己。
我之所以寫了這麼多,是想告訴你們,不是所有你們口中的「騙婚者」都那麼喪盡天良。
有的人真的已經很努力不想傷害任何人,只不過最後的結果總是傷害了更多的人。
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

以上討論均不包括那些騙婚還理直氣壯約炮、保持婚外關係,肆無忌憚傷害他人的東西。


如果這人沒結婚的話,我同情並支持他。反之,法律應當完善,制裁同性戀在隱瞞該情況下與異性結婚。
被折磨19天。想想他妻子被折磨了多久。


他真的有「努力扮演好丈夫的角色」嗎?十月坦白自己取向,十月八日去離婚,然而這時候已經有男朋友了?
對於老公是同性戀,已經跟他結婚十年的妻子怎麼承受?
我身邊有很多同性戀朋友,我也在向恐同的人們普及同性戀的內容,希望社會更進步,更開明。
但是,請不要只看到新聞中這位同性戀男士的遭遇,也想想他的那位同妻!他被送精神病院確實是錯誤的,有關人權,但是他可能也已經毀了妻子的前半生吧。
這個題目有一定釣魚的嫌疑,希望大家辯證看待。希望大家對於接受同性戀群體不要只是說說而已。


新增:
破百贊了,很開心我的答案能被大家看到,也在評論區看到了不一樣的觀點。
我回答這個問題的出發點,不是為這個同妻開脫,而是希望引導看到這個事件的人真的去認識和了解同性戀群體,真的去思考這件事。
我不是鍵盤俠,不是聖母,也希望大家能真的來思考這個悲劇。鍵盤俠請去別的鬧劇湊熱鬧,這個新聞不是鬧劇,萬一這個男士最終沒能被從精神病院救出來呢?這事不是鬧劇,是悲劇。
很明顯新聞報道一邊倒,怎麼沒人採訪他的妻子和家人?為什麼不聽聽所有人的怨言和想法?
送這位男士去精神病院的還有哥哥和父母,不止妻子。如果被起訴,承擔法律責任的不止妻子,妻子不是唯一要承擔責任的。
這位同性戀男士怎麼對結髮妻子負責任,或是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只是平靜離婚,這位同妻到底該怎麼為自己獲得更多賠償?就算得到了賠償,她的青春年華也已經過去了,傷痛留在了她的心裡。她以後怎麼看待婚姻和男性?
受到傷害的還有那個女人,那個同妻。
同性戀被當做精神病居然發生在二十一世紀,如果事件里的同性戀男士沒有被從精神病院營救出來呢?
這一輩子他將籠罩在被家人送去精神病院,受到精神病院虐待的心理陰影下,一生都受到折磨。他從此也可能會與家人的感情大不如前,沒法回到家鄉。
他最美好的年華也已經化為泡影――和一個女人結為伉儷,而不是和喜歡的同性在一起。
回答評論這個問題時支持這位同性戀丈夫的人,你們心裡真的不討厭同性戀嗎?
讓所有人接納同性戀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如果不是閉塞,他不可能壓抑這麼多年。
如果不是社會,父母不接受和催促,他不可能和一個女人而非男人結為伴侶。
很可惜在這個事件里這位丈夫和妻子都受到了傷害。所以我回答這個問題是希望大家真的去了解,接受同性戀,不再讓這個同妻的悲劇,和傷害這個同性戀的荒唐事重演。


我堅決擁護同性戀的自由戀愛的權利,同時鄙視騙婚的無恥渣男。其妻子這樣做是不對的,但太Tm爽了。(補充:新聞上說是她丈夫的家人恐同做的。我沒有看具體內容,抱歉。總之如果是同妻報復,我就是上述觀點。)
——————————————
看了評論後補充:
同性戀群體自人類誕生起有之,漫長的歲月中,主流人群對同性戀群體的認識在不斷地加深,但直到新千年才有了可喜的進步。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當然,這只是主流科學界、醫學界的觀點,離舉世認同還有很多路要走。同性戀不是病而是少這樣的觀點確實開始被主流人群理解和接受,但依然有很多人不願意認同和接受,同性戀族群受到歧視的情勢依然嚴峻。人權問題最根本還是平權問題。比起女性平權,同性戀的平權運動才剛剛開始,情勢嚴峻任重道遠。我們有識之士應該幫助同性戀族群爭取應享有的人權,這是關乎人類共同進步的重要事項。
中國是個經濟發展不均勻,科學知識普及不均勻的國家,實際上大部分中國人還活在懵懂當中。讓大部分中國人正確認識同性戀群體是需要艱苦卓絕的努力、抗爭甚至鬥爭,其中還夾雜著傳宗接代等傳統道德問題,平權難度可想而知。欺騙肯定不是有效和可取的爭取平權的行為,可個體在面對周邊環境的壓力時確實是太渺小,欺騙的效果又立竿見影,當事男性這樣選擇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絕對是不能被接受的。他是可憐人,也是卑鄙可恥的人。以後的歲月中,這樣的人還是會大量存在,同性戀平權任重道遠,大家共同努力,望早日消弭這樣的人間慘劇。
再說說同妻。我國的法律框架內是沒有同性戀這個概念的,所以保護同性戀的婚姻權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國現階段的法律不會保護同性戀的權益是現實。同時,在中國,法律保護遭受長時間婚內迫害的女性的權益的能力本來就是不太理想的,再加摻雜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同性戀概念,當事女性想通過法律保護自己,通過法律得到應有的補償基本上是辦不到的事情。把最美好的歲月獻給一個騙子,熬過悲慘的婚姻生活,事後法律又不能懲罰對方,然後聖母婊們勸她要寬容、要相信法律,告訴她我們同性戀也是很可憐的?所以她選擇報復的話,我會覺得她這樣做不對,但很爽。快意恩仇本來就是法律不允許卻令人爽快的事,無關歧視。


更新:

鏈接地址: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606/t20160622_120515.shtml

最新的文件,「近親屬」依舊是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你的「近親屬」仍然能替你做主,一言不合送你去精神病院。


到底什麼時候,每一個個體存在的自然人,才能被當作獨立的個體尊重?不再受所謂的「近親屬」擺布,活在別人的要求里?

原答案:這鍋,醫院不背


根據相關規定,一個人的直系親屬全都表示它有精神病,需要入院治療,精神病院就必須收治,而精神病不是一下子就能確診的,所以強制住院觀察並無過錯,有興趣可以去精神病院做一下調查,有幾個病人是自己走來跟醫生說「大夫我有精神病我要住院」的?有幾個病人會說「我就是精神病我不出院」的?別忘了還有一種「間歇性精神病」,隨時發病,這一秒鐘你精神清楚下一秒揮刀砍人,醫院不收捅死了人算誰的?
人是父親和哥哥送去的,醫院按照流程收治,妻子已準備離婚也無意過多參與它家家事,整件事就是一家子奇葩,男主人渣騙婚同性戀父兄恐同奇葩,而新聞故意把鍋扣給最無辜的醫院和妻子,引爆同性戀和女權兩個點。

不禁讓人感嘆,妓者同志,你丫真是妙筆生花啊!


第一個疑惑,他十月才跟老婆坦白,但是十月八號被抓進醫院時已經有了男友?婚內出軌多久了?
第二,13歲就知道自己的性取向,22歲跟老婆結婚,相處了十多年,這不是存心騙婚?
第三,抓他進醫院的是他自己的哥哥和父母,為什麼他妻子要受法律判決?
我從來不歧視同性戀,愛看耽美文,甚至有一種盲目崇拜,覺得敢於衝破性別障礙追求真愛的他們閃閃發光,跟我們這些俗人都不一樣,但是這個男的,真TM是個人渣…假裝弱勢博取同情也掩蓋不了他的渣…忍不住想像那十多年他老婆是怎樣一次又一次的疑惑,傷心,懷疑自己的魅力,失去自信…最後發現自己十多年的感情和婚姻根本是場騙局。


《吐槽內容已刪除》

這件事在微博和知乎上鋪天蓋地的活該聲讓我膽怯心寒(尤其微博,熱門評論簡直是狂歡)——這麼多人支持可以把一個犯了錯的正常人強制送進精神病院。

我不支持,至少我不支持——我認為男的騙婚行為道德盡失,女方可以通過法律離婚,索賠,要求其道歉,並且希望以後法律會完善同性戀騙婚行為的處置和善後。

女方(包括男方家人)行為觸犯法律,男子可以通過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我們不能一面拿著憲法要人權,一面捂著憲法支持踐踏人權。


絕對不能。

「」「」「」「」「」「」「」「」「」「」「」「」「」「」「」「」「」「」「」「」「」「」「」「」「」「」「」「」「」「」「」「」「」「」「」「」「」「」「」「」「」「」「」「」「」「」「」「」「」「」「」「」「」「」「」「」「」「」「」「」「」「」「」「」「」「」「」「」「」「」
寫在評論區不斷有人強行撕逼之後:

寫完這個回答,然後被那麼多人看到,就感覺足夠了,目的達到了。

到目前為止,我已經贏了,我得到了我想要到結果。


這個問題下面雖然有人還是堅持活該,但是無所謂,因為有包括我在內的一些知友已經喊出來反對的意見。


意見不同不怕,怕的就是輿論一致,找不到反對的聲音。


推薦一個回答,值得看看。

鏈接:如何看待「同性戀男子竟被父親和哥哥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9天」? - Lin Wilde 的回答


我複述一遍,本來這個事件只是無意中看微博熱門事件的時候看到的,看完後第一反應就是:就因為這就要把一個正常成年人送到精神病院,也有點太荒唐了!

然後去看微博評論區,其實,如果當初評論區有一個評論是表達出來雖然男的活該,但是對方做的還是不對的,如果有一個評論是帶一點點理性的觀點,我也就一眼帶過這條新聞罷了。

但並不是,所有的評論,特別是熱門評論,簡直是一種畸形的狂歡。

雖然讓我非常極其無語,但我還是回到知乎,搜索關於這個事件的輿論態度。

到這個時候,如果有一個回答是指出來男子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了侵犯,那我也就是給回答點個贊加個感謝,這個事對我而言,也就是過了,我表明了我的立場。

然並卵,在我看這個問題的時候,跟微博沒什麼兩樣,清一色的活該聲。

我是真的有點憤怒了,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平時對同性戀群體也沒有多麼深入的了解,但至少,我還是可以捍衛一個不同的觀點,堅持一個最基本的立場,所以就把自己的觀點寫了下來。

我想通過回答表達的觀點就一個: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利侵犯別人的人身自由。 不管你對於對方是什麼身份,是父母還是妻子還是親兄弟。

我就事論理,不就事論事,也不就事論人。

就算這個男的明天通過媒體發聲說,他很樂意被強制送到醫院,他很感謝家人和醫院對他所做的行為,那也動搖不了我要捍衛的觀點。

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人沒資格剝奪,任何人也沒資格決定拱手相讓。

就算一種理想的完全受保障的人身自由在目前的國情中得不到,我們也絕對不能為侵犯他人自由的事情而搖旗吶喊。

這種最基本的對錯,應該達成共識。

僅此。


同性戀當然不是病了,
不僅不是病,有時候還是可以加分的小愛好呢!
誰敢歧視同性戀呢?一般都是歧視同性戀的被歧視好吧!
但是你這個同性戀啊,
明明喜歡男人,卻找了個女人結婚!
這不是明顯的性別識別障礙嗎?
而且而且,你還無形中佔有了一個正常男人結婚的名額,耽誤了一個正常女人的婚姻。
知道中國現在有多少男人嗷嗷待哺嗎?
怪你家裡催婚嘍?
怎麼別人被催了好幾年都找不到媳婦,你一上來就找著了呢?
只要你願意,哪怕你每天操一棵樹,這都是你的人權。
但你別鑽著法律空子破壞完別人的幸福又來博同情啊!
幸虧女方家有厲害的男人,要不然啊,這個被騙婚的女人,只能當一個遵紀守法的受害者一輩子生活在陰影中。
這個女人也是,居然對那麼可愛的同性戀報復,難道同性戀一句道歉還不夠嗎?你還要怎麼樣?財產都給你,好幾萬呢!難道還不夠補償你那不想再回憶的十年婚姻?你難受?!同性戀身份暴露了找誰說理去?
你想讓他死嗎?還有臉報仇?他才騙了你十年,你呢?虐待了他19天啊,生不如死知不知道?
譴責,必須譴責!不僅不懂男人,還不懂法律!
祝這個同性戀儘早走出這次婚姻的陰影,
找到心愛的男人,過上幸福的日子。
畢竟站在你這邊的人還挺多的,
他們祝福你。

對了,建議那個被法律審判的妻子,入獄前最好檢查下,
是否被感染了艾滋病。
哎,算了,他也是受害者啊……


男同騙婚,女同騙婚,對於不知情的配偶來說都是滅頂之災。
每個普通人踏入婚姻的時候都是滿懷期待的,期待好日子,期待用自己的努力把生活過得和和美美,期待有可愛的孩子,然後跟對方一起慢慢變老。

結果,婚姻從一開始就是一場騙局,誰能接受?

騙婚是不對的,把人隨便送進精神病院也是不對滴!
本來被騙的那個還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譴責對方,從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角度去為自己維權,現在可好,把自己也折進去了。


何必呢,衝動是魔鬼。


哈哈哈哈哈哈哈,用野蠻封建對野蠻封建,最後得到的還是野蠻封建。你同婚騙我?我把你送去楊教授那兒往死里電。哈哈哈哈哈哈。


感覺很多人都把關注點放在男同騙婚上了,難道沒有人注意到精神病院隨隨便便就把人抓起來喂葯治療?僅僅是因為家裡人說他有病!若是他男友沒救他估計一輩子出不來。

無論是同性戀也好,異性戀也好,都會有渣男,辜負了別人的真心。但這是一個人道德品質的問題,親戚鄰里知道了,估計他以後做人都難。
精神病院那麼輕易就收人,是否意味著我隨便找一些人說某人有精神病,就可以把他關進去了?天天給你喂葯,就算原本正常,後來也給你喂瘋了。


細思極恐。

人販子都一律死刑!


一群人藉助網路宣洩憤懣,一個個口中仁義道德不斷,看了就讓人難過。是的就是針對所有扯到仁義道德上的人。

真噁心!

在我看來你們比那位騙婚的仁兄好不到哪兒去。我不否認騙婚,一切騙婚行為都應該受到制裁。但是要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你們一群人動不動就石刑(誤用)就打斷手腳就活該扔精神病院,目無法律,僅憑一己喜怒所謂仁義道德就認同傷害別人這件事,讓我怎麼想怎麼和某個組織的行為一樣。

是,我們國家在同妻法律上是有缺陷。但是你們有這個精力拿著仁義道德到處張揚,為什麼不去人大立法面前喊?真是恐怖,取事不想著依靠法律卻去背什麼勞什子仁義道德?仁義道德不除,法律不立,國人乙烷。

不止一次在知乎上看到的話,道德律己,拿道德律人不過是在耍流氓。一群流氓!

一群人覺得騙婚可恨,請出門右轉人大代表民意箱。搞個網路聯名都可以,我雙手雙腳贊成,人人搞一次人家趙老爺還能看不到?據我所知現在沒有立法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同妻屬於少數人群,他們的力量太小,各位大老爺,萬分懇請你們把正義感用在該用的地方。

這個問題他讓人感到恐懼的地方是,有那麼一個地方等你被送了進去連人身基本權利都沒有了。他不是監獄,他是一個你親人就能把你送進去的地方。這樣的地方存在於社會上讓我覺得很沒有安全感。

這件事里如果那位仁兄沒有他所謂男友去幫他他就可能一輩子待裡面,就算出來了你覺得還會是個完好無損的人嗎?

各位異性戀大老爺們也不要高高在上事不關己。今天人家能因為一個早已被剔除出精神病範圍的同性戀被關進去。明天保不準就能因為其他什麼理由就把你送進去。原因僅僅因為你家人認為你有病,你就進去吧。也不用明天,各位總是聽說過這樣的事情的。別人可以,你為什麼就不會?在別人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時,你自己的也得不到。

真不知道那些說著就該把人家送進去的人真的思考過嗎?這不是他一個人的事情,各位事不關己,隨意放炮,真是好生厲害。那種地方稱之為法律黑洞也不為過。

精神病院的入院條件審核也需要立法規定。

權利是要靠自己爭取的,各位現在不過是躺在別人爭取來的權利上面。能不能過不是我們能控制的,但是去不去爭取是我們自己的選擇。

下午查了一下資料,我國是有相關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3年實施。我摘取了一些條款,大家可以看一下。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 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 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五條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


  第四十一條 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藥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藥物。


第四十一條 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藥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藥物。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

  (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准。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住院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

以上給和我一樣有著被害妄想的各位。但是依然有著太多漏洞可以鑽,法律還是不夠完善。以下是我從騰訊新聞看到的一則社評,做了一些節選省得太長大家不想看。鏈接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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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精神衛生法》實施後,徐為將他的哥哥和精神病院告上法庭,一番波折後,今年4月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徐為敗訴。據界面近日的報道,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徐為屬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適用《精神衛生法》關於『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的規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徵得其監護人同意,故被告青春康復院未經原告監護人同意而拒絕原告提出的出院要求,並無不妥。」而今年9月,案子二審結果維持一審原判,徐為再次敗訴。日前,徐為和他的律師還在申請再審。

至今,徐為已經在精神病院待了14年之久,但出院仍遙遙無期,最大的阻礙就是「誰送來的誰接走」這一精神病醫院約定俗成的行業規則。

實際上,2013年實施的《精神衛生法》考慮到了精神病人的自主權利,規定除非就診者有會傷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險行為,可能需要被強制入院,其餘患者遵從自願原則。該法規定精神病人有自願入院、出院的權利,特別是第四十四條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由於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時候會因疾病喪失自主能力,因此很多精神病人都是「被」監護人送進精神病院進行治療的。而這不並是《精神衛生法》規定的自願情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監護人往往會以「監護」為名,替精神病人包辦一切,即使在多數情況下,比如接受治療後病人的精神狀況得到改善,能夠自己做出有利的選擇,但一切決定還是監護人說了算。因為「精神病」的這頂帽子,讓精神病人無法證明自己是「正常人」。這對已經好轉的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其喪失了自我選擇的權利。

精神病人的非自願治療,有專門的說法叫做精神病強制醫療。《精神衛生法》出台之前,只有《刑法》有對涉及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對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情況並沒有規定。這就導致很多「非自願」治療的精神病人權利得不到保護,而且各地還出現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情況。但事實上,2013《精神衛生法》出台後,這些情況並未好轉。

《精神衛生法》的適用遭遇現實尷尬,第四十五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應當」一詞實際是對監護人權利的限制,但現實中對被監護人牢牢「綁住」的精神病人來說,權利只是寫在紙上,維權依舊艱難。

「被精神病」現象仍時有發生。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魏曉娜在論文《從「被精神病」再現看我國非刑強制醫療制度之疏失》指出的,精神病強制醫療曾長期充當刑法和行政法兩大法律體系之間灰色地帶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雖然《精神衛生法》旨在消除這一問題,但由於制度理念和程序設計方面的疏失,直到今天,這一領域仍存在一定的亂象和權力濫用的空間,而且這一措施具有更大的隱蔽性。

希望評論區的@無名神棍 能看到這裡。你看,現實是很無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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