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卡·王爾德明明篤信上帝,可他卻沒有任由自己成為同性戀,毫無掙扎嘞?
如題啦。最近看王爾德得作品,覺得他是個很虔誠的基督徒啊,為什麼會違背教義成為同性戀嘞?在聖經里是禁止的啊。為啥嘞?
王爾德信天主教第一是因為他是愛爾蘭人,其次是因為瓦爾特佩特,佩特愛天主教是因為審美,和義大利文藝復興,而不是出於一種信仰的的本能。佩特和王爾德的天主教是出於趣味而不是信仰,而且這種審美的天主教跟他們出於審美的欣賞希臘化時代和古希臘也不矛盾,天主教藝術之美儀式之美與希臘化時代的性別界限模糊的頹廢之美對唯美主義者來說沒有什麼不同。
王爾德從趣味上接受了無視性別界限的愛,和王爾德從趣味上接受了天主教沒有什麼區別。他晚年的虔誠跟這種趣味的選擇是不同的。王爾德晚年被天主教的寬恕征服了,這時候的虔誠才是發自內心的。從我個人的感受來說,看過王爾德那些天真中藏著大人心事的童話、那些毒舌又任性的各種名言,覺得他是個很坦率瀟洒的人。信教可以有很多原因,比如家庭環境,社會環境,或者自己的大部分取向。但是他最忠於的還是自己的感覺。這也算是某種人性解放?
「上帝,我知道你認為我有罪。 但是且先讓我快樂吧。」我讀的時候,感覺王尓德應該是雙性戀。 他與妻子撫育了兩個孩子。
你說他是同性戀可能是因為道格拉斯,這個應該也是真的,《自深深處》可以看到。
還有就是不是他選擇,他想不想,而是他是不是。
可能你的意思是他為什麼不隱瞞自己同性戀身份,那是因為①他是個極為狂娟,自傲的男子,根本不在乎世人的眼光;②他與唯美主義,頹廢運動有關,認為生活為藝術所累,而藝術是給人感官上的愉悅,美,而不是道德或者情感。簡單說,他就是個不在乎道德,宗教。
至於晚年信奉天主教,你可以查一下資料,唯美主義,浪漫主義還活著的,晚年都變成老古究。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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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僅用《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題主你胡說什麼啊?天主教神父們一直有喜歡小男孩屁股的傳統啊......
這是上帝所讚許的,男性之間神聖的身體接觸啊,你怎麼可以污名化為『同性戀』呢?
神愛世人,要優雅,不要污.....(^_^)/
說明他的肉慾凌駕於精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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