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沒有按照約定將客人叫醒,耽誤了客人的事情,在法律上,可以主張多少賠償?

外地考生,考TOEFL住的酒店有叫醒服務,跟前台說第二天早晨交我起床。然後早晨打了一次電話,但我沒有醒,沒有接,耽誤了考試。讓酒店賠償TOEFL費用和來程的機票費和房費(2200)。酒店不同意,只賠來程的機票和房費(700)。警察只是互相傳達對方的訴求,沒解決,請問現在該怎麼做?
警察說剩下只能走法院,我外地,此地無友,也不想麻煩別人,不打算起訴。
自己手機鬧鈴小,前天晚上通宵寫論文很累,所以特意用了叫醒服務。

補充:
1.訂的酒店有叫醒服務,入住時特別說了我需要這項服務。既然提供,那我想應該要像合同一樣履行的吧?至少要確認我醒了才行吧。如果我把電話掛了,然後繼續睡,那是我自己作死。如果提供了這項服務,卻又沒做好,反而把人坑了又怎麼辦?(我前幾天沒睡好,鬧鈴聲音小,為保萬一才這麼做的,如果不是信任酒店會叫醒我,我完全可以找朋友給我打電話)
2.服務員說電話響了20多聲沒有人接,我很疑惑自己居然睡的那麼死。然後就讓他們重新設了一次叫醒,結果電話只響了1聲,這個應該算是酒店的失誤了吧。
3.大家一定要這麼惡意嗎?

補充2:
1.發問題初衷是想問大家應該怎麼辦?有沒有合理的解決辦法,不是說大鬧酒店,一定要TOEFL,房費,機票都賠(當時問過律師同學,給出的建議是可以這麼提訴求,滿足不了再具體協商)。
2.至於為什麼考試前兩天的晚上還要刷paper,我也很無奈。因為我出來考TOEFL幾天時間趕上deadline啊!TOEFL重要,paper也重要啊!正是應為熬夜也paper我才特意說明要叫醒服務的啊!
3.此事已解決,我已離開。畢竟考試前沒起床我自己是要反思的。在查明系統出錯,電話實際只響了一聲後,賠償總共一千(含房費,機票)。


哈哈哈哈這個問題在我家引發了斯比大戰!

爹媽是酒店管理行業的從業人員,我是非民商法方向的訴訟法學學生,從小浸淫+考前突擊,先前回答中各行的專業術語大概能看懂一點。

之前的回答從賠償額度來看分為兩派,一派是酒店行業工作者+其他非法律人+小部分法學學生,認為包含考試費用的2200索賠額度偏高,免房費是正常處理辦法;另一派是法律行業從業者+大部分法學學生,認為2200的賠償額度合理, @蘇學 同學已經開始了概念界定討論,在此不表(等我寫完答案一起討論口阿。

我爹媽和我在這個美好的周末也打了起來,分別代表上述兩派觀點。根據電話討論展開如下:

1. 題主住的是什麼酒店?
爹媽:社會型酒店、連鎖酒店、星級酒店(三星及以上)的服務規範各不相同。叫醒服務是星級酒店的評星、複核標準,包括在其服務規範之內;連鎖酒店也多提供規範的叫醒服務;社會酒店鳥都不鳥你。
我 :這影響到是否存在合同的情況。
爹 :口頭約定也應當遵守。

爹媽:酒店雖然提供了叫醒服務,但酒店的類型直接影響到叫醒服務的執行標準,是只給你用電子音播個「起床~起床~」還是360度無縫掀被單鼓掌叫醒,難以評定。
我 :這影響到是否存在(合同)違約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

2. 題主所接受的叫醒服務是否規範?酒店是否盡到叫醒義務?
爹媽:從行業標準來看,不規範;酒店沒做好。
我 :爹媽說得對。

爹媽:以高星級酒店(代表著整個行業的服務標準)為例,Morning Call服務首先需要客人與前台或者管家等服務人員約定叫醒時間,前台會在約定時間前5-10分鐘(通常是5分鐘)打第一個電話,該電話應當是「人打的」,為的是用「人的思維」判斷客人是否清醒,並詢問客人是否需要第二次叫醒。

不用糾結於中文的「叫」或「醒」字,叫醒服務(morning call)的規範就是要醒為止。

我 :萬一客人掛了電話又睡呢?
爹 :這個很好判斷,半睡半醒的人一般只會說「嗯」,對話大概就是:
「您好,這裡是XXX,現在是XXXX,請問您XXXXX?」
「嗯。」
「好的,請問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嗎?」
「嗯。」
1-2min later,
「您好,這裡是XXX,現在是XXXX,請問您XXXXX?」
「嗯。」
「好的,請問您需要第二次叫醒嗎?」
「……起來了!」
PS: 第二次叫醒很可能用到系統錄音,因此不要迷信會有甜美妹子一直叫到你起床。

我 :萬一客人說起來了,掛了電話又睡呢?
爹 :哦呵呵我們打電話都有錄音的,嘿嘿嘿。

我 :萬一客人不接電話呢?
爹媽:打到他接電話為止(劃掉)通常在第二次電話也無人接聽之後,會採用到房間叫醒的方法。先敲門,敲到有明確回應為止。如果敲門無回應,開門,在門口(大概是不超過廊燈範圍)叫客人,再無回應,進入房間內部叫醒客人。
爹媽:總之要叫到客人應答為止。

題主所在酒店在客人沒有給出回應的情況下就終止了叫醒服務,是為酒店失職。

3. 客人聲稱因叫醒不到位,要求賠償,怎麼處理?
爹媽:不是叫了你嗎,為什麼要賠你,這麼大個人了,叫了你還不起床,你看你寒假的時候……
我 :噢醬子我造了。

規範的酒店能提供規範的叫醒服務,未成功起床一般是客人自身的原因,我也十分能理解為什麼這個回答下的酒店知友底氣都那麼足。

4. 題主所遇到情況的賠償額度?
爹媽:免房費。
爹 :想再住一晚還可以送一晚喲。

我 :機票呢?
爹媽:不可能。即使變換居住地點也同樣會產生機票費用,機票和酒店沒關係。

我 :但由於酒店的問題這趟行程變得沒有意義,房費是損失,機票也是損失,酒店應該賠償客人損失。
爹媽:那客人說第二天要去簽個十億的合同沒簽成,我們也要賠他嗎哈哈哈哈哈?

我 :……有些情況下真的可能會賠…(機智地轉移話題)知友 @一百四舉了兩個栗子,確實有類似的叫醒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客人的判決,從賠償金額來看,包含了交通費或者報名費。
爹 :你去把那兩個案子找來看清楚,多半被告的是大酒店,或者連鎖酒店,才會一開始堅持自己已盡到責任不賠,等到告到了法院,考慮到酒店聲譽,妥協了。

法制日報/2012 年/11 月/20 日/第 008 版 酒後耽誤出國行程訴賓館未盡「叫醒」義務

「賓館經理卻說,賓館的值班服務員打了兩次呼叫電話,還去敲了門,但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沒有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並免去當天的住宿費。」

報導中未列明酒店,不方便下定論。
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西民初字第15983號 中國裁判文書網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原告XX入住被告如泰源公司所管理的如家酒店。」

當時我就給我爹跪了。

爹媽:不考慮題主的酒店類型,能夠主動給出明顯超出房費還包含單程機票的一千元賠償(儘管酒店有明顯過錯),在業內已是令人拍手稱快的了。
爹媽:下次要按時起床啊!

--------------2200的分割線-----------------
我支持題主主張2200的賠償。

知友 @一百四說得非常有道理。我用大白話翻譯一下:

1. 酒店和題主約好了叫他,這個約定不像「我許你三生三世」那麼空洞,而是被法律認可的。

2. 酒店失約,應該賠償題主損失。

3. 法律沒有說酒店應該具體賠什麼損失(考試費、交通費要不要賠)、賠多少損失(100%考試費?80%考試費?),而是用了概括性的語言,通過不同的解讀,讓律師在幫當事人爭取更多權益時混口飯吃。

4. 法律人和大多數酒店人的基本立場是一樣的,酒店失職,該賠,只是法律人認為就應該多賠點。這大概是因為學法的人以及做實務的人都有個毛病,喜歡把自己帶入那個情景為當事人帶鹽,在假想中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所以答案寫出來都有點:哈哈題主你該找他們賠啊他們真的可以賠你2200啊不要你傻比啊哈哈哈的感覺。

誠然,從目前的判例來看題主如果起訴,2200幾乎能妥妥拿到,但考慮到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似乎也沒那個必要呢。

必須說明一下的是,確實也有法學學生認為不應該賠償2200,賠償應僅以房費為限,原因是:

1. 考試報名費不屬於可期待利益;

2. 先前舉的兩個案例中,第一個是屬於調解結案,其賠償方式不具有「判例」的參考性。

我不是民商法專業的學生,對於第一點實在不敢妄下結論,靜候專業人士討論,希望大家知道即使在學法的這撥人里也有觀點認為不應該全賠(最開始提出這個觀點的人好像已經刪除了在這個問題下的回答和評論...what a pity.)。

第二個案例,是判決結案,我們可以看下它的「本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入住被告經營的酒店,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根據原被告的陳述以及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在入住期間,的確向酒店服務提供方的被告要求過叫醒服務,……,被告服務人員亦就此給予肯定的承諾。至此雙方就被告提供叫醒服務的問題達成了口頭一致,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約定,被告應在1月27日早上8點之前為原告提供叫醒服務,但……,按照一般公眾的正常理解,這顯然與雙方的約定存在較大的差距,無法據此認定被告上述行為符合約定

被告作為酒店服務的提供方,本應該根據雙方約定,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履行合同義務,在承諾了為原告提供叫醒服務的情況下,卻未能準時兌現承諾,顯然屬於一種違約行為,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後果。」

「原告主張的4萬元損失的構成為考試報名費2800元、書費1750元、交通費和因未通過導遊考試給其造成的工作收入損失,其中交通費和工作收入損失是原告估算的,考試報名費2800元和書費1750元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進行證明,因此對於原告的上述主張除本院查明的筆試報名費120元,其餘均無法確認損失的客觀存在,因此對於原告賠償4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在此必須指出的是,本院難以支持原告全部訴訟主張的理由系原告在庭審中的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的客觀發生而非被告不應根據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被告自願對原告進行2000元補償,對此本院不持異議。」

因原告無法舉證,法院無法查明原告訴求是否屬實,從證明責任上來說原告就喪失了獲得考試報名費的可能性,被告又主動要求補償,故該案還沒來得及討論被告的「違約後果」中應當包含哪些類別的賠償(房費,考試費,交通費,etc.)。

但從引文的倒數第二段可以看出法院的傾向性: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失,那麼我們是很有可能按照原告主張的數額來的喲~

這種實踐中的傾向性,即可成為題主估算訴訟獲勝概率的參考。
(從一個案子就說概率的我也真是夠了...)

寫到這裡,題主也應該報好了新一輪的考試了吧?

別糾結啦,至少挽回了部分損失~

祝考試順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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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贊真是嚇哭我了……
知乎新手真的好開心……以後也會認真寫回答的……

有朋友提到是否有可能可以利用叫醒服務訛酒店

我覺得只要酒店按照規範做好了該服務,而且有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法律上是不會怕訛的~

倒是前台處經常出現詐騙類型的案件,比如:

1. 我沒零錢了換個錢吧~(假幣假鈔,順手牽羊)

2. 我沒帶錢借個錢吧~(詐騙)

第二個類型真的遇到過,當時和母上大人站在大堂里聊天,前廳經理氣喘吁吁地跑過來說遇到騙子了保安已經追出去了…騙子穿得特別講究,談吐舉止都非常好(遞名片各種),給的理由也很讓人信服(要買機票,就在大堂二樓的的旅行社買),還給前台說好了解決方法(他的助理一會就來還錢)……

最後好像也沒有追到……so sad,不過報案了的,這類一般是流竄慣犯。

朋友們以後如果真的有需要換零錢什麼的也不要找前台呀,不是服務不好,是真的被騙怕了……

最後祝大家住店開心~都能享受到好的服務!

爹媽聽說回應很好非常的開心!!

謝謝大家!!!


題主,看了很多人調侃,我想我也許可以盡微薄之力解答你的問題。
你描述酒店是提供叫醒服務的,你也明確跟酒店發出了你需要叫醒服務的要約,酒店登記你的叫醒服務證明他們做出了承諾,此時叫醒服務的合同條款已經明確。到這裡我和多數調侃你的人都沒有異議,異議就在「叫醒服務」是否正確履行
我認為你可以向酒店主張賠償。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有相關的法理,和類似的判例,支持你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檢索了我國關於商務酒店服務的標準,以及我國關於酒店叫醒服務的法律法規,檢索的網站是百度、中國標準化委員會和北大法寶,並沒有發現關於叫醒服務的權義規定,收穫僅僅是酒店可以提供叫醒服務,以及叫醒服務作為酒店評定星級的一個方面。所以,我得出結論,題主你的情況是沒有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大家也可以自己去檢索,如果發現我有遺漏請補充)
其次,題主主張自己的權益是有法理支持的。既然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那有沒有什麼法理支持呢,我檢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有「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樣的粗獷的規定,這當然是站不住腳的,進而我又進行了多方面的檢索發現了這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修訂)其中,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公約或者承諾等對消費者有利的,應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簽訂的合同責任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雖然,這只是一個地方性規定,並且題主的糾紛也不是發生在這裡(順便誇一下浙江),我國法律也禁止類推,但是這體現了一個立法者的本意「保護消費者」,所以我認為題主是有法理支持的。
最後,題主主張自己權益是先例的。雖然,我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但是相信很多律師在執業中有體會到判例特別是最高院、級別較高法院、較發達地區(沒有黑,只是事實卻是這樣)的判例對法官有一定影響。那麼我們看看有沒有類似題主主張的判例呢。我還真找到了,法制日報/2012 年/11 月/20 日/第 008 版《酒後耽誤出國行程 訴賓館未盡「叫醒」義務》《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西民初字第15983號,兩個案例都判決酒店未盡義務,我很支持前一個報道的案例法官的觀點,「叫醒服務」通常應當理解為叫醒才視為義務履行,要不然你就老老實實叫鬧鐘服務!順便題主你除了可以主張房費,機票費,還可以主張書費,報名費,工作損失等等,記得提供相應證明哦。
總結,題主你維權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維權有什麼錯呢?維權是一回事,維權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也許大家不習慣爭取自己的權利把。
最後,也許大家調侃前可以多思考,萬一下次是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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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飯發現題主的題目變了,突然都是理性的討論了,可見語言的藝術。那我再嘗試回答一下變更後的問題。「可以主張多少賠償?」換成法律上的問題,就是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
我們先來看看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包括」可得利益「的,但是同是也規定了可得利益的合理預見規則。換句話說,就是賠償損失範圍包括你可以預見到在履行合同後你就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這個預見要合理哦~問題也就是出在這個合理怎麼界定。
這裡我反對一下 @pansz 看到你關注我好開心:)
買飛機票,到了機場簽到被告知該航班取消了。如果你聲稱該航班取消耽誤了你一億元的談判,是否機場需要照價賠償?
你舉的這個例子回答確實不需要賠一億,但是不需要賠的原因不是因為panse說的一億不合理,太多,無限制。
而是在這裡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都差不多,大家可以自行去他們官網上查)的運輸總條件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9.1 航班時刻

9.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布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9.2 航班取消、變更行程及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誤。如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16.4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我們對您承擔的責任僅限於經證實的損失和費用。我們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這條可能與我國的合同法抵觸哦~)

對,航空公司和你的合同就說了人家不保證準點。(不說格式條款,反正人家就是牛)既然不保證準點也就不存在違約,不存在違約自然不要賠錢。

但是換個例子, @pansz 和我約定,騎自行車把我送到合同簽訂地點,保證準時到達,結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沒把我送到。耽誤了我一定可以簽成的一億大單,那確實要陪一億哦~

當然我要舉證證明我的一億大單是準時就一定可以簽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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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8

不知道怎麼回事,這個問題又火起來來了。 @Ellery Who 同學從務實方面進行了闡述和總結。我很認可他的觀點,其實我原來的回答是帶著主觀色彩的。因為當時我答題的時候題主的題目並非如此,並且當時全部是嘲諷題主的答案,所以我「為了反對而反對的」去試著答了一下,所以我當時是存在極大的主觀色彩的,這點以後答題我會改進。

回到我們的問題,其實大部分人對於我的觀點,表示不贊同的原因是我表達的過於激進。事實上我是一個實用主義者,在律師務實中酒店叫醒服務幾乎不可能出現,不管你怎麼說,法院都根本不會立案,就算立了案再想出現上面案例的判決是幾乎不可能的,對於做飛機、送快遞的例子我就不重複了,人家的服務條款已經明確了,當然你要說格式條款無效云云也可以~~~。


最後,簽一億大單還是專車去吧~

啊哈哈哈哈哈~


各位別跑題好么,就事論事。這個問題,酒店確實有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是不是無限的,我不好下結論。

我就舉兩個例子吧:

快遞,沒有保價,包裹丟了。是否無論你聲稱內含物價值多少都得賠償?
買飛機票,到了機場簽到被告知該航班取消了。如果你聲稱該航班取消耽誤了你一億元的談判,是否機場需要照價賠償?

我的看法是,服務提供方不能有效提供服務,需要賠償,但該賠償是有限責任,額度是有限的,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無限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快遞的例子中,如果你聲明保價,意味著雙方協商將賠償責任的限額提高了。否則,貌似最高只按照快遞費的幾倍賠償吧?

在酒店這個叫醒服務中,酒店沒能完整提供這個服務,但酒店是否無限承擔這個服務對你造成的損失?我認為這個額度不是無限的。而應當是酒店房費服務費的一個比例。具體比例有待商榷,但高於這個部分的賠償很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我就提出這麼些疑問吧。我覺得樓主舉證酒店責任這個很可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即便它們有責任,這個責任是不是無限的。如同我說的例子快遞弄丟了包裹,是否無限承擔損失物的價值賠償,還是存在一個賠償限額?如果這個責任不是無限的,那麼你的索求2200就並不一定能全部實現。


就在酒店上班,其他的酒店我不清楚。在我們這裡,叫醒服務是前台的重要服務之一,平時的培訓和要求也比較嚴格,因為叫醒服務最怕叫不醒客人,一旦耽誤客人行程,後果有可能會非常嚴重。

正常情況下,如果前台系統顯示叫醒成功(就是說客人接起了電話),那麼前台這次叫醒就算完成;如果系統顯示叫醒不成功,前台員工則應該立即打電話到房間叫醒客人,如果還是不接電話的,那麼前台應當立即通知客房人工叫醒,服務員第一時間到房間敲門叫醒客人,還不醒的,進門叫醒,再不醒,安保客房前台三部門主管會趕到房間查看情況。

就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除非電話響了你接了,否則這個事件原因應當是酒店方面的。既然之前有叫醒服務,那麼未叫醒客人導致其耽誤行程,酒店理應承擔責任,做出賠償。當然,賠償的方式方法自然是由客人和酒店協商確定,一般包括免房費送禮品等等各種形式,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那就只好請警察過來解決問題。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警察已經來了,似乎也默認了酒店給你做出賠償的數額,所以建議題主也沒有必要再繼續追究下去。

之後酒店肯定也會對當時當班的員工追究相應責任,罰款扣工資那是肯定的了,前廳經理估計也要扣錢扣績效。吃一塹長一智,以後住酒店遇到有重要事情需要叫醒,也可以在入住的時候多交待幾句給前台服務員,自己也備著鬧鐘,不耽誤事兒是大家都願意看到的。


1、酒店提供的叫醒的服務屬於有法律約束性的合同,不屬好意施惠關係或情誼行為

  • 酒店作為相對方時,可以通過經驗性感知其提供叫醒服務的行為性質不存在任何維繫任何社會情誼關係的目的。所以可以認為提供叫醒服務是與房客建立了契約。(至於相對方是個人,情況將會複雜很多,需要看法官對行為性質是如何界定的)更進一步來說,酒店提供叫醒服務時是有約束自己全面合理謹慎履行的預設。

  • 從叫醒服務目的來說,只有顧客「醒了」才達到了合同訂立的目的,所以全面履行的標準應該是顧客醒的結果,而不是叫的行為,否則酒店提供這項服務對於顧客而言不存在任何意義

  • 根據合同法61條規定,合同內容不明確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補充,不成依合同相關條款或是交易習慣確定。糾紛產生於雙方發生的一次偶然的交易,並無交易習慣可循,所以可以根據62條(一)的規定,在質量要求不明確時,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由此可見酒店的履行構成違約

  • 就因果聯繫上來說,題主能證明因為酒店叫醒系統的問題造成題主睡過頭的結果。自然需要承擔損害賠償。

  • 在承認酒店與題主間存在一個以叫醒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之下,就僅從合同這個角度展開而不再關注題主是不是自己亦有設定鬧鐘讓自己醒來的義務,但此義務並不屬於合同的內容。也不影響酒店履行其的叫醒義務。

2、既然違約,那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如何。

  • 我國採取的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即通過損害賠償讓受到違約損害的一方獲得與合同全面履行一樣的效果。包含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略論違約賠償的範圍,當代法學2002第6期,焦治】

  • 根據合同法113條,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損失。

  • 違約方需要賠償因為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理預見內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在這個合同中,讓客人醒的服務作為標的,損失也就是沒有醒,這該如何賠確實有點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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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一百四 提到的【就是賠償損失範圍包括你可以預見到在履行合同後你就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這個預見要合理哦~問題也就是出在這個合理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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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間接的可得利益,是不考慮其他介入因素,在合同正常履行下,一方當事人必定會取得的—準時醒來,之後可以參加考試的機會。題主明確告知酒店叫醒服務是為了保障自己能準時參加英語考試,間接利益的損失是錯過考試,白交了的考試費用。所以這裡我認為考試費用屬於可得利益損失的合理要求。
  • 當然,此處需要題主對協商提供叫醒服務時告知了酒店叫醒服務關係到自己能否參加考試進行證明。

  • 題外話,法律上關注當事人可以證明到何種程度的「客觀真實」,所以證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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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一百四 關於航班延誤影響1億生意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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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是不可能要求賠1億是沒有問題,但我認為原因不應該是格式合同上說航空公司免責就不賠。合同法39條以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都已經明確,在訴訟中通過證明可以實現對格式條款的撤銷或是無效認定。

  • 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為例,公司需要通過合理的方式提請乘客注意該公司限、免責任的部分。電腦技術極其渣,我沒有找到具體的聲明網頁,但從引用來看,連基本的加黑加粗加線都沒有,難道這叫做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
  • 如果沒有提請對方注意,根據司法解釋二第9條,乘客在訴訟中申請法院撤銷該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後該格式條款自始沒有約束力。這樣就可以實現對航空公司延誤追責,當然最後的結果是由需要雙方舉證以及法官裁量等決定。

  • 題外話,對於各種壟斷寡頭而言,一個牛字並不足以為他們的不合法、不合理行為找到借口。不對就是不對,不對的行為總有被質疑,被改變的一天。人類締造並見證了太多這樣的歷史,晚而已。

  • 我認為不能夠索賠1億的原因在於,法律在調控現代的交易活動時需要平衡效率以及安全的關係。為了能夠讓經濟活動有效率地開展,讓人們更快更多地訂立合同進行交易,也就需要犧牲部分安全。如果航空公司因為一次延誤被索賠1億,那麼航空公司或許會選擇更低風險的形式來進行自己的生意,比如說乾脆不做航空業務。(我亂想的,只是想說明在面臨危機時,可能選擇這些方式來減少自己的經濟風險)那這樣下來,效率就下降了。也就不能實現經濟學上通過市場交易讓每個人都生活得更好的追求。
  • 再者,這樣的判決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在巨額的延誤賠償下,難以避免有人都想辦法通過航空的延誤謀利致富,很難想像市場會變成何種模樣。

  • 當然還有其他原因,如果有人願意看,留言,有空我會儘快更新+填坑啦。

3、至於最後 @一百四 提到的關於約定用自行車送其到簽約地點,結果延遲耽誤了一定可以簽訂的1億大單,要賠償1億的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約定雙方的關係,是否存在情誼行為的可能。然後基於以上第2的原因,索賠的請求也可能不會得到支持。再來,簽1億的單子坐自行車去,這種瀟洒在常人的經驗看來,理解不了。

4、歡迎交流。

以上@只是交流問題並無針對,望理解。


說個一般國際聯號叫醒縮略版SOP:
客人定叫醒,與客人確認房號與時間並詢問是否需要二次叫醒;
夜班人員確認房號與客人姓名等信息後設定叫醒系統;
叫醒時間到,系統自動撥打客人房間電話,叫醒系統默認需要客人接起電話並發出聲音才算成功,如客人未接電話或直接掛電話都默認叫醒失敗,系統會自動重播兩次,也就是說每一個叫醒機器會自動撥打三次電話,如果有二次叫醒就是六次電話,如果六次都叫醒失敗會自動通知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手動撥打客人房間電話三次,如果還是沒有接起就通知服務員前往房間敲門,服務員會先自報家門並敲門三次,無應答就先把門開一條縫再次自報家門並叫醒,還是無應答就把門打開自報家門並叫醒,無應答才進房間,先到門廊停頓觀察再進房間…
不可能客人在房間卻沒被叫醒…
有叫醒沒叫的會給各種補償 但一般也不會超過房費 最多免了房費再送一張免費入住券(情況嚴重的話很可能是套房 然後系統備註該客人注意服務巴拉拉~值班經理-前台經理-前廳經理-房務總監-總經理 親自道歉啥的~)享受一次性高級別的會員待遇並接送機…
五星一般是這樣,四星不了解
僅供參考
看給題主的補償算不錯的了 下回有重要事情題主還是定個二次叫醒 自己也設好鬧鐘吧 考試前休息好還是很重要的 可惜了托福的報名費啊
以上


惡氣和嘲諷鋪天蓋地而來,我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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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覺得既然提供了叫醒服務,酒店是有義務確保確實已經叫醒顧客的。
叫醒服務的重點應該是 醒, 完成標誌應該是 有應答。
這個跟「他自己幹嘛不定鬧鈴」,「顧客是個大SB」,「他肯定是考不過,想推卸責任」,「新技能GET」,「傻逼出國也是給國人丟臉」等等都沒有關係吧,而是最基本的契約精神吧。

2.我確實需要第二天被叫醒,因為第一我手機聲音小,有時候聽不清;第二我前幾天沒有好好睡覺,需要,如果只定鬧鈴心裡睡的不安,用叫醒服務也是為了睡的更安心一點。入住時也特彆強調了這一點。

3.服務員告訴我電話響了20聲,大概持續1分鐘。我越想越懷疑自己能睡的那麼死,然後中午讓他們重新試了一次叫醒服務,結果電話只響了1聲。酒店的叫醒服務出了錯,這個應該是嚴重的工作失誤了吧。

4.跟酒店交涉的時候,除了發現自己晚了那一刻打電話給總台質問酒店為什麼不叫我時語氣不好(當時很生氣,但也沒有說重話,更別提髒字兒),全程我態度都很好(大堂經理態度也很好),也很理性,語氣平緩,跟經理談也都很禮貌(請,謝謝,麻煩了),而且讓她向上級反映時說明這是酒店系統出了問題,服務員無過錯,不接受私人賠,前台交涉時候能做到不影響其他人退訂房,提出我的賠償訴求時我也沒有亂要價(主動告知機票打過折),只是希望陪一些損失,難道不是合理要求嗎?

5.感謝認真回答的朋友們,看到千篇一律的謾罵題主我幾乎是哭著過來的,嘴炮俠們你們看完了整個問題嗎?(補充前的問題),一定要這麼惡意的嘲諷別人嗎?就不能認認真真的答題嗎?

6.此事已解決,我已離開,自己以後長點心,能為自己的事情負責的只有自己。


2015.4.1修改
答案里很多小夥伴都認同部分賠償,你們都這麼覺得我是不是應該很開心呢。以後法庭上遇到類似案件的調解工作肯定會很好做噢,原告自己都覺得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呀呵呵呵呵呵~那就酒店適當賠點我們愉快地結案吧~
但我明確堅持根據合同法規定題主的所有損失(包括機票、住宿費和托福的費用共計2200元)酒店都應當予以賠償。所以我把這段話寫在前面,作為對原答案的補充。希望大家看到這個答案時,能看到法律賦予你們的權利,看到法律對你們的保護!
放棄權利是慷慨的自由,認清權利是清醒的智慧。
具體到本案,出於求償成本的考慮(身處外地不方便提起訴訟),題主固然可以選擇與酒店協商,只請求部分賠償。但是提起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酒店賠償全部損失這項權利本身是存在的。我們可以放棄權利,卻不該無視權利!
消費者本身就屬於弱勢群體,法律沒有辦法完全消除消費者與商家的不公平。法律做出很多努力來接近實質公平(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格式條款的限制等),但如果處於弱勢的群體對自己的權利視而不見,保護也就無從說起!

~~~~~~~~~~~以下是原答案~~~~~~~~~~
如果這是個法庭上民事案件,而我是本案的法官,題主的全部訴訟請求(2200元)都將得到支持!(ps:整件事情給題主造成的損害更多是非物質上的,可惜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希望題主下次順順利利的,取得好成績~~~)

~~~~~~~~~~~~~~~我是認認真真只談法律的分割線~~~~~~~~~~~~~~~~~

所有分析建立在如下假設之上:1.雙方口頭約定,酒店向顧客提供叫醒服務,未訂立書面合同。2.雙方訂立的口頭合同,對債務的履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即叫醒服務如何履行,以及沒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數額等)。3酒店提供的所有格式條款(服務合同、服務程序規定等一切文件)中沒有對債務履行方式和違約責任的明確說明。
如有約定,不管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則酒店是否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皆以合同內容為準,格式條款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結論1:顧客與酒店之間成立委託合同。
合同性質的認定影響到裁判適用的法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使自己在特定的時間醒來,屬於顧客的自身事務,顧客「委託」酒店提供叫醒服務,雙方之間訂立口頭的委託合同。
所以,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分則部分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在分則沒有進行規定的時候,才能援用總則的內容
有答主認為酒店與顧客之間不存在合同,只是好意施惠行為,答主不予認同。叫醒服務是酒店向顧客提供的一種服務,與提供住宿和用餐等具有相同的性質。顧客選擇該項服務,雙方即受到合同的約束(可以認為是住宿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可以認為是獨立的合同,不影響本案的判斷)。
結論2:雙方對債務的履行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時,酒店應當按「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通常判斷是否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債務的履行方式並無明確約定
因此,根據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明顯不存在補充協議,或可提供上下文以便聯繫起來分析的書面合同。那麼,是否存在如何提供叫醒服務的「交易習慣」呢?
答主認為,不管是該酒店以往的服務流程,還是其他酒店的同類服務流程,都不能認定為「交易習慣」。一、它不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即在多次的商業往來中形成,雙方均予認可的慣例。二、它不是整個酒店行業的交易習慣。根據其他答主的回答,不同價位的酒店,甚至同一價位的不同酒店,進行叫醒服務的過程各不相同,沒有統一的公認的服務流程。
所以,根據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酒店履行叫醒義務的方式,應當是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合同的目的是,把顧客叫醒。不管是撥打房間電話,還是直接親自敲門,都是法律上可行的選擇。
結論3:酒店因為重大過錯給顧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委託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專門的規定。根據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假設叫醒服務不需要另外收費,則酒店是否承擔違約責任,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存在「重大過錯」

酒店的「過錯」顯而易見,叫醒電話只響了一聲(據描述似應當響20多聲)。酒店因為自身設備問題或操作問題,使得叫醒服務的電話鈴聲出現異常,並最終導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叫醒)。之所以認為酒店的過錯程度屬於「重大過錯」,主要基於兩個方面:1.「注意」的標準。這是個非常低級的失誤,就酒店的規範化管理,容易發現和避免,但是酒店卻沒有「注意」到。2.原因力大小。叫醒電話鈴僅響一聲,離全面履行義務的要求差距甚大,幾乎不可能達到叫醒的目的,也可以認為是顧客收到損害的直接和唯一的原因。
結論4:酒店應當承擔顧客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共計2200元)
根據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條分成兩部分理解:1損失賠償額等於損失額。2不超過訂立合同時的預見範圍。
首先,如何確定題主的損失。因為旅館的失誤,題主錯過了TOEFL考試時間,所以考試費用應當包括在損失範圍內。機票和住宿費也是以考試為目的的花銷,自然同樣屬於損失範圍。
其次,這筆損失(2200元)酒店是否可以預見。如果題主在訂約過程中提及考試,那麼酒店應當預見到全部損失。即使題主不曾提及,作為一家有一定經營能力、經營規模和經營時間的酒店,應當預見到客人因為重要的事務(考試、會以等)而訂立叫醒服務的可能性,以及違反義務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綜合考慮酒店的承受能力,2200元遠非難以預料的「天價」數字。第一百一十三條後半段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使合同當事人遭受飛來橫禍。而使一家正常經營的酒店,應當為自己服務過程中的重大失誤買單!


i其實,在我原來工作的酒店叫醒服務是這樣的:
一接到叫醒服務,就把叫醒電話輸入系統,如果客人沒有接系統電話,我們系統就會反饋。我們就根據房號手動打電話,手動電話三次沒有接,叫concierge 的小弟跑去叫房門,直到客人應答。(理論上我們不一定撥三遍,我們一般會撥到客人接,讓禮賓去開門的情況不多)
我當時是receptionist ,這個服務經常讓我挨罵,很多客人以為醒了就不接酒店電話,豈不知我們會一直打,後來煩不勝煩接起電話來罵人。
當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任罵而已,但我們完成了應該履行的承諾,把客人叫醒。你不接電話,我怎麼知道你醒了呢?!
我當時在的時候因為挨罵對這個服務存有很大的疑問,現在我了了。
當然這是五星級酒店的服務,不能否認大部分經濟型酒店做不到這樣的程序。
題主的行為固然嗯,那個什麼一點,但不妨礙找酒店理論這個行為的正確性。
雖然碰到很多無理取鬧的客人,但這次題主的做法不能全部歸納到無理取鬧的裡面。
換句話說,酒店就是賠點錢,題主損失的是時間和機會。誰大呢?以後題主為了這種情況還是專門買個鬧鈴吧,淘寶上有,不醒就一直跳的那種,不要把對自己這麼重要的事掌握在別人手裡。

PS:要求了叫醒服務的盆友們能隨手把電話接了,說一句OK就行,別不說話直接掛。

補充:
我的觀點是最多可以退部分或最多全部房費,還要補償機票等其他費用是不合理的。


題主說的對,叫醒服務在於醒,不在於叫。
這項服務沒有完成,所以應該把這部分服務的費用退還。
比如找一家條件相同,然後沒有叫醒服務的酒店對比確定這項服務的價格。
但是後續損失就不無法主張了。
其實相同的場景類似交通工具,雖然註明了大概到達時間,但是如果沒有準時到達賠償也就是你的乘坐費用。
不可能你主張後續我沒有完成的所有事情都要求賠償。


首先,我覺得兩方都有問題,酒店工作不到位,客人自己也糊塗了點。但是主要是酒店方面責任大。但是賠償估計也就賠房費或者送個送機之類的吧。考試報名費來回機票你還是別鬧了。。
我們酒店的話會問是否需要第二次叫醒,如果第二次還沒有接電話會去敲門,或者系統里查資料當本人電話,除了不能直接進房間基本能做的都會做。
今早就一個定了車趕飛機的客人起來晚了,硬被我們上去敲門才醒的。。。


強烈譴責本題下面所有抖機靈的,比如第一名的@sole so。
酒店有必要對其未實現所承諾的服務做出相應的賠償,即使酒店的行為並沒違反法律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但是基於運營的考慮,酒店管理人員通常也會在自己擁有的許可權內對客戶進行補償。
樓主的訴求確實有些「獅子張大口」,但這並不是無理取鬧的耍潑行為,而是合乎情理的針對酒店未竟之承諾的正當索賠。至於賠償,一般按照從酒店自身角度的難易程度來說,以免費房晚、餐飲、積分、交通費用為主,額外的現金補償比較困難,並且大堂副理、前廳部經理、房務總監、DOM、EAM到總經理都有不同的額度許可權,針對本題,酒店主張的700(機票+房費)已經是很厚道的賠付了。
最後勸題主接受酒店的賠償額度,畢竟人生地不熟,莫書生意氣。


責任方完全在於酒店,酒店管理層應該賠償所有相關費用。

既然叫做叫醒服務,就是確保客人能夠醒來。

如果酒店方做不到能確保客人醒來,可以選擇不提供此類服務。

我對排名最高的幾個答案很贊同,有列舉某個酒店的sop的,也是酒店方理應採取的措施,沒有不妥。

如果涉及到索賠方面的事務,我覺得還是應該尋求法律援助,但是如果住的是一家連鎖品牌酒店抑或聯號酒店,不管在哪個集團、那個公司,這都是僅次於人身傷害的、最嚴重的A類客訴,不管向哪個渠道投訴都理應在最短的時間類獲得最多的賠償。

在一些答案中,還有一些有趣的小朋友想當然的以為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占點便宜,想法很好,可以去管理有序的酒店試一試。

從技術角度上來說,我們從不談論客人應該做什麼,而是我們能為客人做什麼,這是酒店行業的基本操守。


看看人家的叫醒服務。的確是達到叫醒的目的。如果是英語里的"morning call "反而感覺只要called 就可以了。
題主看看酒店服務內容里有沒有「叫醒服務」,如果有,題主這麼做沒什麼不對的。大家幹嘛冷嘲熱諷?我倒是很佩服題主去索賠的勇氣。如果是個好酒店,這也是一個提升服務品質的地方。
如果服務內容里沒有「叫醒服務」,而這只是服務員做好事,那題主就算了吧。更新0329,請參照@唐嘉佳 的專業回答。


我做過酒店,提醒服務,電話之後是人工敲門,沒反應必須經過主管然後進門看,這麼簡單的問題,酒店不怕影響聲譽,真心服了這沒有標準的老同行了


想起了這張圖…


酒店既然開設這項服務,很顯然,在出售這項服務的同時,雙方都有一個共同認知,那就是「叫醒」本身並無價值,真正的價值就在於「叫醒」之後的活動。
因此,酒店沒有按照約定達成其服務,造成的損失就應當承擔責任,包括後續影響造成的損失。

就像車撞了腿,撞骨折了,你不能說車撞了褲子,褲子的布把人壓骨折的,我只賠你褲子的乾洗費就行了。

至於題主有沒有責任,和酒店有沒有責任無關。就算題主有責任,也無法把酒店的責任洗白。

而且經濟損失並非只有可計算的財產損失,長期的努力就因為這點兒事兒耽誤了,這都是人生啊。要我說,還賠少了呢。


以訴訟的角度來回答一下。

題主與酒店訂立的是酒店住宿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為酒店房間的使用權。叫醒服務是題主與酒店訂立的委託合同,即題主委託酒店來處理叫醒自己這項事務,所以這是兩個合同法律關係,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

我想大多數酒店的叫醒服務是附加的,即不收費的,但是我認為作為絕大多數酒店都存在的服務,其收費大多已經在房間費裡面有所體現,故題主與酒店訂立的叫醒服務是屬於有償委託合同。

現題主與酒店的酒店住宿合同已經完全履行,而叫醒服務這一有償委託合同由於酒店方的違約未能履行,此時酒店方因該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那些違約賠償責任呢?也即題主的疑惑,他究竟主張多少賠償才算合理呢?

違約損失的範圍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二是若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合理利益。我們一個一個來分析。

1、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
根據我前面說的,叫醒服務大多額外收費,但一般都應在房間費內有所體現,那它應該占房間費的多少呢。我認為酒店的主要營業內容為出租房間的使用權,所以叫醒服務的服務費用應以不超過房間費的10%為限。所以題主因酒店方的違約行為導致所支付的這10%的費用沒有得到應得的對價,這是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

2、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合理利益。
若酒店履行了叫醒服務,題主就可以參加考試,而不至於讓考試的費用白費,所以這是合同履行而可得的利益。可能有些人會說題主不能考試的話,來回的機票費也白費了。這話是有一定道理,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坐飛機並不是考試的必要前提,或許對題主來說是,但從一般的情況考慮,參加考試的前提中並無必須乘坐飛機一次,而題主的機票費是題主為了考試而支出的額外費用,是為了達到考試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所以它不屬於考試費用。
那麼還有一個問題,這個利益是否合理呢?是否合理我認為需要看題主是否和酒店方提前溝通過叫醒服務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雙方溝通過叫醒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參加考試,那麼考試費用就是合理利益。如果雙方未溝通過叫醒服務的目的,那麼我認為考試費用就不是合理利益,而此時的合理利益我認為應當參照酒店方的獲利來確定,大白話就是題主因為要辦事才住這個酒店,現在酒店方沒有履行叫醒服務,題主的事也辦不成了,這個酒店就算白住了,所以你酒店也不該收我的錢了。

所以結論就出來了
酒店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1、雙方溝通過叫醒服務的目的,酒店費用的10%+考試費用。2、雙方未溝通過叫醒服務的目的,酒店費用100%。

題主說現在酒店方已經賠償給1000元,包括了機票費和房間費。所以如果題主說過叫醒是為了考試,酒店給錢給少了,沒說過的話酒店給多了。但總體來說這個事得到了圓滿的解決,題主的損失得到了一定的彌補,也長了教訓,就是生前何須多睡,死後自會長眠,像我這種有點事就失眠的人還真是羨慕題主這樣的大心臟。。。

以上。


看到很多人都冷嘲熱諷,不合適,我來告訴樓主一些信息吧。
不知道樓主住的酒店有沒有寫明這樣的服務內容,沒有的話,如果是某個服務員或者個人口頭給你說的,可能只算是好意施惠的行為(你可以搜一下這個概念),能賠你一點錢不錯了。
如果他明確告訴你酒店住宿有這項服務,你可以試試找找證據,比如說找出有專門的人負責叫醒,他們會不會有列表之類的


我是做酒店的,叫醒服務是前台夜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很多酒店的叫醒服務是總機負責),但不管是誰負責,我們的宗旨是必須把客人叫醒。基本步驟如下:非vip客人機器叫醒,客人沒接電話,話務台顯示叫醒失敗,人工叫醒,客人沒接電話,通知房務中心工作人員敲門叫醒,無人應門,用房卡進門叫醒。vip客人直接人工叫醒,其餘同上。如果是酒店的原因,導致客人沒被叫醒,酒店會免除房費等相應費用,這個視情況而定,是比較靈活可以進行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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