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離職人員索要違約金合理嗎?

我是一個應屆畢業生,這是我第一份工作,工作是軟體研發,到現在大概工作三個月,要辭職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就是雖然是大公司(國內電子行業很有名的公司),卻沒有很好的做事心態。想向公司提出離職,但是同事離職時被要求付了6000分手費。事實上,直到現在所有工資才發了6000。

進公司以後,至今的安排如下:

第1個月:軍訓以及企業文化培訓共18天。雖然本人覺得這一個月里我只是在浪費時間,但是憑良心說,這一個月我確實沒有創造任何價值,公司發了14天工資(其中4天周末雖然也在培訓,但無工資)。

第2個月:項目競賽。雖然這一個月里並不是參加公司真實項目組開發,但是由於項目 難度基本一個月全月無休,最終我們組成果是第一,導師私下說過我們的項目成品可以值到幾萬。最終,發了21天工資(周末無工資)。

第3個月:市場實習,基本是在商場做導購。雖然是研發職位,但是可以很自信的說,做的並不比真的銷售和市場業務員差。工資暫未發,預估雖然40天全月無休,但是周末以及中秋三天和國慶七天無工資。

由於還在市場實習,勞動合同不在身邊,具體內容不詳,所有實習時間共6個月。這種情況下,提出離職,公司要求付6000分手費合理嗎?

======更新於2014.10.11 15:01p.m.====== 感謝各位指教,明白很多。

勞動合同沒在身邊是因為市場實習走得太急沒有帶,如今市場實習已經結束,從南陽回到了深圳,回來後仔細研讀了勞動合同,其中並未有一條明確提到了違約金或是培訓費。

關於具體是哪家公司,我本不是什麼特別清高的人,也不應該眼睜睜看著別人繼續往火坑跳,只是端著別人飯碗的時候給公司挖坑這種事太不好,而且該公司最近在全國各地大學招生,這個時候我並不想給同樣受到煎熬的人事部門的同事帶去更多麻煩。再者,現在我提到這個公司名字就覺得晦氣,所以恕我無法直言。不過就我市場實習的觀察來看,很多**傳統家電**行業都有著類似問題,這個行業慎入就好。


答案:不合理。
解決辦法:找勞動監察大隊,肯定能搞定。估計你還在試用期,離職很簡單。
深圳對吧?下面的信息如果有誤的話去網上找或者打政府部門的電話問。
名稱
地址
舉報投訴電話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支隊
深南中路1025號東座
12333
羅湖區勞動監察大隊
羅湖區沿河北路2019號
25438399
福田區勞動監察大隊
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新區委大門口右側
82918291
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南山區南山勞動大廈四樓
26665374
鹽田區勞動監察大隊
鹽田區政府大樓行政中心431室
25228431
寶安區勞動監察大隊
寶安區新安三路65號
29990000
龍崗區勞動監察大隊
龍崗區勞動局大樓708室
28917170
光明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光明新區塘明路1號光明新區管委會大樓
8821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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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本法規定的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題主所描述的軍訓以及企業文化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另外,若題主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不。

可以查勞動法。


雖然很同情題主,但不得不說,你給出的條件不夠,不能給出結論。
但是,此類問題的解決思路是唯一的:1、勞動合同;2、公司規章制度;3、勞動合同法。
三者對照看,原則是找到公司的問題或者找不出你的問題。

一、找出公司的問題
比如題主提到的「實習時間六個月」,實習這個概念很可怕,無法分辨。但如果是合同上明確寫了「試用期」六個月。那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你的合同期限少於三年而規定試用期六個月,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去跟HR談,意見不一致就申請仲裁。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還是偏向於勞動者而不是企業的。勝率99.99%。

二、找不出你的問題
比如題主說的「合同當中並未提到如果離職要交6000違約金或培訓費」,這個時候不要大意,請仔細核對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中止和續訂」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兩章(不同公司可能名稱不一樣),看看有沒有其他類似的比較含糊的表達。
確實沒有相關條例,也不要大意,請繼續翻閱《公司員工手冊》或者《培訓協議》(培訓辦法),再看看有沒有關於違約金或者培訓費的表述。因為一般公司的勞動合同中都會有這麼一條:

第XX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雖然你可能壓根沒碰過這些規章制度,但是只要你簽了字,而且這些制度不違反《合同法》,那就默認你承認這些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都沒有關於違約金或者培訓費的相關內容,那結果很明確:不用交錢。
PS:你所描述的「浪費時間」或者「導師私下說值多少錢」或者「做的不比正式員工差」,都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預估的更不行。但是關於加班,這個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而且這是公司的硬傷,但前提是你得有證據!


實習期內,離職無約束。


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是否要按約定賠錢

編輯整理:李迎春律師


【爭議焦點】

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30日,滯後一日按員工一日工資標準(依天計算)補償給公司。後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即離職,公司告員工要求員工按照合同約定賠償。

【基本案情】


張某2012年10月16日入職摩某爾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該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張某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滯後一日按張某一日工資累計補償公司。2013年4月3日,張某等4人發送郵件要求與北京德悅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後未上班,北京德悅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為獨立註冊的公司法人。摩某爾公司運營北京德悅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網站,張某等人誤認與北京德悅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摩某爾公司承認收到了該郵件,認可張某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

摩某爾公司向石景山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向摩某爾全體員工就密謀運營部集體跳槽事件道歉;2、賠償未提前30日申請離職的賠償金9000元。


2013年10月8日,石景山區仲裁委作出京石勞仲字(2013)第1290號裁決書,裁決:「駁回摩某爾公司的仲裁請求。」後摩某爾公司對裁決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摩某爾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張某於2012年10月16日在摩某爾公司入職擔任運營專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張某於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離職,然後就不到公司上班。其夥同本部門員工唐某、趙某、劉某跳槽到與摩某爾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其離職屬於惡意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令公司全體員工憤慨。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張某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30日,滯後一日按張某一日工資標準(依天計算)補償給摩某爾公司。基於以上理由摩某爾公司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對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石景山區仲裁委)作出的關於不支持摩某爾公司要求張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辭職賠償的裁決不服,確認張某聯合本部門員工跳槽屬惡性行為;2、要求張某向摩某爾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的罰金8000元。


張某在一審法院答辯稱:張某同意仲裁裁決書,請求法院駁回摩某爾公司的所有不當請求,訴訟費用由摩某爾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第二十一條的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屬無效約定,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雖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因摩某爾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張某的該行為所遭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其請求無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摩某爾公司要求確認張某聯合本部門員工跳槽屬惡性行為的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審理範圍,法院不予處理。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摩某爾環境電器(北京)有限公司之訴訟。


【二審判決】


摩某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某向摩某爾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的罰金8000元。其上訴理由是:張某於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離職後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其應當就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補償摩某爾公司8000元。


張某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除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雖然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張某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是該約定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故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勞動合同中的上述約定屬於無效約定。現摩某爾公司依據該約定要求張某支付相應的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的罰款8000元,該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3)石民初字第6309號,(2013)一中民終字第14488號


作為律師說一句。這種逗逼單位不用理他,退工手續辦妥就和他斷絕聯繫也沒事,他告你可能性很低不說,真起訴你都基本不用去應訴,他很難勝訴,在退一萬步舜,如果你現在在異地執行也很難執行到你。你就放寬心吧


這要看你有沒有簽培訓協議,如果裡面寫明了在某種離職情況下需要賠償培訓費用的話,那麼以此為依據要求付錢也並非是不可能的。


不合理。試用期提出離職,只要提前7天就可以。
公司跟你要分手費,顯然非常不合理。鑒於這種公司,想必在試用期樓主所在的公司也沒有給樓主繳納社會保險吧?建議樓主去查一下自己的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是否繳納,如果沒有繳納的話可以去申請仲裁,讓公司給你繳納。因為社會保險是員工一入職就應該繳納的,即使是試用期也應該繳納的。這個是勞動法規定的,有些公司會採取試用期不繳納,員工轉正以後補繳的方式。


公司以任何形式約定離職違約金都是不合理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具體可以見Y will答案中的案例。除非是公司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離職的話,提交辭職信30天之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都自動離職。
還有你簽了勞動合同,而自己手裡卻沒有,也是不合理的,不知道單位出於什麼原因沒給你一份。
所以,根據你的情況,想走隨時都可以走,別害怕~


不合理。

另外求求你告知我們是哪家公司,電子行業做研發的還要「軍訓」,「做導購」
太可怕了....


首先建議找律師諮詢,打個電話花不了多少錢.

其次公司在分手的時候能合法要錢的唯一可能是你和公司簽了培訓協議,具體什麼協議合法可以諮詢律師。

如果沒有簽培訓協議,個人提供一個方法:書面通過郵政發離職挂號信給公司HR部門,公司收到離職信30天後不放人就是違法(挂號信可以確保公司收到,並且能查到收信時間),之後找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都是可以的。

如果簽了培訓協議,並且實在拿不出錢的話,跟公司求求情也是有可能免掉的。


萬惡的海信集團!!!


不合理


告死丫的,用人單位100%違約,可以查查勞動法,有相關規定。


如果你認為合理,請先參考一下《勞動法》法理的不合理性在哪裡。。。


我就是很想知道是哪個公司,因為現在我也應屆在找。。。。。。


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中才能約定,


我在一家互聯網公司,試用期最後一天離職的,沒有任何違約金。雖然主管各種刁難,不過試用期只要三天提出離職申請,單位沒理由不同意。


賠個金(J)幣(B)
自己的利益自己爭取
至於不給離職證明,找勞動仲裁,大不了自己列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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