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起訴方舟子,以現在的局面和證據,能否定罪為誹謗?

方舟子的微博 http://weibo.com/fangzhouzi


參考一下這篇陳有西律師《 就韓寒訴方舟子事件答《新京報》記者問 》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d6382576-ff5b-437f-bf58-9fe80115dd92user=10420 (點開鏈接看到這樣一段話:因本文微博關注轉發太熱,為不影響報紙首發,暫時隱藏一下,明天再全文重發,請各位諒解。幸好我拷貝出來了一些。)

記者:現在輿論大多將矛頭指向"有罪推定",從專業角度來看,什麼是有罪推定,方舟子要求韓寒證實文章是自己寫的,這一行為是否相符。

陳有西:這裡很多讀者有一個法律概念上的誤解,把民事侵權和刑事違法搞混了。韓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譽權訴訟,沒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誹謗罪確實也是可以自訴的。但韓寒選擇的還只是追究其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恢複名譽,賠償十萬元名譽和財產損失。中國法律對於誹謗行為,有三種救濟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二是治安處罰,《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誹謗除捏造事實外還要將該捏造的事實進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頭方法和書面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與散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所以韓寒要證明方進行了捏造誹謗,方要證明自己沒有捏造誹謗。其關鍵都是證據,而不是推理。


記者:您認為,走上法律程序之後,最終結果可能是怎樣?


陳有西:從現有證據看,韓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憑他的分析推理,又沒有辦法證明這些手稿是假的,那麼他必輸無疑


推薦閱讀:

鳳凰網的VIP博主司馬不遷(黃麟)說將親自或雇凶誅殺韓寒以謝天下,韓寒起訴的話勝算大么?
韓寒有什麼辦法證明所有文章是自己寫的?
在質疑韓寒的人其實是不喜歡韓寒成為偶像,是否這樣?
你們是支持方舟子還是李開復?為什麼?
關心方寒之爭,但是不質疑韓寒也不相信韓寒的人,是為什麼不質疑韓寒也不相信韓寒?

TAG:法律 | 韓寒 | 方舟子人物 | 誹謗罪 | 誹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