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聞《江蘇南通:奶奶重男輕女殺死出生僅4天孫女,被判10年》?
江蘇南通老太張愛芬非常重男輕女,因兒媳第一胎生下孫女,遂鼓動其生二胎,一心盼著生孫子。沒成想二胎也是孫女。惱怒之下,這名奶奶竟將出生僅4天的孫女殺死(用腳多次踩踏致死)。案發後,張愛芬的丈夫、兒子兒媳及親家都對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鄰里多人向法院聯名請求對她從寬處罰。最終,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愛芬有期徒刑10年。
前面有很多回答很棒。我來補充一些或許沒人注意到的細節。
另外,根據原新聞對本案進行個剖析。
先上新聞鏈接:奶奶重男輕女殺死出生僅4天孫女 被判10年_央廣網
案發後,張愛芬的丈夫、兒子兒媳及親家都對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根據司法,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減輕或從輕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張愛芬的兒子對其表示諒解我能理解,但其兒媳和親家的態度就值得玩味了。我認為,張愛芬的兒媳在家庭中處於絕對弱勢地位,娘家也不管她,她除了丈夫一無所有,也不怎麼會賺錢,只是丈夫的依附品。
在上面南通本地人的回答中,那位答主說兒媳並沒有諒解,而且鬧離婚了。
在這裡我有必要解釋一下,在這則新聞當中的諒解指的是在刑事諒解書上簽字,在其他公訴案件,關於刑事責任的部分,和解之後,取得諒解書,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量刑。相關規定很多,其中有這麼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無論兒媳出於什麼原因簽了諒解書,或者她到底有沒有從心裡諒解張愛芬,或者她是否已經離婚,都無法掩蓋一個事實:她在夫家處於弱勢地位。
要我說,這婚該離。要問我這兒媳該不該諒解?我只能說:如果是我,我不會簽這個諒解書。她有自己的問題要處理,也不是很強大的人,簽不簽是她自己的選擇,我們沒有必要替她抱不平。法律賦予了她這個權利,她也可以自己選擇,她選擇了,就自己承擔。更沒有必要指責這條法律不公正,她完全可以不簽諒解書的,又沒規定她必須簽。
而張愛芬殺了自己的孫女,與鄰里何干?又有什麼狗屁冤屈?更不是什麼替天行道、行俠仗義、為民請命,鄰里為什麼要幫她「申冤」?動機何在?
這些鄰里不是愚昧,而是貪圖小利,收人家錢,就簽個字,反正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而且聯名簽字總要有個組織者吧?組織者是誰呢?
非常簡單,張愛芬家有錢,付錢請了一幫人簽字申冤,妄圖以此給法院壓力,獲得輕判。
最後這點可怕在哪?長期以來,很多人認為民意為大,有很多人,尤其是農民去上訪、去奔走就是因為真的有冤情,至少受到了委屈。但在這個案子中,你們看到冤情了嗎?我根據長期農村工作經驗告訴你們真情:張愛芬家花錢雇了一大幫農民幫她聯名上書「申冤」、「叫屈」,這些人的聯名簽字是張愛芬家半是脅迫半是花錢買來的。這類所謂「民意」(這當然不算什麼民意!),利用他人的善意和仗著人多脅迫政府罷了。
(註:這點已經得到南通案發當地的知友證實,謝謝他們。我在評論區也有詳細分析。另外也請知友們注意措辭和態度,我可以接受任何懷疑,但不歡迎不善意的人,不懷善意的人我會統統拉黑。試圖鑽牛角尖的,不妨先試試用我的思維方式分析一下問題。)
所以,不要認為所謂的群眾的吶喊就以為是有冤屈有民間疾苦。凡事先搞明白真相再說。
這句話其實也說明很多信息:張愛芬的兒子是個媽寶,依賴媽媽,自己也不會賺錢,最大的經濟來源是啃老。而這個兒媳呢,依賴媽寶丈夫。張愛芬就是家中的女王,控制著一切。後來,她與兒媳做了一筆交易:兒媳要是生個男孩,就給他們小兩口買套房。
張愛芬殺嬰的手段殘忍,是踩踏致死。這是有多大的恨意?但她恨的只是這個嬰兒嗎?不是。她恨的是兒媳。什麼情況就招致這麼大恨呢?是兒媳與她搶兒子。兒媳妄圖讓這個沒主見的老公聽自己的,不聽他媽的,但在張愛芬這個老江湖面前很快敗下陣來,這也招致了張愛芬對其的恨意。
在這一個看似簡單的案子中,有多少醜陋的人性?重男輕女,家庭暴君,兒子依賴母親,啃老,女人依賴男人,婆媳交惡,蔑視生命,唯利是圖的所謂廣大群眾。任何的事件背後,永遠有一連串的複雜原因。
看到評論里有人說好在看到這個答案,不然以為當地人都是禽獸不如,看到這個好心酸,真真實實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感覺。作為如東女兒,我寫寫關於我的家鄉吧。
我是85年生,獨生女,從小到大我的同學裡從沒有一個不是獨生子女的。
我的大舅今年67歲,當年他生了兩個女兒後被強制節扎(貌似那時還沒有女人帶環這樣的先進技術)我的兩個表姐姐都是四十多歲的了,那時計劃生育就開始了,據說是在我們縣搞試點,所以非常嚴格。
後來我媽生下我在醫院裡直接就被強行帶環了。我媽媽有個朋友嫁到如皋,生了一個後想再生二胎,懷孕後被如皋當地要求去打胎,她逃回娘家躲避,這邊也在抓她,躲在稻田裡,晚上抓她的人在稻田裡找,像掃雷那樣的找她,最後還是被抓回如皋打胎了。
我說這些的意思就是,那時是三十幾年前的事啊,到了現在,家家一個孩子的情況下,孩子簡直就是個金疙瘩啊金寶貝啊,哪裡還分什麼男孩女孩區別對待?
如東的人口負增長已經很久了,老齡化非常嚴重,關於這件事可以看看這個
所以如東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嗎?
如果是,在現代可以生二胎的情況下為什麼生了一個女孩的家庭不急吼吼的生男孩?如果是,在全國都男多女少的情況下如東性別比例卻是這樣?性別均衡程度超過全國百分之九十五的縣。
所以孩子對如東人來說太寶貴了,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一樣對待一樣好好教育,所以為什麼南通的教育非常厲害這和南通人對孩子的重視分不開。
如東當地人普遍的思想意識是:生一個孩子養一個孩子要付出太多,所以只生一個就差不多了,沒有特殊情況不願意生二胎,生一個就要好好養育好好教育成才,無論男孩還是女孩都是如此。如果是男孩壓力會更大一些。
當地人對殺嬰事件冷漠嗎?
南通盛行殺女嬰嗎?
如果是,為什麼全國都男多女少,南通反而男少女多?
去年發生這件事的時候,我爸正在上海,在微信上看到有人發的,他看到覺得不可思議,用他的原話說就是這事發生在什麼窮鄉僻壤的地方倒也罷了,怎麼可能發生在如東?當時他不信,還特意打電話回來問我,我說應該是真的吧,他見我不確定,又打電話問我表哥(表哥是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消息比較準確)表哥告訴他是真的,我爸這才相信。
如東當地人的反應和大家一樣甚至更強烈的譴責,一開始覺得不可思議,然後紛紛罵這老太簡直禽獸不如。
再來說說女性地位問題。
整個蘇南蘇中地區的女性地位普遍是比較高的吧!
如東在女性地位上因著當年的計劃生育而顯得很特別。
先說幾個身邊的例子
我姨媽家一個女兒就是我表姐,她老公也是獨生子,他們夫妻倆生育一個女兒,姓我表姐的姓。我二姑家一個兒子,她的孫子姓兒媳婦的姓。我三姑家一個兒子娶了媳婦,孫子姓這邊姓但名字第二個字是母親的姓。這些不是個例,我比較有發言權吧,接觸孩子比較多,一個班至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是兩個姓氏的,其中一大半父姓在前,一小半母姓在前。我相信這在全國都比較少見這樣的情況吧?這是不是可以側面反應出女性的地位?
再來說說結婚風俗習慣,如東當地結婚大多是不談嫁娶,什麼意思?大多數地方是娶媳婦嫁女兒,就是女孩子嫁出去到婆家生活,婆家出彩禮,娘家備嫁妝。但如東不是,如東人興兩家住,就是你不是娶,我不是嫁,你不是入贅,我不是招婿,而是兩邊都住,兩邊都是家,兩邊都準備好新房新床,很多生的小孩兩邊都叫爺爺奶奶,不叫外公外婆。
這是不是也可以側面反應女性地位?
當然我說的是大多數,每家情況會有不一樣,不排除奇葩。
強調下我說的是大多數普遍現象,當然存在一些雙方家庭條件懸殊的情況下,經濟基礎不同家庭地位也會不同,這應該在全國都一樣吧。
——————————————再次補充關於如東當地是否對殺嬰事件非常冷漠,是否重男輕女嚴重---分割線----—————————————
補充:
評論里有朋友問能不能拿出證據或者確鑿的依據,抱歉我不是辦案人員也不是當事人的親屬實在無能為力。我只是闡述我所知道的,不保證萬無一失。
去年發生此案,全鎮嘩然,微信都在轉這個事。
大家討論最多的,老太為什麼殺無辜的孩子啊,實在不想要可以送人啊,我們這誰誰誰想孩子都想不到啊……
今年上半年我在我表舅家吃飯,聽我表姐說了這事,表姐夫家就在那人家一個村子但不是一個隊的,說兒媳婦在和兒子鬧離婚,這家人還組織鄰居簽名為老太求情,還叫兒媳婦諒解,實在太過分了,兒媳婦氣不過正在鬧離婚。
在此兒媳婦應該是無論從心理上情感上還是事實上都是沒有諒解的,也沒有簽諒解書的。
然後現在新聞就出來說她諒解了。
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些什麼事情我不得而知。已有大神做了推測,期待有更多消息的知情人士前來說明。
原回答:
兒媳沒有原諒!
兒媳沒有原諒!
兒媳沒有原諒!
本人江蘇南通如東縣掘港鎮人士,事發地位於本鎮中醫院,這戶人家是我家親戚一個村的鄰居,至於我家親戚是沒有簽字上書的。大家討論最激烈的是兒媳表示諒解這個問題。據我所知兒媳諒解這是不可能的,誰能諒解殺了自己懷胎十月生出來的孩子的人?去年事情發生後,兒媳就和兒子離婚了,至於後來新聞內容怎麼就變成了兒媳諒解也真是奇了怪了,這裡面有怎樣的錢權交易我等吃瓜群眾不得而知。兒媳沒有諒解!再次重申!
似乎大家的關注點都在量刑上,難道只有我看到了奇怪的東西嗎?
劃線句子簡直看得我虎軀一震⊙﹏⊙
原來,做奶奶的親手殺死自己的孫女竟是一件可以得到所有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原諒的事情啊……
那麼問題來了,
以後我該如何直視「人命關天」、「草菅人命」、「殺人兇手」、「喪心病狂」、「虎毒不食子」、「血海深仇」、「不共戴天」這些詞語呢?
活人有什麼資格替死人說「原諒」呢?
死的不是他們,他們當然「原諒」。
看了下相關報道,奶奶是直接用腳把孫女活活踩死的。
我錯了,我更正一下,我剛才用詞不當,不是「親手殺死」,而是「一腳腳踩死」。
你們看過虐貓視頻嗎?
穿高跟鞋踩貓咪的那種。
看完了心裡發怵嗎?
這特么是個嬰兒啊!
活活踩死啊!
她很疼的你知道嗎……
剛出生四天的嬰兒比一隻小貓咪大得了多少呢?
你穿高跟鞋踩她她甚至都還不會躲開!她都還不能自己翻身……
你踩小貓咪,小貓咪還會跑;
你踩小嬰兒,小嬰兒只會哭!
怎麼能下得去腳呢大家都是人啊!
一隻貓我們尚且狠不下心,何況是個嬰兒呢?
物傷其類,怎下得去手?
我沒什麼話想說了,我只想一個人靜靜。
以上。
法律自有法律的判決,此事我斷不主張干預司法。
然我心有主,我有我的主觀感受。
於我而言,原諒意味著背叛。
我選擇不原諒,永不原諒——這是我對生命的尊重。
我的答案僅代表我個人的態度,所以不必再議,更不必在評論區教我做人。
我刪了好幾條對逝者不尊重的評論,但我一直沒回復,因為我說了,我想靜靜。
這是我唯一一條回復的評論。
誰樂意原諒我不攔著。
你有你對加害者的於心不忍,
我有我對受害者的問心無愧。
此外,謝謝很多知友的留言,你們比今天的陽光溫暖。
很多人在評論區說十年對於一個老人來說已經太重了。
這些人真善良啊……
可惜,他們不對受害者善良,反倒對殺人犯善良。
這種連案卷都不願意翻一下就先急著展示的「善良」,是多麼的廉價啊~
首先,殺人犯張愛芬是1962年生人,作案時(2015年)年僅53歲,是個中年人。
對,是一個可以一腳腳踩死你的中年人,不是風燭殘年的老太太。
其次,你們知道「保外就醫」嗎?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我就不多說了。
總而言之,十年,只是個數字。
事在人為,想出來還是能出來的。
只有死人才是真的冤枉,
活著的人多的是辦法。
另外,善良不是愚蠢和懶惰的借口。
法律問題是嚴肅的,不看案卷張口就評論是不可取的。
別糟蹋了這種品質,別把善良變成助紂為虐。
這個判決結果有三點值得關注。
首先,對於判決結果,實在值得玩味。十年有期徒刑到底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的最低刑,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最高刑?這兩個十年是絕對不一樣的,這表明了人民法院對這個事情的態度到底是「雖犯死罪但罪不至死」,還是「雖有減輕情節但罪無可赦」。
如果是後者,我為法院鼓掌。如果是前者,不能罵人的話,那我為辯護律師鼓個掌吧。這也就引出了下一個問題。
嬰兒的生命到底處在一個什麼樣的價值地位上?我國與一些宗教影響的國家不同,我國允許墮胎,這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不保護或弱化保護未出生胎兒生命。胎兒的生命在法律上,價值較低。另一方面,我國對未成年人是我國法律的重點保護對象。這就構成了一個矛盾,一個嬰兒出生之後,在它獨立呼吸的前後,它的生命背後代表的法益,天上地下。
但是在人心裡,如此的價值突變是不可能的。對價值的認知是連續的。自然而然的,在樸素自然的感情認知里,不是覺得嬰兒不算人,就是覺得胎兒一樣值得精心呵護。那麼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氛圍?司法又在如何引導呢?
最後,一個案子里,活著的人為了好好活著當然可以互相原諒。為了活著的人好好活著,法官當然也可以網開一面,自由裁量。
可是,此刻,中國百萬個搖籃中有百萬個嬰兒,它們也想好好活著。而它們的親人,在看著法官怎麼判呢。掃了一眼前面的答案,發現主要都是從主觀角度出來談對量刑的想法的,這種問題難道不應該先虛心的去查一下相關條例么?
我知道大家都很氣憤,但是這裡被告確實符合第6情況,至於怎麼取得諒解的我們可以另外單獨討論。
也就是說,法院從輕是有出處的。至於那個什麼聯名純粹是屁話,沒用的。
另外,關於死刑的條例中,遇到家屬諒解的,判處死刑同樣需要慎重,我就不再在這裡提原文了,大家自己都能搜到。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難道就不能要求她被重判了么?不,我們也有其它根據
在曾經的一場拐賣兒童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淑俠身為醫務人員,利用診療之便,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癒疾病,身體有畸形等手段,拐賣新生嬰兒多人
其行為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
主觀惡性極大
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張淑俠雖有坦白情節
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依法應從嚴懲處。
每當遇到這種事的時候,我總想起《讓子彈飛》里,六子死了,麻子想報仇,師爺說,不能殺人,你殺了就中了黃四郎的套了。這就是好人的難處。壞人殺人放火,而我們能做的,只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爭取給他們最大的懲罰。
張愛芬死很重要?她兒媳不原諒很重要?這件事也會像所有其他事件一樣,消退了熱度,沒有人再會關心這個家庭以後會發生什麼。但,我們今天吶喊,是因為
沒有張愛芬這樣的人,對我們,很重要。
還說啥?
文明社會的恥辱。
手段如此殘忍,真不理解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家庭。
3法律的鐵拳果然把這種社會糟粕打的粉碎,但還不夠,10年有期在量刑里是屬於情節嚴重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我們看到從母嬰爹娘開始,到全家人,都覺得可以原諒。為什麼可以原諒?
我們不是常說孩子是爹娘心頭肉,你到市場上買塊豬肉被人拿出去用腳踩,你也會生氣。但當踩豬肉要受到懲罰,比如要判10年,我們當然覺得過分了。
因為被踩了,所以要有懲罰,比如判十年,看樣子很過分,豬肉值幾個錢就能判人吃十年牢飯。但人命呢?人命當然是無價的,人命也是只屬於自己的,別人有什麼資格決定他人生氣。量刑十年,法律有這條依據,所以判十年過不過分呢?
如果跟豬肉的結局一致,覺得刑罰過分,那麼說明在其他人看來,踩人跟踩豬肉沒有區別,不過換了條高級豬肉怎麼會這麼過分呢?
是的呀,這些人,根本就沒有把孩子當人,而是把孩子當做了一塊肉,是自己的私產。奶奶只是搶了自己的東西,並不是搶了孩子的生命。所以,奶奶的行為是可以原諒的,畢竟孩子是我的私產,我原諒你了,家裡其他人原諒你了,你就沒事了?
抱歉,孩子也屬於社會,不止屬於這些自私的父母,她首先是個人。孩子父母可以因為對奶奶的孝敬而背叛孩子。但法律不會背叛這孩子,也不會原諒這位奶奶,因為奶奶背叛了法律。反對現在排名靠前@陳元潛 回答中的部分內容。
(只反對前面的一小部分,大家戰線還是一致的)
手機碼字,沒法添加引用,我直接截圖吧。那個答主開頭是這樣說的:
這位答主的大意是法律明文上就是這麼定的,我們何必自己主觀上再來評價這個量刑合不合適,這本身就不合適,至少不如用法律解釋合適。
是,我承認「有法必依」的理念沒錯,遇到事查一下相關條例的意識是很好。
但是法律因為篇幅有限,所以通常只是根據正常情況下的考量制定出相關對策,不可能考慮到和列舉出所有情況。但是現實中發生的事往往又是十分複雜和非典型的,並不是每個案例都是直接套上有關法律條例就可以解釋和解決的。
就拿這個事說吧。
這個案例的量刑確實有章可循,但我覺得從這個案例反而就能看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正常情況下我們都默認被害人自己或者其親屬是會極力維護被害人利益的,屬於被害人一方的。所以如果這一方原諒了被告,於情於理進行輕判,無可非議。
然而我覺得這個案例剛剛好顛覆了這項「傳統」。————被害人的親屬,也就是父母好像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是跟被害的女嬰是一夥的!這對父母好像反而跟被告人,也就是女嬰的奶奶是一夥的!這種時候我覺得就非常不適合再生搬硬套已有法律條例。
插一段,我為什麼說這對父母沒有站在自己女兒的角度呢?
我覺得這背後的隱情可以從@神棍貓 的回答里看出不少。這裡截比較重要的部分:
我是從QQ的騰訊新聞推送里看到這條新聞的,沒有這麼詳細的報道,但也提到了這個奶奶是跟她丈夫一起經營水產生意的,家境相當不錯。而這個兒媳婦長得也是比較漂亮的。這都是新聞里原話說的。
相信大家看到這已經基本猜到這個家庭關係的劇本大概是個什麼樣的了,@神棍貓 分析的很到位,我不再贅述。
好了背景分析完畢,我們再回到一開始的問題上來,也就是說,這小兩口是跟著被告混的,是被告的附庸,這他們還能代表被害女嬰的利益?這要是說他倆一開始就確實是極力為自己女兒爭取利益又原諒了被告,那就見了鬼了!
被害女嬰的近親屬從一開始就是奔著幫被告,幫自己的媽/婆婆去的,這不按套路出牌啊。那這樣的話這兩口子又怎麼能代替被害人談原諒?那這句原諒又怎麼能當輕判的依據?
法律歸根到底是為現實生活,是為人們能更好的處理和解決生活中各個領域產生的問題和矛盾服務的。這種時候不應該具體分析,什麼時候應該?
殺了一個人啊,一個孩子,一個新生兒!還是自己的孫女,自己的女兒。
這件事寒心就寒心在,這個案子從開庭到結束就從來沒有人真正代表過被害女嬰的利益,沒有!所有參與方都有著自己的小算盤和不可告人的明確的目的,就是沒有一個人為這個可憐的小生命站出來說句話!
這奶奶還是奶奶嗎?這父母還是父母嗎?
我想恐怕只有她自己才是那個唯一代表她利益的人,也是那個唯一有資格談原諒不原諒的人吧。然而她還太小還不足以明白這些事,況且,也已經沒機會明白了。
這是怎樣的一個世界。
我不太懂法
就問各位一個問題
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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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動機極為卑劣】和下面這段的【卑劣動機】是不是一碼事呢?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談談我的看法,半瓶水響叮噹的個人意見。
不去扣帽子趙老爺家家規落不落後,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刑事和解舉措。中國的被害人諒解制度(≠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算由此新生的,設置原因在於被害人請求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長期被邊緣化,司法公權主導判決後,後續的經濟補償和情感需求並不一定得到實際滿足。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案子里犯罪嫌疑人破罐子破摔「老子不後悔,賠錢你隨便判,反正我本人沒錢「,看上去附帶了幾十萬的賠償,人是殺人伏法了,但後續法院也不能判決他爹媽賠償義務,他爹媽還外面潑受害人騷浪賤害死自己兒子的髒水。最後雙方均不服判各種纏訴。加害者照樣我行我素,受害者後續權益得不到保障。
先不去談這個令人髮指的殺嬰案,刑事案有輕有重,有的是被害人受害,有的是被害人死亡關乎近親屬。中國被害人諒解制度有的是人情動因,有的是經濟考慮,自願主動地進行協商,最後使被害人損失得到彌補、情感得到安撫。在自訴案件部分,輕罪有可能自願撤案,不再進入新的司法環節。在公訴案件部分,被害人諒解是酌定因素,可能減少的基準刑具體多少我也不太懂,看過一些判決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賠償諒解後判三緩二,酒後殺人賠償諒解後死緩。
為什麼現在被害人諒解制度中的「賠償減刑」被說成「花錢買刑」,我覺得原因在於——
被害人諒解制度雖然看上去是和傳統刑法理念衝突的,沾染了一分資本干預司法的流氣。但它本意應該是兩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合意,不單純是給錢,而是要求加害者能夠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使得受害者情感、經濟各方面需求能夠得到進一步滿足。
制度的本意是在可行的情況下,達成一種恢復性正義,修復犯罪中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減輕帶來的社會危害,同時督導加害者悔罪。最後導出的結果應該是雙方服判、協調社會衝突。
而且,加害者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才應該是他可能被從輕的前提,並不是賠了就一定要從輕。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
很多案件中的諒解,並非來自於真實自願,而是出於經濟壓力甚至是脅迫,而加害者的舉措,也並沒有真正達成悔罪和改好,只是為了鑽空子減輕自己的罪責。
看一段類似的真實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無視國法,酒後滋事並持刀行兇,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但鑒於其歸案後尚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其親屬又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可視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韓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回到這個案件,我去看了看詳細版本的新聞——
1.2009生第一女後,婆婆一直催生,小夫妻因為生意忙碌而拒絕。
2.婆婆承諾再生二胎幫帶小孩並贈送房產,兩人同意並於2015生下二女,婆婆當即變卦買房的承諾。
3.媳婦生下二女三天後,婆婆偷偷詢問他人,試圖將二女抱養出去。
4.媳婦生下二女第四天,婆婆因為伺候媳婦這幾天疲於奔命,越想越覺憤怒,深夜偷偷將孩子抱至住院部大樓地下室樓梯轉角,採取用腳在女嬰頭部及身上踩踏等方式將其殺害,致被害女嬰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後將女嬰放在樓梯紙盒內離開。
5.婆婆時候被司法鑒定機關診斷出癔症,但當時不處於精神病發作期。
6.張愛芬的丈夫、兒子兒媳及親家都對她的行為表示了諒解,鄰里多人向法院聯名請求對她從寬處罰。
7.法院最後從輕判決的理由在於——1.取得兒媳諒解2.精神病雖未在發作期,但當時抗壓、控制能力相對減弱
怎麼說呢?
說實在的,你們也先別噴我,但如果真的採納「從輕」,綜合因素下這個10年真的不算低,至少從這兩條的法理上審判結果是合理的,只是不合群眾殺之後快的常情。
很多人指責法院主要是質疑是否親屬殺就是降罪根本,但法院的判決這兩條依據並不是因為身份親近而從輕,這兩條確實有法可依,一是取得近親屬諒解可從輕,二是間歇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期間作案可從輕,但是都是「可從輕」終採納。這兩條本身和親屬關係無關,只是受害人加害人正好是一家,質疑點應該在於近親屬的諒解是否是單純自願。
如果真的要質疑法律中的『』因親而殊」,有的罪名設置和量刑確實有問題。曾經霓虹就有針對卑親加重量刑檔次的尊屬殺,而中國現在基於傳統,有許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中的家暴、虐待、遺棄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太多。遇重傷殺害,部分審判不轉化為其他罪名,最後更是可悲可嘆的刑不過五,甚至緩刑。
我個人也有質疑,比如殺人有殘忍情節,婆婆不過53歲不算老年。最重要的是這兩個判決依據的因素,癔症涉及專業鑒定不清楚不去談,那群莫名其妙的鄰居的意見指不定就是花錢拉來造勢的本身也沒卵用就不去談,家庭成員犯罪後家屬的諒解很難真心自願,不必要採納。
對於親屬間犯罪,就更要考慮一層人情綁架對真實意願的干預,尤其是卑親對尊親,不可能作為等同的交涉地位。親屬間情感經濟綁架,關門糾結後裹挾一部分人的情感,最後對外達成一致。一家人之間的諒解,本就有「親親得相首匿「的回護成分,就算恨到極處,也很少有人能眼睜睜看親人當死。我是不相信近親屬間真的存在什麼認真悔罪並充分賠償的,有的人就算其心不正花錢買刑,檯面上好歹也是痛哭悔罪,好歹最後給予了經濟賠償。親屬間頂多就是聯名求情,不僅違拗受害人的心意,最後半個子兒都不一定有,白白的。
最關緊的應該是才生下二女四天的兒媳,她作為近親屬也表達了諒解。從正常角度推斷,縱然這個兒媳生下二胎的確是為了和老公再得一套婆婆資助的房子,但是一個才生孩子不久的母親,母性使然,她肯定是大驚大愕大悲。最後關上門達成諒解中經歷了哪些考量,被給予了哪些方案,是不是因為婚姻打算,是不是為了撫養子女打算,後續會不會離婚,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很明顯,被害人諒解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尤其是輕刑事案件中運用得當不僅節約司法資源,還能促進和諧。但在重罪方面很容易被濫用,對於範圍、對象和採納條件應該進一步細化,單單鑽營了這一點,對受害方經濟施壓和情感脅迫,演變成花錢買刑,演完浪子回頭出獄繼續。如果遇到這種受害人近親屬也是加害者近親屬的情況,親屬間的諒解幾乎是必然的,並且是毫無代價的諒解取得。親親相護,妨害司法公正之餘,還會助長帶家庭屬性的犯案,甚至鼓舞了榮譽謀殺。
所以我覺得——
執行問題上應該加強,治理「死鴨子嘴硬」,減輕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經濟之憂。
明確適用範圍,某些方面的罪名不應該引入被害人諒解制度。現在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三年限制也算是到位了。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諒解,不管是「人情呼籲「還是「賠償減刑」並不直接導出必然從輕。
在出現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等因素時,更要考慮是否必要從輕。
在雙方涉及姻親關係、血親關係的時候,更要考量意願的真實自願性,對於妨害公共利益的合意,不予採納。
PS
常識,從輕≠減輕,從輕是同檔相對輕,不等於必須居中線以下,更不可能比原檔少。
故意殺人罪一般10年、無期、死刑,從輕不可能10年以下,請放心,不是花錢買3年出獄。
十二月五日更
評論我就不爭辯了
大家保留各自觀點吧
回答完了以後,發現有些人理解錯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並沒有完全贊同女權的激進
但是現在只要出現女權兩個字
人家就覺得你太過亢奮
對於重男輕女這種社會現象
我們能做的不多
那些窮鄉僻壤里的封建思想我們確實改變不了
但我們依然要從身邊做起對不對
分割線
說實話,作為一個女性,對這樣的結果很失望,非常失望。知乎上也不要嘲笑女權的激進了
社會繼續這樣下去,太讓人絕望了
這種時候我們應該把男女比例拉出來遛一遛嘛2333
說好的女嬰生存狀態好轉,以及計劃生育導致的女嬰死亡,你看開放二胎就不會啦!
嘖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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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實話,53歲判了10年真是一點都不重。退休年齡都在延遲啊,你們以為這半大老太太八十歲了嗎?
另外嬰幼兒生存狀態在我國基本是很容易被忽視的。這也算敲了個警鐘,都長點心吧。
尤其是妹紙,千萬別信:該結婚啦,就滾去結婚。擦亮眼睛好好看看。否則不過是貢獻子宮不討好。
順便我國的生理教育普及真是不到位,與其在大街上扯什麼二十四孝這種傻嗶玩意,不如貼一些生理相關科普,比如:生男生女由男性決定的,以及人類在胚胎起初都是女性,後來分化。
否則真是群氓。其實早年我應該也要算比較重男輕女的,得知老婆懷孕後我很早就開始為小孩取名。當然,全是男孩名字。
因為我們老家的風氣一貫如此,在我小時候就還有許多人家生了女兒後就用被子捂死或者丟進水塘溺死。
但女兒出生後我從護士手裡接過這個小小的粉雕玉琢似的人兒時第一眼就被她「征服」,抱著再也不肯放手。
同室的新生兒要睡覺了基本都是放進被窩,我的女兒卻一直都是睡在我的懷裡,這導致同室的另幾位不怎麼抱自家小孩兒的新爸爸們受了不少的埋怨。
幫同照顧的我媽私下裡表達了不滿。因為老婆單位的緣故,我們只能生一胎。我媽一直想有個男孫,因為我姐生了女兒而我哥兩個女兒。
她悶悶不樂了許多天,心情不好就難免會表現在臉上。
我告訴她,女兒是我的,我願意把她捧在掌心,至於你們樂不樂意那是你們的事情,但誰都不許給我老婆孩子氣受,否則……
當時我那個老妖婆奶奶(這麼稱呼是有原因的,有機會可以另文再談)也還在世,在醫院裡滿口嚷嚷著我家要絕後了,讓我再生,一定要生個男孩,要麼就悄悄把女兒送人。
我去尼瑪勒個腿的……
特么你當年為毛不生下姑姑就捂死她?
我很不客氣的請她滾了蛋。
滿月酒時我告訴座中所有人,女兒就是我的命,自今天開始,誰再敢胡說八道別特么怪我不客氣,勞資翻起臉來六親不認,不信你們都可以試試……
從此我女兒就是整個家族的掌上明珠,沒任何人敢給她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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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親手害了孫兒的老太太確實該死。
而更該死的其實是那孩子的爹媽。
枉為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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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兒子就歡欣雀躍得了女兒就如喪考妣其實也要算是我中華的「優秀傳統」了,我恐怕混跡於知乎的各位先生女士們也有許多早已被這傳統浸淫得浹骨透肌了,只不過自己不願承認不願面對罷了。
這才是最可怕的。我以前覺得經濟發達的地方,可能重男輕女的思想會有所下降。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我一個同學在江蘇興化的,法本出身,現在當律師。我去他家的時候,他母親和奶奶都不上桌吃飯的,煮完飯在灶台匆匆吃完就算了。還有福建閩南一些地區,不生齣兒子,是不結婚辦酒的。聽起來可笑又可氣。這些男女不平等的事,被傳統2個字一掩而過。更悲哀的是,很多女性面對這樣的平等的時候,覺得理所當然,而她們心裡的平等往往只和金錢掛鉤,而不是和作為人該有多少權利去掛鉤。封建遺毒消除了一百年,但是只對那些想消除的人有作用。
至於判決,沒什麼好評價的,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司法者作為最後的堤壩,真沒能力為上游腐朽的建築做太多貢獻。我的重點是【第一胎生下女兒】和【家人表示諒解】。
我更關心的是:大女兒現在幾歲了?
她以後會知道自己曾經有過一個妹妹但是被自己的奶奶用殘忍的方式殺害了而且她的父母竟然也諒解這種行為只因為她妹妹是個女孩嗎?
這個女孩生長在這樣一個重男輕女的家庭中以後人生的成長之路會多坎坷啊。
只有交配本能和生殖功能卻沒有基本人性的動物不配被稱為「父母」好嗎?
殘殺骨肉血親、多次踐踏其屍體,此案其情並不可憫,個人覺得十年太輕。
說她是老太太…我不知道她實際年齡到底有多老,但依這是兒子的第二胎來看,我覺得也就五十多、六十歲出頭吧,並非老到腦子不清楚的年紀。不管是什麼原因,我相信她痛下殺手時很明白自己在幹嘛,並不屬於迫不得已、也並非其情可憫的情況。
她不是把嬰兒送給別人,也不是扔去福利院,反而用最殘忍的方式活活虐死,屠戮的還是直系血親,這怎麼能輕判?不是應該要加重其刑責嗎!
那麼,所付出的代價未免也太少了些。
如果我是男孩,便是長子長孫長重孫了……
我爸把我雪藏到我伶牙俐齒活潑可愛人見人愛花見花開了才敢往他家帶。
再次證明有個靠譜的爹是多麼重要。
所以做事有因果啊,他有個超級疼他的女兒,也是自己爭取來的。
有些惡毒的人命里沒有這種善果。
但是最細思恐極的是判十年以及家人的集體諒解,以及鄰里的聯名請求。這種氛圍才是最大的惡。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你們想生兒子,如果技術能實現的話,真想讓你們隨便生,生個十個八個,讓你丫下半輩子就給小祖宗們掙學費,掙房子,掙彩禮錢,等小祖宗長大點再幫小祖宗們娶老婆可好?
看全文了嗎?
小女孩兒怎麼死的,是被自己的親生奶奶活生生用腳踩死的,踩頭踩身體。多無情多重男輕女的人才能下的去如此狠手。
我爸是獨子,我是獨生女,作為一個女孩子,從小被爸媽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寵到大,沒有感覺到一絲的重男輕女思想。
我第一次感覺作為女生被輕視是在高中,當時的班主任總認為男生比女生厲害,女生學的好也沒男生有用,學的好將來也是要嫁人的。
我的好朋友是學人力資源的,hr,畢業以後幫很多企業做選聘,僱主在招聘前會告訴她,同等條件下選擇男生,除非女生非常優秀。
我一直支持男女平權,承認男女之間的性別差異,多數情況下男性比女性力氣大更冷靜更能承擔壓力,女性比男性更細心更溫柔。但這種差異不該成為一種對女性的職業歧視,畢業找工作的時候顯然男生比女生更容易找到心儀的工作。同樣一份工作,女性要比男性更優秀才能拿到offer。沒有辦法解決,只能逼迫自己變的更努力。
在很多地方,重男輕女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妹紙們選擇伴侶的時候一定要想方設法了解清楚對方家庭成員的心態思想。懷胎十月生個女嬰,到頭來被孩子奶奶用腳踩死,我是瘋了還是傻了會選擇原諒?
中國未來3000萬單身者,你們的伴侶就是這麼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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