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刑法後有可能偽裝成精神病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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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前提條件:
1、不考慮以賄賂等行為使鑒定者做出虛假鑒定結果的情況,只考慮被鑒定人假裝自己是精神病,能否真的被鑒定為精神病人
2、我的知識來源: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經常要遇到精神病鑒定的問題,所以我在這方面也找了不少資料,並且經常要就案件的精神病鑒定向鑒定人詢問,我主要是從刑事司法的認定角度來論述,而不是從精神病鑒定的醫學角度。

答案放在前面:
很難,一個非精神病者基本不可能騙過鑒定人而裝成精神病者。
首先,精神病鑒定的過程,包括了智力和心理測試、儀器檢測、材料分析、當面詢問等等多種方式,一個外行人,很難明白具體的檢查方式所對應的結果是什麼,因而也很難偽裝出相應的結果。
其次,精神病鑒定只有大概、籠統的標準,但沒有明確、量化的標準,鑒定人的知識和專業標準、理念不同,都會對結果的分析造成影響。這導致非精神病者很難通過事先準備來矇混過關。

一、精神病指什麼
司法中的精神病,嚴格來說是精神障礙,指由於各種內外原因導致發生精神活動紊亂的疾病,通常表現在情緒、認知、行為等方面的改變,並可能有痛苦體驗或功能損害。它與「神經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神經病是大腦、脊髓等神經系統的疾病引起的感覺和運動障礙,刑事司法中的「精神病」基本不涉及到神經方面的疾病。
判定個體心理或精神活動是否正常,並沒有固定不變的通用、絕對標準,一般要把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放到當時的客觀環境、社會文化背景中加以考慮,通過和社會認可的正常行為模式進行比較,尤其是和他本人一貫的心理狀態和人格特徵進行比較。如果一個人能夠按社會認為適宜的方式行動,他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能被常人所理解,即使有時出現輕微的情緒焦慮或抑鬱現象,也不能認為其心理超出正常範圍。即心理正常是一個常態的範圍,允許輕微不正常或差異的存在
而異常的精神活動通過人的外顯行為,如言談、書寫、表情、工作表現等表現出來,即精神癥狀。它是精神障礙的診斷依據,也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可以表現在精神活動的各個方面,如感、知覺障礙,思維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智能障礙,意識障礙等。
二、要鑒定什麼
刑事責任能力只是最常見的一種精神病學鑒定內容,其他刑事上的鑒定內容還包括:被告人的受審能力、服刑能力,被害人的損傷程度、傷殘等級(比較少見),性自我防衛能力(常見於性侵案),證人的作證能力等等。

三、什麼情況下要鑒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這些情況一般就要進行精神病鑒定:
1、家屬提供病歷證實有精神病史,或者反映其本人性格偏激、情緒不穩、行為衝動、睡眠反常、頭腦笨拙、動作幼稚等。
2、作案過程有違常理,如作案無動機或動機離奇,作案動機與結果的嚴重程度明顯不相符,作案對象隨機選擇或是其妄想對象,作案發生突然,作案後有精神異常,有酒精或藥物依賴史,等等。

四、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後果,並根據這種認識而自覺地選擇、控制自己行為,從而能夠對自己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的主流學說仍然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其中辨認能力優先:

  • 如果沒有辨認能力,則必然沒有控制能力。
  • 如果有辨認能力,可能有控制能力,也可能沒有。

事實上,精神病鑒定都是先確定是否有辨認能力,然後才去考慮是否有控制能力。因為辨認能力是基礎,而且比「是否有控制能力」更加容易得出明確、不易有糾紛的結論。
1、辨認能力
這是界定是否精神病人的最關鍵內容,我認為一個正常人難以騙過精神病鑒定,正是因為他無法偽裝自己失去辨認能力。他並不知道鑒定人是通過哪些標準確定這個人失去辨認能力的。
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失去辨認能力,則有可能出現:

  • 行為動機荒謬,如把親戚朋友當成仇敵,把過路人當成間諜,在幻覺控制下殺人,想試試把頭砍下來人會不會死,等等
  • 曲解行為的合法性,如認為殺人是送去天堂,或者擔心自己死後親人會受罪而幫他們解脫痛苦。
  • 對行為的後果缺乏認識:即對「殺人可能要償命」這種正常人都有的常識持無所謂,或者完全沒有認知,作案後仍然若無其事並坦然承認,毫無任何自我保護措施(即常人殺人後常有的為自己辯護、迴避對己不利細節等)。

辨認能力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 一是對行為物理性質的認識,是最基本的辨認行為的能力。它要求行為人能夠清楚認識並且描述行為和行為對象的物理性質,如「我在砍樹」。失去這一層次的辨認能力,表現為產生幻覺,將人當成樹木、鬼怪等等其他物理性質的東西。
  • 二是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精神障礙患者也大多是在這一層次的辨認能力上受損。它要求行為人能夠從道德、經濟、政治、法律等角度對行為進行評價,併產生行為的對錯、高雅與低俗、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頗、違法與合法等方面的認知。失去這一層次的辨認能力,就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危害。
  • 三是對行為必要性的認識。即患者對自身環境、人際關係等都有清楚、明確的認知,但是在進行推理、判斷時卻產生某些不符合客觀實際或常理的想法,進行有步驟、有針對性地殺害其妄想對象,他們完全不能意識到實際上不存在實施這一行為的必要。在一些案例中,如偏執性精神障礙者殺害其妄想對象時,他表現出來的作案目的明確、對象固定、有作案計劃、作案後也有良好的自我保護能力,對行為的違法性和後果也有認知,對常人而言,他們存在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在鑒定實踐中往往被稱之為「喪失實質性辨認能力」而得出「無辨認能力」的結論。這種情況爭議比較大,尤其是不同的鑒定人可能學術觀點有分歧,工作方法和標準有的甚至要做兩三次鑒定。

但在鑒定過程中,並不是將這三個層次割裂開來逐一分析,而是綜合起來判斷,這也使偽裝者幾乎不可能完美偽裝。
而且在刑事司法相關的精神病鑒定中,還有個很關鍵的地方在於要確定精神癥狀「與本案的關聯」。如果雖然有精神癥狀,但該癥狀未影響到被鑒定者對相關案件事實、行為的辨認能力,那麼即使認定有精神病,在這個案件中也仍然可能被鑒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控制能力
鑒定實踐中對於控制能力的判斷比較不好把握,判斷難度比辨認能力要大,而且也有一定爭議。有些國家甚至不把失去控制能力作為免責的獨立理由。一般來說,涉刑事司法的精神病鑒定都是先確認辨認能力,然後再根據辨認能力的喪失程度以及被鑒定人的外在行為表現來判斷是否失去控制能力。
我在實踐中見到的有精神病的鑒定結論中,涉及控制能力的一般就是兩種:一是因為失去辨認能力,所以失去控制能力;二是尚未完全失去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弱。
我從來沒見過「尚未完全失去辨認能力,但完全失去控制能力」這種結論。
喪失控制能力的表現一般有:

  • 社會生活能力受損,即不能完全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如生活不能自理、社交障礙等
  • 自知力受損,如不再如常人一樣感覺到身體上的痛苦,或者對於常人沒太大感覺的東西(如輕微雜訊)反而非常敏感
  • 自我保護力受損,如對作案對象、時間、地點不加選擇,在警察出現後仍然不知收斂,最常見的就是在公共場所拿刀砍人

3、無病推定原則
我不確定這個原則是不是通行於所有的精神病鑒定中,但至少在刑事司法領域,我們是支持這種鑒定原則或者說鑒定思維模式的。這也是我認為偽裝者無法騙取精神病鑒定的重要原因。
無病推定(presumption of not mental disorder)特指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對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首先要推斷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除非有確切證據證實其患有精神障礙並因此影響對自己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才可作出有病及限制責任能力的結論。
這一原則最早以法律形式提出,是1843年英格蘭法院法官在回答上議院對麥克勞頓案質詢時以規則的形式作出解釋:「在考察犯罪的行為能力以及為此而接受審判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方面,所有人均被推定為理智健全和有充分理由對犯罪行為承擔責任,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精神正常的推定,證實被告人缺乏理智,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這一原則一直在英美國家適用,並推廣至所有法律部門中。在其他國家的刑事立法中,這一基本精神也被普遍吸收。(但我國沒有很明確的立法體現)
要注意的是,無病推定並不等於最終的鑒定結論一定是「無精神病」,它是要求鑒定時不要先入為主,認為被鑒定對象「一定有問題」而加以鑒定,而是積極尋找有病的證據,去偽存真後,不能證明有病那就是無病。

4、常見的一些劃分
在長期鑒定實踐中,鑒定界逐漸也形成對一些常見精神障礙的責任能力進行劃分的趨向。請注意這只是「趨向」,即慣常和經驗做法上形成的共識,尚未達到「必須要這樣劃分」的科學標準。

  • 無責任能力:有嚴重的精神障礙,指狹義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礙、中度以上智力障礙、各種嚴重的意識障礙等,導致其辨認或控制能力基本喪失。
  • 完全責任能力:絕大多數人格障礙與神經症患者,都有很好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 限定責任能力:精神病未愈、部分緩解與殘留狀態,或輕至中度的精神發育遲滯。處於發病期的精神病人,癥狀與特定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但整體精神活動存在障礙;或查明精神癥狀對特定行為有間接影響,但這種影響未使其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而只是相對減弱。非嚴重精神障礙者,如部分神經症、人格障礙或性變態者,由於疾病影響而使辨認、控制能力有明顯減弱者。

5、最大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最困難的不是有責任能力還是無責任能力,而是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的評價。
因為這種人,根據《刑法》第18條,要輕判。但是,限定責任能力的跨度很大,同樣是限定責任能力的兩個人,也許在辨認、控制能力被減弱的程度上會有很大差距。
對於這種差距,法官在量刑時是必須要考慮的。雖然都要輕判,但輕判到何種程度,尤其是涉及到命案的時候,到底是從死刑輕到死緩,還是輕到無期,還是輕到有期徒刑,還是輕到可以緩刑,法官必須充分考慮其辨認、控制能力的「減弱程度」才能作出判斷。
但這方面的考量,目前更多的還是依賴於刑事法官個人的敬業程度,以及他對於精神病鑒定的了解程度等等各種不穩定因素,尚未有明確、統一、平衡的通用標準或做法。這也導致實踐中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的輕判程度很不統一。

五、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果


目前是三種結果(三分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六、為什麼無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免責


很多人不理解的是,為什麼一個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因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就不能處罰?
這個話題要研究起來就很深了,我就簡單說下理論上對於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兩種觀點。
舊的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其本質是意志自由的問題。人在面對善惡選擇時,依自由意志選擇從惡,做出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定並付諸實際,才應當對此作出的行為負責。即刑事責任能力是辨別善惡是非的能力,有這種能力,才能實施犯罪。
新派觀點認為,責任能力是刑罰適應能力。刑法的刑罰是針對犯人將來再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說性格的危險性,為社會進行防衛。對於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言,科處刑罰即足以實現社會防衛,達到刑罰的目的。而對於精神異常的人或者未成年人,因其不能適應刑罰(或者說刑罰的社會防衛效果低)而採取其他方法。即他們不是不應該負責任,而僅僅是不應該負以刑罰為表現形式的刑事責任。
當然,目前我們實踐中使用的觀點是這兩種觀點的綜合,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罰適應能力的統一。


好吧,先回答下問題:
一個正常的人各種偽裝後有沒有可能被鑒定為一個精神病?
據我這些年的經歷看,反正我沒見過,雖然我們這邊60%到70%的命案中,嫌疑人及其近親屬都會要提出精神病鑒定,但是每年只有那麼一兩起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比如某傷害致死案中,清早5點多,拎根鐵棍在街頭裸奔,見人就打的某壯漢…………
精神病鑒定的內容很多,包括但不限於心理測試、行為觀察及分析、腦電波等等,也需要大量的案前、案中、案後的調查情況來支撐,很多細節你是裝不出來的。


當然,如果真有那麼牛掰的大神可以矇混過關,那麼只要程序上沒有瑕疵,也只好接受咯。又沒人能開上帝視角,所以實體正義不可能理想化的百分百的實現,只能在程序正義上儘可能的做到極致了。

我表示,最近一個在辦的案子,嫌疑人之愚蠢,再次刷新了我的三觀。
審訊的蜀黍兵法學得好,示假隱真做的不錯,後路封死再正面碾壓。
等他反應過來的時候,發現同步錄音錄像的,全程無解,也不能拿刑訊逼供往辦案人身上抹屎了。
然後,再提審的時候,聲稱自己精神不正常,之前說的一切都是精神病發作下做出的有罪供述,要求精神病鑒定。
你有要求,我就辦咯,雖然你的犯罪行為是兩年前的行為,但是,你既然要口口聲聲的、言之鑿鑿的說自己是精神病么,那行啊,反正精神病鑒定又不計入羈押期限。
我們自然是爽快的辦委託鑒定,再爽快的到看守所告知已經委託鑒定了,不過重點來了——當我們跟他講明,精神病鑒定不計入羈押期限的時候,他先是不信,然後把法條翻給他之後,明顯的看見他眼裡有團火,熄了。。。。。。
然後,急不可耐的又主動提出不去鑒定了行不行?
滾犢子去,待著吧,你愛鬧騰就滿足你咯。
精神病鑒定機構什麼時候出報告,反正我也不催,根據鑒定需要來了。
這個嫌疑人為什麼要驚慌呢?畢竟裝是裝不像的啊。
我們這曾經有人羈押後裝瘋,裝到了什麼程度,自己故意的二便失禁,吃自己的翔,想學唐伯虎拒寧王。可惜,最後不出意料的沒鑒定為精神病,真是浪費了那幾斤熱翔。。。。。。。


微博看到過偽裝精神病的

http://m.weibo.cn/5324579060/3973554762719649?sourceType=smsfrom=1065095010wm=5311_4002
[cp]#美國聯邦警察# 精神病是濫殺無辜的通行證?把室友捅了幾十刀割頭殘忍殺害對不起,醫院證明我有精神病!砍死醫生了,對不起,我有精神病!開一張精神病通行證吧!你就可以無法無天了?來看看美國精神病人殺人會有什麼待遇吧。
故事得先從好萊塢著名女星朱迪福斯特談起。躺著中槍的朱迪福斯特,牽涉出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一起「精神病殺人案」,那就是震驚世界的——

里根總統刺殺案

一小伙拿著一把槍,堂而皇之地朝美國總統開了幾槍,你可以說是美國真民主,一個來路不明的殺手竟然可以進入槍擊總統的範圍。

而這個人殺人的目的更是讓人瞠目結舌。

他只是為了引起影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

這位叫約翰辛克力的年輕人,是一名無所事事的富二代,幾乎符合富二代的所有頹廢條件,不工作,吸毒,成天晃悠。他最大的愛好,就是瘋狂迷戀女星朱迪福斯特。朱迪福斯特的電影他連看15遍之多。

當時,福斯特正在耶魯大學讀書,約翰辛克力每天都往她的信箱里塞信。但是他塞的並不是情書,而是一些莫名其妙,似是而非的話。朱迪福斯特對他毫無興趣。約翰辛克力轉為威脅,然後,他在信中寫道:「要做一些大事情,來讓你注意我。」

面對這種瘋子誰也沒有在意。

但是,約翰辛克力在準備的,竟然是刺殺總統。他本來的目標是卡特,但1980年大選卡特落選,里根上台,他的目標隨即轉變為里根。

1981年3月30日,當時里根上任僅僅69天,他在希爾頓飯店和工會代表開會後出門,當時,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連開了6槍,最後一發子彈擊中汽車,反彈射入里根體內,距離心臟只有1厘米,里根保住了性命,僅用12天就恢復了。

但是里根的新聞秘書布雷迪就沒有那麼幸運了,他的頭部中彈,終身殘疾。

接下來就開庭了。

約翰辛克力的老爸用盡全力,聘請了絕對不亞於後來辛普森殺妻案的夢幻律師陣容。而這群律師真是窮盡了人類說瞎話的極致,可謂鑽透了法律的空子。

1982年,法庭宣判,約翰辛克力在開槍射擊里根的那幾分鐘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發,而法庭也判處約翰辛克力無罪。

如果你們覺得南京寶馬案很扯,可能有貓膩,那麼里根遇刺案完全超出你們的想像,一個心理扭曲的富二代廢物,打了總統一槍,卻被證明在開槍的那一刻精神失常而無罪。

似乎美國更沒天理。

但是,後面發生的事情,告訴你,什麼叫天理。

1982年,約翰辛克力被證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極其危險暴力傾向」,那麼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國最恐怖的伊麗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由於他是患有「突發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關在這間醫院裡,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還能放風保釋,但是他,一步都不許離開,甚至連父母都不能見。

報應來了,因為在法院上,律師們竭盡全力證明,他的發病是沒有徵兆的,是突然,因此要從科學上證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會突然發病了,幾乎是不可能的。

於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帶有一點暴力傾向的這位約翰辛克力,就這樣被活活關到現在!整整30年。

1989年,約翰辛克力企圖證明自己病好了,說他不再迷戀朱迪福斯特,然而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趕到醫院,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張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證明他還沒好,又把他關了回去。

實際上,無論是精神病院,還是輿論,都認為約翰辛克力並沒有法庭上所說的那種精神疾病。但是既然法庭判決了,既然律師撒謊了,那麼他們就必須承擔責任。

2003年,約翰辛克力再次申請出院,當時他已經48歲了,美國法院經過一些列程序,終於拖延到2005年宣布,約翰辛克力可以出院。但是就在約翰辛克力出院後第一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伊麗莎白精神病院,原因就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響,患上了無法判明種類的其他精神病。

2011年,約翰辛克力以身體疾病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條生路。聯邦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麼新的疾病還無法查明」為理由,繼續將其關在瘋人院里。

直到今天,約翰辛克力已經60歲了,仍然被關在伊麗莎白精神病院。

據稱,他真的瘋了。[/cp]


近期看了關於東京大審判的紀錄片,看到的這樣一個故事。(來源於世界史)

1946年5月3日,上午八時。

  當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衛勃讀完開庭詞後,首席檢察官季南宣讀起訴書,就在此時,坐在被告席的大川周明突然朝他前面的東條英機的禿頭就是一巴掌。東條只得苦笑一下。而之前,東條已挨過他一巴掌了。

  就在開庭前,大川周明的辯護律師還曾請求對他做精神鑒定,但被駁回。

  當衛勃傳令將他帶出法庭時,他掙扎著大聲喊道:「我要殺死東條!」

  次日,法庭准許大川周明做精神鑒定,最後被認定「確實」患有精神病。

  在東京大審判後不到兩個月,大川周明被釋放。但讓人不解的是,他的「精神病」竟然自動「癒合」了,自此法外逍遙。

  對此,中國大法官梅汝璈曾這樣評述:「這是對法律正義的嘲弄。」

(大川周明)

題外話:
  或許,讀者們這是通過這件事才了解大川周明的,可能還不知道,他竟是日本法西斯鼻祖,連9.18事變的策劃者石原莞爾還是他的弟子。

  大川周明,於1886年生於日本山形縣,東京帝國大學的法學博士,精通各國語言。早年在參謀部從事德文資料翻譯工作。1918年滿鐵調查部供職。

  僅一年之後,大川周明就與北一輝等成立了法西斯團體猶存社。此後,各種法西斯團體如雨後春筍,著名的像井上日照的血盟團、桔孝三郎的愛鄉塾、大川周明、橋本欣五郎的櫻會等,或組織暗殺、或陰謀政變,弄得日本社會雞飛狗跳的。

  日本的法西斯是一戰後,國際國內形勢的產物,它最初是為了對付國內民主主義運動和工人運動的高漲、以及殖民地解放運動的發展,但受到日本悠久的軍國主義傳統影響,最後成為「恐怖」的利器。

  大川周明一生的豐富著述,都是為法西斯主義辯護的無恥之作。他對內主張建立軍部法西斯主義統治,對外鼓吹大亞細亞主義。

  在近衛文磨任首相期間,大川周明的理論與想法得到近衛的賞識,並被近衛收入自己的「智囊團」,為日本法西斯的種種罪惡行徑尋找理論依據。

  1939年任法政大學大陸部長,繼續大肆美化戰爭。

  大川周明裝瘋逃脫罪責後,於1957年12月24日死於日本東京。


國外有個針對insanity plea(我精神病我無罪大法)的叫 M"Naghten test,執行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人犯罪後有沒有遮掩行為。比如你殺人後試圖藏屍或銷毀作案工具,那你肯定就知道自己有罪,也就是不夠精神病。所以啊,如果想裝精神病,你得犯罪後先嚷嚷的滿街都知道是你乾的才行~


 我來寫一個腦洞大的答案。

殺人執照取得辦法

  先來秀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文開始了,上帝總是垂青那些有準備的人 。

1、在準備殺人之前,請先自費到司法鑒定資格的精神病院就醫(攢履歷)半年。

爭取在真被變成精神病之前攢夠可以用來鑒定的病歷。一般情況下,錢都交了半年了,人家醫院總不好意識說,對不起,我們治錯了哈。

2、想辦法用自己的病歷,去殘聯(或者是勞動管理機關)辦一個精神病人的證書。

3、之後實現你為之奮鬥了多半年的夢想吧。

4、注意下手之前,先要搞清楚犯罪地當地的強制醫療執行情況。如果是個窮省,多半強制醫療沒錢搞。那麼恭喜,你的努力不會白費的。

如果已經開展了強制醫療。那麼請到公安局投訴。


可以看看一級恐懼這部電影,恰好昨夜看完的,實在被 愛德華·諾頓初出茅廬的人格分裂演技震驚到。後來大家都耳熟的 搏擊俱樂部 找出了太多影子。

辯護律師想這麼可愛的男孩子無助的男孩子怎麼會犯案一定有第三者是兇手(此處可污)。
後來確定罪行是他第二人格所做。

然後利用開庭當場激發他第二人格,使法官相信,宣布誤判,男孩轉送醫院(保外就醫),不久就自由。可結尾黑化的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其實沒有那個黑化的人格,哦不,是原本就沒有那個可愛人格,所有一切都是精彩的演出。騙過了法官及陪審團,騙過了醫生,騙過了想做攻的律師最後留給觀眾的是意味悠長的背影。

才知道使用這灰暗這封面的精髓——這不就是一臉懵逼的表情么?


有!!證據法老師曾經在監獄工作過,所以上課不時會給我們講她在監獄裡遇到的各種奇葩。
吃屎這個肯定是有的,你永遠都不會知道為了逃脫刑罰,人的想像力有多豐富。(你知道他們有多努力嗎?!!)老師說她去那個監獄的時候,那個女生(後文叫A好了)已經開始行事瘋癲,比如自言自語,說話不和人對視眼睛亂飄,不肯吃飯,把自己的排泄物塗在牆上,吃屎什麼的 而且改都改不了,也送去醫院過,但是醫生說肯定沒有問題。沒人能管住,也管不了。那個年代物質條件比較落後 ,一頓飯只有湯菜和饅頭,老師去了以後的某一天,A又開始作妖不吃飯胡言亂語,她就讓人就給A捆上繩子 ,一頭綁在院子里的樹上,一頭是A,這樣A的行動就被限制了,然後let it go。。。不給飯吃,等到天黑,才把飯送去,A狼吞虎咽的時候 老師就開始和她聊天,大意就是以後再不要這樣了,人應該有尊嚴什麼的,A一直沉默不說話。好像後來就正常了。畢竟鑒定結果已經出來,這樣作死確實太太噁心。另外老師還說她永遠忘不掉給a送飯時,a惡狠狠瞪人的眼神,那是一種怎樣的不甘心啊。
最後老師和我們說,不管一個人的精神是不是有問題,排泄物這樣的東西還是有基本判斷的,還是精神出了問題不是智商什麼的,大意就是這樣吧。
所以說,漫長的監禁中,勇敢的人會為了生命卑微的活,懦弱的人則英勇地死。


主要是看觸犯什麼樣的刑罰了。你要是販毒什麼的被抓。說自己精神病犯了才去販毒。先保證自己不會笑出來再說吧。至於殺人罪。你說你是精神病犯了。那你就拿出權威機構的診斷證明來。再由法庭機構進行評定是否無罪。至於什麼間歇性發作無法證明的。鑒於發作時會對他人造成人身財產安全威脅。就只好強制送往精神病院進行治療了。確認治癒之前不得出院。 既然無法證明患病。看你怎麼證明治癒


我在深圳某崗看守所呆了七個多月,見了好幾個精神有問題的,照樣關你到發霉


有後台,後台硬,就裝的像。反之,則很難。


當然可能!現代刑法辦案依據是無罪推定,也就是說只要可能是冤枉的就應該無罪。裝成精神病人則可能免除處罰或者死刑。具體到死刑的實用,那就是精神病人不適用死刑!在美國,很多死刑犯之所以不被執行,就是律師不停地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精神病患者!但是,這裡說的是死刑犯,如果沒有可能判處死刑,你裝精神病會得不償失!無論那一個國家,只要發現精神病患者,都會關進精神病醫院,哪裡的環境可比監獄差多了,甚至基本的人權也根本沒有!因為精神病人在醫院看來,是不能給予人權的,在哪裡你會被當做寵物或者小孩來對待!


按照正常情況。如果你做了很長期的準備是有可能的,因為要有病史。要有病史。要有病史。不過天朝嗎,啥事都沒定數。


有可能,但一般人不能


幾個說不能的高票答案(DoonnerDie, 霍sir )雖然有一定的乾貨,但都存在邏輯問題。
純從邏輯角度出發,這個問題本身其實是個很難證偽的問題。只要國家還有因精神病而免罪的人存在,這個問題就無法證偽。因為你永遠無法證明那幾個精神病是真的精神病。
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和鑒定機構本身就沒有資格出來證偽,因為他們本身就是被騙的人。即便存在這樣的人,司法機構與鑒定機構也不會知道,因為他們把騙子當成真神經病了。

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否存在作弊通過考試的學生?
從邏輯上來講,這個問題的答案只可能是:有,或者不知道。
監考老師不能通過講述他的監考手段有多麼犀利,或者他每年抓多少作弊學生來證明不存在。
只有作弊通過的人、和工作不盡職的監考老師可以出來證明有,而沒有人能出來證明沒有。除非這個考試徹底沒有通過的人。

回到本問題,幾個高票答案頂多證明了這個事情的難度比較大。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看到有人給出什麼客觀的鑒定手段。按照高票答案的標準,一個精通相關知識的高智商罪犯,只要準備的早,完全可以偽裝成功。


你以為精神鑒定的體系這麼垃圾嗎

我媽是干這個的(′???`)


記得法醫學老師講過一個案例,一個殺人犯,他的親戚醫生幫忙弄了醫院的精神病診斷書,還教他偽裝,然後警察請老師去鑒定,分分鐘就知道這貨是偽裝的。
老師說,除非你深入研究學習過精神病的相關鑒定流程和原理,遇到問題隨機應變,還得是精神病式的隨機應變,才有可能騙過去。
不然的話,找關係比較有用。


如果犯罪行為實施人夠聰明,把各種人格量表的每一道題都研究透,在實施犯罪前半年甚至更久的時間就開始根據自己的需求偽裝精神障礙,不過基本上來說都是精神分裂,循序漸進時好時壞內種,有預謀地實施犯罪,這樣的話還是有可能的,畢竟目前精神類疾病還沒有辦法通過儀器檢測,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者有精神障礙,加之聰明的罪犯該如何應對鑒定時用的各種量表以及面對面欺騙鑒定工作人員。如果是衝動犯罪的話就算了,無解。
所以如果你不是智力max,忍耐力max,表演功力max,武力值max,還是洗洗睡吧,當個良民多好


肯定可以,這些都是人來認定的,又不是數學公式那般嚴謹。
當然,我覺得最大原因,還是因為各種腐敗


應該問精神病專家犯罪了能不能利用專業知識偽裝成一名精神病患者來逃脫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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