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不控告自己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各個國家是如何界定沉默權的使用的?


我記得我大學時學年論文就是關於沉默權的。

沉默權其實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和其他的刑事訴訟原則緊密相連,是基於「公民不得自證其罪」原則發展而來。公民不得自證其罪是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中一項最重要的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緊密相連的。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證明自己有罪或者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如果控方不能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所控告的行為,則應當認為被告為無罪,並且這種說法僅能夠解釋為「認為被告無罪」,而不能解釋為「不能夠認為被告有罪」。(兩種說法不同,前一種是無罪推定的說法,後一種是有罪推定的說法)。


沉默權簡單來說就是米蘭達規則(Miranda Warnings,也就是經常在美劇、港劇裡面聽到的那幾句話,米蘭達規則全文如下:

(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所說的任何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


(在你接受警方訊問之前你有權利聘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只要你願意,法庭將免費為你指派一名律師。)

(假如你決定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訊問,你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對話,直到你的辯護律師到來。)

如果警察在逮捕嫌疑人的時候,未明確宣讀上述條款,則該警察涉嫌違法執法,警察將受到相應處罰。(不過在當前即使是美國也不會在每一次逮捕時都會宣讀米蘭達規則)

如果警方在未告知嫌疑人上述權利的條件下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此處的告知是必經程序),則所獲取的所有嫌疑人陳述甚至自證,全部歸於非法證據,無法成為在法庭上成立的證據,並且根據「毒樹之果」理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非法獲取的陳述而間接得出的其他所有證據也全部歸於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其最著名的案例,便是法學人士基本全都知道的「辛普森殺妻案」。


因此,公民不得自證其罪是天然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一個法治國家理應明文確立並且必須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的原則和規則。但是在中國嘛……我國更注重效率、注重破案率,所以為了儘快得到有罪證據,就那麼樣了吧……

(以下省略……%¥%*¥##%*%¥**……%…………)


首先,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中沒有「沉默權」。
其次,我國刑法中規定以及疑罪從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更談不上權利。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更談不上權利。
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沉默權」,沉默權在真正無罪推定的國家才有可能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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