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道德嗎?

1、死刑是否可被稱為正義的;
2、死刑對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威懾作用,如果有,這種威懾作用是否明顯;
3、在當前的中國廢除死刑是否現實;
4、你是否贊成對犯極端暴力犯罪的人採用死刑;
5、在當前的中國,如若不能廢除死刑,最好應該採取什麼辦法來限制死刑。


我們憑什麼替受害人去原諒罪犯
——————————————————————————
看到下面的評論更新一下,我雖然對於冤案有所同情,也希望越來越少,但是我是堅決反對廢死的人。其實我一直想說個極端的例子,這些極力贊廢死的親人如果被人慘無人道的強姦殺害,我不知道他們再承受這種悲痛之後是否還能對犯人有著這種原諒,有著這種慈悲心腸,目前廢死的人士,很多是所謂的精英人士,也許他們代表著先進生產力或者文明的方向,但很顯然的是他們幾乎沒有作為受害者一方出現的,而是作為聖母,原諒我用這個詞,他們悲天憫人,替罪犯著想,生怕他們過得不好,但是我不知道他們這種慈悲有沒有在受害人的身上,有沒有在受害人親屬的身上,他們只是藉此展示自己的慈悲,展示自己的對於所謂人權之類權益的理解,我就是這麼黑暗,但不否認會有一群人可能真的抱有此等胸懷,但我覺得有多少值得考量,好吧這些事情緒上的廢話。
據我所知的是,國際廢死組織文件里說過關於廢死廢死的原因:他最大的理由是冤案,就是說有的人會被冤死。個人覺得我覺得這種事總不能因噎廢食,對於這類事情我們應該盡量避免,但總不能從此因噎廢食。但是現在很多廢死的人士開始將人權啊,罪犯的權益最為他們的理由,那麼受害人和將來因為這些罪犯而產生潛在的受害人權益的誰來保障?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人是潛在的罪犯而去懲罰他,但是他犯錯以後我們為什麼不能懲罰他?死刑是懲罰手段的一種,那到底是我們沒有資格懲罰他?還是這種死刑的懲罰方式不合適?我覺得你們說的是第二點對吧,為什麼不合適?這就不應該是我們沒有資格懲罰他這個理由吧,哪廢死的理由是什麼?
再說一些,我們民族的思想就有公羊的大復仇,以直報怨。我們從來都將以德報怨視為一個人有偉大的品格,這就是說以德抱怨的人是道德高尚的人,但以直報怨從來沒有錯。中國漢代官府對於為父為子為友復仇的人,一般會被赦免。但是西風東漸以後,從來都是西方的是對的,從來都是先進的,我一直覺得西方科學技術領先我們,並不意味著西方所有的觀點和看法都是對的,廢死這件事真的不是律師和人權者振臂高呼就能解決的事情,關係著社會穩定,等等原因,古代有句話書生誤國,現在有句話,鍵盤俠。
有些事沒有落到自己的頭上都覺得無所謂,還是想講個極端的故事,如果,上文的故事裡,罪犯後來因為廢死,獲得出獄的機會,不巧把這個人又給殺害的,這個人會不會後悔自己一生為之奮鬥的事業呢。
不專業,說的不過是很多的情緒性的言論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沒造成冤案的,就是道德的。

如果造成冤案,就是不道德的。

死刑只是一種工具,是否道德,關鍵在於如何操作,如何把控。


請不要用道德去衡量法律好嗎?在某種程度上道德和法律是相悖的


感覺對於這樣一個價值評價比較多的問題,觀點是無所謂對錯的,無論支持死刑還是反對死刑可能每個人心裡都有一個觀點,而基於什麼理由持這樣的觀點實際上只能用來說服自己而不能拿來說服別人.比如@莫偉智 引用了美國有期徒刑刑罰的嚴酷性和我國加以對比說明我國刑罰不夠嚴酷,而同時在開頭說明嚴酷的刑罰的必要性(可是美國也有死刑啊~),這樣的論述我個人覺得不敢苟同.因為一方面使用一個非正常的例子來論證本身是存在疏漏的,因為監獄生活條件差意外狀況多不是有意設計出來的(至少我願意這麼相信),顯然美國的立法者不會邪惡到故意惡化監獄待遇而達到其政治目的,即使有也不是我們要討論的法律問題.而同時這個星球上不只有中美兩國,也許在世界範圍內無死刑的國家監獄中也多磨難,這是我所不了解的,我應當多加學習.當然我還是想說這樣激進而沒有內容的論證方式對討論問題沒有很多的好處.
而@郭磊 的論證方式很平和雖然他的觀點我大多不贊同,但只是觀點而已.
於是這只是我對贊同很多而恰巧我很反感的答案的吐槽
另外很推薦@Adios 寫的雖然有的地方看不懂...
以下才是我的一點看法.
1、死刑是否可被稱為正義的;
像大多數人一樣我也覺得這取決於對正義的理解,而我更覺得是對非正義的理解而不是正義.就如道德一樣,不道德的行為不應提倡,而道德的行為應該提倡,但很一般的行為呢?偷錢花很不道德,捐錢很道德,自己花自己的呢?顯然在社會生活里它是允許的,也就是和捐錢的合理性是一樣的而不是和偷錢一樣.於是我覺得與其將分界線劃在正義和一般之間,不如劃在一般和非正義之間.
假設一個由一百個和我們一樣的平常人組成的村莊,有一天其中一個人犯了一項罪(不一定是殺人,因為沒有人提問殺人應否判死刑,我也基於這個反對@郭磊 關於死刑來自於同態復仇的論點,因為我並不了解是否當且僅當出現故意殺人事件時產生了死刑)其他的人想找出一個方式來懲罰這個人,罰金、監獄、流放、砍手砍腳砍頭都有可能,但具體選擇什麼,村長很為難,雖然他認為應當殺掉這個人,但他看到了這個「死刑可否被稱為正義的」題目而深陷沉思。那麼請問一下哪種方式能夠產生正義的裁決?
A,99人商議並投票決定適用何種處罰。
B,100人商議並投票決定適用何種處罰。
C,請求鄰村商議決定適用何種處罰。
D,向全能的神詢問是否適用死刑。
那麼首先,D一定是可以的,也是最正確最正義的答案,但遺憾的是他是不可捉摸的.而前三者都是用人來決斷,於是有一個問題,全體人民的決斷會不會是錯的?
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難,全體人民都覺得地球是方的地球也還是這樣,全體人民都覺得葬禮穿黑色葬禮就要穿黑色。因為前者是事實後者是價值,而正義是不可能脫離人類而存在的,它不具有任何的物質屬性,是一種價值判斷.而我們認為很多古時候的故事是非正義的一方面因為現代人和古人的價值觀不同另一方面歷史上發生的大多事情都是由少數人的價值判斷決定的,他們很可能背離當時大多數人的價值觀,比如商鞅的重刑政策.
村裡的這個人犯了什麼罪我不知道,雖然故事是我編的,但總之很嚴重,(因為我們討論死刑是否正義並不是指任何行為都適用死刑是否正義,而是部分嚴重罪名適用死刑是否正義,而我們如果試圖反對的話就意味著必須證明無論多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都是不正義的.)於是無論99人開會還是100人開會,全票通過死刑,那死刑肯定是正義的,80票呢?肯定也是,50票呢?49票呢?20票呢?1票呢?我覺得除了1票的情況都是正義的,大多數通過表明認為死刑是正義的佔主導地位,一半人通過說明認為死刑正義的占很大比重,20個人通過的也能說明認為死刑是正義的這一派有很多支持者,1票只能說明那人另類.我覺得死刑的正義性可以由選票減少而呈減弱趨勢,而減弱到什麼程度是不正義呢?我覺得應當是一個普通的人表示對該種觀點的強烈反對與不解.因為雖然投票時有20人堅持死刑,但不代表其餘80人均是死刑的強烈反對者,勢必會有一部分人覺得我可以理解那些人為什麼堅持死刑,但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其他刑罰.我覺得正是這樣的人決定了死刑的正義性而不是那些熱衷於處死犯人的人.
2、死刑對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威懾作用,如果有,這種威懾作用是否明顯;
明顯不明顯是統計學問題...
但我覺得威懾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抬高成本的行為.
比如甲和乙簽合同,甲以10萬要求乙於下月到甲公司講學,不按時到崗賠償違約金5萬.這就產生了討價還價的餘地.去,可以掙10萬,不去,陪5萬,於是如果有人掏20萬在同一時刻邀請乙,那乙很可能會去的.雖然甲約定了違約金就是想威懾乙要求其履行合同.
於是刑罰也就一樣了,不是說威懾沒有用,但是把沒有死刑的國家的犯罪行為歸結到威懾不夠上,我覺得是不妥的.
而既然說到成本,就有必要想一想,生命的成本,是否足夠高呢?
很多人認為死刑是最高級刑罰是建立在生命是最高價值的基礎上,可是我們生活中的確有些人不贊同這個觀點.通常文藝的人會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熱血的人會說有心殺賊無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忠誠的人會說趴下、快趴下。很顯然在裴多菲價值觀里生命的成本低於自由與愛情,(是不是說無期圖形狠過死刑的意思?);譚嗣同的語言里則顯出了生命與其所作所為的價值對等;董存瑞所說的則又表現了自己生命的價值低於面前很多戰友的生命集合。
於是我們看刑法想要產生威懾效果就要求懲罰的對象正是犯罪分子的至高價值。像現在我們很完善的法制社會裡,主要的刑罰就是限制自由,把這種刑罰放到奴隸社會會怎樣呢?我們對於外國人犯罪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放到東周列國呢?剝奪政治權利?於是再看死刑,執行的成本和社會影響都很高,如果還不能起到預期的作用,可以說是得不償失的.
3、在當前的中國廢除死刑是否現實;
先把現在有的那些刑罰執行好了再說別的吧...
4、你是否贊成只應對犯極端暴力犯罪的人採用死刑;
我反對任何理由的死刑,雖然我不認為單從正義性上就可以駁斥死刑存在的意義.極端的暴力犯罪也許是人類所能做出的最具有可罰性的行為,於是就有必要對這種行為使用人類能做出的最高等級處罰.這是個很樸素的邏輯,但我個人覺得這並不是個很好的結論.舉個例子我去你家做客買了一束花,下次你來時想到我上次買了禮物於是你這次買了吃的,而我下次想到你買了吃的我就買了衣服,這樣至少從物質上將我們的交情是在不斷進步的.這樣一種相互的以禮相待可以引導我們進步,但以暴制暴是不是也會向相反方向有所循環呢?我覺得不排除這種可能.@柒陸小滿 認為重罪不道德,我們就要以不道德的方式對待他,而我倒覺得無論對方的行為怎樣,我們有必要保持自己的道德水準.在從道德上指引我們的人物中,似乎沒有聽說有俠盜啊.對於同樣一個窮凶極惡的人,殺了他,世界上只會少一個壞人,改變他,世界上少了一個壞人的同時還會多一個好人.不能因為他是壞人就不給他改正的機會,雖然這可能一直是一個機會.
5、在當前的中國,如若不能廢除死刑,最好應該採取什麼辦法來限制死刑。
只能說,案件審理透明化,刑法死刑條款少一些會好點.


死刑是否應該廢除這個問題應該先探討設立死刑的權力是否合法,而這個合法與否則需要了解國家權力的由來,國家權力應當是由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而構成的權力集合體。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是任何其他人都無權干涉的,但是別人結束自己的生命則殺人者應當受到怎樣的懲罰只能由被殺者決定,顯然,被殺者已無法決定。那麼如何維護被殺者權益呢?
(1)在同態復仇狀態下就需要事先的約定,這個約定就涉及到國家權力了。很顯然不能約定由另一個人在自己被殺後去解決殺人者,那樣另一個人也會成為殺人者而被殺。但是當在建立國家權力的時候由公民讓渡的權利約定自己被殺後誰有權力去殺死殺人者或者進行其他處罰(因為無法排除過失殺人情形)。
(2)在寬恕的氛圍下,被殺者可以選擇寬恕對方,不過國家權力仍然需要對殺人者給予一定的懲罰。源於這個寬恕僅僅是個人的寬恕,並不是國家的寬恕,那些以別人生命來寬恕的人真的願意放棄自己的生命權么?國家權力的懲罰這是對社會的一種昭示:侵犯除自己外任何人的生命權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個也可以視為其他公民的約定,至少對於我來說,我不願意被其他人隨意剝奪生命。
(3)無論是怎樣的氛圍下,每個人的自保心理不可忽視。公民讓渡自己的權利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一個死亡後的公民,他的權利是否終結?是否需要保護?這個就需要看死亡的原因,畢竟任何價值的創造都是以生命的存續為前提。我個人對死刑廢除的問題持反對態度,但是對非故意殺人或傷人致死外的死刑持反對態度。
(4)能夠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的基礎是生命權的平等性,甲將乙的生命權置於何地那麼甲的生命權也應當置於何地,這是最基本的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這個前提是有行為能力)。


1、死刑是人類社會典型的正義之舉。如果沒有死刑,如果惡者不受懲罰,人類與畜牲又有何異?

2、死刑對犯罪當然有威懾作用,這無需解釋、證明,如同我們無需解釋、證明吃飯有益於維持人類的生存;

3、民族性、國民素質、發展階段等國情決定了在中國廢除死刑不但不現實,而且不應該;

4、死刑適用的紅線不在暴力或非暴力,而應在人身傷害和非人身傷害;

5、正確適用死刑的思路應該是廢除或逐步廢除非人身傷害類犯罪的死刑,成倍強化包括拐賣人口、制售偽劣食品藥品、投毒、縱火、搶劫、強姦、主觀惡性重的殺人和傷害在內的人身傷害類犯罪的死刑。

另外,死刑的道德性之一,還在於給了廢死派享受「我人道!我悲憫!我崇高!我境界!我孤獨!我偉岸!」的道德快感的機會。


首先要說道德是一個主觀概念會因時間,空間,階級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
其次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主要的風險來自於犯罪分子的傷害, 因此個人不僅強烈支持死刑,還支持恢復凌遲之類的酷刑, 例如昆明爆炸案的犯罪分子應該用酷刑予以震懾。 為何現在有組織的惡性暴力犯罪攀升, 因為國家暴力機器的震懾作用比不上犯罪團伙的暴力震懾, 不按照團伙規矩辦的不僅個人遭受酷刑,還要禍及親屬。

上個世紀90年代的嚴打, 殺掉了一大批社會渣滓,社會風氣和治安環境大幅好轉,現在需要再來一次嚴打了。

有人會提到執法機關會濫用權力, 可作為普通守法公民是被壞人傷害無處伸冤的可能性大,還是被執法機關惡意誣陷的可能性大,顯然是前者。 現在被輿論推動的聲音不斷擴張嫌疑人的權利,嫌疑人權利的擴張伴隨著公權力和被害人權利的壓縮, 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縱然不對,寧可放過一千,絕不錯殺一個就對么? 西方的司法體系是對嫌疑人人權的保護配合了對受害人有利的心證制度, 而中國在實證的證據規則之下依然要擴張嫌疑人權利, 是對受害人的再次傷害。 為何美國人願意打官司,因為被害人的權益容易主張; 中國為何怕進法院,因為證據規則對被害人過於不利。 證據規則不改,堅決反對不斷加強對嫌疑人的保護的。

總結: 站在一個守法公民的道德立場上, 不僅死刑道德,對惡性犯罪任何殘酷的刑罰都是道德的。


這種問題不是得先說明下什麼是道德嗎?定義是什麼?標準在哪裡?我的道德觀與你的道德觀衝突,誰來仲裁?政府有沒有制定社會道德觀統一標準的權利?世界範圍內所謂的普世道德是否試用於中國(比如西方吃狗肉不符合道德,中國傳統於之衝突是否需要放棄該傳統?)?現代理念與傳統理念發生衝突,是擁抱現代還是繼承傳統?誰來定義某類道德觀念是進步還是落後?

以下是韓非子《五蠹》中一段:
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夫離法者罪,而諸先生,以文學取;犯禁者誅,而群俠以私劍養。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無所定,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故行仁義者非所譽,譽之則害功;工文學者非所用,用之則亂法。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仲尼以為孝,舉而上之。以是觀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誅而楚奸不上聞,仲尼賞而魯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也,而人主兼舉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幾矣。

雖說韓非所言是為帝王集權服務,但說得多麼有道理!
同樣黃仁宇先生也在《萬曆十五年》中反覆強調道德和法理:中國多年來始終用道德代替法理,是不是就是因此大臣們「沽名賣直」,正事不幹而整天糾纏在禮儀上面,乃至在近代終於落後?
最後說說我眼中的死刑問題:一、如果說這個世上沒有人能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權,那麼世上也沒有一種道德觀念天然凌駕於一個約定俗稱的道德觀念之上,法律人士沒有權利決定死刑是否合乎道德,因為難以論證誰的道德就是正確的道德,就是進步的道德;二、不能認同生命具有無限價值,如果生命無價,世界上就不該存在軍隊與戰爭!三、認同法外酌情,但必須是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上,而不是道德代替法律。更不能用道德論證法律。


引用自己看到的一句話:用自己的生命去寬恕是偉大的,用別人的生命去寬恕是卑劣的
南非在1994年廢除死刑後,犯罪率持續上升。現在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萬人遭遇武裝搶劫、謀殺、強姦或綁架等刑事犯罪,約佔南非人口總數的1/4。2007年就有13名華人華僑遇襲身亡,南非已經成為全世界最危險的國家。有鑒於此,該國的一些政治家建議恢復死刑。

韓國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間,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被送上法庭,謀殺案件明顯增加。韓國政府2009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66.7%的民眾要求保留死刑制度,比前一年上升了10個百分點。支持保留死刑的人認為,死刑除了可以震懾犯罪分子外,對受害者家屬也是一種精神安慰。 

美國,1967年開始暫停死刑,1977年恢復死刑;2008年10月美國蓋洛普民意調查顯示,64%的被調查者支持對殺人犯執行死刑。 

印度1995年暫停死刑,2004年恢復死刑;

斯里蘭卡廢除死刑29年後,於2004年11月20日宣布恢復死刑;


菲律賓1987年廢除死刑,1993年恢復死刑,2006年又廢止死刑。 
還需要我再舉例嗎?知道英國人最羨慕的就是中國有死刑嗎?

挪威的殺人狂正住在公寓式的監獄裡度假上大學,預計7年即可出獄
慘死在他掃射中的那77個人的靈魂和他們的親友會為此開心還是憤怒?

加上自己在類似問題中的回復!

我國死刑應不應該取消?


1,道德,其實是大部分人的觀念。

2,在中國,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在概念上被絕大多數人認可(這次葯家鑫事件充分說明)。主要因為「以牙還牙、以血還血、殺人償命」等過去的、傳統的思想很堅定;在這種情況下,取消死刑會引起極大的思想變動,彷彿成為一種「惡性犯罪不再受到懲罰」的宣言;

3,因此在我國,死刑是絕對道德的。

4,但是從個案看,應該說每個人都不是簡單的,不能從一個點斷定一個人;被判死刑的人也有很多面,很難從道德上絕對劃分這個人的善惡。
比如,一個幼兒園司機開車送小朋友,為了一次性一起送,就超載一車放兩個長板凳,排排坐10多個小朋友(每天如此),結果一天發生意外和卡車相撞,造成10名小孩9死1重傷。這個司機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主要基於當地的民憤)。能夠說,這個司機是不道德?
(該案例是高院工作人員說的真實案例,並未核准死刑)

5,在全世界範圍內來看,死刑是不道德的,主要原因很多人陳述了:
1,無威懾力
2,生命始終是一種最典型的自然權利,絕對不可剝奪;
3,以社會契約論來說,人通過讓渡權利來獲得公共福利,但人絕不會讓渡被其他人制裁死亡的權利;
4,無法挽救錯案、錯判;
5,死刑的思想根源(同態復仇)屬於野蠻、落後的思想,不利於文明進步。


活刑道德嗎?


1、死刑是否可被稱為正義的;

如果認同「以牙還牙」,死刑無關於正義,只是規則。而規則,和正義無關。

2、死刑對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威懾作用,如果有,這種威懾作用是否明顯;

一定有威懾,但是否明顯,要看和死刑的風險相比,獲得的回報是否有足夠高的吸引力讓人寧可鋌而走險。

3、在當前的中國廢除死刑是否現實;

不現實。

4、你是否贊成只應對犯極端暴力犯罪的人採用死刑;

我贊成。

5、在當前的中國,如若不能廢除死刑,最好應該採取什麼辦法來限制死刑。

這個,不談


1:道德其實是個很虛幻的東西。不同的文化可以產生不同的道德。當今世界全球一體化,文化主要是受基督教的影響,主張的是人人生來平等,人權第一等等。這種環境下產生的道德必然是要和死刑相抵觸的。
中國傳統文化中,殺人償命大部分人覺得天經地義吧,此種道德觀把死刑視作合理的。
2::看到過一個西方的統計數據,死刑並不能增加犯罪的威懾,犯罪的時候哪顧得上那麼多啊!
3:相當不現實,民間抵觸太大
4:贊成,雖然反對死刑,但是心底里對那些嚴重暴力行為沒有得到懲罰有些不甘...
5:你可以參考一下http://www.cadpnet.com/ ,在兲朝,這個話題比較敏感,搞不好你就和滕彪一樣被消失了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兩者雖相互獨立,內容卻是趨同的。作為法律中最嚴厲的刑罰——死刑,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會的「同態復仇」,如今,依然有很多國家的司法審判在繼續執行死刑。它與道德之間的關係,顯然不能簡單概括為南轅北轍。

但,生命始終是一種最典型的自然權利,它不可剝奪,也不應放棄,從這個角度講,死刑本身是缺少正當性的。支持死刑的一種主要觀點是,罪與罰要相適應,換句話說,生命是等價的,當你剝奪了別人的生命,就應該付出自己的生命。如果取消死刑,意味著「可以用自由換取別人的生命」,這將引發巨大的道德困境。

這種說法有道理,但並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在我國的死刑罪名中,包含不少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是在用死刑來威懾犯罪,而不是罪與罰相適應,因為「金錢,是永遠不能夠和生命等量齊觀的」。前不久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理論基礎正是如此。

那麼,究竟死刑道德嗎?從我國的社會現狀和民主發展水平看,目前能夠給出的答案是:有時它是道德的,但我們希望它最終變得不道德。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現階段應該採取下面的一些行動:

1、要嚴格控制死刑,選擇更有人道和尊嚴的方式執行死刑。
2、首先廢除經濟、非暴力犯罪領域的死刑,然後逐步擴展到整個犯罪領域。
3、解決「終生監禁」的成本和制度問題


你有你的正義,我有我的正義。

正義具有時代性,階級性,主觀性。

三百年前吃貓狗是正義。現在?也許是也許不是。

饑荒來了,殺死有糧食的人,發放糧食。

對飢餓的人是正義,對有糧的人正義嗎?

當社會生產力不足,惡性犯罪頻發的時候,殺死罪犯也許是正義。

當社會物質極度豐富,人均百萬資源,可以每年僅花費相對人均收入極少的資源就可以把罪大惡極的罪犯衣食無憂終身關押的時候。

死刑還是正義嗎。


。一步步了解各種法律立法原則,關於法律的觀點,理論

其實很明顯的是:立法者和贊同廢除死刑的學者是希望更可能完善法律,來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維護人權(既然這裡討論死刑,就針對死刑說說),因為他們覺得人權的維護和尊重是現代法律體系發展的必然立足點。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對於死刑的定義是非常非常嚴格的,所以會有死刑複核制度,被告人不服可以申訴等。說的難聽一些:你想死還不那麼容易讓你死←_←,拋開對現實生活中死刑是否應該存在的尷尬現狀,我想少有人會反對:死刑是對人權的最大剝奪,這個觀點。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人權被尊重和維護,而現代立法者和贊同廢除死刑的學者試圖廢除死刑,不正是為了這個目標么?!

說起人權,每個人都覺得他是好東西,因為他把人當人看待,但是為什麼當立法界一心一意為人權的維護做出極大努力時,我們卻反對了呢?

我想主要原因還是一種心理::受害者家屬不在乎死刑目的是尊重還是不尊重人權,是維護人權還是剝削人權?他們需要的是情感宣洩。


當然不道德。 連抓個人,判個刑都是「必要的惡」,何況把人弄死。
所以法律人站在被告人立場時,不要試圖就對方的道德水準發表評論,那根本沒用,只顯得己方淺薄。
同樣站在另一邊的法律人也不要玩義憤填膺,正義感爆棚。
畢竟,你有可能是錯的。
我錯了我付出代價,你錯了別人付出代價,所以,你註定是個沒擔當的缺德鬼。


我本人更願意用功利主義的方式理解刑罰,而不是從正義的角度。

只是死刑本身我覺得有助於減少同態復仇,不然謀殺罪的被害人親屬很有可能選擇私力復仇直接殺死加害人,因為他的殺人行為也不會被判死刑。

PS:針對「如果殺的是你的親人」或者「憑什麼替被害人原諒」這類反駁意見,我一概不接受。理由如下:

自從國家暴力取代血親復仇成為懲治罪犯的方式之後,就不能再用「替被害人原諒」這個理由譴責任何人了,因為連審判都是國家做出的,不是被害人做出的,刑罰是犯罪人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不是對被害人的責任,被害人是沒有自己復仇的權利的。別人殺了我的親人,我殺了他,我們都是故意殺人罪;別人打殘了我,我朋友第二天打殘了他,我朋友也犯了故意傷害罪。

如果認為懲罰罪犯的權柄在被害人,他人無權選擇懲罰還是寬恕,那無疑否定了整個刑罰的正義性,這是在拆法院和監獄的台。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權柄在被害人。那會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一個信奉寬容的被害人可能選擇無條件寬恕了罪犯,一個信奉一報還一報的被害人可能選擇用殘忍得方式折磨死罪犯。那麼必然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的結局。這不僅不公平,也無助於震懾犯罪,更重要的是會讓那些弱小或習慣逆來順受的人遭受更大的危險。


從立法技術上,事前分析好於事後分析,也就是說,在設計刑罰等級時,應考慮,罪犯在實施犯罪前根據現行法律體系進行衡量,決定放棄更兇殘的犯罪,那這個設計就是合適的,它的邊際威懾力是足夠的。
美國伊利諾伊州一個罪犯被判處終身監禁(該州的最高刑罰),宣判後他在監獄裡殺了兩名同室囚犯,後來又殺了一名獄警。監獄強烈建議聯邦法院對該人判處死刑。但是沒有成功。這是邊際威懾不夠的例子。
對於兇殘成性的罪犯,我們通常認為他們是沒有理性的,不做事前分析。但是如果其中有一個人這樣分析了,這種設計就是合理的。
就如同對於我們民眾認為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的罪行,是不是由注射死刑升級為槍決,甚至絞刑等。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同性戀男子竟被妻子送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9天」?
利用 RSS「聚合」進行轉載,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網站或程序的介面設計是否有版權或者是否可以有專利權?
「行賄人一年內舉報索賄人可免行賄罪」可行嗎?
未成年人為何不能與成年人相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是什麼?

TAG:法律 | 道德 | 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