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精神殘疾兒童沒有專門的學校?
這是一個好問題,放在世界範圍都是一個好問題,因為全人類對於精神障礙(即殘疾)的了解都非常有限,對未成年人的精神障礙更是知之甚少,以致經常出現把對成人精神障礙的治療、藥物用在未成年人、甚至0-6歲幼兒身上,或簡單粗暴地分量酌減。這樣的做法忽視了成年階段和童年階段精神障礙的區別和各自的特點,對廣大青少年兒童造成了身心的摧殘(Kauffman Landrum,2013)。
Kauffman, J.M Landrum, T.J. (2013). Characteristics of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of children and youth, 10th edi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所以,我國沿用蘇聯模式的隔離式特殊教育體系,沒有專門為精神障礙開辦的特殊教育學校,一個原因是因為當時對未成年人的精神障礙知之甚少,識別和診斷都很困難,更別談怎麼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2006年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顯示學齡兒童(6-14歲)精神殘疾患病率為0.024%,全國只有6萬人,是七大類別中人數最少的。而在倡導讓特殊兒童「回歸主流」、「隨班就讀」的今天,超過一半的有障礙兒童就讀於普通中小學班級中,而絕大多數普通學校並不配備特殊教育師資,比特殊學校更不知道該怎麼教這些學生。
近年來自閉症(孤獨症)在我國獲得了不少關注,這是好事。但是將自閉症歸為精神障礙是簡單粗暴的做法。自閉症是一種「廣泛發展性障礙」,即對兒童發展各個方面(語言、認知、運動、自理、社交、情緒)都會產生影響的一種障礙。由於發展性障礙都是在童年期甚至童年早期就顯現的,並隨著兒童發展而加深或隨著干預的開展而減緩,深遠影響兒童長大後的能力,例如在十幾歲的時候被確診為智力障礙、精神障礙等。然而,我國的殘疾人分類標準中不存在「發展性障礙」(或如兒科學所稱,「發育障礙」)這個類別,強迫性地把兒童,甚至幼兒生硬套入為成年人設計的殘疾類別中,這是違反兒童發展科學的做法。一方面,與成年殘疾類型的穩定性不一樣,發展性障礙並不一定是終生不變的,早期干預和特殊教育對發展性障礙的預後產生很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有發展性障礙的孩子未必符合七大殘疾類型的標準,可能會因此失去接受早期干預服務的機會。例如,很多高功能自閉症兒童便不符合殘疾的資格,只能由家庭付費在私立的干預機構中接受服務。
畢竟時代在發展,我國的特殊教育也在進步。2005年,廣州興辦了全國唯一由政府出資的自閉症特殊學校——康納學校。如果按照我國將自閉症歸為兒童精神殘疾的標準,康納學校可以算是一所精神殘疾專門學校。
但是,自閉症不是精神障礙,而更多患有精神障礙的兒童長期被忽視,沒有得到應有的服務。
讓我們來看看美國的特殊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對於3-21歲學齡階段「有障礙兒童」(child with a disability)是如何歸類的(0-3歲早期干預自有一套類別系統)。符合以下1或2中的任何情況,並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
1. 障礙類別:mental retardation, hearing impairments (including deafness), speech or language impairments, visual impairments (including blindness),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 (referred to in this title as "emotional disturbance"), orthopedic impairments, autism, traumatic brain injury, other health impairments, or 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ies。
2. 發展遲緩 developmental delay,僅適用於3-9或5-9歲(根據所在州規定)。
在以上符合特殊教育資格的情況中,有兩類經常與「精神方面的障礙」(mental health problems,常用於醫學領域而非教育領域)相關,即嚴重的情緒障礙和(適用於幼兒的)發展遲緩(其中社會性、行為、情緒領域發展的遲緩)。
而在學校心理學教科書中,對未成年人情緒行為障礙的劃分則更加細緻:注意力缺失多動症(ADHD)、品行障礙(conduct disorder)、青少年問題行為、焦慮及相關障礙、抑鬱及相關障礙、精神分裂及相關障礙。
為什麼特殊教育法案中沒有說明「精神障礙(殘疾)」,而是使用「情緒障礙」和「發展障礙」這樣的名稱?因為「情緒」比「精神」更為短暫可變,「發展」也說明了障礙是可變的,符合兒童成長期間中可塑性強的本質,而不是給孩子判寓意終生的「殘疾」。
其實美國在未成年人精神健康方面的服務也做得很不夠,遠遠不夠。例如,在0-3歲這一段,目前美國沒有任何針對社會性和情緒發展的教育評估工具(為建立個別化教育方案進行的評估,不是診斷評估)。不僅是美國,在其他特殊教育發展領先的國家,甚至全人類對兒童精神健康的認識也只是在起步階段。讓我們老老實實承認這一點吧,就算成立了一所精神殘疾的特殊學校,我們不知道怎麼教。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IDEA) of 2004, PL 108-446, 20 U.S.C. § § 1400 et seq.
如果有了這麼一個學校,那麼它更像兒童精神病院,而不像一個學校。而且隔離式的這種學校也像是看護所,所起到的作用更大的是讓家長可以外出工作,而孩子卻與社會脫節了。
謝謝邀請。
就我所知,孤獨症的康復治療機構是有的,雖然大部分是民辦。
其他的常見的精神殘疾,在兒童期並不容易察覺。是啊,但是關鍵是一般家長不會主動送孩子去這樣的學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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