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明明是當事人自行的選擇,為什麼要給販毒者判死刑?

和朋友爭論很久了…希望有答案

我跟他說會對社會危害大所以判刑,他跟我說這是吸毒者自行的選擇,販毒不應該背鍋


你這個提問就有問題:
「吸毒是自己選擇,販毒為什麼要判死刑」

吸毒是自己得選擇,跟販毒有啥關係?
吸毒是違法不是犯罪,不會被判死刑。
販毒也是達到了一定數量才會判死刑,
也不是說你隨便賣一點兒就判死刑啊。

再說,吸毒為什麼是個人選擇?所有吸毒的,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被騙著吸下的第一口毒,雖然是好奇,但是未來有了毒癮就是身不由己了。
而且吸毒對於整個社會國家危害有多大不知道嗎?當年「東亞病夫」這幾個詞語怎麼來的?

知道那些吸毒重災區是什麼樣子,他們那兒一年死多少人嘛?

用「人間煉獄」來形容,真的不過分。

再來看看毒品對於他們的影響吧,幾十年了,直到今天都沒辦法解決。

如果把涼山州看做一個國家的話,那麼這個國家全部人吸毒是不是該亡國了?

或許你朋友會說,吸毒是自己得選擇,吸毒也是那一部分吸毒,那麼你在給他看一個數據。

十年時間,吸毒的人數增加到三百五十萬,但是死亡率卻有一百四十萬人,三分之一啊兄弟,而且十年來增加這麼多吸毒人員,還是在我們國家如此大的禁毒力度下面,所以毒品的傳播性毋庸置疑。

別給我說什麼大部分人都是有意志力,不會去碰毒品。
那麼多有錢人,老闆,明星,難道都沒你聰明,他們都不知道毒品危害?

所以對於大量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的都給予死刑,是國家對於毒販子的一種震懾,因為沒有死刑,那每天邊境運輸到中國境內的毒品超出你的想像,每放過一個毒販子,就有無數的家庭因此而受災,因為吸毒不是影響你一個人,是影響了一家人。

最後我在嘮叨幾句吧,在我爸爸哪個年代,我爸爸的兄弟伙,一個很帥很有錢,家庭條件很好的一個男人,他的父親是我們當地公安局局長。
他那時候跟著我爸爸他們一起混社會,當時爸爸他們一起的兄弟伙有部分人開始吸毒,他極力反對,勸阻,可是卻沒有勸回來一個,他對於毒品可以說深惡痛嫉,可是誰知道等我父親他們坐牢以後,卻在監獄裡面得知他注射過來死亡的消息。

在他死後,他的父親從局長退位,因為他父親受不了被犯人和犯人家屬指責一個執法者,連自己孩子都管不好,自己孩子居然吸毒過量死在街上。
退位後第二年,他父親也去世了,因為流言蜚語把他說的去世的。

這就是毒品的危害,堂堂公安局長一家人都無法倖免,普通人?更別說了。


如果你朋友還要和你爭論,那麼你叫他去看看金三角,看看涼山州那些地方多麼慘重,他就知道為什麼販毒要判死刑了。
因為對於吸毒人員家屬來說,販毒的和殺父仇人真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毒販子殺的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孩子的父母,更是女人的老公,最後也是中國的公民。


我估計這種人的常用句式應該是你,「你可以選擇不XX,沒人逼你XX」。

這算是教科書級別的,不懂事物是有內在聯繫的,用孤立的,靜止的眼光去看待問題的典型例子了。


因為毒品會剝奪你不吸毒的自由


沒人逼你販毒,明知販毒會死,你為什麼要販毒呢?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七節。即使是自行自願的行為亦可能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比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再者,吸毒者購毒可未必能稱為「自行」,毒癮上來想不買都不行。

實際上,比販毒更具代表性的是傳播淫穢物品。單純吸毒一般不犯罪但違法(數量較大不排除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販毒犯罪。單純在家裡看小電影不犯罪甚至不違法,而傳播淫穢物品涉嫌犯罪。

原因在於,販毒者、運毒者、制毒者,幫助了或可能幫助千千萬萬吸毒者違法,即使每一個吸毒者都不構成犯罪,但所有這些違法相加,使得單純販毒、運毒、制毒已然侵害社會法益,足以定罪。


因為中國人對商業類犯罪抵抗力特別差

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詐騙,傳銷,商業賄賂,販賣人口,販毒,走私等商業類犯罪,只要政府管控不是特別的嚴格,在中國就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常非常的惡劣的事情不止發生過一次-……

為什麼會這樣,是另外一個話題

我們說政府嚴懲部分商業類犯罪的原因

再用一次自古以來,商業犯罪都會是中國政府嚴密注意的犯罪類別,古代的私鹽販子,近代的毒品走私,後來的販賣人口都成為了政府嚴打的對象……

那是因為這個國家對商業犯罪的抵抗力太弱了,如果不嚴打,國民往往缺少對商業犯罪的抵制能力,在我們的道德觀念中有很多人都放縱商業犯罪……

古代民眾很少抵制私鹽販子,近代國民還有崇拜毒販的(上海三大亨),現代有過買來的媳婦全村看著的,一個地方家家戶戶有親戚朋友走私的-……包括現在的很多人都參與過行賄受賄……

這就像一個國家的過敏症,對於別人可能是小事,對於我們可能非常難受,甚至有生命危險,我們當然要小心抵禦……

所以政府嚴打販毒是應該理解的,不然我們過敏的都可能發生生命危險,難道指望路人來救助嗎?


只是因為中國國情吧,中國刑法設定販毒重罰的時候,是連上街擺攤都有可能構成投機倒把罪的時代。美帝、巴西、墨西哥等地方,貧民窟里販毒是沒人管的。

墨西哥、哥倫比亞等地的毒販,現在武裝力量比政府軍都強大。在1989年的《福布斯》富豪榜中,哥倫比亞毒販埃斯科瓦爾排名全球第七,巴勃羅·埃斯科瓦爾還競選過哥倫比亞的總統。


能問出這個問題來
你朋友還有心思跟你辯論

這種朋友
請珍惜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毒品損害他人健康,嚴重會滅絕人類,為了保證國家正常運行,為了保證長遠利益,需要政府監管。


說實在話這個問題,還真是有點把我給問住了!其實題主是不是想說,明明知道毒品有毒還要去吸的人純屬自殘,難道自殘或者自殺犯法嗎?
怎麼說呢!我先給你講個段子吧!說有一段時間,在英國自殺是一項重罪,最重可以被判處絞刑!
哈哈!當然不只是跟你開玩笑那麼簡單,為什麼在那個時候自殺被認為是犯法的呢?在基督徒的教義裡面,自殺的人是上不了天堂的。
第一,那是因為自殺的人被人認為是懦夫。第二,是因為人活在世界上都有自己的責任,當兒子的要負責贍養父母,為人父母的要負責贍養兒子,沒兒子沒父母也要對妻子負責,你死了給你身邊的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所以一直到現在自殺的人其實都是被歧視的。
言歸正傳,說到吸毒,吸毒對身體有傷害想必大家都知道,但是不是每一個人都知道的清清楚楚,可能有些人只知道毒品對身體有傷害,但是不知道傷害有多大,或者有些人抱著僥倖心理,有些年輕人,特別是青少年,別人一起鬨,一挑唆就什麼事都敢幹了。如果那些癮君子有辦法戒掉毒癮,回到以前,搞不好讓他們少活十年都願意。當然像這種癮君子也沒人同情,我個人是希望吸毒的藝人全部被封殺的,讓他們作為偶像會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可能會引起青少年盲目的跟風。
而且我真的有聽說過,有人在酒吧抽了別人給的一根煙就染上了毒癮,這種人你能說是活該嗎?
為什麼吸毒犯法,販毒也犯法,因為吸毒不僅僅是自殘那麼簡單,一個人吸毒之後,神志狂亂,自控能力越來越弱,往往會做出一些危害社會的行動來,反正我看過一個新聞,講的是一個吸了冰毒的男子把自己兩歲多的女兒差點從十二樓扔下去。
說回到正題,當所有的毒販抱著傷害別人的心裡去做一件事情的時候,就無論受到什麼樣的懲罰都不為過。賣刀的人把刀賣給別人,是為了用來切菜,不是為了用來殺人的,賣刀的人本身是沒有惡意的。而且原本就打算殺人的人就算沒有刀也會用其他方法去殺死別人。
但是一個毒販子如果他不販毒,別人就不可能感染毒癮,最主要的是這種行為,不但傷害了別人而且還危害到了社會,造成了社會的不良風氣。
動機如此的惡劣,後果又如此的嚴重,不處治能行嗎?
另外,題主,像以後這種類似為毒販子狡辯的話最好還是不要說了。很容易挨罵的。


打個對比,為什麼國家不禁止販煙的?吸煙有害健康,也會成癮,二手煙也危害周圍無辜的人,但它始終不會上癮時喪失理智,砸鍋賣鐵,為了一顆煙就出賣肉體、搶劫殺人。既然如此,那麼國家禁毒就應該理解了。好了,既然要禁,那就要禁止徹底,既堵又治,堵住源頭,治理污染。如果光治不堵,毒品的成癮性幾個人扛得住,這樣禁毒豈不是流於表面。還有,沒有考據,但我認為吸毒不一定是自己的選擇,別人誘惑下藥應該不在少數。


毒品是會嚴重成癮重度依賴的,想戒都戒不掉只能不停的吸而且劑量還會不斷加大,早就喪失自我選擇權了。這東西不是商品不想買就不買而是毒癮一犯不得不趕緊給毒販子給錢買毒。毒品毀人又毀家庭,成癮性這麼高放任大面積泛濫開國家都會被毀吧,清朝不就是例子,看不出國家大力打擊毒品對販毒者重裁有何不妥。


這個沒有什麼好討論的。。。
就跟販賣野生動物一樣的道理
買家是自願的
但是前提是抓野生動物的人是違法的
國家法律里明文規定。
首先把買賣行為先分割出來
買賣交易是合法正常的行為
關鍵是你要賣的是什麼東西。。。。
其實是賣家生產出什麼東西,或者是下線賣家手上有的東西是否是違法物品
比如,就談毒品
生產毒品是違法的,毒品是國家禁止生產和持有的物品。。。。
所以,販毒的人他手上有他就是違法的,並且他還生產他就更嚴重了,你有並且銷售,那罪名又要加一層了,之前是持有毒品,後面是銷售毒品。。。
那反過來下家吸毒的人,他如果只是自己吸,那就只是非法持有,他如果拿去賣那就是銷售毒品了。。。
毒販與吸毒的人判刑依據就差在於這一點上了

自己持有只是危害自己,販賣就不一樣了,你是一對多,賣的越多害的人越多
這就跟你自己喝一瓶毒藥掛了,是你自己的問題,警察不多問也沒辦法,畢竟你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生命了
那你如果搞得五十個人都喝毒藥,那問題就大了,這叫故意殺人。。。
想想兩者的差距
這種差距,就好比你拿刀捅自己幾刀和你拿著刀捅別人一刀一樣性質完全不同了

還有一點事,我國曆來做事就知道從源頭抓起,這點還是蠻好的。
不把水龍頭關掉,指望著用臉盆多舀幾次就能把水池子里撈乾凈?


吸毒違法,販毒是犯罪。
販賣毒品侵犯的是國家對於毒品的管制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國家設立這個罪名(罪名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目的就是管制毒品,是防治毒品的手段。
只要你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就違反了刑法的規定,就是犯罪,跟買你毒品的人如何處理毒品沒有任何關係。
不管吸毒的人是不是自願,販毒都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就好比你買了把槍,不論是想殺人還是搶劫還是自殺,甚至是想暗中協助警察打擊犯罪(斜眼笑),賣你槍的人總歸是非法買賣槍支,必須接受刑法的制裁。


很多答案都被題主朋友的邏輯繞進去了

正確的答案是:販毒被判死刑,並不是因為別人吸毒。

販毒被判死刑,是因為法律禁止販毒。而法律禁止販毒,是因為國家要禁毒,全方位禁毒要制毒、販毒、吸毒全方位打擊。

就這麼簡單。

當然如果題主朋友的意思是,吸毒與否都是個人自由,所以國家不應該禁毒,也就不應該給販毒判刑,這就是前面那些答主說的了。


題主這個問題其實在刑法上是有說道的
刑法在共同犯罪部分中有一類屬於對向犯
只處罰販毒者問題就是對向犯中的一類。
諸如此類的,還有販賣淫穢物品的,只處罰販賣者;嫖宿幼女,只處罰嫖宿者。
所以你可以用刑法罪刑法定來反駁你那朋友。
如果他還不死心的話,非要問刑法為什麼這麼規定的話,那麼請你私信我,我幫你好好理理。


說實在的,提這個問題的,我高度懷疑就是毒販。

我是無腦噴子,我就問問,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吸毒的傳統是么?

從歷史看,明明先有毒販,後有癮君子。

毒販為因,癮君子為果;總之從時間序列不可能癮君子為因毒販為果。

不治因治果、不治毒販治癮君子,中國政府跟毒販一夥是么!?

浪費本噴時間!

——————噴神


第一販毒沒有都判死刑;

第二,這個邏輯類似的還有跟13歲少女性/交說她是自願的所以不是強姦。什麼是自願,誰有資格自願,毒癮上來的時候算不算自願?或者父親光源氏一個養女從小教育到自願性/交,算不算自願?

第三,是不是自願選擇了某個行為,另一方就能免則的?比如在地上挖個陷阱或者偷了下水道蓋,然後某人就這麼掉下去了。走到那個位置顯然是受害人自己自願的,假設他是個正常成年人。那麼挖陷阱的這個人可以因為自願性免責嗎?如果挖了陷阱又立了足夠合理的提醒呢?比如為了排除文盲的可能加了圖畫說明?想想公共場合的老鼠藥蟑螂葯之類的。

第四,是不是自願選擇了某行為,另一方也充分告知了危險性,售賣方就能免則的?比如某人想自殺,去找精神病醫師說他抑鬱,開了若干葯(按規定一次不會開出致死量的葯,但可以存著,兩三次就差不多了)。醫師充分說明藥物用法用量以及超額服用的後果,然後又知道他確實是要自殺的(比如錄音里有說),是否就能免則了?那麼毒販販毒給別人總不會以為大家把毒品衝下水道的吧?

總之,他怎麼就敢說自願選擇與否就是另一個人有沒有罪的唯一決定條件?理所當然的認為凡是自願選擇的別人都不用承擔責任?例如家豬不是保護動物,被殺了賣肉合法;人類也不是保護動物,是不是被殺了賣肉也合法?從沒有法律或者道理說自己選擇的行為他人免責。


少看知乎多讀書,這個問題,第一想到是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則》,裡面一個觀點是:

[一個社會要想具有合適的功能,就需要一種組織原則,那就既要承認人類的基本的自私性又要強迫人們為了社會大多數人的好處至少犧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

很冗長一段不引述,還請移步原著。簡化適配你這個問題:

政府/立法機構 承認人類的基本的自私性(毒癮/無限制的快樂滿足感),

而販毒者的存在破壞了「強迫人們為了社會大多數人的好處至少犧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的可能性/必要性,

既是販毒者所販售的吸引力與誘惑力大於政府/立法者的宣傳力與控制力

所以販毒者所產生的吸毒者破壞既有的「道德法律與公序良俗」,

導致吸毒者的存在危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這個「毒販者」和「吸毒者」可以套路對應很多關係

你知道金家店吧,還有個李家坡,兩個都是世襲國家,卻有不一樣的生活感受和國際影響,為什麼人們崇拜李家坡而鄙夷金家店,因為,金家店的存在「危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還有,你會不會覺得「又日有恩」是金街店員工的自行選擇吧。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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