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破獲訪美學者章瑩穎失蹤一案存在過失嗎?

美國聯邦調查局已經破獲北大失聯學者章瑩穎一案:

「 FBI提供的逮捕證顯示,6月12日晚8時左右,調查人員在伊利諾伊尚佩恩郡西斯普林菲爾德大道2503號發現一台2008年產的黑色土星小汽車,車牌號為P399495,登記在克里斯滕名下。

  警方隨後詢問克里斯滕6月9日下午1時至3時期間的去處時,其開始稱不記得,後又表示不是睡覺就是在家玩遊戲。克里斯滕稱,門口的土星汽車為其所有,經其同意後警方簡單搜索車輛後離開。

  6月14日,警方進一步核對監控錄像中的車輛特徵細節(輪胎磨損)後再次到2503號,認定該車為出現在案發現場的涉嫌車輛。

  次日,警方持搜查證將車輛拖至香檳分局一處安全場所,並要求克里斯滕到警局接受詢問。克里斯滕承認6月9日當天駕車接近一名亞裔女子,該女子稱有一個約見要遲到,其同意載這名女子一程。克里斯滕稱,該女子上車後,出示了手機上地圖軟體所指示的目的地,他認為他拐錯了地方,該女性變得非常驚恐。然後,克里斯滕稱他在離上車地幾個街區外的地方讓這名女子下了車。

  6月15日,警方從法院獲得搜查克里斯滕手機的許可。搜查發現,該機2017年4月17日登錄「FetLife」網上一個名為「綁架101」的論壇。車輛檢查發現,副駕駛員位置坐椅被清洗過,FBI特工認為這可能是隱瞞或銷毀證據行為的跡象。

  6月29日,克里斯滕被合法監視時,聯邦調查局探員無意中聽到他正在解釋他綁架了章瑩穎的事。Brendt Christensen被監聽到他將章瑩穎帶回了自己的公寓,並違背章瑩穎的意願將她困在在自己的公寓。其他事實也在調查中被揭露,執法部門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

看到案件過程我非常不解,章9號失蹤,12號已經找到相關車輛,第一次搜查車輛沒有結果,15號第二次檢查才發現副駕駛座被特別清洗的跡象;14號才通過錄像檢驗發現輪胎有磨損;29號通過監視才確定證據,逮捕嫌疑人。

有沒有懂刑事偵查的朋友解釋一下:1、將模糊的監控錄像找出類似輪胎磨損這種小細節有多難,要花多少時間?2、為什麼12日第一次檢查不能發現副駕駛座特別清洗過,警方是否存在過失?3、如果不是犯罪者自己和人披露犯罪事實,是不是這個案件永遠都破獲不了了?

不懂美國的司法程序,希望懂的朋友解答,謝謝


這個回答也許會跑題一點,但是我想說的核心問題是,作為我們評價任何一個在非自己成長環境中事件的時候,都要牢記,不同的群體中文化判斷是不同的。 你所認為的過失,在其他文化里也許就是合理合法。

在豆子彩虹爸的回答下面,XJX和我進行了來回的討論。 在他眼中,章同學的性命顯然是非常重要的(我個人也認同),那麼由於「人命關天」,警察就應該在黃金48小時內不惜代價的去尋找,以達到救人於水火的目的。(結果正義) 正如他所說的「因為周末不上班所以停止了篩查而耽誤了救人 算不算瀆職啊。儘管法律規定周末下班,但情理上覺得很不合適」

我個人並不清楚這個是否在中國算瀆職,但是在美國,警察作為一個職業,在提供警察服務時是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而且這是最高法院確定的原則。

原文太長,所以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鏈接看,O編輯總結:禁槍為什麼在美國不現實 (二) - 知乎專欄 我就不一次次的貼了。

換句話說,在美國,警察僅僅是在法律侵害發生後有追捕的義務,而沒有在侵害發生時有任何的強制停止義務的。自衛權是下放到個人手中的。 至於你是否運用這個自衛權,如何運用這個自衛權,則要按所在州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但不理解這點,就無法理解為什麼美劇里神勇無比的警察和FBI,在現實中卻如此緩慢。 對於美國執法系統來說,程序正義的重要性遠遠大於結果正義。換句話說,在沒有程序上確定有加班的必要性並得到有足夠許可權的上級批准前,周末不上班比章同學的命重要多了(雖然說的很殘酷,卻正是如此)。

XJX同學顯然不滿意我的回答,他指出「為什麼你的態度是如此的負面/消極。就是因為你也是聯邦僱員?一個人就這麼沒了,難道一點想改變的想法都沒有?哪怕有各種現實阻力,但至少也要開始討論吧。」

我的回答是:任何環境的形成是基於人所組成的文化 在美國大環境中政府管制是應該少的 你說的情況美國當然能解決 但是要增加預算 那就是要加稅 然後就基本免談了... 我只是在陳述事實 你的期望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人的回答是不自由 毋寧死的。

可以說,討論如何改變這個最容易的方法就是學習中國,建立天眼,增加監控,增加警力,改變聯邦警力和地方警力互相不統屬的情況。 這些都要錢,因此需要加稅,政府權力增加。 但是基於我們對美國的了解,可能么? 由於崇尚個人防衛權和阻止大政府過分擴張權力,在現政府(共和黨)情況下,必然進一步向地方自治,個人負責的情況發展的大前提下。 討論的有任何意義么? 換句話說,美國和中國的文化基礎都不同,期望美國和中國完全一樣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 與其進行無意義的呼籲(例如白宮請願,我一直很無語,這個青天情結什麼時候能打破)。不如切實的做些事情,向國內的學弟學妹多宣傳一下美國的警察系統,犯罪率,安全意識也比建立一個鐵定連眾院都過不了的法律強。

因為中國政府禁槍,你不會使用槍械,甚至不試圖了解所在州關於槍械及自衛的規定,所以美國也需要禁,僅僅因為你不持槍? 建議了解的就是「販賣私貨」?

那美國憲法意義何在?最高法院釋法意義何在? 一個北大學子能向我說因為一件讓自己有觸動的事就要依情治國的時候,我的反應是,你想把法治放在哪裡? 為什麼你們會抱怨中國政府不尊重法律? 當民眾乃至精英都依法治國頂個球時候,由他們組成的政府會遵守法律? 笑話。

來到一個陌生國家之前,第一要務就應該是研究這個國家的法律和文化與自己成長的文化有何異同。 如何在現有系統下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 而不是天天想著呼吸自由甜美的空氣,然後在差區里走來走去。 或者女生穿著暴露跑去沙利亞法地區體會人生。 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 在事情發生後更進一步去試圖改變社會適應自己的文化需求,也是too young了 +1s.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面不厭其煩的介紹美國的警察系統,自衛規定,鼓勵大家了解所在州持槍原則,又一面「消極澆冷水」的核心原因所在。

希望所有同學安全,幸福


我認為FBI不存在過失,但是UIPD(伊利諾依大學警察局)存在重大過失!

題主的時間線總結的很好,但是漏了之前的一部分。

6月9日晚上9:24分,UI的一名助理教授就聯繫了UIPD,報告章的失蹤。助理教授和UIPD在章的公寓會合,搜查了公寓,空無一人。當天,UIPD就根據監控,判斷出了嫌疑車輛為土星Astra,在2008至2009之間售出。

到了6月12日,UIPD開始在伊州資料庫搜索,找到18輛可能的車輛,進一步縮小範圍,然後對車輛開始排查,幾個小時後的當天晚上8:00就第一次找到了正確的嫌犯,進行了問話,初步搜索了車輛,也進入了嫌犯的公寓。


過失就在這兩個步驟之間!6月9日事發,已經鎖定了嫌疑車輛的類型,為什麼6月12日才去資料庫開始搜索?除非有一些我不知道的原因,我只能認為,因為10日和11日是個周末!政府機關不上班!


如果9日當天就能開始搜索資料庫,那麼幾個小時後UIPD就會和嫌犯接觸,那時候是有可能拯救章的。即便是10日,周六可以開始搜索,那麼拯救章的幾率也比按部就班等到星期一上班再搜索大得多得多。


黃金48小時,竟然因為周末被錯過,我認為這是UIPD的嚴重失職。


何不食肉糜我覺得不是這麼用的。首先我沒有建議所有人持槍,相反,我的觀點是自衛策略是每個在美國生活的人需要考慮的。而且,如果沒有記錯,IL允許外國駕照在合法滯留期間駕車的。


1. 之前有一篇我很喜歡的科幻中篇,《冷酷的方程式》,核心就是說,在我們的社會總有一些情景之下,雖然沒有人心懷惡意,沒有人想要一個人去死,甚至是所有人都想拯救她,但是還是會有人死於非命。


2.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校警,uipd,fbi,任何一方都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過失」。


3. 十多歲的時候第一次落地美國,在O"Hare機場就遇到了黑車,人生地不熟的被一個司機套路上了一輛福特商務車,3.7mile送我到旅館收了我130刀。這個價夠我直接住機場的希爾頓了。當時在酒店的床上餓著肚子研究怎麼打電話訂pizza,還在ipad上查那一堆芝士香腸的名字,就一個強烈的感覺,這是個不同的國家,這不是我長大的地方,不是我能穿著拖鞋溜達到燒烤攤擼串的家鄉。想要在這個國家活下去,字面意義上的,就需要更加了解她,也要想清楚,自己哪些部分需要改變調整,哪些部分需要保持。


4. 在美國生活的六年,前四年都是在威斯康辛鄉下,治安特別好。大一圖書館凌晨兩點鐘關門之後,還裹著風衣圍巾在零下20度的風雪中和學長壓馬路去加油站的便利店買煙抽;晚上四點種打車去woodmans買零食吃(小文理學院沒有24小時便利店,鎮上的toppers三點就不送外賣了)。就是這樣山好水好的中產階級中西部小鎮,我也在停車場遇到過緊急情況,抱著我兩個周末之前打了鹿的獵槍蹲在汽車引擎蓋後面,一遍回憶戰術動作一遍警告那位中年拉丁裔男子(看咱這政治正確的腔調)。簡單的說呢,你可以做任何的選擇,尤其是天高地遠的中西部玉米地。但是也請意識到,美國沒有中國這麼誇張的警力,警察沒有「義務」保護你的安全,他們是執法者,不是蜘蛛俠。你的安全是由你自己負責的。對此你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是這種現實是美國人做出的選擇,是他們300年可笑又可贊的歷史凝結的。你作為一個來美國生活的外國人,別人並不在意你的意見。

5. 所以呢,這個事件裡面除了犯罪者,沒有誰應該被指責。


6. 如果自己不想遇到這樣的悲劇,那麼就請認真的思考如何行使自己的自衛權。而不是眼睛一閉,希望青天大老爺給自己出頭。讓渡權利而換來的保護,就我個人而言,更加不值得信任。去年回了美國一趟,還去底特律拍了點片子。當時就在想,我寧可面對不知從那裡跳出來的美籍非洲裔或者拉丁裔男子的.50槍口,也不想面對國內的某些惡意。對著一小塊金屬我有自衛的可能,但是面對利維坦的毒液,恐怕我什麼都做不了;尤其是我自己就是這利維坦的一根腐爛的觸鬚。


7. 自衛這個事情是一門學問;就算你不學stem,general requirement要求的微積分你不也得花一個學期幾十上百個小時嘛。那麼在這個自衛權考每一個個體實施的國家,你是不是也應該付出足夠的重視去研究它呢?自衛要求體能,要求精神,也要求平時的訓練和準備。如何自衛在知乎上問不到答案,去諮詢當地的法律人士和靶場吧。花的錢基本上不夠女生買個好包包或者男生打一晚上徳撲。


8. 最後說一句,坐學長的車這個華人留學圈悠久的傳統其實真的。。。。挺不好的。且不論安全問題,對於大家不都有點尷尬嗎?學校周圍代步,幾千美刀買個6w mile的日系used car,加上後續保養,我覺得對於北美留學黨基本上不存在經濟上的問題。


建議先查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和「石城鎮岡薩雷斯案」,再討論這起悲劇中警察和FBI是不是有過失。
老外的文化,或者說三觀,和我們是有區別的。
我當時剛到米國時,小老闆就讓我看這兩個故事,給我灌輸「在美國一切都要靠自己」的理念和精神。後來住同棟房子的一個租友晚上在路上給搶了pad和包,報警後對面確認她本人沒損傷後就沒下文了。都怪她不懂得靠自己。(手動滑稽)


法律上並不存在過失。

道德上存在過失。畢竟周五都看到人疑似被劫持,周末加點班找找人很難嗎?

順便說一下:警察遵守法律規定延誤辦案致人死亡。擱在中國這叫做惡法,這辦案態度叫人禍,這叫懶政,這叫本本主義害死人。這警察草菅人命,得撤職查辦。這樣的惡法是法律精英們痛恨並且鼓勵民眾違反的。違反這樣的惡法,叫跟隨普世價值,叫守護心中的天平,叫公民抗命。總之你看法律不順眼,就懟他啊。

擱在美國,法律就是金科玉律,是絕對的程序正義,你只需要理解並遵守法律就行了。你被法律絆到了那是你的問題,是你不熟法律導致的。哪怕法律對你造成很大不便,那也是你自找的。違反程序了被驅逐被判刑被槍斃了,那都是你自找的。總之在美國就要適應,就要融入,就要捨己為人。法律大過天。


誰覺得有過失去投訴啊,美國又沒有越級上訪的說法,隨便起訴隨便報道,覺得美國的媒體被收買了也可以自己開媒體,一個網站買域名做推廣兩千塊錢人民幣也就做了。


實在接受不了現在中國的發展也非常不錯,不去美帝就好了。花錢可以買到美國國籍,可買不到北京戶口。


是的, FBI是有過失的。

梳理一下時間線,大概如下
0609失蹤報警,地方警察接警
0612移交給FBI,開始排查並和疑犯談話
0614發現新線索,視頻中的車有天窗,申請搜查令。
開始監視嫌犯。

直到十幾天後抓捕。

在整個過程中,FBI沒有及時抓捕嫌犯的主要目的是試圖追蹤被被綁架者。因為一般來說這類案件如果被綁架者仍然活著,嫌犯會去拜訪被綁架者。嫌犯住公寓,那麼如果被綁架者還活著,肯定會被藏在什麼地方。這時貿然抓捕被嫌犯,由於嫌犯有沉默權,可能會間接導致被綁架者因無人照料而死亡。

FBI唯一的明顯過失是用了兩天才又發現這車有天窗,然後鎖定目標。 在美國一般是高檔車才有天窗,這個土星是廉價車,有天窗的比例相當低,加上車銷量本來就很少,理應第一時間就發現這一線索的。 MITBBS上的猥瑣男都發現了的事情。。。

除此之外FBI還是比較職業的。

素質差水平低的是當地的地方警察。。


美國的司法,更多的是防止冤案和司法腐敗的,所以會更偏向被告。原告證據不足或取證不合法,被告無罪這種事太多。

你們看吧,這事還沒完呢。


在此

我想起了一部經典電影《沉默的羔羊》 安東尼霍普金斯主演

片中的故事主線大致如下

好幾個高大豐滿的年輕白人姑娘被變態殺手劫持——剝皮——拋屍

FBI也在調查

但一直進展不大

直到一個女參議員的女兒被劫持

媒體報道開始鋪天蓋地

美國GOV猛然投入大量警力 物力


這和本案有點相像


存在過失,問題的核心就是救人,不是規矩,更不是美國的那一套所謂的按規則辦事,我太清楚美國那一套所謂的按規矩辦事,就事論事了,扯他娘的蛋。


題主用破獲一詞……難道已經破案了嗎?
最近都沒有關注過了,人已經找到了嗎,可以最終認定罪犯了嗎?
如果是,那就太好了。


1. 非技術人員,無法強答。
2. 發現清洗座椅這事不是肉眼觀察得出的結論,是專門檢測的結果。12日時嫌犯尚未被列為重大嫌疑人,因而無法發現。
3. 不是,但破案概率會銳減。


我其實比較同意 豆子彩虹爸 的看法。

FBI 是過了幾天之後才介入的,那時已經錯過了解救章的最佳時機。至於後面找到車、監視等,有可能是因為當時掌握的證據已經讓 FBI 相信章已經遇害,那麼這種情況下 building a case 就變成第一位了。即使當時並不確知章是否遇害,因為搜查公寓沒有結果,FBI 也有可能會推論嫌犯很有可能在某個時間到藏匿章的地點去,因此選擇秘密監視;這也確實是一個合理的辦法。同時,更進一步的搜查也需要 warrant。

但 UIPD 真的是有點兒不給力,雖然周五晚上可能確實有去同學家的可能,但結合章的情況,一直不跟外界聯繫是一件可能性比較小的事情,而且周末 UIPD 好像完全沒有 follow up。也許還是不能對這種地方/校警抱太多信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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