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多還是縱容多?
如果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沒有對未成年人造成縱容,那刑法是不是對未成年人造成了縱容?
希望各位能認真對待這個題目。重要的不是哪部法律,而是對社會的責任。
校園暴力事件屢見不鮮,每一個上過學的應該都有感覺,但是處罰力度真的夠嗎?
未成年人犯罪免除處罰是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一分錢關係。
謝邀~
1、首先回應一下題目的問題,即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是保護多還是縱容多。
我們可以先看一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性質。未保法制定於1991年,於2006年進行了修訂,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強調的兒童發展權、參與權等重要權利都予以明確規定。未保法素有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小憲法」之稱,該法規定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三大原則,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品德、智力、體質的規律和特點,以及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這幾項原則也是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礎原則。另外規定了四大保護措施,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個方面規定了不同社會主體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一部綜合性立法,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多局限性。可以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個綱領性的法律,多數情況下只起到一種宣傳、倡導的作用,立法過於原則,倡導性條款較多,法律責任部分不完善,不具備實體法的可操作性,無法形成有效的執法體系。實踐中,也沒有哪個法院是僅僅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作出判決的。
未保法更多是從規定成年人社會的責任這一角度來進行立法的,更加強調的是成年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例如強調父母應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應當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社會應當為未成年人的成長創立良好的環境。對於未成年人來說,該法的意義主要在於明確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平等權。從該法的內容即可看出,「縱容」之說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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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是否對未成年人造成了縱容?
刑法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在承擔刑事責任方面進行特殊規定,主要是考慮行為人是否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任何一種犯罪行為成立,均必需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相統一,也就是說不僅考慮該行為是否客觀上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具備危害行為、造成危害後果,還要考慮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和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狀態。對於未成年人、精神障礙的人來說,其認知能力和水平與成年人或正常人相比均有所差距,在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方面進行區分是必要的,不能據此認為,對部分未成年人免除刑罰就是對他們的縱容。
但是刑法在刑事責任年齡方面「一刀切」的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實中,的確有少數未成年人雖然不滿14周歲,但是明確知道自己實施的不是單純的惡作劇而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並將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作為自己的保護傘,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對於此種情形,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採取了「惡意補足年齡規則」,規定 10歲以上不滿14歲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證據證明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就被推定為沒有責任能力,證明方法為「惡意補足年齡」。如果他們知道惡性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刑事責任。如殺人後的藏屍行為,賄賂證人行為,嫁禍於人行為等,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大陸法系也有一些國家使用「辨別能力規則」來確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責任,如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第3條,如果根據少年人心智和道德發育程度,在犯罪行為時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並能據此認識控制自己的行為,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在將來是否也會採取類似規則,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3、現有法律在校園暴力事件的預防和處理方面的缺陷
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髮育均尚未健全,辨別是非的能力差,其行為模仿性較強。少年司法更應當關注如何使其順利回歸社會,而不僅僅是對其行為進行懲罰。這就要求國家實施針對性的教育和懲罰措施,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進行矯治,開展幫教、監督工作,提供社工、心理、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很多國家和地區有專門的少年法,例如德國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將教育理念作為最高準則,對少年的制裁體系包括了教育處分(如責令其接受教育或工作處所的安排、責令其參加社會培訓課程)、懲戒處分(包括訓誡、要求提供勞動服務、向公益設施捐款、短期拘禁)、少年刑罰等具體措施。此外,日本也制定了《少年法》,加拿大制定了《青少年審判法》,我國台灣地區也存在《少年事件處理法》。
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設立專門的少年法,現有的對於罪錯未成年人的處理依附在成年人的司法體系中,《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處罰措施。現在的做法是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直接根據《刑法》 定罪量刑,比照成年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沒有提前的干預措施,沒有事後的支持體系,導致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處理陷入困境,只能一放了之。
------------------這是重點------------------
4、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其實恰恰說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不到位。
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實施欺凌、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大多存下列問題:缺少父母監管,輟學,沉迷網路,結交社會上的不良人群,受暴力文化影響深刻,等等。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行為偏差孩子的父母或忙於工作,或缺乏教育知識,沒有恰當的履行自己的職責。例如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湖南三名少年劫殺教師案件中,劉某親生母親離家出走,生父身患殘疾,趙某父母都在服刑,孫某父母均在外打工,家庭教育嚴重缺失。在轟動一時的北京奶西村少年暴力事件中,施暴人程某的父親長期遠赴湖北從事建築生意,母親雖然在北京搞裝修,但因與兒子溝通不暢,一個多月的時間都不知道兒子在哪上班,住在哪裡。
第25條規定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實踐中只有很少的學生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該條也沒有得到落實。
第34條規定了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但現實中這些不良信息在網路上泛濫成災,我們打開一些門戶網站,首頁上甚至就有淫穢視頻的鏈接,這一條同樣沒有得到落實。
事實上,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出現錯誤在所難免,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的,並且對於大多數青少年來說都只是階段性的。但是正是因為成人社會長期以來對其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基本權利的漠視,才導致了他們成長過程中的錯誤沒有得到糾正,出現嚴重偏差。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我們目前做的太少,而不是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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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青少年維權在線法律專家團隊
什麼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應該是在他們受傷害時,加倍懲罰施暴者的法律?!
但是現在呢?那些小大人驕傲的和哥們吹噓著
老子殺人了又能怎樣?
老子小學時就把誰誰破處了!
派出所又不是沒去過!
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保護著這些小大人健康,扭曲,乖戾的長大。
殺人者就是要受嚴懲!特別是傷害未成年人的時候,不管施暴者是八歲的兒童,還是十四歲的青少年。一律嚴懲。
沒有哪部法律是用來保護罪犯的。
希望量刑能降低對年齡的寬容程度!
你媽的,你小時候不寫作業知道害怕,知道要被老師教訓。就對隨意侮辱同學,隨意傷害同學毫不害怕?!
這個是回復我的答案下一些不認同我的朋友。
我這個答案是很早以前回答的。什麼以殺止殺啊,現在的回頭去看都覺得自己當時特別的中二。至於為什麼這麼回答,如果只是看了這樣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例子,只會有很少的人支持我吧。別人我不了解為什麼如此痛恨這類事情所以給我點贊。但從我自己來講,我是相當痛恨的。身邊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但我不想說,怕被當事人認出來,好像我以此來揭對方的傷疤!如果產生這樣的誤會就不好了。
如果就因為我痛恨那些未成年人渣,而使得有些人厭煩我,那我就只能不去理會了。我不可能使每個人都去喜歡和贊同我的想法,我只做我自己就行了。
以下是原答案:
以殺止殺方為正道,惡意謀殺、虐殺、強姦、施暴,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由國家組織一個孤兒組織對施暴者進行死刑實施。
我內心就是這樣黑暗,噴子不要回復!
只能說,噴之前先去科普一下什麼是未成年保護法。就那麼一條有關係的第五十四條還是基於刑法之規定所設立,這算是讓你們黑的根本停不下來跟嚼了五十盒炫脈一樣了
親身經歷,沒有任何行動,僅存於思想鬥爭,不匿
我從小几乎每天遭受爸媽的五指山,我五歲時父母離異
父親再婚時間未知,我12歲時阿姨生了同父異母的妹妹
第一次見到小妹妹,她不過幾個月大
看到她我才知道原來孩子不是用來打的,才知道女孩子是要被呵護的,才知道什麼是集萬千寵愛於一身
但我和她生活環境的迥異還是讓未滿十四周歲的我充滿了嫉妒和敵意
尤其是父親對待我們的方式有著天壤之別,還總是命令我「喜歡妹妹」
其實從得知父親再婚的時候,我心裡就燃起了仇恨報復的火苗
現在想想也是可笑,我當時心裡想著的就是「殺了那個女人」
是什麼給了我這個勇氣?因為課本上都說了,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理
在我當時腦子裡形成的概念就是「未成年殺人不犯法,要趁著成年之前抓緊時間報復」
見到小妹妹的那一刻,我心裡的惡魔膨脹到了極點
家人為了撮合我倆的感情,長時間的讓我倆獨處,我覺得是時候了
好在我沒有那麼心狠手辣,好在我不知道任何方法,我只是有個想法,給她喂糖試圖嗆死她
但是她一直在大哭,我把糖放在了她嘴邊,剛滑了嘴裡我就猶豫了,一秒鐘之後我就摳出來了
我當時就是這麼冷靜,我自己也分析不出來任何原因,有恃無恐大概就是這個感覺
不過儘管我和阿姨關係仍然尷尬,但阿姨對我不錯,再加上平時不住一起不來往
漸漸的,也就不會有殺人的想法了,尤其是成年之後受了更多約束,即使情緒過激也不可有過激行為
但對於那個妹妹,我是敬而遠之,不敢靠近,能不見就不見,
因為不管她多麼可愛,惡魔總是在看到她就出現
各位放心,我絕對絕對會約束我自己,況且我連殺魚宰雞都不會。。。
但我自己知道,這麼多年了,心中的惡魔和十二歲時一模一樣
不一樣的是,又多方約束,最強力的就是法律約束我,還是要愛護她,畢竟她是無辜的
。。。。。。。。。。。。。。。。。。。。。。。。。。。
講了這麼多,不敢想像,當時我要是受了極大刺激,再從各種渠道學會了殺人
在這個節骨眼,心裡清楚不滿十四周歲一丁點刑事責任都不承擔,
後果我是不敢想像的。
不過在這個混沌的世界,已經有人實現了我的猜想。
最惡不過人性。動物園老虎總是跑出去,園長大為光火,下令把圍欄修到10米高。
可是門沒關,老虎還是照樣跑出去。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相關規定的熱議也是一樣的道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未成年罪犯的對象大多是同年或更年幼的孩子,他們才易欺負。
《彷徨之刃》:故事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的日本,史為鏡,現在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在一次次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下受到質疑。
其實,這部保護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某些飽含聖母心的法律工作者的私家產物。在某部紀錄片里,一位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女法官有一個口號,「拯救一個少年犯,就是拯救一個家庭」。多好多美的口號啊,然而現實卻不是這般美好,未成年人犯下的罪過越來越重,悔過之意越來越輕,付出的代價越來越小,長此以往,《未成年人保護法》終會淪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相比之下,我更願意聽到范仲淹的話:「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范文正公一生耿耿,千載之下,其言尤鏗鏘有聲。
對於校園暴力,可以看到,與美國法律懲處該類事件的力度,中國的法律遠遠不夠,中國的校園暴力事件源源不斷。其原因有二:
①刑法對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的入罪年齡有限制,導致很多未滿14周歲的青少年對傷害他人有恃無恐。
②更重要的是,中國人性教育的缺失,從幼稚園就開始所謂的競爭了,寒暑假有各種興趣班,家長和子女待在一起的時間大大減少,言傳身教就幾乎沒有了。初高中有大量的題等著你去做,家長為了子女的學習成績,做出各種各樣的犧牲,卻忽視了教起立人立德。
如此一來,不光是法律的原因,還有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席。
范重罪的未成年人應該送到楊教授處接受點擊治療!
普通人家的孩子,出生時是哪年出生,判刑時就哪年出生。
普通人家的孩子,符合立案標準就立案,符合刑拘標準就刑拘。
普通人家的孩子,事後老師不會昧著良心說平常表現好,受害人與加害方不會當天就達成一致。
有些事情,大家都懂就好了,何必挑明。
不管是哪種法律文件都應該對未成年犯罪重新定義,一味地教育、感化、挽救等措施沒有什麼用途,只有讓這些人真正體會到法律的嚴厲他們才會受到教訓!殺人、強姦之類就不說了,該斃就斃,活著長大也是個窮凶極惡之徒,諸如校園霸凌之類,該開除開除,該監禁監禁,該罰款罰款,最不濟也得罰做義工!如果家長、學校和社會都不當回事,那麼這些孩子會越來越無法無天,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多!
兒子兩歲,外出吃飯,坐寶寶椅子上,老是有一個十幾歲的小孩跑來不懷好意看看我兒子。
我將兒子抱到自己腿上,妻問為何?
我說「因為未成年保護法」
如此惡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已經不適合這個時代了,現在未成年人不是弱勢群體。這部法律更多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縱容。
估計會發生一件轟動全國的大案 引起社會激烈爭論 然後才有修正的可能
多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傷害補刀工作,我們專註,我們專業,我們用心,我們努力,我們持之以恆!————未保法公司26周年慶
日常接觸的都是未成年小孩,現在的小孩成熟得早,通過網路可以接觸到各類信息,這個時代的小孩子是帶有危險性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一味的保護未成年人,更多的是縱容。
今天我在操場跑步,被一個學生叫住,跟我告狀說有人欺負他們,我停下來了解了情況,幾個三年級的學生在打籃球,旁邊是幾個五年級的學生在另一個籃架下打,打球過程中有幾次落地球彈起碰到了另幾個人,這是打球再正常不過的事,就因為這事,兩隊人起了爭執,低年級的人氣焰囂張,一副必須罵贏高年級學生的樣子,高年級的人看他們這氣勢,也不甘示弱,眼開就要開打了,我趕緊拉開,勸五年的讓讓三年級的,五年級的就走開了,三年級的學生還是一腔怒火,說我不怕他們,他們要是打我,我晚上就拿把刀去殺了他,反正我未成年,不用負法律責任。平時這種言論聽得也不少,才十歲的孩子,就形成了他可以隨便殺人的想法,這實在是不得不讓人擔憂。
這裡剛勸完架,又看到一個六年級的學生在踩一把傘,他把傘柄取出來,惡狠狠的朝一個學生走去,我趕緊跟過去,怕他鬧出什麼事,只見他拿起傘杆子就往另一個高個學生身上打,我趕緊跑過拉開他,幾個學生見狀也過來幫忙,把打人的學生抱住,這幸好是春天,學生還穿著冬季校服,要是夏天,衣服穿得少,打架見血是常有的事。
他們這樣肆無忌憚的進行人身傷害,是因為知道這種行為沒有太大的代價。有什麼事都由父母擔著,而自私的孩子並不會體諒父母。法網法網,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應該疏而不漏。
在評論里科普的拜託不要再炫耀自己的知識了 具體法條不出自未成年保護法又怎樣?刑法里關於未成年人的減刑問題又何嘗不是另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至少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未成年保護法」應該無效!!!!
偏個題,不禁感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落實情況到底是有多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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