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犯罪的情況下,接受警察審問時,保持沉默是最好的第一反應嗎?

國家的話,請自行分類討論好了。


說點美國的。

保持沉默一般會是好的,但不是絕對的。比如出現了囚徒困境這樣的情況怎麼辦?是抓緊時間帶罪立功,還是……

更多的時候,我估計普通人的第一反應,很難是保持沉默。

有個朋友在美國入關時,曾被邊境的警察或 FBI 什麼的拉去審了一把,大約是認為她用 A 種簽證辦 B 種事。這種簽證方式在大公司里很常見,但我那朋友入關時說漏了嘴,人家就秉公執法,請她進去談。

進屋子裡以後大約是這樣的:

她坐在那裡,兩個小時,沒人理。
然後進來一個人,也不說話,不理她,只是低頭看一堆的不知是什麼的卷宗。
最後是我那朋友耐不住沉默了,就說:請問到底……
對方白了她一眼,厲聲說:我還沒準備對你發問呢。
然後我那朋友腦子裡就一片怒與委屈,啞在那裡了,什麼公司律師啊全都忘了。

到最後,當然是屁大點的事,警告完了,就放走了。門外公司接機的人早等急了:怎麼不聯繫公司出面澄清呢?

警察當然不是吃乾飯的,如何審訊這種東西是基本技能。Inbau 審訴手冊,或者類似的,早就是標準課本了,1974 年後,教警察如何審訊已經成為產業。

自打二戰後,美國的審訴,都開始走心理路線了。按 Inbau Manual 的說法,心理審訊比物理審訊更有效,更准。警察不會去上什麼憲法課,他們學東西,都是從這種手冊里來,裡面按照最新的法律結果,來更新審訴技術,告訴他們,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對什麼人什麼樣的方法最有效。

Inbau Manual 把嫌犯分為兩類,一類是罪行確鑿類 「whose guilt is definite or reasonably certain」,一類是有犯罪可能類 「whose guilt is doubtful or uncertain」。對於第一類,就列舉嫌犯的犯罪證據,催他承認,並且絕不給嫌犯任何辯解的機會(否則他會認為自己與眾不同);對於第二類,Inbau Manual 又分為感情化嫌犯和非感情化嫌犯。對於感情化嫌犯,可以施以同情,比如 「我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控制自己」 這樣減弱嫌犯道德罪惡感的手段。對於非感情化的嫌犯就要向他表示 「抵抗是沒有用的」。

Inbau Manual 里列舉了大量的實用技術,比如為了向嫌犯表示警察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刑訊室要封閉,並且在刑訊開始前要讓嫌犯單獨等待一段時間,問訊人員才進入。進入時,問訊人員要攜帶一個文件夾,並在刑訊過程中時不時的打開查閱,讓嫌犯覺得自己有很多證據掌握在問訊人員手裡。比如要侵犯嫌犯的私人空間,不讓嫌犯點煙,做習慣性小動作,當嫌犯想站起來的時候讓他坐下,製造緊張感和不安程度。還有常用的欺騙技倆,欺騙嫌犯同夥已經坦白,或者在現場找到某個(不存在的)證據要嫌犯解釋等等。

你看,我那朋友所遭遇的情況,其實都是人家教程里的標準技倆。但她哪裡見過這個,一下子就傻了。

像 Miranda 規則一出,這些手冊里自然都有針對這個的新方法。不能說全繞過它,但至少能讓警察儘可能的從你嘴裡合法的多套出些東西。

比如,念完了 Miranda 權利後,受審者應該表示放棄此權利,警察才會繼續審訊。但是,如果警察念完後不問受審者是否放棄此權利,而直接開始審訊,而受審者回答了,那麼就認為受審者主動放棄了此權利了(至少大部分法官會認同)。

又比如,Miranda 權利只有在正式被捕後才有效。警察可以跟你說,你沒被捕,只是被請來喝茶。然後開始跟你聊天……

有興趣的可以查查 Reid technique 上,審訴的九個基本步驟。

當然,這些都是紙上的套路,相信有經驗的警察會更讓你措手不及(除非你自己也是個老油條,那你一定要回答這個問題,給我們上課)。那時候,你的第一反應,鬼知道是什麼。

大家一起招喚牛X的匿名用戶吧。


個體在面對國家機器的時候,本身在心理上就處在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
進來先晾你一會,搞點心理上的小花招,就知乎上這幫小資知識分子,內心戲都能自己把自己嚇死。
更何況是犯了罪的。
進來之後一聲不吭的,往往心理防線一崩潰,那是竹筒倒豆子說的一乾二淨。
反而是那種進來之後喋喋不休逼逼歪歪話多的要死的,才需要注意,這樣的基本都是幾進宮的老油子。


就目前公安機關的坑爹流程,一般抓你時候就有極大把握可以零口供定罪。(不然抓錯了這鍋特么誰來背?法制科的小朋友已經廁所哭暈)

樓下教撞牆的小朋友,請到醫院檢測智力是否有缺陷,因為我們24小時全程錄音錄像。
無言以對

對了,我曾經見過審訊時候噴警察的,後來被加上了態度惡劣;然後開庭時狂噴法官,直接取了上限刑期的大神!

對就像前面某人教的一樣,過得好一把嘴癮。
智商是個好東西,不是每個人都有!
你以為我會告訴你
一個好的態度可以讓你從監獄少吃半噸大白菜


沉默不是最好的選擇。
如果是盜竊、詐騙等且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小罪。及早坦白、主動賠償等對於定罪量刑絕對有好處。這類犯罪如果是系列犯罪,就是盜竊或者詐騙多次的情況下,警察叔叔會盡量讓你招供所有的罪行,而你會選擇招供警察叔叔可能知道的那些。但是警察叔叔到底知道哪些呢?或者說哪些有確鑿的證據呢...............
如果有同夥,你就陷入了囚徒困境,別相信你的同夥會硬抗,我沒見過,也沒聽人說過,他會先把有利於他不利於你的那部分罪行供認出來。這種情況下坦白是最好的選擇。
對搶劫殺人等重罪來說,法院不會僅憑你的口供就會定罪量刑,這是新刑訴法規定的。對公安機關來說,其他證據的重要性不比供述低,從理論上說,零口供也能定罪,而且因為不肯認罪,會判得重些。其實我想說的是,這類案件對公安機關的壓力非常大,恐怕很少有人能頂住公安機關的審訊。


美國。
保持沉默不是為了保持沉默,是為了等律師。
見到律師前保持沉默。
見到律師後和律師商量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對自己有利的,當然要說。而且有些情況下形勢不好,認罪更合適。

記住:沉默是為了等律師,聽律師的,別聽知乎的。


我來說咱們天朝的。首先假設嫌疑人是違反刑法,在新刑事訴訟法規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這條非常重要,可以理解為「有權保持沉默」,因為偵查人員不能強迫你說什麼。

但是同時存在另一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結論就是,偵查人員不能強迫嫌疑人證實自己有罪,可以保持沉默,但嫌疑人又必須如實回答和案件有關的問題。簡而言之,就是你要不說就什麼都別說,要說就得說真話。

當然,完全沉默也是無意義的,因為新刑訴法規定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現實中操作起來沒有這麼簡單,新刑訴法才開始實施,偵查人員都在摸索階段,怎麼樣讓嫌疑人自願如實交代,而不強迫交代。如果已知自己違反刑法的話,有的是辦法讓你如實交代,最大的敵人是你自己;如果自己被冤枉或不知是犯罪,也請明說,因為把你傳喚來後你一句話也不說,這不明擺著負隅頑抗,要跟人民警察鬥智斗勇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第八十條【拘留的條件】中這樣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且拘留時限,至查清其真實身份後開始計算。換句話說,你可以啥都不說,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關到你說為止。 而且現在零口供定案的也不在少數,負隅頑抗沒啥卵用。

刺激不刺激?意外不意外?驚喜不驚喜?


不太同意talich的答案。在美國法律里,絕大多數情況,即使是沒犯罪的情況,保持沉默都是最好的選擇。Youtube上有很多視頻告訴你為什麼,可惜被牆了。還有一個警察現身說法,告訴你即使沒犯罪也最好保持沉默,因為多說多錯,不一定那一句話就能讓你和犯罪扯上關係。

比如說你開車超速了,警車把你攔下來。警察上來就問你:你知道自己開多快嗎?這就是個套。

你說不知道。啊,你連自己開多快都不知道?喝酒了吧?嗑藥了吧?

你說知道,那你說說開多快。不好意思超速了。那好吧,罰單拿著吧。沒超速?欺騙警察,妨礙司法,罪加一等。

無論怎麼說,都落不了好處。一開口就錯。當然如果你超速不算多,長得又比較漂亮,跟警察套套近乎有時候能管用,可是千萬別塞錢。

還有一個例子。美國法律規定,美國公民不許去古巴(嚴格意義上說,可以去但是不可以花錢,但要去不可能不花錢)。但是一般美國人可以轉道加拿大或者墨西哥。等回美國的時候,有時候海關就問你:你去古巴了吧?你說去了,直接進局子。你說沒去,一旦查出來也是妨礙司法。

那怎麼辦?你就裝作很疲倦沖他微笑一下,矇混過關。實在問急了,你可以說我引用第五修正案的權利(fifth amendment rights)。第五修正案包括不得自證其罪。

至於所謂認罪爭取寬大處理,這叫做plea bargain控辯交易。這是到了後期,控方看證據不足以指控你較嚴重的罪名,為了節省時間避免上庭一無所獲跟你做個交易。這需要在專業律師指導下進行。不懂法上去肯定被坑。


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確保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權無條件拒絕提供證詞,也就是「不得自證其罪」。大家看影視作品,也經常能看到「你有權保持沉默」之類的台詞。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本人正是利用了第五修正案的保護,庭審全程拒絕站上證人席,檢方無可奈何。然而,「打死我也不招」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最有利的選擇,這裡討論兩種可以考慮據實回答警方問題的情況:

1. 有其他可能面臨刑事指控的共犯

其他回答中提到「囚徒困境」問題,即可能被同夥出賣,這裡補充一下相關法律。美國聯邦證據法原則上排除「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也就是在庭審中不允許證人引用自己聽到的言論作為證詞,必須要說這句話的本人出庭作證。舉個例子,如果王大發在街上聽到張三給李四打電話,說「你那批meth(一種毒品的俗稱)八點鐘放我車裡」,那麼當檢方傳喚王大發出庭作證時,王大發對這句話的轉述不能作為合法證據。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證據可信性,並保證辯方質詢說話人本人的權利。

然而,對傳聞證據的排除有幾種例外情形,其中一種就是聯邦證據法801(d)(2)所規定的,同一犯罪行為中的共犯可以就其他共犯的言論當庭作證,不受傳聞證據排除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上面這個例子里,李四雖然沒有說過這句話,但當他作為販毒案件的共犯受到起訴時,就可以在法庭上指正張三說過這句話。

因此,也就不奇怪為什麼檢方會儘可能多地起訴所有可能的共犯了,採取胡蘿蔔加大棒策略,各個擊破,總能找到願意開口的,而完美規避傳聞證據的限制。

另外,檢方甚至可以利用認罪協議的方式,將是否願意出庭提供對同夥的證詞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在實踐中,我們辦公室就有開出過如願意作證,就撤銷某項指控,或將某項指控改為未遂罪的價碼。同時,我們也告訴其他嫌疑人,說我們已經對他們的同伴開出了這樣的認罪協議。

效果拔群。

2. 有可能獲得較為有利的認罪協議

在美國,超過95%的刑事指控以認罪協議的方式解決,而沒有真正進行庭審。(來源: Oren Gazal-Ayal Avishalom Tor, The Innocent Effect, 62 Duke L.J. 339, 341 (2012)). 而對於小額盜竊,少量攜帶毒品和其他法定刑期在五年以下的非暴力犯罪,幾乎全部都通過認罪協議來解決。

不僅是檢方,被告們也很喜歡認罪協議,對上述犯罪,很多時候被告都能通過辯訴交易爭取到緩刑的機會。在我所在的明尼蘇達州,採用的是用犯罪嚴重程度和犯罪前科記錄綜合決定刑期的量刑方式,而認罪協議可以突破法定默認刑期,直接通過雙方的協議來縮短刑期或者允許緩刑。

對默認刑期(presumptive sentence)的突破,叫做」departure「, 明州法律,也就是大明律,規定必須要滿足配合警方工作,認罪態度良好等條件才能允許在認罪協議中實現departure,大明律上一些判例法的表述是"acceptance of responsibility, showing of remorse and early resolution of matter」 ,翻譯成大白話,其實就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那麼,問題來了,嫌疑人是堅持保持沉默,爭取微小的脫罪可能和隨之而來的法定默認刑期,還是配合警方工作,通過認罪協議百分百實現寬大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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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保持沉默在少數情況下能夠實現脫罪,美國的定罪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而嫌疑人自身的證詞很多時候是證據鏈中不可替代的一環。

然而,當這缺失的一環能通過其他方法補上,或者在權衡了風險和收益後,認為認罪並爭取輕判才是最優選擇時,那就是時候開口說話了。

在我看來,保持沉默最現實的意義,還是給自己一個冷靜下來思考對策,尋求律師幫助的機會。建議大家平時就了解一下當地有什麼24小事能夠接聽電話的刑事訴訟律所,存下號碼以防萬一。

畢竟,雖然第六修正案保障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但在被拷起來的時候,恐怕很難優雅地上知乎提問。


不一定,要看具體涉及什麼犯罪。因為信息不對等,你並不知道警察手裡掌握了多少證據,所以這類似囚徒困境,你無法確定選擇說謊、沉默、如實中的哪一樣對你最有利。

一般可以分兩種情況:你在案發現場被帶走,或者事後被帶走。

  • 在案發現場被帶走,如實交代比較好。

最常見的是打架之類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或者隨身帶著工具或者贓物的盜竊、搶奪、搶劫之類;或者正在賣假貨、水貨、違禁品的時候被抓。

這種情況下,你至少可以通過現場判斷警察已經掌握或者有途徑掌握多少信息,而警察有了這些信息,無論你說不說,認定事實的證據通常都比較充分,所以相比之下還是如實交代更有利,至少將來還有機會爭取個自首或者如實供述的情節。

  • 事後被帶走,可以先保持沉默。

雖然一般警察沒有把握不會隨便抓人,但是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保持沉默是最好的方法。反正你還要接受至少三四次訊問,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再承認也不遲,好歹也還能爭取個如實供述的量刑情節。我見過最頑固的嫌疑人,是涉及非法持有毒品,他一口咬定不知道自己開的車裡有毒品,然後連著三天不吃不喝不撒尿,堅決不做尿檢,最後……警察給他做了血檢,但已經檢不出毒品,只好把他放了。

  • 被紀委帶走,還是如實交代

雖然能看到的一般也就是最底層的輿情監控員,沒機會被紀委帶走,但是如果將來混到會被紀委帶走的程度,記著一定要老實交代,爭取進教育片,對減刑有好處。


最後,無論如何,不要輕易說謊。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說謊是最差的選擇。幽靈抗辯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的。


只說中國:老老實實回答吧,預審人員有一萬種辦法讓你開口(預審學,犯罪心理學就是專門研究如何應付這些存在僥倖自信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的),上交的訊問記錄稍微剪輯一下就有幾個小時空白,到時候罪也受了,還得坦白,不如早早坦白說不定來個認罪態度良好減刑。

另外說什麼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我都點了反對,中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仍然很不成熟,不要以你無知的段子來挑戰不健全的刑事訴訟,不久前重提的念斌案,就在訊問中有很大問題,念斌最初也是絕口否認,但是還是被判了刑,你覺得你能做的比他好嗎?

你要是害怕預審中回答錯誤,可以請律師來幫你,現在律師的會見權自從新刑訴法改革之後已經改進很多了,不像以前會以領導不在啊,手續有問題之類的理由拒絕律師會見,規定時間內必須安排會見。

不管怎麼樣,沉默都是最差的應對辦法。


Better call Saul


在中國,職業的犯罪分子,現在都是這樣。什麼都不說,有證據你就起訴。
最常見的搶奪和盜竊團伙,因為作案時的特殊性,很少留下直接證據,而且要在這些很少的證據間串起證據鏈,就更難。
以前這種案子倒不難,刑訊逼供取得口供,帶著警察指認現場,再加上報案人的報案材料和現場勘察筆錄,就形成證據鏈,起訴判刑。當然不排除有搞錯的,比如最早的,通過足跡和警犬識別,出錯的概率比較高,還有就是沒有DNA用血型比的時候,也出錯。
現在警察基本沒有刑訊逼供了,至少我們這裡,沒有了。這是要坐牢的。那麼審訊這種盜竊搶奪的專業團伙,很難。人家不說,遇到你當場抓現形的就來個幽靈辯護,受害人還以為警察受賄把壞人放了呢!檢察院遇到有一點證據瑕疵的就不起訴,放人。


被警察抓進去的不都先挨打么?

還是認真的補充一下吧。
應該是08年的事情了,那時候我上高二。
課間操時間,學校保衛處來人叫我,我就跟著去了,保衛室里有兩個穿便裝的人,門口停了一輛警車。
進門之後沒有人搭理我,不一會兒又來了兩個學生。看起來挺面熟,但是我不認識。
然後那兩個便衣就招呼我們上車,一路無話,到了派出所被帶進二樓的一間辦公室。
辦公室里已經有一個警察,什麼都沒說,直接先給我們三個戴上了手銬!
其實我在路上已經大概明白什麼事情了,隔壁班有個「混的」挺出名的,跟我同名同姓,應該是抓錯人了,但是那會兒我好奇心比較重,想看看被警察帶走會發生什麼。
手銬戴上之後從我們中拉出一個人到辦公桌前,開始問,你知道我們為啥抓你么?那同學沒吭聲。
旁邊的警察順手從桌上又抓起一副手銬,直接劈頭蓋臉的打,當然,主要是往背上打,那精鋼的手銬(我手上也戴著,感覺挺沉)如果真往頭上打會死人的吧?
看到這一幕我的好奇心馬上沒有了,著急地說,我有話說,抓錯人了!
半信半疑的警察對我進行了盤問,不能確定是不是真的抓錯人了,但是還是把我的手銬給開了,然後帶我去拘留室認人,這我才知道原來是團伙作案,有人被抓之後把其他人都供出來了。一指認肯定不是我,就把我送回學校了,路上各種教育我要好好學習,還特彆強調即便是未成年犯了哪些罪也會坐牢的,算是警鐘長鳴吧。
值得表揚的是,送我回學校之後還專門去老師辦公室跟老師解釋我是好孩子,抓錯人了,表示抱歉。算是還了我清白。

總之,警察抓你如果是有原因的(有人已經招供了),你不說話就等著挨打,下手夠狠。
我這是在天朝。
估計認識的人看了都能猜出是我…… 就不匿了。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對於那些口供為王的罪名,恐怕保持沉默是最好的第一反應。有的事情你不說也不打緊,而有的事情你不說,還真的不好辦。


蟹妖。。。
我們現在抓捕的對象,通常都是證據確鑿,零口供可判的~~~


已犯罪的情況,我們來算一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帶回派出所訊問室,有同步錄音錄像,不一定有鐵柵欄,有一定的刑訊逼供可能性

第二階段,看守所,有同步錄音錄像,有鐵柵欄,幾乎沒有刑訊逼供可能性,多停留在言語威脅,很多警察大拍桌子拍爛看守所鍵盤,嫌疑人表示有本事跳過鐵柵欄揍我,然後在訊問筆錄上拒絕簽字畫押(tm還有嫌疑人因為不給煙抽拒絕簽字畫押的…)

關錄像?不好意思,你這段口供做好作廢準備吧

坦白從寬的確是從寬,但是減不了多久,像小偷小摸的,認罪態度好是量刑從輕一個月

抗拒從嚴也肯定是從嚴,知道你犯了事,你又不交代導致案子查不清,那沒辦法繼續查唄,一延二延慢慢拖下去,等到最後查清楚了,在看守所里蹲的時間也幾年了,有些幾乎壓到判決量刑的上限了,也沒什麼意思吧

警方都把你帶走了,你還一直閉嘴的話,大多數時候並不能解決問題:總是有其他人證物證存在的,警方才會盯著你不放,你個人的口供總的來說意義不是特別大,有無口供無非就是警方取證方便和麻煩的問題。如果就來叫你做個證啥的或者初步懷疑調查一下就會放掉的,一直死不開口,更加讓人生疑,簡直就是告訴警察這案子就是我乾的。


在已犯罪的情況下,嗯,我確認一下我沒看錯。讓嫌疑人把保持沉默作為第一選擇,結果是訊問無法取得更多的證據以及無法進一步深挖尚未被警方掌握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嗯。引用互聯網上「犯罪分子也有人權」的說法,應該提供必要的飲食和休息,傳喚期滿,好吧,一個字沒問出來,得放人家回去了,你們先走,我等著另一波:『』警察抓了人都破不了案和警察無能不作為『』的人來呢。
PS:題主不如改問零口供案件在當前的情況,可以明確回答你,有,而且不少。
PS2:當前的國內的執法環境已經讓警察辦案甚少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抓人了,所以抓進來了,大不了零口供。
PS3:國內部分地區電子證據的取證能力已經超過歐美了。
PS4:作為一種職業,司法行政行業也只是一個職業而已,人人都有家小。
PS5:我們沒有生活在一個和平年代,只是生活在了一個比較安全的國家,只是有一部分人在負重前行而已,不理解的可以隨時參看國際要聞,翻不翻牆隨意。
PS6:如果了解司法的來源只局限於影視作品和我朋友說的,只為宣洩不滿而噴的,請無視上述所有。
PS7:我個人毫不掩飾的地鄙視和厭惡第6類人。


絕大多數情況下到了抓人這一步,證據鏈基本已經完善。以現在辦案程序的複雜性嚴謹性以及各級審批的嚴格性來說,口供(特殊情況除外)影響變小,零口供定案也不是孤例。說與不說直接關係到自己的刑期。
總有嫌疑人認為公安局在害他,避重就輕者有之,沉默不語者有之,最後在看守所吃了兩天「水上漂」(有興趣的的我可以解釋解釋)「白菜游泳」之後,提審時有如竹筒倒豆子,上庭了痛哭流涕。


我二大爺的朋友進去過,說審訊時候讓警犬舔你睾丸,一般都沒被舔呢就說了。

趙作海屈打成招殺人,很多年後還他清白之後記者問他為什麼殺人罪都敢胡亂承認。趙作海說冬天,警察把他毛衣用涼水泡透了穿在他身上,把他鎖在暖氣管子上,這個高度蹲不下,也站不直,然後把窗戶打開讓冷風吹他。睡著了隔三差五給你弄醒,困的真是眼睛都睜不開。挺了三十多天實在不行屈打成招。

想保持沉默,省省吧,啞巴都給你折磨成郭德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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