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網站列明商品是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剛剛在京東1小時特價對摺,因為京東伺服器爆掉了於是失敗。忽然想到了一個問題,京東在網站上陳列商品,這種行為屬於要約還是屬於要約邀請。我個人傾向於應該是屬於要約,可以等同於自動購物機上買東西,我付錢屬於承諾;而我的朋友則以卓越5元門為例子,認為是要約邀請,我付款的行為只是發出要約,只有待對方出貨或者確認訂單(承諾)之後合同才有效。求解。


我個人理解,屬於要約邀請,如果網站確認了訂單,那麼就屬於承諾。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交易方,標的和數量是認定合同成立的三個前提。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所以我認為,網站向買家陳列商品屬於要約邀請,買家向網站發送的購買信息是要約,因為作為合同成立必備條件的數量這時才第一次明確由買家提出,因此網站確認訂單的行為構成承諾。
以上是我個人理解,歡迎討論。


1、很難說電商的展示一律都是要約或者都是要約邀請,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2、實踐中有相反的判例。
北京朝陽區法院在亞馬遜卓越刪單一案中,判決亞馬遜敗訴(判決書全文見:夏偉訴亞馬遜卓越擅自刪除訂單案一審判決書_2014likewater_新浪博客);
而同一時間段,同在北京市,由東城區法院一審、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二審的噹噹網刪單一案,卻支持了噹噹網關於「發出發貨通知,合同才成立」的答辯理由(新聞報道見:噹噹違約千人維權案二審維持原判 評:噹噹非完全勝利)。

3、朝陽區法院的判決書中,認定合同成立的思路是:
(1)買賣行為的交易習慣是「下單並付款」即合同成立;
(2)亞馬遜改變了這一交易習慣(以發貨通知為準成立合同);
(3)亞馬遜對上述改變未顯著提示,用戶在完全不看提示(《使用條件》)的情況下,即可完成從註冊到購買的全部交易。
(4)所以不應適用該格式條款,而應根據交易習慣,認定用戶下單合同即成立。
我沒查到關於該案的二審報道,所以應該是這個案子亞馬遜並未上訴。

4、東城區法院的判決沒查到判決書,新聞報道中並沒有提及「顯著提示」的問題,可能具體案情不同,也可能是原告代理人沒有就此提出主張。但該案的主審法官曾對媒體就為什麼認定「合同沒有成立」進行說明。

一審的主審法官王子龍曾向記者解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消費者是否收到噹噹網發出的發貨通知作為判斷網購合同成立與否的標準,這也是對6起案件進行判決的主要依據。
王子龍:…另外一種情況是消費者提交這個訂單了,但是噹噹網確實是沒貨,沒有確認發貨,這是很正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按照交易規則合同就沒成立,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很難說按照一個沒有成立的合同要求對方支付履行合同,這是不合理的。
來源:噹噹違約千人維權案二審維持原判 評:噹噹非完全勝利

換言之,如果沒有這個格式條款,結論可能完全不同。所以,我認為,結合兩個判例看,判決區別實際在於格式合同條款是否被認定為有效。並不能得出結論認為,北京二中院從法律上分析了商品展示及訂單提交頁面的性質,從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定要件入手,概括地認定噹噹的展示頁面僅為「要約邀請」,提交訂單僅為「要約」。

5、我覺得朝陽區法院的判決思路才是正確的、符合社會經濟生活一般理解的。

即使我是法律從業人員,而且有10多年的網購經驗(從原來8848開始),我也從沒注意到哪家電商曾經告訴我「下了單付了錢」還不算完,得等到他們另外發個「發貨通知」才算數。我在各大電商那兒點擊的都是「購買」按鈕,而非「申請購買/購買申請」按鈕,參加的是「限時搶購」活動,而不是「限時提交購物申請」的活動。電商們都在頁面上會顯示出還有多少存貨,顯示為缺貨的東西我也買不了。不去刻意查看那個不知道躲在哪兒的協議條款,誰都不會覺得自己是在「表示希望與電商訂立一份買賣合同」,而不是「買到一個商品」。而且按我的揣測,除了搞法律專業的,普通消費者估計也看不懂那個協議條款,分不清什麼是要約,什麼是要約邀請,什麼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而且,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如果電商要求消費者在下單時必須支付全款,則表明其至少已經接受了消費者的訂購(而不僅僅是表明其收到了消費者「希望購買商品的申請」),雙方必然成立了合同。如果在電商要求消費者支付全款的情況下,仍然視為與「寄送的價目表」、「商業廣告」一樣的要約邀請,我認為是反社會常識的和不合理的。這意味著:交易雙方還沒有簽訂合同,其中一方就需要向對方支付全部款項,而對方則可以在要求付款後,任意選擇訂立合同或者不訂立合同

在我的印象里,至少在不支持「貨到付款」的地區,用戶在提交訂單後必須完成在線支付,否則要麼根本不能提交訂單,要麼提交後也屬於無效下單,電商並不會接受,訂單也可能在一定時間後被自動取消(尤其是限時搶購的商品)。

那麼我們舉個例子對比看看:大家都看到過超市印發的促銷廣告傳單,比如「XX大米特價每公斤XX元」之類的,那東西看起來和電商的促銷頁面基本一樣。但如果我們跑到超市去,發現東西賣完了,並不會特別生氣,也不會要求超市必須賣給你。為什麼?

  • 第一,超市的廣告單上,沒有寫收款帳號,也不會要你先打錢過去。
  • 第二,你到超市去了,如果貨賣完了,收銀員根本不會收你的錢。
  • 第三,大家都知道促銷的東西數量是有限的,誰先買到歸誰。

如果超市要你先打錢過去(轉賬留言中寫清是買啥東西、買多少),然後等你到了再告訴你沒貨,還給你上法律課,說你看你看,你辦會員卡的時候不是要你簽了個格式合同嘛,上面寫著雖然我要你付錢也收了你的錢,但東西賣不賣給你,俺們還沒答應呢。而且過幾天我可能還會進這貨,但到時也不會按促銷價給你了。
——你會不會有想打人的衝動?

如果同意前述分析,那麼,既然前述情況下用戶的有效下單得以成立合同,則基於完全一樣的用戶協議、完全一樣的頁面展示的其他訂單,當然也沒有理由被認定為另一種性質。

6、電商區別於傳統賣場的一大特點,就是並非「進貨-庫存-銷貨」,而可以是「消費者訂貨-電商進貨-完成銷售」(我並非相關專業及行業的人員,表述可能不準確)。即使是庫存商品的銷售,也很難要求電商對庫存情況做到100%準確。這是創新交易模式的需要,無可厚非。如果對電商施加過重的責任,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對雙方都不利。但是,如果因此認為消費者下單僅僅是要約,電商可以隨意拒絕發貨而無需任何理由,不僅與大眾的認知不符,也很容易助長不正當競爭和虛假促銷。

7、所以,我認為較合理的做法,應當是:
(1)下單屬於承諾,合同成立。
(2)電商可以在合同中可以約定,發貨是附條件的(比如庫存有貨或另外可以採購到);
(3)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比如:
A、對電商來說,核實沒有存貨且未能按預計價格採購到貨物可以單方解除;
B、對消費者來說,在電商發貨前可以單方解除(取消訂單)。
C、對不支持貨到付款的地區,以「支付全款」為額外的發貨條件。
這樣整個事情就都順了。

最後,實在要認為用戶下單仍然只是要約,那至少電商應當在展示頁面上清楚地予以表達:

  • 將「購買」按鈕更換為「申請購買」按鈕;
  • 清楚明白地告訴用戶:即使你提交訂單並付款,仍然可能被拒絕發貨(而且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拒絕發貨就根本不需要理由);
  • 明示是否接受要約的期限。

而不是象現在這樣:

  • 除了不知道躲在哪兒的協議條款之外,所有的地方都做的和一個標準的銷售成交行為一樣,讓人誤以為下單付款是在買東西;
  • 好不容易找到的協議條款里,大量使用普通消費者難以解理的法律用語,比如要約邀請、要約、合同成立。例如下面這兩段,不知道有多少電商消費者能看明白自己的風險到底是什麼:

噹噹站上的商品圖片展示、說明和價格並不構成要約。如果您通過我們網站訂購產品,您的訂單就成為一種購買產品的申請或要約。我們將發送給您一封確認收到訂單的電子郵件,其中載明訂單的細節。但是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對您合同申請的批准與接受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訂單里訂購了多種產品並且我們只給您發出了關於其中一部分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那麼直到我們發出關於其他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關於那部分產品的合同才成立。當您所購買的商品離開了噹噹的庫房時,該物品的所有權和滅失風險即轉移到您這一方。

1)蘇寧易購網站中展示的商品和價格等信息僅僅是要約邀請,您下單時須寫明您希望購買的商品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收貨人、聯繫方式、收貨地址、合同履行方式等內容;

(2)系統生成的訂單信息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您填寫的內容和操作自動生成的數據,作為您向商家發出的合同要約;只有在蘇寧易購網站系統收到該訂單信息後,商家向您發出貨物已發送及收貨校驗碼的簡訊時,方視為您與商家之間就您所提交的訂單商品成立了合同關係;如果您在一份訂單里訂購了多種商品並且商家只向您發出了部分商品已發送及收貨效驗碼簡訊時,您與商家之間僅就該部分商品成立合同關係。


*對象特定與要約
要約的要件從來就沒有一條是「需向特定人的當事人發出」
CISG A14 規定要約需向特定人發出,但我國合同法未採納這一觀點。
網購網站列明商品的行為與其說更接近於「寄送價目表」,不如說更接近於「商品標價陳列」,而後者在瑞士和台灣民法中都被明文規定為要約。(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P82,腳註1)

*數量與要約
電商列明商品並非因欠缺數量要素,不夠「具體明確」,而不構成要約。
電商實際上發出了 N個(N為系統設置的最大購買數量)內容上僅數量有所不同的要約,消費者選擇購買數量,實則是選擇N個要約中的一個作出承諾。

*「視為」要約
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A15)。「視為」一詞有擬制的意味,既然內容上已經符合要約規定(內容具體明確+受拘束的意旨),為何仍需擬制?朱廣新認為「視為」二字純屬多餘,屬於立法失誤。我傾向於認為,即便商業廣告的內容具體明確,但仍然有可能沒有完備到只需承諾就能成立合同的地步。比如,房地產商在廣告中表示已協調好重點小學遷入,按照司法解釋規定,應「視為」要約。應該理解為這部分內容如同要約一般對要約人有拘束力,應當訂入到已經成立的合同中。由於僅具備要約的部分效力,故採用「視為」一詞,以示區別。

結論:電商在其網站上列明商品是可以構成要約的,除非電商於使用條款或購買頁面中以恰當手段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其僅為要約邀請。個人認為,要約與要約邀請之區分判斷,實益更在於保護締約各方利益,應保持開放的態度,留有解釋的空間。如果既能解釋為要約,又能解釋為要約邀請,宜解釋為要約,這樣做的好處在於減輕消費者一方關於主張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保護消費者利益。


贊同黃律師的結論,應為「要約邀請」。

《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網站商品的廣告面向所有網路用戶,因而不是向特定的當事人發出意思表示,不符合要約的條件。我認為這和「寄送的價目表」「商業廣告」沒有什麼本質區別,無非是把紙質印刷品變成在線展示而已。


個人認為電商網站上列明的商品屬於要約邀請,缺少明確的交易要素(比如商品的數量,實際中還有商品可選的款式、顏色、型號等),只有當用戶選擇完之後提交訂單(此時滿足要約),而電商網站確認訂單(一般也就是發貨)後,合同才成立。
現在多數電商網站為了規避相應的風險(惡意消費者,職業打假師等)在註冊時的用戶章程中一般都會有明確規定,只是一般用戶不會看而已。
附:蘇寧易購網站會員章程節選:

2、除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外,您同意蘇寧易購網站上的訂單成立規則:

(1)蘇寧易購網站中展示的商品和價格等信息僅僅是要約邀請,您下單時須寫明您希望購買的商品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收貨人、聯繫方式、收貨地址、合同履行方式等內容;

(2)系統生成的訂單信息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您填寫的內容和操作自動生成的數據,作為您向商家發出的合同要約;只有在蘇寧易購網站系統收到該訂單信息後,商家向您發出貨物已發送及收貨校驗碼的簡訊時,方視為您與商家之間就您所提交的訂單商品成立了合同關係;如果您在一份訂單里訂購了多種商品並且商家只向您發出了部分商品已發送及收貨效驗碼簡訊時,您與商家之間僅就該部分商品成立合同關係;


先擺定義

邀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邀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邀約的意思表示。

以上是《合同法》第14條、第15條第1款的規定,也是我們探討這個問題的基礎。

既然法律規範有了,下面,我們就擺出事實,對規範的構成要件逐一檢索,比照事實和規範,如果能夠契合,那麼答案便是肯定的,如果缺失構成要件之一,便是否定的。以我前幾天買的東西為例哈。


一、電商網站的商品展示頁面所表達的意思表示,內容是否具體確定?

這個頁面,已經具備了如下信息:

1、具體的商品:美的(Midea)NY2011-16JW 11片新品電熱油汀取暖器/電暖器/電暖氣

2、確定的價格:279元/台

3、出售方:京東

然而,這些就足夠達到「內容具體確定」的標準了嗎?

讓我們回到一般的交易中來,如果要締結一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最為關注的就是要什麼貨、要多少、多少錢,用法律的屬於講就是標的物、數量、價格,只有在具備了這三個最基本的要素之後,雙方當事人才願意簽訂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59條的規定,價款沒有約定的也無所謂,可以依據《合同法》第61、62條進行補充約定或者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解釋。

所以,民法的理論下,締結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中,標的和數量,這兩個要素是不可或缺的,這也就成為了認定「買賣合同的邀約是否內容具體確定」的不可忽視的核心。

我們再回到上面這幅圖,我們可以發現,網站所發布的意思表示中並沒有涉及到數量的信息,而數量這一意思表示的要求,須得在消費者下單之後才能確定。

所以,電商網站所發布的消息,其內容並非具體確定,不符合要約的第一個構成要件,不是要約。


二、是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在意思表示具體而確定之後,尚且需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才能構成要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意味著,一旦相對人承諾了,合同就會成立生效(除合同有其他效力瑕疵或者附條件、附期限之外),對方當事人就能要求要約人履行合同,不履行的就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電商在製作網頁,發布商品信息的時候,有這個意思嗎?

我們先來看看會員註冊頁面的《用戶註冊協議》(鏈接:個人註冊)

其中,第6.1條寫到:

系統生成的訂單信息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您填寫的內容自動生成的數據,僅是您向銷售方發出的交易訴求;銷售方收到您的訂單信息後,只有在銷售方將您在訂單中訂購的商品從倉庫實際直接向您發出時( 以商品出庫為標誌),方視為您與銷售方之間就實際直接向您發出的商品建立了交易關係。

那麼,這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在發出之前就向所有的有可能與其締結交易的不特定的主體表明,其在網頁上發布的消息,並非一旦有對方點擊便受這個意思表示的約束。先拋開格式條款的問題不談,這也已經否定了電商發布的商品信息能夠構成要約。

我們再來看看,等支付完畢後,電商會發給消費者一份郵件,用來確認訂單信息。

並且在重要說明部分,再次強調:

本郵件僅表明銷售方已收到了您提交的訂單;銷售方收到你的訂單信息後,只有在銷售方將您的訂單中訂購的商品從倉庫實際直接向您發出時(以商品出庫為標誌),方視為您與銷售方之間就實際直接向您發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關係。

對之前在《用戶協議》中編排的條款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提示,再次強調不是一旦有對方點擊便受這個意思表示的約束,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在排除格式條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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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根據個邀約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我們也能得出否定性的結論:

即,電商網站發布的商品信息並不構成要約,而僅僅是邀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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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個人認為,從第一個要件方面來論證是比較安全的,畢竟第二個方面會涉及到另外一個複雜的問題——《註冊協議》是否系格式條款。


網購網站上列明商品,如果指的是常見的淘寶、京東等網站列明商品的行為,我認為應是要約。如果是首頁的廣告等產品展示還待點入細看的情況才是要約邀請。
網購的時候,買家下單,即為承諾。
買家確認訂單後就直接來到付款頁面了,如果此時把買家的確認訂單、付款行為才當作要約不合適吧,對買家不利。如果此時賣家說沒有貨了要退款給買家其實應算賣家違約。賣家把自己的產品展示在網站上,在展示頁中又沒有表明缺貨等情況,卻聲稱自己是要約邀請,不負要約的法律責任,是會增加交易成本的。
類比生活中常見的自動售貨機的商業模式就很好理解了,自動售貨機中商品的展示行為就是要約,消費者選取商品付款即為承諾。而電子商務不過把展示過程放到網上,展示的商品數量、價格、形狀、質量等等細節不可謂不詳實。
網站網路交易目的是把交易過程簡單化、降低交易成本,簡化交易手續,促進交易的形成。如果此時還把展示有鏈接直接可以下單的商品的行為當作要約邀請是不合適的。


支持訂單應為「邀約邀請」這一結論。網站顯示貨物規格及價款,用戶可以選擇數量訂購。但網站(即便是亞馬遜噹噹這種大型網站)也不可能滿足用戶任意數量的訂單。如果視訂單為合同成立,則會導致賣方承擔過大違約風險(賣方為避免違約可能要大規模擴充備貨量,非常不經濟)。
該類型案件在美國有較成熟判例,較一致地支持「邀約邀請」 即 invitation to offer這一結論。


民法課剛剛做了這個專題的Pre,於是開始我的知乎處女答...

其實這個問題呢..在格式條款里可以找到答案。以亞馬遜為例,就是在這個左下小角落裡的「使用條件」

我們可以看到商家已經規定的非常清楚了

當然這是實然層面的解釋。在學理上呢,上面幾位前輩已經解釋地比較清楚了。
(終於知道亞馬遜訂單每過一個階段都要給我發郵件是有什麼用了QAQ)


普遍意義上來說,網購網站列明商品是屬於要約邀請。從合同成立的幾個階段來說,網站的商品圖片及價格信息,屬於要約邀請,你下訂單等於要約,支付完畢則可視為合同成立。網站發出送貨通知是履行開始,你簽收是履行完畢。


9樓上回答都太複雜了。
舉個例子吧,
我:歐巴,你想不想談戀愛?(要約邀請)
歐巴:要是對象貌美腿白,溫柔賢淑我就想!(要約,看吧,歐巴有具體的擇偶條件)
我:我雖然長得丑,但是我溫柔,做我男朋友好嗎?(新要約,我在改變這個條件)
歐巴:可以!(承諾)
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別就像表白一樣,要約邀請是暗示,是試探,後事如何還要雙方一起確定,而要約呢,只等對方點頭,就可以馬上成交!
題主,京東把商品陳列在那裡,它有明確的說在什麼時間,賣你幾個嗎?!
它不過是在傲嬌地試探你!
只有當你拿了訂單,數量!價格!快遞時間範圍!具體了,才是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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