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同學「死飛」墜崖身亡,同學和賣車的都擔責,生產者為何被忽略?

女大學生溫州騎「死飛」墜亡 這起悲劇誰該擔責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於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餘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生產者怎麼一點毛病都沒有呢?


死飛與普通自行車的不同之處在於死飛是沒有剎車的。
死飛的後齒輪與輪胎通過軸傳動,沒有花鼓,可以前進也可以後退。因此只能通過倒踩讓車輪不滾動,靠滑動摩擦來剎車。這是死飛之所以危險的根本原因。
缺乏足夠的力量(技巧)和心理素質,騎死飛上路是很危險的,尤其是沒有裝前剎的情況下。
因此,U型拐彎下坡處+沒有經驗+沒有力量+沒有護具=悲劇發生。

有評論說這可能是謀殺,我反駁這樣的猜測。
同學借一輛死飛給她騎,而且兩人多次換車,他們經過的不止一個彎道吧,根本不存在有蓄意謀殺的意圖。倘若出事故的是她同學,難道就是謀殺失敗自作孽不可活?

死飛可以被生產,賣出去要加裝剎車,但很多人(尤其是年輕學生)都沒有裝。因為不符合規定,發生事故,車店是要擔責的。
至於說沒有佩戴護具,我想說,有多少人出去騎游是會佩戴頭盔的呢?除了騎行愛好者和車手,也沒多少人會覺得頭盔很重要吧?


我的回答很長,有點文不對題,所以我把它發在專欄里了:裝上剎車!要不然扔掉你的死飛 - 知乎專欄


不太清楚,死飛禁止銷售,除非生產商是贈與銷售商的?


你確定原告起訴了生產者?

民事案件,原告沒有告,法院閑的么去追究他……


原文如下: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常山法院自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剎(前剎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於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餘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簡單來說就是平時路邊經常看到的死飛,一般為了簡便或者裝酷都是沒有裝剎車的

沒有騎過,我也不懂什麼後輪驅動剎車,我就覺得有點危險,萬一需要急剎車,就很慘了

店家將這些所謂的三無產品給租了出去,然後借給朋友騎,朋友自己操作不好加上沒有剎車

遇到U形急彎沒騎好久飛下去了,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

不知道如果那輛自行車不是三無產品的話,哪個朋友跟自行車店要賠多少錢

起碼也會賠個幾萬或者十幾萬,畢竟在國內人死為大已經差不多超越了法律

也是國內的一個悲哀,不過三無產品這個很致命,所有罪都推到這個三無這裡了

覺得她朋友也是無奈,好好的跟朋友去爬山騎騎自行車,然後朋友掛了就要賠個十幾萬

也希望自行車店不要再租這種三無產品了吧,不然改天讓那些專門想自殺坑錢的人這樣又搞一次

那就真的是血虧了


生產商跟用戶之間沒有直接關係,我理解你可以看作銷售方是生產商的代理,他賠的錢就包括生產商的責任。然後銷售方也可以向生產商索賠(如果他還能找到人)。責任鏈不能無限追究,要一級級追究。


道理很簡單,死飛出廠的時候帶前後剎車,店家或者賣家拆除了剎車,這屬於店家和賣家的個人行為,與廠家無關。

但是廠家不知道嗎??顯然是知道的,但是完全默許這種行為的存在,要不然死飛怎麼賣出去。

另一方面,中國對電動車有嚴格的標準要求,其中有一條就是速度不得超過20km/h。
但是馬路上跑的電動車都是超標車,你能說廠家生產違反國家法律的產品嗎?

實際上電動車出廠的時候都帶有限速裝置,然而卻很容易拆除或者破解,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轉移風險,倘若真的因此發生責任事故。廠家可以以"用戶自行破解限速,拆除限速裝置"等行為把責任撇的乾乾淨淨。

所以死飛生產廠家和電動車生產廠家都是一個路子。


無論如何 我覺得出借自行車的同學好冤


你自己都說是「三無」產品了,或者你應該先百度下什麼叫做「三無」?


反對高票答案@王大可
真的是文不對題,沒有仔細看一下文章,就開始針對死飛問題進行有失偏頗的討論。
首先提一點:案例中女孩的自行車是配備前剎的,下面是截圖。

且在文中也有提到「前剎是後裝的」,所以女孩的不幸死亡真的是自行車的問題嗎???
案例描述很簡單,女孩騎車下坡彎道飛出去墜亡。那還原現場應該是怎樣的呢?
1.女孩車速過快,反應不及,完全沒有剎車反應,墜亡。
2.女孩車速過快,情急之下,暴死前剎,單車前翻墜亡。
3.車速過快前剎減速動力不足,女孩不擅長後輪制動,以致墜亡。
綜上1、2情況與單車本身無關,唯一可討論的是3情況。
1、2情況的發生可以說完全是車主操作不當造成的,首先是車主車速太快,2情況是在車速過快的情況下,車主不懂得緊急制動的方法,即點剎,這才導致悲劇。
再看3情況,3情況根據因果關係,可以分為三步。
1.車主車速過快(這是原罪)——2.前剎失靈(前剎製造商的責任)——3.後輪制動車主不會使用(這裡才是爭議焦點,到底是車主責任還是自行車責任)

包括高票答主和法院在內的許多人認為單車的後輪制動不符合相關規定,依據是05年的《自行車安全要求》,其中對於腳閘的描述,我截了圖

可以看到,根據這個規定,自行車的腳閘必須是完全獨立於傳動的,但這個規定是不是合理?
據我所知的腳制動,為倒剎車和固齒兩種。
倒剎車花鼓

這款是禧瑪諾的內七速倒剎花鼓,也是我配置的其中一輛單車所使用的花鼓。禧瑪諾這個牌子,我相信稍微了解一點自行車的人都知道,尤其是在山地車和城市通勤車領域,幾乎所有的低中檔(1k~1w吧,我隨便估的,不科學…)都使用了該品牌的傳動。

這款是sram內二速自動變速倒剎花鼓(應該),原諒我淘寶找的圖,sram也是頂頂有名的傳動品牌,它的內變速在城市通勤車領域使用很廣。
我舉這兩個例子就是想說明,安全條例對於腳閘的限制其實很糟糕。倒剎花鼓以及內變速相對於手閘有其優勢,包括不易損壞,壽命更長等優點。至於腳剎還是手剎,我認為純粹個人選擇的問題。
因此,我認為該條例這一條是不合理的。
要說不合理,其實遠不止這一條。隨手舉例,該條例規定了自行車必須配備鏈條擋盤

說實話,這玩意兒只有通勤車上才有吧?
以及必須安裝車鈴,沒錯,想像一下你的帥氣公路上面安裝一個車鈴…
當然你們可以說這都是為了城裡的安全,那我無力反駁。
我只想說,時代在進步,這種安全條例只會是自行車發展的阻礙。
綜上,我認為死飛屬於後輪制動的一種,而且也確實有制動的能力(只要會操作),女孩由於自身操作不當導致死亡,與單車本身無關。在換個粗俗的比方,如果不會騎車的人拿了一輛車去騎,摔死了難道怪車???

回到前剎的問題,法院判其定廠家責任的原因在於沒有提供前剎,這樣的單車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咩咩咩?什麼年代了?賣單車必須配備所有零件?法官引用該質量標準不考慮現實情況嗎?自行車在售賣過程中本身就經常有分零件售賣的情況,就不說車架套件什麼的了,就說一下世界最大自行車售賣商家捷安特。如果還沒有變的話,捷安特賣自行車是不提供腳蹬的,233333333~沒錯,沒有腳蹬,需要另行購買,當然大多數人都會直接在捷安特店購買。同樣根據那個質量標準,單車當然要有腳蹬,所以根據那個標準,捷安特的車都是三無產品,手動滑稽。那麼拿這個案子對比一下,本案中的女孩因為後來安裝的前剎損壞(只考慮情況3),卻因此控訴賣家的單車是三無產品;那麼同樣,如果騎車捷安特單車騎行時,因為踏板損壞導致車禍(劣質踏板踩碎其實很正常),是不是可以控告捷安特門店(注意是門店本身,而不是其品牌),2333333333,我想想真的好笑…

可以說該案完全是拋開現實社會狀況,糊塗僧判糊塗案。本案中,正常的邏輯應該是死者家屬控告自行車廠方,自行車有質量問題,廠方通過相關舉證證明質量沒有問題。死者家屬證明女孩的死確實與自行車質量有關(我前面已經分析了,女孩操作不當才是主要責任),如果單車質量卻有問題,法官再劃分責任。我認為,責任的劃分,女孩本身應該佔據7成絕大多數責任(這個數字我主官隨口說的,勿噴)…

其實這個案子就是女孩騎車下坡車速太快剎車不及導致死亡的簡單案子。只是強行帶上死飛這個熱點話題,順帶黑一把死飛吸引眼球罷了。

利益相關:固齒單車愛好者、鋼架愛好者


我只知道小何冤死了
孩子惹誰了
真是的


國家的自行車相關標準一開始有一句話,說的是這個規則只管上路的車,運動自行車可以不受該標準限制。
現在,假設那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死飛,死飛作為運動自行車,不允許上路,但是可以在場地中使用,所以製造者沒有責任。
同理,現在很多平衡車是不被允許上路的,但是作為和旱冰鞋,滑板一類的場地娛樂工具是不受限制的。
類比一下就是,我可以生產菜刀,了沒讓你用菜刀殺人,本該切菜的刀你拿去殺人,那我不應該負責。


噗。。居然沒有一個人答對。。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產品侵權的,消費者可以【選擇】由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這是為了防止銷售者和生產者互相推卸責任,或者找不到生產者的情況發生。


我猜法律沒有禁止生產此車型,因為死飛是賽場專用自行車。
店家賣給普通消費者就違法了。


我感覺同學好可惜,同學借自行車,告訴我怎麼拒絕,(不傷害友情,我大三,別人借車我感覺很難拒絕),貌似藉機動車出問題原車主也有問題,淘寶死飛質量,呵呵,100多就能買到,同學買過,騎過幾次,太危險了,(有答主說,死飛有剎車,那可能我騎的不是死飛,)騎自行車很危險的,頭盔有的人太少,手套也不多,
沒有護具摔一下很危險的,去年我哥把頭磕破了。
手機黨,先碼這麼多,有時間再更


我弱弱的說一句,其實我覺得同學和店主挺冤的,死飛本來就沒剎車,真的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就騎上山,在路途上甚至不會注意到車子沒剎車么?這種性格能平安長到讀大學說不定是靠的主角光環。騎車的下車的都差不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憑自己能力作的死,為什麼要別人來負責?法律上就算了,依法治國唄。


可憐的小何。

這個起訴對象應該將小何改為生產廠家。


題主有沒有看過一部電影叫《失控的陪審團》。雖然英美法系與我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大陸法系有不同,但案例還是可以借鑒的。


我記得看過這個報道 對這位女大學生感到惋惜 首先 她騎的並不是你們口中所謂的死飛 而是一種山寨死飛的倒剎自行車 就前幾年大街上就行的五顏六色的小彩車 所以說每次出事故都是死飛在背鍋 它和死飛是完全不同的
再說責任 我不懂 我的理解 她缺少騎行的安全意識 並且還是騎在危險的山路 而人們的關注點在她的朋友 自行車的生產商 店主


可能是因為起訴的時候就沒列生產廠商?畢竟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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