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豪斯傢具還有專利嗎?

外觀專利的年限是10年,10年後就是公開技術,包豪斯傢具,如包豪斯椅,都已經快上百年了。中國的廠家能任意生產銷售嗎?

2014-9-23問題補充
1.包豪斯傢具指德國包豪斯學校1919/4/1—1933/7的時間段教師和學生所設計的(當然重點還是專利),沒想到國內還有直接取名包豪斯廠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2月27日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網上說到了10年或是20年的期限。就會進入公知領域,供全世界人民無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八號)中沒找到依據。


最好先檢索一下,說不定人家在持續的申請專利,雖然這個牌子上百年了,但他們也會有新的設計出現並申請了外觀設計,如果只是國內生產和銷售,就只需要檢索國內,如果有外銷到外國還要檢索下所在國他是否有申請專利。
最後主要下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區別,你要是用了別人的名號,就是侵犯商標不是專利了。


包豪斯實際上是一種思潮,提倡「form follows function」的實用主義,亦可認為是一種以實用作為主旨的設計理念或風格。通過降低藝術成本、提高藝術的生產效率,「包豪斯」追求建築或設計在其功能、技術上的最大經濟效益。

知識產權的法律並不保護設計理念,其保護的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智力成果。我國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限於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不論生產哪一種「包豪斯傢具」,均需注意的是,該產品的設計是否與他人已經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相同。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因而在進行生產、銷售前,應進行專業、全面的專利檢索,以避免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期十年。當專利的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項專利。如果是在專利有效期內,被控侵權人能夠提出證據證實該設計已經屬於現有設計,即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亦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另外,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一款根據包豪斯理念設計出來的傢具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至少應滿足:
1)系屬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 不屬於現有設計;
3)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4) 不屬於我國專利法第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一旦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專利訴訟中,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樓主第42條就是赤裸裸的依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沙發、傢具不懂,但是我國專利局是成立在1985年,也就是說,1985年前,沒有可能獲得我國專利保護。樓主提到1933年,怎麼可能在我國得到保護呢。隨便用就是了。


如果專利到期,任何人都可以隨便用,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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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包豪斯時期的傢具,我個人的概念是一個特定時間段的,持續時間並不長,包豪斯學校的時間本身就不長,1919-1933-年左右的樣子,14年。師生不過1200人。但很多人說包豪斯的傢具會把時間延伸到20世紀50-60年代,其實很多已經是國際主義運動的產物了。

產品通常包括版權和專利,但據我所知肯定都不是10年,50-80年不等。包豪斯和北歐那個時期的傢具很多已經過期了。

我的理解是版權是可以購買的,比如設計師擁有專利,版權給某個製造或銷售商製作銷售,設計師收取版權費。版權可以出售給多家也可以獨家。比如說北歐設計師Wegner的很多傢具設計專利都在不同的傢具公司手上。

關鍵在於專利,傢具設計的外觀和結構專利,一旦申請,就是具有唯一性。任何廠家或者設計師都不能做相同的東西。這是「山寨」與正版的核心差別,也是主要衝突。如果獲得了版權就不叫山寨,但不擁有專利權,也就是只有設計的使用權。

版權和專利過期之後是不是任意公司可以製作和銷售,是否還有其他的法律條規限定,我並不清楚,呃,沒有研究,也從沒想過去做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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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補充了,我也補充下吧。。。
國內外的法規不一樣,另外。。。不同時期的法規也不一樣。
PS:其實直接叫包豪斯的廠家,這個也是搞笑的事情,而且還有叫包豪斯設計公司的,還有叫洛可可設計公司的,還有叫多少(由密斯的Less is More而來)的。
這都沒有什麼。
你知道,其實在德國,離包豪斯德紹時期校址幾公里的地方,有一個非常大的建材市場也叫「包豪斯」。前去參觀包豪斯校址的都被誤導了。


我來補充一下,具體懶得去給你做檢索啊。
專利法確實規定外觀設計保保護期10年(從申請日起),
但是,既然國內有廠商叫包豪斯(不管這有多矬),那麼估計他也申請過專利,而且很可能就是用百年前的包豪斯的設計申請的專利(真的是很有可能啊,這樣無恥的企業多了去了)。
在這裡我們假定包豪斯(指廠商)或者包窮斯啥的廠商有相關的專利啊,而且已經授權了(授權可能性很大啊)。
題主想自己做包豪斯傢具,還是有風險的,如果做大了估計會被提起侵權訴訟(不管這個專利有多麼不應該被授權,現在他確實是存在專利權的)。題主首先要提前準備好這個設計是現有設計的證據材料,比如一些家居設計的教科書啊或者之類的,到時如果有法律糾紛就去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 。
當然題主可能也發現了,既然別人能申請這麼挫的專利,我也能啊,自己拿個百年前的設計隨便改改,然後去申請個外觀設計,還能唬住顧客啊。作為IP業內人士,本人是極其鄙視這樣的行為,我可沒暗示題主這樣做。


國內那家叫做THEBHS 的傢具品牌目前活著好好的


謝謝邀請。包豪斯傢具的外觀特徵已經成為家具行業外觀設計的經典元素,將這些元素融入自己的設計理念中,形成自己獨特的設計風格。而只要自身的設計符合專利法的三性及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我認為是可以的。


大部分經典的包豪斯風格傢具比如這兩個

都是Thonet最早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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