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里是否有「強制許可」,他們在「強制許可」方面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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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實施權包括:
1.不實施的情形的裁定
專利發明在日本國內連續三年未進行適當處置,想實施該專利發明的第三者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協議不成,可向特許廳請求實施的裁定,此稱為強制實施權。(中國新專利法之普通強制許可情形,稍有差別)
2.針對自己的專利發明的實施的裁定
自己的專利發明系屬於利用他人的發明所進行的改良發明,此情形未取得先申請的基本發明的專利權人的許諾不能實施自己的發明。如果想實施自己的專利發明者在與先申請的基本發明的專利權人進行協議不成下,可向特許廳請求實施的裁定。(交叉許可)
3.針對公共利益的裁定
針對公共利益的實施許諾,若與專利權人進行協議不成,必要時可向經濟產業大臣請求實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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