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民間救助相對於官方組織的優勢和劣勢是什麼?有哪些有效的救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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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把「民間救助」理解為非政府組織(NGO)或基層的社會小組,「政府組織」理解為疾控中心等衛生政府部門。

先說一下優點。
本人在工作的這些年裡曾經跳過幾次槽,從疾控中心到皮防所再到NGO,唯一不變的是工作內容:艾滋病防治,也逐漸的在艾滋病防治領域裡越來越專註高危人群的干預。然後發現,對比疾控中心,社會組織在艾滋病干預工作中確實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而這些優勢,往往產自艾滋病在群眾意識中的「特殊性」。很多人的固有思維給艾滋病感染者貼上「性亂」、「毒癮犯」、「同性戀」等標籤,殊不知其實一部分感染者都是生活中循規蹈矩的人,ta們在對伴侶健康情況不知情的情況下,也許通過一次無保護措施的性交就中招了。但正因為這些思維標籤,使得人們對艾滋病更加敏感,更加不願意麵對這個疾病,從而隱藏自己,逃避衛生部門的檢測、隨訪。而NGO或社會小組相對衛生部門來說更容易為民眾接受,所以能比較深入的接觸一些衛生部門和一般群眾難以接觸的社會特殊人群或者邊緣人群,並取得其信任,進而更容易對其進行干預與關懷服務。

劣勢方面。
首先是經費的問題,NGO或小組的運營離不開經費,但由於它們大多規模較小,籌資能力弱渠道少,限制了它們的經費主要靠國際機構、國際社會組織及各級政府部門的資金支持,而往往爭取此類資金的NGO或小組比較多,競爭性大,門檻較高等因素,影響它們的生存和發展。

然後技術及資質問題。NGO或小組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外展干預、關懷救助等領域,對相關的醫學理論或技術有一定的要求。譬如起碼熟悉艾滋病的病因、臨床表現、如何預防、診斷、治療、心理輔導、風險評估等。如果涉及到諮詢檢測工作的,必須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醫護人員執行。

再而政策法律法規等問題。對於NGO,國家採取雙重管理體制,必須有一個登記管理機關和一個業務主管單位兩個部門來管理。但針對NGO的人員隊伍資質及業務職能範圍,尚未有比較針對性的指導文件。對於組織在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如引起糾紛、職業暴露等,也尚未有保護處理文件。

說到尾,在艾滋病防治領域,政府和NGO或小組等社會力量其實組成一個互補互贏的關係。政府無法深入干預的,NGO或小組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參與其中,深入開展長期持續性的工作。為此政府可通過資金支持、能力培訓及督導檢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它們支持和提升。


程帥帥的借葯平台和他從泰國幫忙代購藥品。

我是從白岩松主持的新聞周刊上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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