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大學生因寢室衛生不合格而被退學,學校可以這樣做么?
首先,感謝各位給予了回答。
其次我也為這個語言含糊不清的問題和下面我同樣混亂的追加修改道歉。這事兒真的是發生在兩個逗比之間的對話,具體的聊天記錄被誤清空,但大致的過程是這樣,我把題中的那個鏈接發給了朋友看,朋友說他們學校也差不多,准軍事化管理嘛。我說如果碰上我這種不愛疊被子的人被查到咋辦?朋友就說了,那就把你被子丟出去。一來二去的就回到了問題中的場景了。我個人覺得有些...怎麼說呢,有點氣不過,學生就要被你這樣管教?憑什麼因為寢室內務整理的不好,就要被你把被子丟出去,還被以不服從老師管教的說法來被通報,甚至勸退?學生的權利在哪裡?就這樣跑來這裡問了這麼個問題。其實由此衍生出另外的問題:加入真的被中途退學了,那學生交的學費是否會退還給學生呢?
愚以為,除一些公費的、保送的人才以外,自費上大學的學生,其實是和學校建立了一種合同關係,當這個關係因某些原因(如退學和被退學)解除了,那是否可以視作合同的終止呢?所交的學費是否應該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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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題實在是太標題黨了,看過下面朋友們的回答,決定還是加上「如果」二字,以免真的造成一些誤解。另外,俺以畢業多年,這個問題真的只是源於這條新聞和之後的一系列談話,不過問題還是那樣,如果真的發生了,在什麼考勤啊、成績啊,都說的過去的情況下,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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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有些標題黨了,這個問題源自於一條新聞:新生吐槽瀋陽工程學院 疊好的被子白天不許蓋,我把這條新聞發給了同為大學導員的朋友,他給我的回答讓我很是驚訝!事件假設的前提是這樣。
我個人不喜歡疊被子(相信一部分大學男生也是這樣),導員來檢查,覺得很不好,而且是屬於「慣犯」,就一怒之下,把被子給丟了出去。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對我個人的一種侵犯,我要求導員把被子給撿回來,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導員拒絕,那我把這件事上報給院校領導(反正也不怕鬧大)
導員說:你愛告就去告,反正到最後還是返還到我這裡來解決,我還治不了你?直接給你開單子,說你不聽從老師管教,找院領導簽字,退學。就算不簽,還有別的招兒治你,什麼上課遲到早退睡覺,總之是一切看來是故意找茬的行為。
好,既然這樣,就是不想好好解決的態度了啊,其實現在網路媒體這麼發達,咱也不是怕事兒大的人。各種網上曝光啊,也算是因為寢室不疊被而被退學的第一人吧。
然後談話就這樣中斷了,因為誰也爭不出個結論,所以來這裡問問更專業的人士了。
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學校是否有權利讓學生退學?學生該如何合理維權?
題主,高校對於退學處分有嚴格的處理流程和適用範圍,不能輕易使用。即使按校規決定了處分,學生也可以提出投訴甚至訴訟。發動搜索引擎,我們可以找到不計其數的關於學生「教育權」的訴訟案例。作為輔導員,雖然在學生面前有一定威信,但在學校的管理體系中只是基層,學生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其工作考核。學生如果被侵權,可以向校學生工作部門投訴。你是在消費,他是在工作,他比你脆弱。他找你茬,你也可以找他茬——評獎不公、言語恐嚇、侮辱行為等,對於輔導員都是嚴重的工作失誤。大學生是一個受學校、 受社會呵護的群體,如果輔導員一年受幾次投訴,或者鬧出新聞事件,恐怕學校也不會讓他好受。你如果有理有據,就可以據理力爭,講出道理來,拿出氣勢來。下面講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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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的時候,我們學校有位同學考試作弊被抓。當時正處於該學院「嚴打」作弊期間,這位同學平時表現不好,跟輔導員關係很差。當時學院的意思是上報學校,勸退或留校察看。後來,這位同學的父親來了,非常鎮定,聽罷老師的介紹,淡淡地說:「你們說我兒子作弊,證據呢?」
幸好當時的大考場是有監控的,調出來給他父親看,他父親淡淡地說:「作弊就要開除,這是哪裡的規矩,有書面文件嗎?」
老師們趕緊將通知文件拿出來給他看,這位父親又淡淡地說:「這是今年的新規定,有沒有通知到學生本人,有我兒子的閱簽記錄嗎?」
老師們立刻傻眼,這位父親繼續說:「你們這份加重處罰的新規定,有沒有經過學校審核,作為部管高校,有沒有上報教育部,合不合法?」
老師們繼續傻眼,這位父親開始拍桌子:「肆意更改校規,不經主管部門審核,不通知到學生本人,學院就敢決定開除?這裡還有沒有人權!還是不是社會主義!」他緊緊抓著那份文件說:「你們不報,我倒是要給你們報到教育部去!我要看看,你們這樣做合不合法!還有沒有人能管你們的院長、書記!」
最後,該學院說,算了,何必跟這樣的人死磕。該學生僅受口頭警告,免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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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樣講,不是教年輕人去衝擊學校或社會的制度。制度定出來,大家要自覺去遵守。我是希望他們面不公平制度時,能有膽「負隅頑抗」,為自己贏得迴旋的機會。現在面對學校是如此,將來面對企業、面對行政部門時也是如此。
3月18日中午的補充:
我明確贊同 @魏立乾 的這則答案,我點了贊和感謝,雖然他反對我。我要說明幾點。我講的這個故事是真實的,他都快被勸退了,那麼做是唯一的出路。從我自己來講,雖然我一直是非常乖的學生、員工和公民,但如果我被逼到這份上,我也會大鬧,這是關係我一輩子的事。但我非常贊同@魏立乾 的說法,認同「將淡化的事情激化是缺德」,認同「不做麻煩製造者」的說法。一個良好的人際網路,和諧的師生關係,能在學習和生活中幫自己很多。讓我們回到題主本來的問題上,並假設尚未面臨退學的威脅。如果是我,我會樂呵呵地把被子撿回來,拍拍輔導員肩膀說,老師,您看您這是幹嘛呢,我以後一定注意,您別生氣了,我請您吃個飯。
3月18日下午的補充:
我舉一位學生靠無賴手段從作弊處分中逃脫的例子,不是鼓勵凡事都胡攪蠻纏,更不是鼓勵作弊,我想大家都能理解這一點。@魏立乾 知友對於「作弊等於學術上的吸毒」的看法我同意,我也眼見過幾位從頂不住誘惑開始作弊到懶得再好好學的例子。可我不同意他「作弊就要認罰」的觀點,這似乎是一種道德上的潔癖。我打個過分的比方——罪犯都可以靠立功表現減刑,判完了可以上訴,服刑時發現有利證據還可以改判——一個學生,何苦為難自己。如果這位同學的家庭一貫胡攪蠻纏,這一次僥倖逃脫後染上偷懶的「毒癮」,那麼總有一天現實會教訓他;如果這是一個明理的家長,在認錯悔過無效後的背水一戰,回家狠打一頓讓孩子長了記性,以後這個孩子能走向成功也說不定。誰年輕時能不犯錯呢?
明確地說,學校不可以這麼做。
僅僅因為宿舍衛生不合格,學校就要讓學生退學,就好像偷一個包子而要被槍斃一樣,是很不妥當的,任何法律法規都不會支持。
學校要開除學生,哪怕起因就是因為宿舍衛生問題,理由也不會這麼寫出來的。
但是,如果從不講衛生,讓同學厭惡,讓輔導員厭惡,讓院系領導厭惡,那麼最終肯定要受到報應的,穿小鞋是必然的事情,畢竟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個的普通人,而不是一堆機器,更不是一群孔夫子。
小小的桀驁不馴,也許你會佔上風,但是挑戰規則最終帶來的將是更嚴重的後果。我其實一直不大明白為什麼國內的老師和學生都把檢查內務看做理所應當的事……我們也是付了租金的啊,房間使用權是我們的沒錯吧,要是在外面租個房子,房東時不時跑過來檢查一下租客被子疊沒疊好,難道不會被亂棍打出去?檢查一下初中高中小孩子的宿舍也許還說得過去,可大學生基本都是成年人了,就因為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里就沒隱私也沒人權?這樣做真的合適么……
真奇葩,不管有沒有不疊被子或者不停管教這種奇葩校規,單他扔你被子這事足以讓他受到處分,這樣的人就是教師隊伍里的渣滓
基本上除了考試掛科,打架啥的,宿管都是狗屎,不用理他們。
可以參考行政法上的一個著名案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
案情介紹: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註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註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複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複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校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準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法院最後支持了原告田永的部分訴訟請求,對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沒有支持,理由如下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範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註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註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施,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請原諒我偷懶直接複製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這個案例開創了法律保護高校受教育權的先河,將學校對學生的管理納入行政法調整的範疇之中,確立了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越權無效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具體表現在本案中就是對田永的處分決定未送達至田某即產生效力瑕疵;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的處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所授權的範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超過部分自然無效;對於田永之後仍舊以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的名義開展各項活動並參加了論文答辯,對其信賴利益應予保護。
此後的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也跟隨了這一判決,由於學位評定委員會沒有半數反對授予博士學位(16人,6票贊成,7票反對,3票棄權)和未聽取申訴也未送達書面通知,影響了劉燕文申訴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故法院撤銷了該決定。
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得到制度保障。
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學生有下節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復學申請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除了以上的幾種情況,學校均無權開除學生,學生擁有法律所賦予的申訴權,除可以向學校申訴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尋求救濟
處理這種問題必須抓住一點,不要給對方思考的機會,每個行動都要略超出對方的預期。這種做法的好處除了讓對方每次都陷入思維混亂以外,可以讓不明真相的人認為這個導員可能真的做了很過分的事情,要不然學生怎麼會反應這麼強烈。
我處理這類事情的方法會是,不向對方提任何要求,直接報警(因為破壞個人財產的確歸警察管但你違反校規不歸警察管,找對管事的人很關鍵)。報警前不要跟他協商。你給他出題,而不是他給你出題。他在短時間內必然是思維混亂的,他不知道自己的問題有多嚴重。他嘴硬的話你就冷笑,說「你啥都別說,等警察來處理。」
時間長了,他會緩過勁,所以這個過程你不能不說話,但說法的方式是用激將法把他的思維推進死胡同。比如用輕蔑的口氣說「這事反正等警察來處理,不過你要是現在認個慫,一會等警察來了當面處理你再認個錯就完事了,你要tm不給我撿回去,我鐵定讓你進派出所處理。」一定要帶侮辱性,不要給他反悔的機會。
然後進一步侮辱他,比如說「你知道學生是怎麼看你們這些導員的嗎?領導的走狗而已。你以為你們當導員很光彩?」這句話是讓他後面無法用平等的方式跟你協商。
一定要讓對方憤怒,這樣局面就完全在你的掌控中,因為你占理。
對方的思維必然是混亂的,如果他想走,那最好,你就動手(前提是你力氣比他大),這個會超出他的預期。不要怕事情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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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怎麼收場,你不用擔心,你可以先發制人,直接找他的上級說要他調崗,因為他揚言要報復(前提是警察的處理對你有利,你可以直接拿這個說事。至於怎麼讓警察的處理對你有利,這完全是你說話的技巧。先要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樣警察沒法說你,但是不疊被子的事又不歸警察管。然後要捧著警察讓他覺得自己應該有足夠的正義感來處理那廝,但是要及早暗示警察的處理一定要輕,只要道個歉就行。)。不管他有沒有揚言,你都得這麼說。
你知道,手裡有權的也怕橫的。他作為一個導員,整天招惹你對他沒任何好處。
不要認為他們心胸狹隘肯定會報復,這類人,既然願意做學校的走狗,肯定不會把自己的人格看得那麼高。他們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尤其是你先做好了輿論工作,他再來找你的茬,到哪裡都說不過去。
至於對方來陰的,你必須更陰。比如當著很多其它學生的面說「你上次的事管我要200塊錢我不給你你就報復是吧。」你得知道這句話在學校裡面能傳得多快,你潑一次髒水,他一年都洗不幹凈,而學校裡面的工作人員,最怕的就是這個,因為學校里的人至少表面上道德不能有問題。只要你敢開口說這句話,對方100%不敢再找你茬。
原則就是,對方在處理事情的時候有自己發揮的灰色地帶,這種灰色地帶是雙刃劍,你一定要在這個地帶掌握主動。同時讓他知道你流氓起來比他還流氓。
當然 這個方法最關鍵是你必須清楚裡面每個角色的心態和他們的弱點(最大的弱點就是學校的人表面上不能有道德問題)。要拉攏一部分,打擊一部分。同時要給所有的方面一個最後處理問題的台階。要有同時當綿羊和狼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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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學校會罩著自己的走狗
但是你知道嗎,走狗不給力,在外面丟了人,在主子面前就會變成一條無能的走狗。如果對付一個普通學生都要尋求其它人幫助,這得是多沒用?每個走狗也會怕自己在組織裡面地位降低的。
所以,只要你夠狠,對方也怕你。
「新生吐槽瀋陽工程學院 疊好的被子白天不許蓋」
我咋么覺得這個舉措不是說為了宿舍衛生,而是為了讓學生不在宿舍睡覺,多花點時間學習呢?。。。
鄙人就是此學校的在校學生。
在我們學校,累計三次未疊被或者拆被就會被通報,但是處罰到此一般就結束了,因為導師大部分不會讓處罰變高。通報的後果就是一學年的評獎評優資格沒了。
而在兩名女生將此事爆料給媒體後,據我所知學校已經對這兩位學生進行了秘密處分。
諷刺的是,雖然我校幾乎九成的學生都對學校的管理制度嗤之以鼻,但是大部分學生在此類事件過後都對這兩位女生表達了不滿甚至辱罵。
可悲。
這個和學校有關吧,「」一流學校抓科研,二流學校抓教學,三舅學校抓內務(早操)。
大一的時候,床鋪上特別亂,大部分時間堆滿了書,磁帶(暴露年齡),電池,被學生會拍照,掛在宣傳欄;得知這個事情我真怒了,想找這幫孫子拚命,走到宣傳欄聽幾個女生議論:"看人家計算機的學生還看古漢語的東西呢,好牛逼啊",怒火一下子就消去了
但是結論不變:與考試作弊不同,是否整潔只涉及習慣,無關道德
這好像不是內務的問題吧。是輔導員權力邊界的問題,還有是不是任坑的問題。
你不疊,被校規罰,是一回事。輔導員把被子扔了,侵犯權力是另一回事。下絆子是更加過分的侵權。
你說我不疊被子,校規罰,ok,我用法規證明你不對。雞無法同鴨講。
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第五節中關於退
學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直接上報教務處,說他人身攻擊,加上威脅。一告一個準,這種工作不講究方法的活該被處理。
讀書最嚴重的一個懲罰是:我在家鄉讀大學,本來每周末要回家的(這是報備過合規的),遇到SARS戒嚴,第三個周末受不了就翻牆出去了,結果晚上點名不在,本來也沒什麼,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是期末我被評了一等獎學金,宿管員行駛了一票否決權,於是我就從正面形象變成了負面形象,當時年輕氣盛還跑去找院書記理論。
現在想起來其實還是我錯了,違規是事實,懲罰是不是過重,很難說,既然有這麼個」一票否決權「,人家使用了也無可厚非。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年輕人的」挫敗感「有時候是寶貴的財富,有時候也可能是負面的刺激,我當時感受的強烈反差非常難熬,好在有諸多良師益友的幫助才恢復,如果運氣差一點或者性格比較極端,可能會比較糟糕。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文化、管理、制度的設置或者溝通上,其實要更加體現關懷。
對於年輕人,」機會「比」挫敗感「更加寶貴。
輔導員有可能是社聘員工,也就是臨時工,匿了~
我覺得這樣子過於嚴格了,只是宿舍衛生不合格而已,又不是什麼傷天害理,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不至於被退學這麼嚴重吧,罰不當罪。
我覺得輔導員還沒這權力
太簡單了騷年,下回你們導員再這樣,直接拿手機給他錄像。錄誰誰傻,然後去教務處投訴他,一投准死
不講衛生是個人生活習慣,按情況而定吧,畢竟誰也不可能夠說個人衛生一定要做多別人滿意。
但是就學校來講,如果大學生太不講衛生而影響到別人及學校形象的話,那麼懲罰是一定要的。再說了,做為大學生你好意思不講衛生嗎?給大學生這三字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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