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殺奶牛不觸犯法律,但是和奶牛發生性關係就是虐待動物了呢?

RT @oakvale5: 今天我在讀reddit的時候看到一哥們兒嚴肅的問:為什麼殺奶牛不觸犯法律,但是和奶牛發生性關係就是虐待動物了呢?看完之後我也迷茫了,是啊,這到底是個什麼邏輯………………


我可以把問題改一下:為什麼故意殺人不一定觸犯法律,而強姦一定觸犯法律?
因為有些故意殺人是有必要(合法)的,比如執行死刑、正當防衛、戰爭中擊殺敵人,或者有些國家的「安樂死」,等等。而強姦,一定是不必要的。

實際上,題目中「殺奶牛」和「強姦奶牛」,與「殺人」和「強姦人」,在立法考慮上,有相當的類似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項目組的相關建議,虐待動物的「虐待」是指:
故意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給動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或者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殺害動物。
因此, 殺死奶牛如果是以殘酷的手段或方式,同樣構成虐待動物。

本質上,絕大部分人能夠理解和接受,在「必要」時剝奪生命權,不論殺人還是殺牛;但很難理解什麼時候是「有必要」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是對人還是對牛。

法律欲保護一種權利,就要禁止一些行為;而禁止了一些行為,就必然會限制某種權利。
對殺人,以不能殺為原則,以能殺為例外;對殺牛,以能殺為原則,以不能殺為例外。這是在兩種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而對強姦,無論其對象是對人還是對牛,都沒有保護的必要,所以可以一概以「禁止」為原則。

註:按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並無動物虐待方面的規定。但如此回答,本題就沒有討論的必要。因此,我是按假設有禁止「虐待動物」的法律規定來答的。


此問題中有兩個問題

殺奶牛 -&> 不觸犯法律
是有條件限制的,
第一,這個奶牛是你自己的財產
第二,殺的必須果決不能拖泥帶水,所以像德國是電擊,目的是讓其直接無痛苦死亡。

與奶牛發生性關係 -&> 虐待動物
首先定義虐待:虐待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虐待是某人對其他人或動物在心理或身體上造成傷害的行為活動。在現代法治社會,嚴重的虐待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可被起訴,並要受到法律懲罰。
強姦對動物在心理或身體上有沒造成傷害?這和每個群體的共同道德標準相關。
這個沒有高低之分,是意識形態方面的認知,可參考動物權利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第一,虐待就是施加痛苦,動物是否能感受到痛苦,是否認定為虐待是由群體的道德標準,意識形態決定的。基本上我個人認為動物是能感受到痛苦的。
第二,強姦是否是種傷害?
第三,虐待動物是否犯罪請參看具體國家法律規定。


答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目前排名第一 @龔偉 的答案讓我感到不快。我並不是動物權利主義者或動物福利主義者,但藉此機會想釐清這方面的一些概念。

個人認為,本問題的本質在於,是否將動物排斥在人類道德體系之外,或者說在何種程度上將動物納入人類道德體系之內。@龔偉 的答案稱,「虐殺或強姦動物,讓部分人心理不適或感覺不爽,而法律為了保護這些人的感受,就禁止這種行為」,且不論此論點有無根據,其出發點僅為「虐殺或強姦動物」導致了何種不良結果,而避談了此種行為本身有無絕對意義上的謬誤。

1. 動物權利主義與動物福利主義

目前世界上對動物權利的保護,主要源自動物解放,即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佔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參與這項運動的人即為動物權利主義者,他們的宗旨是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換句話說,動物應該被當作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在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物」(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

此外,部分動物權利主義的批評者認為儘管從根本上來說,將動物用於食用、娛樂或科學研究沒有什麼錯,但仍應立法保障這些動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觀點被稱為「動物福利」主義而去年11月德國擬立新法、判決人獸交犯法的法律,正是由動物福利主義者所推動,其基本觀點即認為人獸交是對動物的虐待行為,應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新聞:德情色動物園媒介「人獸交」草泥馬最搶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1127/153969/)

目前,在動物權利主義者裡面,仍有很多爭議,比如說,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擁有感知力(能夠自知)的動物應該被區別對待;另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將這種權利推廣到所有動物身上,包括那些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沒有進化出神經系統的動物。但因為生物學中充滿了複雜而多樣的漸變性,按神經生物學來區分,如何判定一個有機體是否屬於應享有權利的「動物」,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標準。

但以下 @龔偉 的觀點,顯然是過分武斷,至少不能為動物權利主義者所接受的:

「對於動物來說,它們無尊嚴無人格,根本不會意識到自己被強姦,連成為強姦受害者的資格都沒有。」

其他獸交禁令:
在香港法例中,獸交乃違法行為,《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L條《獸交》規定:「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2.哲學淵源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的序言中,曾對動物權利的觀念做了簡述,他說人類從動物進化而來,而又不像其他動物那樣「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動物也是有知覺的,「它們同樣應該享有自然賦予的權利,人類有義務維護這一點」,他特別指出「動物有不被虐待的權利」。

現代功利主義學說的奠基人傑里米·邊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動物解放主義的學者之一,他在為擴大動物法律權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講稿中寫道:「這一天終將到來,人類以外的動物們將重獲被人類暴政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從來不應剝奪。」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認為在本質上其他動物與人是一致的,儘管動物缺乏思考能力。儘管他為人類食用動物的行為做出了功利主義的辯解,他仍舊呼籲給予動物道德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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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安江澤 :還是沒有解釋獸交為什麼是虐待動物。

虐待動物是指使動物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的行為。當然「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的概念的難以定義。有的人認為,只有在虐待動物以獲取各人的歡樂的情況下才算是虐待動物,也有的人認為出於其它原因(比如獲取肉或皮毛)也可以出現虐待動物的情況。

本人認為,因動物缺乏表達意願能力及行為能力,法律傾向性保護弱勢群體。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很多動物具有幾歲兒童的智力,可有限度類比。

參:英國男子與寵物狗性交入獄_國際_新聞_中國時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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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答案不改了,排名第一的答案亦有一定道理,但個人認為必須換一種更中肯的說法,比如評論中 @Banana Sonna 提供的參考閱讀:動物權利不是動物的權利 海德沙龍(HeadSalon)。

參考:
【1】動物權利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動物戀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3】虐待動物_百度百科
【4】動物權利不是動物的權利 海德沙龍(HeadSalon)


如果你們真的搜索一下相關舊聞,會發現控訴後來被撤消了,法官的理由是「沒法證明乳牛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了傷害」。

Animal-cruelty charges dropped against Burlington County cop


今天我在讀reddit的時候看到一哥們兒嚴肅的問:為什麼人們不用人性去衡量人,卻用科學、法律、邏輯這些地球人看不懂的詞語來分析人呢?看完之後我也迷茫了,是啊,這到底是個什麼人性………………


這個應該不是為了保護動物。對於動物來說,它們無尊嚴無人格,根本不會意識到自己被強姦,連成為強姦受害者的資格都沒有。

而我一直覺得,用法律保護動物,其實動物無關,歸根結底是保護 :「某些人的感受」。

因為虐殺或強姦動物,讓部分人心理不適或感覺不爽,而法律為了保護這些人的感受,就禁止這種行為。好比過去同性戀也讓很多人心理不爽,舊法律對同性戀處罰就特別嚴厲(如圖靈)。

如果有天,強姦動物不再讓人反感(大家把這當玩笑)的時候,法律才懶得去保護那些被強姦的動物呢。


這個問題本身邏輯不周延,試著回答一下:1、如果奶牛是他人財產,殺奶牛在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2、如果奶牛是自己的財產,但是殺的方式存在「虐殺」的情況,在很多國家也是違法的。這些國家的立法要求不以不人道的方式殺動物,顯然,「虐殺」違法的原因在於「虐」,也就是非人道。3、最後回到提問者可能關注的問題本身:與奶牛性交是否屬於虐待動物呢?一方面,比如在我國,因為沒有關於虐待動物方面的立法,所以這一問題就成為了一個道德領域的問題,也就是在道德層面上來說,與奶牛性交是否違反該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對此的討論,在之前的回答中很多了,不贅述。另一方面,如果在有關於虐待動物立法的國家,且經審判確認與奶牛性交的行為違法,則個人認為法律在此希望保護的實際上是社會公序良俗。至於奶牛是否自願、奶牛感受等,屬於娛樂或者純為辯論提出的角度,與法律無關了。


亂倫或人獸交在不久的將來會被認可嗎?
↑這條問題有些許相似之處,其中的回答和討論可以參考一下


人類社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會形成一套維持這個社會穩定運行的規則,這些規則可能不合邏輯,但是『違背這些規則會讓人感到生理本能的惡性』,這是有遺傳學根據的,在這樣的語境下,有如此的制定法,也不難理解了。


而每天性騷擾奶牛(擠奶)還可以領工資....


請問法律哪一條這樣規定了呢?


違背了人類的性倫理,跟動物無關,法律出發點在於人類社會


因為後者會摧毀人類的倫理道德框架

虐殺只要不超過大眾心理承受範圍,不會傷害到人類的道德體系,
而發生性關係則會觸動人類最敏感的基因倫理道德觀念。

有回答說

萬一奶牛懷孕了,你負責啊~

雖是玩笑,卻能觸動人類心中最深的恐懼,
萬一懷孕了,整個人類需要為此負責。
(當然,目前的科技常識告訴我們這是不可能的,但是恐懼是沒有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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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想指出的是,任何生物存在這個世界上都必然是自私的,「我」的任何行為動機都是一個對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有利或過博弈權衡的結果,任何純粹的道德帝的基因已經在歷史長河中被自然刪除得乾乾淨淨,人類的法律和道德就是為人類本身服務的。

這個答案很殘酷,甚至我認為人類反對虐待動物,也是因為擔心人性的惡的一面被過度激發會反作用於人際關係。
事實上,極端一點,如果這頭牛/狗/猩猩真的與某人相愛了,雙方自願發生了性關係,沒有強迫和任何情感和肉體傷害,並為此歡欣愉悅,按照純粹的道德標準來,這不能算冒犯,但是對當前的「人類的道德」卻是強烈的傷害,被因此定罪在邏輯上也就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了。


貓—— 出自《一直特立獨行的豬》 王小波著

下午,我回家的時候,看到地下室窗口的柵欄上趴著一隻潔白的貓。它好象病了。我朝它走去時,它背對著我,低低的伏在那裡,肚子緊緊的貼著鐵條。我還從來沒有見到過貓會這麼謹小慎微的趴著,爪子緊緊的扒在鐵條上。它渾身都在顫抖,頭輕微的搖動著,耳朵在不停的轉動,好象在追蹤著每一個聲響。
它聽見我的腳步聲,每次我的腳落地都引起它的一陣痙攣。貓怕的厲害,可是它不逃走,也不轉過頭來。風吹過時,它那柔軟的毛打著旋。一隻多麼可愛的貓啊。
我走到它的前面時,才發現有人把它的眼睛挖掉了。在貓咪的小臉上,有兩道鮮紅的窄縫,血還在流,它拚命的往地下縮,好象要把自己埋葬。也許它想自殺?總之,這隻失去眼睛的貓,顯得遲遲疑疑。它再也不敢向前邁出一步,也不敢向後邁出一步。它臉上那兩道鮮紅的窄縫,好象女人塗了口紅的嘴巴。我看了一陣子就回家了。
我回到家裡,家裡空無一人。沒看到那隻貓以前,我覺得很餓,心裡老想著家裡還有一盒點心,可是現在卻一陣陣的泛噁心。此外,我還感到渾身麻木,腦袋裡空空蕩蕩,什麼念頭也沒有。
外邊的天空陰沉沉的,屋裡很黑。但是通往陽台的門打開著,那兒比較明亮。我到陽台上去,往下一看,那隻貓不知什麼時候爬到了柵欄平台的邊上,伸出前爪小心翼翼的往下試探。柵欄平台離地大約有20厘米,比貓的前腿長不了多少。它怎麼也探不到底,於是它趴在那裡久久的試探著,它的爪子就象一隻打水的竹籃。我站在那兒,突然感到一種要從三樓上跳下去的慾望。我回屋去了。
天快黑的時候,我又到陽台上去。在一片淡藍色的朦朧之中,我看見那隻貓還在那裡,它的前爪還在虛空中試探。那道半尺高的平台在那隻貓痛苦的感覺之中一定被當作了一道可怕的深淵。我不知道它為什麼不肯放棄那個痛苦而無望的企圖。後來它昂起頭來,把那鮮血淋林的空眼眶投向天空,張開嘴無聲的慘叫起來,我明白它一定是在哀求貓們的好上帝來解救它。
我小時候也象它一樣,如果打碎了什麼值兩毛錢以上的東西,我害怕會挨一頓毒打,就會把它的碎片再三的捏在一起,在心裡痛苦的慘叫,哀求它會自動長好,甚至還會把碎片用一張舊報紙包好,放在桌子上,遠遠的躲開不去看。我總希望有什麼善神會在我不看的時候把它變成一個好的,但是沒有一次成功。
現在那隻貓也和我小時侯一樣的愚蠢。它那顆白色的小腦袋一上一下的擺動著。正是痛苦叫它無師自通的相信了上帝。
夜裡我睡不著覺,心砰砰直跳,屋裡又黑的叫人害怕。我怎麼也想不出人為什麼要挖掉貓的眼睛。貓不會慘叫嗎?血不會流嗎?貓的眼睛不是清澈的嗎?挖掉一隻之後,不是會有一個血淋林的窟窿嗎?怎麼能再挖掉另一隻呢?因此,人要怎麼才能挖掉貓的眼睛?想的我好幾次乾嘔起來。我從床上爬起來,走到陽台上去。下邊有一盞暗淡無光的路燈,照見平台上那隻貓,它正沿著平台的水泥沿慢慢的爬,不停的伸出它的爪子去試探。它爬到牆邊,小心的蹲起來,用一隻前爪在牆上摸索,然後艱難萬分的轉過身去,象一隻壁虎一樣肚皮貼地地爬回去。它就這麼不停的來回爬。我想這隻貓的世界一定只包含一條窄窄的通道,兩邊是萬丈深淵而兩端是萬丈懸崖,還有原來是眼睛的地方釘著兩把火紅的鐵釺。
凌晨三點鐘,那隻貓在窗前叫,叫的嚇死人的可怕。我用被子包住了腦袋,那慘叫還是一聲聲傳進了耳朵里來。
早上我出去的時,那隻貓還趴在那兒,不停的慘叫,它空眼窩上的血已經幹了,顯得不那麼可怕,可是它凄厲的叫聲把那點好處全抵消了。
那一天我過的提心弔膽。只覺得天地昏沉,世界上有一道鮮紅的傷口迸開了,正在不停的流血。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干出了這件暴行,可是原因不明,而且連一個藉口都沒有。
我只知道有一種現成的藉口,那就是這是貓不是人,不過就是這麼說了,也不能使這個傷口結上一層疤。
下午下班回家的路上,我又想起幾件令人毛骨悚然的事來,什麼割喉管、活埋之類。干這些事情時,都有它的藉口,可是這些藉口全都文不對題,它不能解釋這些暴行本身。
走到那個平台時,我看到那隻貓已經死了,它的屍體被丟到牆角里,顯得比活的時候小的多。我長長的出了一口氣,身上覺得輕鬆了許多。早上我穿了件厚厚的大棉襖,現在頓時覺得熱得不堪。我一邊脫棉襖一邊上樓去,嘴裡大聲吹著口哨。我的未婚妻在家裡等我,弄了好多菜,可是我還覺得不夠,於是我就上街去買啤酒。
我提著兩瓶啤酒回來,路過那個平台時,看到那隻貓的幻影趴在那兒,它的兩隻空眼眶裡還在流著鮮血,可憐的哆嗦著。我感到心驚肉跳,扭開頭躡手躡腳地跑過去。
上樓梯的時候,我猛然想起有一點不對。死去的那隻貓是白色的,可是我看見的那個幻影是只黃貓。走到家門口時,我才想到這又是一隻貓被挖掉了眼珠,於是我的身體劇烈的抖動起來。
我回到家裡,渾身上下迅速地被冷汗浸透了。她問我是怎麼回事。我沒法向她解釋,只能說我不舒服。於是她把我送上床去,加上三床被子,四件大衣。她獨自一人把滿桌菜都吃了,還喝了兩瓶啤酒。
夜裡那隻貓在慘叫,嚇的我魂不附體。我又想起明朝的時候,人們把犯人捆起來,把他的肉一片一片的割下來,割到沒有血的時候,白骨上就流著黃水,而那犯人的眼睛還圓睜著。
以後,那個平台上常常有一隻貓,沒有眼睛,鮮血淋漓。可我總也不能司空見慣。我不能明白這事。人們經過的時候只輕描淡寫的說一聲:「這孩子們,真淘氣。」據說這些貓是他們從郊外捉來的。
我也曾經是個孩子,可我從來也沒起過這種念頭。在單位里我把這件事對大家說,他們聽了以後也那麼說。只有我覺得這件事分外的可怕。於是我就經常和別人說起這件事。他們漸漸的聽膩了。有人對我說:「你這個人真沒味兒。」
昨天晚上,又有一隻貓在平台上慘叫。我徹夜未眠,猛然想到這些事情都不是偶然的,這裡邊自有道理。
當然了,一件這樣頻繁出現的事情肯定不是偶然的,必然有一條規律支配它的出現。人們不會出於一時的衝動就去挖掉貓的眼睛。支配他們的是一種力量。
這種力量也不會單獨的出現,它必然有它的淵源,我竟不知道這淵源在哪裡,可是它必然存在。
可怕的是我居然不能感到這種力量的存在,而大多數人對它已經熟悉了。也許我不了解的不單單是一種力量,而是整整的一個新世界?我已經覺到它的存在,但是我卻不能走進它的大門,因為在我和它之間隔了一道深淵。我就象那隻平台上的瞎貓,遠離人世。
第二天早上,我出去時那一隻貓已經死了。但平台上不會空很久的。我已經打定了主意。
我背著書包,書包里放著一條繩子和一把小刀。我要到動物收購站去買一隻貓來。當我把它的眼睛挖掉送上平台時,我就一切都明白了。
到那個時候,我才真正跨入人世。


發生性關係的前提還有一個是「在牛沒有允許的情況下」。
另外,被殺死不可怕,被噁心到更可怕。


法律有問題,不怪你不理解。


我覺得不應該事這個罪名吧,畢竟你不能確定你知道或是了解動物的感受,所以同動物發生性關係應該是考慮到對社會影響才對啊。比如與其發生關係後,對身邊環境與風氣造成的影響,或是周圍人們因此產生噁心感什麼的。所以關於虐待動物的罪名,能給個鏈接什麼的么...


「虐待動物」應該沒有入刑律吧,所以兩者可比性不高。


士可殺不可辱 ...


這算是某種解釋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165801/answer/14190420
簡而言之,如果你做的事情會令某些人感到噁心,他們就會來阻止你- -
阻止人類和奶牛發生關係比阻止人類吃牛肉合乎邏輯多了不是么- -

好吧,上面那個鏈接就是我回答的。
但我真不想把這麼三俗的問題放在首頁,於是可恥的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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