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p站「轉載作品必須標註作者ID」的規定?

rt,很多時候,即使是在貼吧發圖,因為不知道id,所以沒有標註,也會被噴。
但這是不是在過度擴大原作者的權益?


我不覺得你動動手指用用搜索引擎找出作者id比人家花幾個小時甚至幾天幾個月畫一張畫費事,這不叫過度擴大作者權益,作者本來就擁有那些權益,作者擁有使用他作品的一切權益,除非他要把他畫的畫印在你屁股上。


如果仔細閱讀了問題附圖的話,未經允許進行轉載都是不對的。
所以加 id 算是[雖然還是不對但是比完全不說明好一點點的行為]
當然你加了 id 之後也方便有些人直接找原圖和畫師來舔,這說不定也是不加 id 被噴的理由 :(

當然我能理解有一張圖但是找不到出處的痛苦,誰叫最好用的搜索引擎是一個不存在的網站呢。但是這和創作者創造的痛苦比不算什麼。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9月9日)
            1896年5月4日於巴黎補充,
           1908年11月13日於柏林修訂,
           1914年3月20日於伯爾尼補充,
            1928年6月2日於羅馬修訂,
          1948年6月26日於布魯塞爾修訂,
          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修訂,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
第二條 一、「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及其他著作;講課、演講、講道及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及啞劇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或以電影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及版畫;攝影作品及以與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插圖、地圖;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及造型作品。
第三條
  一、根據本公約,
  a)為本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應受到保護;
第六條之二
  一、不受作者財產權的影響,甚至在上述財產權轉讓之後,作者仍保有主張對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權利,並享有反對對上述作品進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損於作者聲譽的其他損害的權利。

中國和日本都是該公約成員國,其他廢話我就不再說了。


你在QQ群里把P站圖當表情用沒人會噴你,你在某些貼吧論壇里不帶ID轉載就要被噴(一般帶了ID就沒人噴了,不管你有沒有經過原作者允許,大部分貼吧不會在意這種事情),這種現象挺有意思的,誰有興趣我們可以討論一下原因。

禁止他人轉載自己的作品,這是每個人的正常權利,這點應該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對於pixiv這種網站,本身上面的二次創作作品就容易受到版權方舉報/警告,這樣的作品以法律為依據禁止他人轉載其實是說不過去的。
要不要轉載二次創作的P站圖,主要是看你尊不尊重P站的規定和圖片作者的意願,沒有法律能阻止你。
總之「著作權的定義」「版權意識如何如何薄弱」和題主要問的問題是沒什麼太大關係的。

另外再說說本人對於」禁止轉載「的看法,我覺得標明禁止轉載、禁止用於商業用途或者禁止未經允許轉載這樣的做法非常愚蠢。
愚蠢並不體現在目的上,而體現在手段和結果。
這幾句話充滿了無力感。
幾個短句沒有辦法解決任何問題,你的圖還是在各種網站滿天飛,該盜圖的還是盜圖,該印成書的JS還是印成書。
特別是」禁止未經允許轉載「這一條
你如果同意別人能夠經你允許再轉載,那標明「禁止未經允許轉載」就毫無意義,你得不到任何利益,也不可能審核他們到底轉載到哪裡有沒有標名作者,還要每天回復很多人「可以「。
「禁止未經允許轉載」既無法保護那些不願意被轉載的畫師的利益,還限制了那些希望自己作品被更多人看到的畫師的權利,恕我難以理解這個規定。
這種沒有辦法達成目的的手段,早就應該改變了,僅僅標明」禁止轉載「只是自娛自樂的行為藝術。


按照法律來說,不管你標註不標註作者ID,轉載都是非法的。「轉載作品必須標註作者ID」這個潛規則本身就是對作者權益的縮小,更不用說擴大。

以及從我的經驗來看,在貼吧,「轉載作品必須標註作者ID」也沒要求那麼嚴,一般來說只要你沒有暗示這是自己的作品,很少有人會說你什麼,除非:

①你在p站相關的貼吧上瞎發圖。不過這個確實不對,沒人管你侵權不代表你可以到人家家門口侵權。

②你是樓主。畢竟發帖和回復不同,回復傾向於社交,而發帖傾向於創作。在創作中引用其他人的作品還不予標註,確實有點說不過去。不過,專門的圖樓一般不會被噴,如果是在自己的作品中用到圖比如拿圖做小說人設什麼的,就算找不到作者,標註一句「圖片來自網路」也很少有人會噴的。

③涉及商業利益。比如印同人本來賣或者當商業小說的封面什麼的,這個真不行,標註了也不行。

總的來說,「轉載作品必須標註作者ID」這個規定應該有它的範圍限制(情理上的應該而不是法律上的應該),你只籠統地說「很多時候」,我們也不知道是你的行為不合適還是他們的標準太高(當然,這個「太高」也是相對的,至少比法律要求低)。

而正面回答你的標題的話,我的看法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①②③),這個規定是合理的,而在另一些情況下(看見求圖貼進去發幾張圖之類的),這個規定是可以放寬的。


署名權是作者的基本權利,並不是在擴大作者權利。
哪,文章也好、圖片也好、軟體代碼也好,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概念,那就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咯,那麼作者就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哦,著作權里包括署名權,就是作者向外界告知這個東西是我創作(寫/畫/碼)的權利,這和你拿作品用於什麼用途(指是否是商業用途)是沒有關係的。
另外,作者署什麼樣的名,是作者可以自己決定的,就像現在很多漫畫作者署名留的都不是自己的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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