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商、媒體、商業平台要在多大程度上為其平台內的侵權內容負責?

一般可能涉及到的情況有哪些?處置方法如何?

本題已加入知乎圓桌 ?「我遇到了網路侵權」 ,更多「法律」討論歡迎關注。


網路服務提供商、媒體、商業平台在我國有個專有名詞,它們一般被稱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從互聯網經運營的角度來說,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服務但自己並不產生內容,照理來說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純粹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一般是免除賠償責任的,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僅承擔停止侵害(斷開鏈接、停止推送、停止銷售)的責任,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此我們可以稱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

但是,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一旦逾越了「提供服務」的邊界,即自己參與了提供內容的過程,或者教唆用戶侵權,或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即有可能構成侵權。比如,某網路論壇的用戶在新發布的帖子里上傳了正在上映的電影視頻,點擊者眾多。網路論壇的經營者為提高論壇的訪問量,將該帖子「置頂」、「高亮」並放在論壇首頁。在這個過程中,論壇經營者的角色已不僅僅是提供「網路論壇」服務了,它對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了「選擇」、「編輯」。由此可以推斷論壇的經營者了解用戶上傳的內容。從一個理性人的價值觀來判斷,一部正在上映的電影,影片的版權人是不可能允許他人在網路上傳播電影視頻的,因此可以合理推斷論壇的經營者明知道用戶上傳的內容是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在這種情況下,論壇經營者反而以「置頂」、 「高亮」的方式讓更多的人獲取侵權的內容,其存在過錯、幫助用戶侵權的情形是顯而易見的,不能夠再適用避風港原則。

以上的內容系網路服務提供者牽涉著作權案件,如牽涉其他類型案件,比如微博用戶發表的微博侵害他人名譽權,電商平台的商家銷售侵害商標權、專利權的產品時,亦可以類推適用。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接到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通知,應當審核權利通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要件,如果符合則及時斷開鏈接或停止銷售,並及時通知提供內容的用戶或商家。後續的事情則由權利人、用戶、商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人民法院必要時會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參與訴訟。

以下點評來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個人認為比較其說法很有借鑒意義,供參考!

【案情】2011年11月,作家吳雪嵐(筆名流瀲紫)將其作品《後宮甄嬛傳》全球範圍內的數字版權專有使用權授予中文在線公司。授權期限為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中文在線公司發現,2012年2月1日,在178遊戲網Apple粉絲站下的ePub電子書區,版主「用手抓痒痒」發布了名為「後宮-甄嬛傳/流瀲紫著」的帖子,該帖附有下載鏈接並對該書進行了介紹。普通用戶身份通過註冊後登錄ePub電子書區,點擊上述下載鏈接即可直接下載《後宮甄嬛傳》的電子書。

  中文在線公司認為智珠網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招募的論壇版主提供《後宮甄嬛傳》電子書下載服務,嚴重侵犯了該公司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給其造成嚴重損失。故訴至朝陽法院,請求判令178遊戲網運營方智珠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刪除涉案作品內容,同時索賠經濟損失16萬餘元。
智珠網公司辯稱,該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後宮甄嬛傳》由版主上傳,其行為並非該公司行為。該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無法對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逐條審核,且公司無版權審核義務,故該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審判】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版主權利可以確定是智珠網公司經過審查後授予的,上述給予版主的相應權利以及提供資源獎勵的方式,實質上會誘導、鼓勵網路用戶來實施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智珠網公司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朝陽法院一審認定智珠網公司構成教唆侵權,判賠中文在線公司4萬餘元。

【評價】現代社會,網路已經成為人們獲取資訊信息的主要工具,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對於建立健康的互聯網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權利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系我國法院首次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教唆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也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判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教唆侵權責任的首次嘗試,具有創新性意義。該案審理的關鍵難點在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教唆侵權的主觀過錯判斷,法院考慮到涉案作品《甄嬛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論壇屬於專門用於電子圖書分享的論壇、涉案侵權內容的發布者為版主、版主將含有相關侵權內容的帖子曾經進行過高亮設置以及論壇版規中有鼓勵發布資源的內容卻並未對版主可能實施的侵權行為設置有合理的預防措施等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智珠網公司在涉案作品的傳播上構成了教唆侵權行為,該案件的審理思路對於今後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並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若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放任網路用戶發布明顯對譚人名譽造成侵權的言論,未盡到法定的注意、審核義務,則應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謝謝邀請。

網路服務提供商、媒體、商業平台需要對其平台內侵權內容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可能包括:事前審核(一般的注意義務);事後審查(謹慎的注意義務);停止侵害(有效通知-及時刪除的法定義務);消除影響(減損義務);賠償損失(補償義務)。

分述如下。

1、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相區別,一般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服務,不提供圖片、文字、視頻等內容。而網路媒體、商業平台,則一般屬於網路內容提供者。

按此區分,他們對於其平台內的侵權內容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能否主張適用「避風港」原則,進而免除賠償責任的可能。(《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a 網路服務提供商對侵權內容負責的情況,舉例:

韓寒起訴百度公司(網路服務提供商),要求賠償、關閉百度文庫,原告索賠的請求獲判決支持,其餘訴請駁回。

b 新聞網站、論壇、微博、博客、微信公眾號等網路媒體(自媒體),直接提供、展示作品內容,則應該承擔相對較高的注意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對其平台內的侵權內容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c 應該注意到,在亞洲最大的網上交易平台內,存在著多如牛毛的侵權內容,該平台要不要負責?多大程度上負責?

肯定要承擔責任。

商業平台應負責做好准入管理、守法經營的倡導與提示、構建高效通暢的侵權投訴渠道、及時核實調處糾紛、斷開侵權鏈接、刪除侵權內容直至與侵權內容的來源方一道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根據主觀過錯的程度(侵權的參與程度)不同,負責的程度也不同

2、侵權內容對應的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體來講可能包括:侵犯著作權(網路信息傳播權)、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譽(商業詆毀);侵犯名譽權、侵犯隱私權;侵犯肖像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等。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由有:刪除侵權內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


第一步、界定網路服務性質

如系內容服務提供者,侵權事實可以直接認定。如系技術服務提供者(舉證責任倒置),則根據過錯、利益平衡原則、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進一步認定。


第二步、網路服務者應知侵權事實

原則上,不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侵權行為主動進行了審查,或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在持續。但存在以下例外情況:

1、 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2、與內容傳播者,有合作關係;

3、 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 等特別運營方式;

4、對侵權內容明顯可控;

5、對侵權內容進行了人工編輯或推介;

6、權利人有效通知了網路服務者。


第三步、網路服務者侵權性質認定

網路服務者承擔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合法性」審查義務,並應在侵權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採取必要措施。在實踐中,則根據服務類型、侵權內容、知名度等特定情況進行認定。最終確定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或連帶承擔侵權責任。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微博紅人 @silver是水果味兒的 抄襲飯否網友事件?
購買付費軟體被同事認為是不可理喻怎麼破?
版權問題:用作視頻的背景音樂應如何選擇不會觸及侵犯版權?

TAG:法律 | 侵權 | 互聯網版權 | 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