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為何不能與成年人相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是什麼?
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現在有如下的疑問:
1. 此部法律的目的是什麼,是保護未成年人不被他人侵害,還是保護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權利?
2. 如果僅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不被他人侵害,是否可以如此原則立法,即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要重判,同時未成年人對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按照與成年人同樣標準量刑。如此即為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安全,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個人的一點看法,即認為法律是保護個人不受他人侵害,而不是保護部分人侵害他人的權力。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這個沒錯。原因是這個群體確實需要特殊保護。
刑法中規定一定年齡以下不負或者減輕刑事責任,是因為他們不具備相應的辨識或控制能力,不是為了保護他們侵害別人的權利。精神病人的情況類似。
就僅僅針對刑法方面的回答。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如果不認同,歡迎自己開答案論證。
我【個人】理解,題主對於未成年人明明實行了與成年人相同的犯罪行為,甚至有些時候行為比成年人更為惡劣,為什麼處罰的卻比成年人低,甚至有些不做犯罪處理,這樣的行為是否公平?
題主的疑問是從犯罪的客觀方面出發的,即犯罪行為犯罪結果,但是要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並且加以處罰,只是具有行為是僅僅不夠的,還需要有相應的主觀上面的罪過,故意或者過失,一定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無罪過則無犯罪,所說的就是這種情況,而主觀罪過的大小,對於犯罪定罪和量刑都為極為重要的意義。舉個栗子,都是開車把人撞死了。A是對受害人心存不滿,惡意尋仇,B是交通意外,C是受害人碰瓷,往車下躺,來不及剎車,撞死人了。主觀罪過不一樣,哪怕行為甚至結果都一樣,夠不構成犯罪,需不需要處罰,都是不一樣的。對於行為與結果一樣,但是卻做了相同的處罰這也是不公平的。
而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在主觀的認識和意志方面是具有明顯的差異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而必須達到的年齡,原因是因為犯罪是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在其主觀意志和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決定於行為人智力還有社會知識的發展程度,因而必然受到行為人年齡的制約。
這一段話的重點在於加黑的地方。成立犯罪的前提之一就是需要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什麼意思呢?首先需要知道自己的行為代表了什麼,有什麼意義,能達到什麼 目的,同時還有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可以自己選擇做或者不做。只有這樣的人,才可能會成立犯罪。年齡幼小的兒童還不能正確認識周圍事物以及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意義,再舉個栗子,三歲的孩子「偷」東西,它可能連什麼是偷,偷來的是什麼東西,自己這個行為是什麼都不知道。那麼對於他們進行刑罰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的性質和刑罰的目的的。
而根據這一標準,劃分的結果就是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中還有劃分),精神正常的人和精神障礙的人。後者不做討論,僅討論前者。
在我們已經達成【犯罪是需要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成年人在刑法中分為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不滿十四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第三個階段是已滿十六周歲,完全負刑事責任。對於不同階段的未成年人,其認識和意志在不斷的發展,因為具有每個階段的特殊性。法律根據此進行了區別對待。德國,日本,義大利,奧地利等國家也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定於14歲。
需要注意的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階段,什麼意思?這個年齡段的人,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所以對於他們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姦,放火,投毒,爆炸,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已滿十六歲,那麼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經有了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掛你那和法制觀念,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具備了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要求,所以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強調一點,這裡的年齡規定不做任何伸縮性。
剩下的未成年法內容就等著高人來回答吧~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是製法的目的,當然了,有些語句看看就好了。
2.法律不是保護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權利。只是未成年人因智力誰知等因素未達完全行為能力,需要加以引導和幫助而已。而且受未成年人侵害之人也有救濟的補充辦法啊。如3
3.法律上,對一個人定罪量刑,這個人必須適格,就是在誰知上要足夠。一般用年齡和精神狀態作判斷標準,如刑法上16歲為標準,民法上要查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滿足,責任由監護人承擔的。
你們說的太官方,太術語了吧。
這個問題很簡單,你們都想想自己小時候的三觀和現在的有沒有區別不就行了。
不成熟的時候,你的想法你的所作所為,都是受成長環境影響的,以後有很大很大的幾率變化。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免刑責的條款是典型的捏軟柿子政治在立法領域的產物。以最低的成本達到最好的宣示效果。
該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實際關於權益保護部分的執行力度很不夠,比如:對犯罪兒童的感化教育,流浪兒童和孤兒的收養教育,對家庭教育的干預,但這些都是要拿真金白銀出來,要整個社會付出較大的努力,而且不容易做好。
但是免刑責就比較簡單了,通過讓政治弱勢的群體來承擔責任,比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者,是成本最低的做法。如果受害者反抗,自然有道德大棒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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