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有雙重人格的人在喝酒後,另一個人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酒駕,撞死人的話法律上會如何判定?
12-26
先看法條: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 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再看什麼是雙重人格:
雙重人格是一種非常罕見且不可治癒的精神病,到目前為止所發現的雙重人格病例還未超過1000個,超過兩重以上的人格還未超過50個,但是有很多人都喜歡拿雙重人格來標榜自己,而事實上,這都是不科學的。
如果以上關於「雙重人格」的定義準確且符合刑法有關精神病人認定的相關規定(是否如此特邀法醫專家@張志浩 解答)。那麼,很簡單:
- 如果酒駕時該人屬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則不負刑事責任;
- 如果屬於「精神正常的時候」,則應負刑事責任。
- 刑罰的對象是人,而非某個人格。
也即:
- 該人因精神疾病(雙重人格)而不能辯認「自己已經喝醉了酒」,則不負「醉駕」的刑責;
- 因該疾病(而非因醉酒)「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駕車行為」,從而造成事故,則對事故不負刑責;
- 因該疾病不能辨認「自己已經喝醉了酒」,但可以辨認和控制自己的「駕車」行為,並導致事故,對事故應負刑責(事故既與疾病無關,也與醉酒無關)。
比較複雜的是以下情形(這應該才是提問所指的情形吧):
- 因該疾病不能辨認「自己已經喝醉了酒」,並因此決定駕車,由於「醉酒」反應不急而導致事故。
此時,我認為應推定其「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不負刑責,因為此時導致事故的駕車行為,實際是指「醉酒駕駛」行為,而既然不能辨認自己已經喝醉了酒,顯然也不可能辨認出自己在醉酒駕駛。
推薦閱讀:
※神經症如何治療?
※史玉柱在巨人大廈倒下之後,為什麼還有人跟隨他,好像跟隨他的人最後得到的股份也不是很多。是人格魅力嗎?
※可以通過音樂喜好來分析人格嗎?如果有,有哪些資料可以參考?
※做人很矛盾是一種什麼體驗?
※什麼是健全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