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心理諮詢後,咨訪雙方再以不同身份見面,諮詢剩下的移情該怎樣處理?

幾年前做諮詢時殘留了很多未處理完的移情,想起時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複雜感受(移情其實多少會殘留一些吧),但現在在上心理諮詢師培訓課程,會遇到原來的諮詢師,怎樣保持較清晰的邊際,使得咨訪雙方中感覺舒適?
當在倫理範圍內,怎樣處理咨訪結束後關係的變更(咨訪關係變成師生,上下級,或者同事,督導與被督導)比較妥當呢?諮詢圈就那麼大。。。。
在諮詢師的個人體驗中的狀況是否更加複雜呢?比如和某個正在給自己做體驗的諮詢師正好在一個培訓項目里,或參加同一次會議後應酬性質的一起吃飯喝酒唱K,雖然也可以在稍後諮詢中討論,但這種情況算不算破壞了邊界,算不算雙重關係呢?怎樣處理這些恰當呢?
如果諮詢師在諮詢結束後在某個社交場合與來訪者相遇,比如來訪者是律師,醫生,甚至會成為諮詢師孩子的老師等和諮詢師生活相關的社交角色,諮詢師該怎樣處理類似的問題呢?


框架部分,可參考美國ACA Code of Ethics(英文)
具體執行部分,學校教授會講的非常細,因為這差不多是一學期的內容,分散在幾門課程(職業規則、倫理、諮詢、治療方案、實習等等課程)裡面,篇幅肯定不夠。只能簡單舉例,一,在公共場合,如停車場、超市、酒吧等地方碰見,除非委託人主動上來打招呼,否則諮詢師採取不主動,不迴避,不招呼的原則,假如交流,不得說出委託人名字。二,拒絕委託人的任何禮物,拒絕委託人與自己有除治療關係以外的一切關係。三,治療關係結束後兩年,兩者再發展任何關係是個人自由,但是要建立在信用和保密原則之上。四,諮詢師自己承擔莫大的責任和後果,因此不捲入任何關係總是更好的選擇,但是我們尊重不破壞職業倫理原則之上的任何關係,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兩方都會很難。


關於題主提出的幾個問題,我的回答如下。
「幾年前做諮詢時殘留了很多未處理完的移情,想起時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複雜感受(移情其實多少會殘留一些吧),但現在在上心理諮詢師培訓課程,會遇到原來的諮詢師,怎樣保持較清晰的邊際,使得咨訪雙方中感覺舒適?」
--我相信你是作為委託人提出這個問題的,首先看看你第一次簽的informed consent,上面有沒有關於委託人的expectations?如果有寫清楚,可以自己參考一下。如果沒有,那麼這個問題以你諮詢師自己對職業倫理的理解和要求為準,這個問題也是與你的諮詢師討論為佳,外人不便評價(畢竟怹沒上知乎啊)。你作為委託人,如果感覺仍有移情且十分信任,那麼找機會和怹提出來,看看怹怎麼說。

「當在倫理範圍內,怎樣處理咨訪結束後關係的變更(咨訪關係變成師生,上下級,或者同事,督導與被督導)比較妥當呢?諮詢圈就那麼大。。。。」
--首先取決於雙方客體彼此的感受。兩方都OK也是需要溝通確定才知道的。如果兩方或其中一方覺得不舒服,可以對此問題交流或(可能的情況下)更換。既然作為諮詢師了,那麼就要會提出問題:「我們現在的關係變成____了,您感覺自然嗎?」「我覺得有點彆扭,您怎麼看?」「我覺得我們以前做過諮詢,現在成為同事感覺讓我有點不舒服……,你覺著呢?」

「在諮詢師的個人體驗中的狀況是否更加複雜呢?比如和某個正在給自己做體驗的諮詢師正好在一個培訓項目里,或參加同一次會議後應酬性質的一起吃飯喝酒唱K,雖然也可以在稍後諮詢中討論,但這種情況算不算破壞了邊界,算不算雙重關係呢?怎樣處理這些恰當呢?」
--我不理解什麼是「體驗」,可以解釋一下嗎?或者由國內的諮詢師幫助你回答,因為我們這裡,確實也沒有應酬的情況,所以不會和諮詢過的人出去吃飯喝酒。

「如果諮詢師在諮詢結束後在某個社交場合與來訪者相遇,比如來訪者是律師,醫生,甚至會成為諮詢師孩子的老師等和諮詢師生活相關的社交角色,諮詢師該怎樣處理類似的問題呢?」

--假裝這段諮詢沒有發生過。


謝邀。在我們的培訓體制中有嚴格規定。無論是自我體驗關係還是督導關係都不能有另外的關係。就是說,自我體驗中的指導者跟督導都不能是同一個人,更何況私人生活的交集更是不可能被允許的了。

在美國,據說在結束治療關係的若干年後可以允許有另外的關係。
在德國,就算結束了治療關係也不允許有二重關係。而治療關係等同督導關係跟自我體驗關係,一旦被發現,吊銷approbation。

國內情況不清楚。


應邀!


可能用心理諮詢中斷比心理諮詢結束更適合。


和新的心理諮詢談,或自我對話這些喚起的感受對自己來說意味著什麼。


完整的心理諮詢,好像是見面也沒什麼,特別是專業性見面之類的吧。 共事性任務不會那麼受私人情感左右而影響效用,有的話建議再諮詢。


一般系統或者注意知道的機構什麼會盡量規避這類情況,比如不同組。


不要把諮詢關係看的那麼複雜,遵循諮詢的過程和原則就可以了。

如果此時來訪者和諮詢師是諮詢關係,那就維持正常的諮詢流程即可;按照諮詢目標和諮詢方式進行,一個星期一次,直到諮詢完全結束為止。在這期間,會發生移情現象,比如來訪者愛上諮詢師等情況,這時諮詢師要學會控制,區分好這層關係,不要和來訪者發生過多的接觸,把握好職業道德。

如果是諮詢關係結束了呢?當求助者治癒了心理問題,今後想和諮詢師繼續發生某種關係,該怎麼做?

正如Fiona Gao回答的一樣,美國ACA Code of Ethics(英文)所說,治療關係結束後,兩者發展任何關係是個人自由,但是要建立在信用和保密原則之上。諮詢師自己承擔莫大的責任和後果,因此不捲入任何關係總是更好的選擇,但是我們尊重不破壞職業倫理原則之上的任何關係,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兩方都會很難。這句話什麼意思?

簡單點說,治療關係結束,當來訪者徹底治癒心理問題,不再發生求助的情形時,可以和諮詢師有正常來往。但是,今後若再想諮詢,這位諮詢師就不能再給求助者做下去了,而必須轉介。

不過最好的就是,諮詢師和求助者不捲入任何關係。可實際上很難,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信任。哪怕是諮詢師和求助者,治癒關係結束以後已產生一種信任,這種信任往往會伴隨著感情。

比如就有些求助者被治癒之後,以後會找諮詢師,說身邊有朋友因為有同樣的問題需要心理諮詢,她很信賴你。遇到這種情況,你就會跟求助者發生某種關係。而這種關係,就是正常的。

哪些情況不正常,違背職業道德呢?是諮詢過程當中,諮詢師和求助者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比如愛上了對方這種行為,這就是諮詢師的問題了。

只要諮詢關係結束,求助者徹底解決心理問題,就可以正常交往。至於進展到什麼程度,一切以「不破壞職業倫理原則」為基礎。


首先,不知道為何殘留了很多未處理完的移情。但是內心又不是鐵做的,理解但不認同。

如今在上心理諮詢師培訓課程,會遇到原來的諮詢師,怎樣保持較清晰的邊際。

1.為什麼會再去上有關心理諮詢師培訓課程?答案您應該有的,既然去上那麼就應該有一個專業的態度,只是被教與受教的一種關係,專業性是不帶情感的。

以前的只保留在以前,說個列子A和B5年前是摯友,中途關係中斷,5年後相遇,那麼他們應該相互維持到5前的那種關係水平嗎。感受是相互性的,當人類的相處變成了一種需要去維持的狀態時候,是很累的,況且感受是相互性的。

以上為例,N年後再次相遇,身份轉換是極其正常的事情,除非你本身就想維繫曾經的某種狀態,這裡也要明白是你個人單方面的,還是你單方面認為的相互性的,還是客觀世界相互性的。

心理變動是正常的,但必須局限於各行各業的專業性基礎上。適應新的身份,定義。
保持一個專業性。


從更深層次意義上來說,資訪關係結束的界定確實有些難。但畢竟我們大家都是大眾社會中人,所以也沒有必要定義的這麼清晰,一段諮詢關係結束後,就可以定義資訪關係結束了。
作者的問題是這樣的:「幾年前做諮詢時殘留了很多未處理完的移情,想起時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複雜感受(移情其實多少會殘留一些吧),但現在在上心理諮詢師培訓課程,會遇到原來的諮詢師,怎樣保持較清晰的邊際,使得咨訪雙方中感覺舒適?。。。。。」還是那句話,一切以「不破壞職業倫理原則」為基礎。相信你有感覺你的諮詢師也會有感覺的,如果太刻意去界定基礎的邊界的話,估計你會太克制,估計你心裡會很不舒服。所以還是建議你在遵守職業倫理原則的基礎上,完事以自己的內心感覺為主。畢竟,我們先身為其「人」,然後才是「諮詢師」。如果脫離我們做人的底氣,那諮詢師也會做得不甚成功。不是嗎?


前面幾位講的很好,再說點自己的感受。曾聽過一個論點,大意「心理諮詢師是世上唯一一個以自己的人格,信譽加閱歷加專業知識」來幫助別人的,所以說心理諮詢師自己要夠成熟。這也是心理諮詢師有年齡限制的一個原因。
為人處世,自控能力。

所以通俗理解,點點頭,微笑,「吃了嗎?」等等。這個層面上是完全可以的。

要深交,就要遵守保密過去的,不能再接受你以後的諮詢。

再深交可以,各種度要把好。


這也是作為一名心理諮詢師未來從業的「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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